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在沒有搜查令進入居民家中搜集到的證據是否有法律效力?

上午11時30分左右,他們排查到了村民呂某家中,呂某的奶奶稱沒有鑰匙沒法開門。民警帶人翻牆進入院內,進入屋內後,藉助手電筒他們發現屋內有燒過東西的痕迹。經過查找,他們在裡屋的一口用於儲存糧食的瓷缸內發現了尚未被焚燒盡的兩個孩子的屍骨。

這是題主看到的新聞的一段節選,警察是翻牆進入村民家中發現證據的,這些證據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問題?

這是新聞的鏈接

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4-06/03/content_1086475.htm?div=-1


在我國,搜查不屬於強制措施,搜查是作為一種偵查的手段。我國不同於美國,不是完全嚴格遵循「令狀主義」原則,無證搜查的條件相當寬泛,有兜底條款,這種情況只用事後補一張搜查證就可以了。沒有非法證據排除這種救濟措施,不要講非法證據排除,就算是非法搜查,比如搜查人員隨意亂翻物品,或者直接踹門進入房間暴力搜查,被搜查人也很難開展訴訟維護自身的權利,因為壓根就基本沒有維權途徑,你可以搜一下到底有多少人被非法搜查然後提起訴訟而獲得補償的,原因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識不高,維權成本高,二是救濟途徑即法律規定不到位難以開展維權。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分兩種,一種是有證搜查的非法證據排除,一種是無證搜查的非法證據排除,要認定是非法證據排除,前者一般需要證明警察申請搜查時提供給治安法官的搜查申請書上的內容和實際情況不符,後者只需證明是無證搜查就可以了。最後說一點中國的搜查令是偵查機關自身就可以簽發的,比如說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就有權簽發搜查令,而美國的搜查令是法官簽發的。


此證據合法性有瑕疵,在理論上即便是程序違法,此證據也應該以非法為由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為證據和定案根據。但題主你說"在中國"……我一學法律的我怎麼會知道


只能說有瑕疵,但不會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

畢竟我國目前仍然是重實體,輕程序。


在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般只排除言詞證據。對於物證書證,只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無法補正或做出合理解釋的才排除。同時法庭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法制國家的要求一般會嚴格的多。以美國的辛普森案為例:在發現辛普森前妻的屍體後,警察順著線索闖入辛普森家中發現了一些證據。律師要求排除這些違法所得證據,檢方稱警察有合理理由擔心辛普森(的孩子)的安全才闖入,「順便」發現了那些證據。證據因此得以不被排除。但是一名白人警察因在法庭上偽證(謊稱未用過黑鬼一詞),他發現的所有證據被排除。


確實如上面講的,搜查證在緊急情況下可以補。而且是實物證據,在中國這個證據基本就OK了。除非該證據有重大瑕疵。這也是公安機關為了防止部分人逃避打擊,故意妨礙搜查證據而設立的兜底條款。

總之,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還是目前司法辦案中的主要依據。雖然這句話也存在一定的商榷之處。


在緊急情況下,只要出示工作證即可。 事後補辦搜查證。


先手機簡答: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但沒有規定毒樹之果。

我現在的觀點是,只要事後偵查機關能通過合法手段取得該證據。那麼法庭還是必須認可該證據的合法性的。必須被排除在外的證據,是那些「只能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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