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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賬戶問題?

要開展保理業務,需要設立應收賬款專戶,這個賬戶應該由誰、以哪方名義開立,要怎麼實現賣方無權支取、保理方有權到期即扣劃款項?


又被邀請了一次,把原先的回答詳細補充一下:

保理商向買方收款,首先應爭取直接對保理商的賬戶付款。但國內受限於慣例及稅務方面的障礙,實際較難實施(我操作過的保理案中,買方同意直接付我們的微乎其微)。兩三年前個人就主張未來的趨勢、最優解決方案是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在今年下半年似乎已經逐漸成為保理商普遍性的訴求了。

退而求其次才是開保理業務專戶。實務中專戶有兩種:

一種是銀行自己賬戶下的二級虛擬戶,操作許可權在銀行。可參照理解為支付寶下的個人賬戶,但和支付寶不同的是,銀行虛擬戶企業不能直接操作,要通知銀行代為劃轉資金。所以,除非是銀行合作雙保理的案子、銀行做貸款,否則實際上不太具備可操作性——若沒有收益,銀行不願協助;若收費,成本很高(且銀行單獨提供此項服務,有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之嫌)。

一種是賣方賬戶,移交管理權給保理商。通常要移交U盾、取消網銀以外其他轉賬、提現許可權,並增設保理商預留印鑒——但要注意,部分銀行對於U盾掛失補發、變更預留印鑒等業務,是僅需核對企業證照等資料即可,不查驗預留印鑒相符的,這種情況下企業單方面變更非常容易,保理商風險很大。

所以,建議還是優先從電子匯票的角度入手。具體可參考我專欄中相關文章。


保理專戶並非《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專用賬戶形式之一,不過可以通過向銀行申請監管而成為專戶。天津高院對些進行界定:保理專戶並非銀行賬戶保理專戶又稱保理回款專用戶,是保理商為債權人提供融資後,雙方以債權人名義開立的,或者保理銀行開立的、具有銀行內部戶性質的,用於接收債務人支付的應收賬款的專用賬戶。

公開型保理一般要求債務人直接還款至保理專戶,隱蔽型保理則多由保理商委託債權人代理收款後再間接還款至保理專戶。甚至部分保理商以保理業務的保證金賬戶兼做應收賬款回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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