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例是否可以認定為關聯交易?

近期工作中遇到的一個案例,我們認為是隱藏關聯關係,但又找不到明確的法律和準則上的依據,請各位大牛指導。

交易背景如下:A公司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為X。B公司為自然人Y和A公司合資,其中Y佔97%股份,A公司3%,註冊資本1億元,2016年初公司設立,雙方出資均於2016年到位,其中Y的出資大部分來自X的借款,未發現代持協議,有借款協議,但不知是否有私下的代持協議。同年B公司向A公司採購大量設備,雙方互為第一大客戶和第一大供應商。

問題:B公司是否可以認定為A公司的關聯方,以上交易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及具體適用的法條。


判斷是否構成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同樣遵循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

會計準則36號,「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股權比例的多少,只是實務中用來判斷是否構成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參考指標,所謂超過50%或20%,只是經驗數據、通常情況,而不是需要嚴格遵守的條例。

舉個例子,新疆中基,按證監會處罰通知書的原文,

「2006年1月,在劉一的指使下,經吳光成等人策劃與操辦,新中基通過隱蔽出資,設立了空殼公司天津晟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晟中)。天津晟中表面上與新中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但其業務與財務實際上完全由新中基控制。天津晟中成立後,先從新中基採購番茄醬,再銷售給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中辰)。…… 新中基通過自己設立的隱形空殼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關聯的中轉過賬公司新疆豪客,連續多年虛構購銷業務,虛增業務收入與成本,虛增或者虛減利潤,不僅隱瞞關聯關係、關聯交易,更直接導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

可以看到,明面上沒有任何法律關係(連小股東都不是)也可能構成關聯關係。

再舉一例,北生葯業,

「 為隱瞞與北生葯業的關聯關係,原北生葯業董事長何玉良通過他人名義實際控制騰盛建築、北京九洲濟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九洲濟康)、北京盛世康健生物 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盛世康健)、北海安泰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生物)、廣西北生集團海玉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東陽市川騰房地產開發有 限公司、北京川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吉林華凱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華凱)、四川萬龍東順葯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萬龍)、廣東龍京生物醫藥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龍京)、華陽新康、北海騰輝商貿有限公司、北海京順貿易有限公司、北海永宏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北海寶潔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北海賽 諾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恆有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西騰雲拍賣有限公司、北海市環發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北海天然藥物工程技術中心、中遠經貿、東孚經 貿、北海百宏建築工程公司、北海市東江實業開發公司等24家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北生葯業未披露上述24家公司與北生葯業的關聯關係。」

沒有代持協議,僅是私下約定,一樣構成關聯關係。

按照提問中描述的情況,不足以判斷其是否構成關聯關係。如果X或A的確不參與B的經營決策,那麼單純是X與Y之間的借貸關係,不足以構成關聯交易。因此需要細查在實際日常經營中,B的董事會和管理層人員構成、背景是什麼,B的各種內部經營文檔中有沒有X或者A公司其他高管的參與痕迹(我以前在類似的案例中就碰到過,甲公司內部某份廠報上一塊豆腐乾文章里表彰某某中層幹部,其人不在甲的人員名冊里,而出現在另一家看似第三方的經銷商的聯繫人名單里,最後挖出一家隱性關聯公司),或者到一些基層人員里去想辦法套話、了解A公司的人員是否經常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等等。

再退一步來說,哪怕的確不是關聯方,從X和Y的這層關係來說,這個交易也有很大的風險。參照北大荒農業的案例,

「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亞向北大荒青楓亞麻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北大荒鑫亞參股公司,以下簡稱青楓亞麻)銷售4,071.03噸亞麻時,與青楓亞麻串通,另簽訂虛假合同,每噸加價4,600元,虛增2011年度利潤1,600.58萬元。」

北大荒鑫亞只佔青楓亞麻8.4%股權,從通常概念來說離「重大影響」的20%標準還遠得很,一樣可以串通造假。更何況本案中X和Y還有這層借貸關係。從問題中所述事項來說,我認為至少有非常重大的關聯交易嫌疑,應當保持足夠的戒心。說得再通俗一點,如果這家A現在是一家pre-IPO的公司去報材料,就算撇開大客戶依賴的問題,單是這個關聯交易的嫌疑(哪怕最後抓不到任何實證)都足以被發審委質詢到死。


還是我們稅務嚴謹啊,

雖然2016年42號公告對關聯關係矯枉過正了,但是這種

「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還是可以認定為關聯關係,相關交易為關聯交易的。

但是控制的取證對稅務機關而言還是極為困難的,看今年有沒有相關案例能夠給實操明確方向吧。(^_^)


前面幾個答主都忽略了交易所規則和公司法對關聯交易認定的區別。核心問題是,答主針對的是哪個口徑?業務的主管部門是誰?因為信息不全,鑒於有IPO的標籤,我姑且認為是IPO過程中要給證監會、上(深)交所準備的文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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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

第二章 關聯人及關聯交易認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由本規則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按照原題描述的情況,如果B正常有業務開展,那麼A公司作為第一大供應商,實際控制人又向Y提供資金開設公司,在交易所口徑,幾乎肯定會被認定為關聯方,對應的交易也會被認為是關聯交易。

如果是針對稅務口徑或者工商口徑,其他幾位答題者,特別是 @Wifs P 答的很專業,我也不狗尾續貂了。


參考以下定義: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總的來說,受同一方共同控制的子公司與子公司的子公司(有點拗口)不構成關聯方,起碼準則里沒有這一條


首先,不要管這個規定,那個規定,那都是人寫的,全部按照規定套,肯定出事情。首要的是判斷他的風險。

可以很明確的說:就是關聯交易。9700萬元的出資,假如80%都是X給的,有沒有背後協議都已經不要緊了,中國人搞背後協議都是常態。包個二奶,也要簽字畫押?

馬上認定為關聯交易,不管有沒有證據。不然後面你會麻煩上身的。


我認為是否涉及關聯交易還是一個不告不理的性質!首先要看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是否侵害了股東或者其他債權人的權益,比如所採購的設備是否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或者是否存在質量瑕疵!如所採購的設備無上述問題,且無人受到侵害,則是否為關聯交易我認為並不重要,當然涉及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外!不知是否理解正確?望各位批評指正!


你們做這個是什麼?會計師事務所的?擬IPO公司審計?上市公司審計?公眾公司審計?還是券商保薦業務IPO?

因為不同的事宜對應不同的準則,關聯方的認定不只企業會計準則36號,證監會有信批辦法,上交所深交所都有上市規則,銀監會還有自己的認定辦法,幹什麼事拿什麼法規。

反正證監會的信批辦法有個兜底條款。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這個補丁一打,想怎麼辦怎麼辦,別糾結。


題主可以參考一下 巴士在線 ,巴士在線第一大客戶X公司,現股權上無關聯。但X公司歷史股東和法人是巴士在線實際控制人的母親和妹妹。巴士在線16審計報告中,會計師事務所對X公司和巴士在線的關聯關係出具了保留意見,於是巴士在線被迫剔除X公司對其創造的利潤導致對賭業業績未完成。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從一致行動人考慮。

問下,客戶股東的資金來源你們也是核查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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