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垠公開未簽署的秘密離職協議,是否違法?
原文鏈接:微軟的秘密離職協議 (最近似乎更新了)
我讀到他說:「微軟不能靠自己的魅力留住人才,就想方設法設置各種討厭的限制,比如 H1-b 和綠卡程序都用最慢的方式辦,拖泥帶水讓你走不掉,要求不滿一年全額退回 sign-on bonus,或者乾脆用 L1 簽證從印度搬運不能換工作的奴隸過來。想以這樣的方式來阻礙員工的流失,可想而知留下來的都是什麼樣的人」
事實完全相反。微軟的簽證和綠卡都是用最快、最有誠意的方式辦的。本文最後會另外介紹微軟美國總部的福利政策。
(背景知識:H-1B是可跳槽的工作簽證,但需要抽籤,靠運氣。L1是跨國公司內部轉崗簽證,你從中國分公司調到美國分公司就得用L1,跳槽就失效。留學生畢業了可以用OPT身份短暫工作,每年可抽H-1B,抽中可續命。一般人的路線是通過L1/OPT留美,同時抽H-1B,抽中可干六年。想繼續干就辦綠卡。確實有公司會故意不配合你辦這些,阻礙你跳槽)
先說H1B。我的體驗是,留學畢業後、入職前,微軟的兩個律所就同時聯繫我辦H-1B和OPT延期(H-1B抽不中可保底)。他們比我積極,隔三差五催我交材料,即使我看完全來得及。發給我的郵件,禮貌的解釋了政府停止了H-1B的加速渠道,因此我們只能走普通渠道。這是催我交材料的一堆郵件:
這是跟我更新H-1B進度、解釋每一步要幹啥的郵件,之一:
微軟的綠卡政策其實也很大方。H1B/L1入職一個月就自動啟動綠卡程序,不管你的level是多少。
「用 L1 簽證從印度搬運不能換工作的奴隸」 這句話說得讓我很難過。既然不是留學生,你還想來,你只可能用L1(公司內部transfer)簽證。L1不可以換僱主,這是政府的規定。微軟的大方之處在於他肯於花錢把你從國內搬過來,付你美帝的工資(5倍?)干相同的活。而且,過來三個月就幫你抽籤H1B,你抽中你就擺脫L1的限制,這是赤裸裸的幫你跳槽啊親... 要啥自行車...
你說你想來美國,人家就讓你來,還免費幫你國際搬家,提供臨時住宿一個月,各種鍋碗瓢盆給你置辦齊全,你還要什麼自行車?說什麼「不能換工作的奴隸」, 我想問,每年還有那麼多通過L1來美國的華人員工呢,他們背井離鄉,都通過奮鬥提升了自己,實現了富裕,你說誰是奴隸?
我覺得發發火就行了,希望這都是氣話,別鬧...
最後PO一圈微軟總部的福利。上圖前先概述一下:
- 15天年薪假,10天帶薪病假,10天帶薪法定假日,2天事假
- 帶薪產假:母親20周,父親12周
- 報銷你和你家人的醫療、人身等幾種保險。不要保險可退點錢
- 給你付一些醫保、牙醫、眼科錢
- 每年補到$18000退休金 (401K match)
- 9折價買微軟股票,買完了就賣,就能賺。當然有限額
- 幫你付健身房的錢,等等
平心而論,我覺得這挺有誠意了吧...還要啥自行車...
(不過你真想要的話,微軟給自付健身房費用的員工每年800刀報銷,用於購買體育器械,包括自行車...)
他對自己和微軟這公司的評價姑且不論,我們假設公司已經惡劣到讓你非走不可了的地步。拿 L1 搬運人,退 signon,不許再次加入微軟以及保密協議來黑的簡直就是利用國人信息不對稱賺吆喝,不是真 naive 就是裝傻求被開。在這邊科幾個普免得國內信息不對稱的人被忽悠了被坑。
PS: 我知道跑題了,不用提醒。就是想消除一點點信息不對稱而已。
L1:
美國政府規定的跨國公司員工簽證,需在海外分公司呆滿一年。相比 H1b 的優勢有:無需抽籤,來了立刻可以啟動綠卡程序早排早好,配偶可以工作(H1b 需要提交綠卡申請配偶才能上班,對應屆生大概需要一兩年時間,取決於公司速度)。
在 H1b 中籤率這麼低的今天,願意給搬 L1 從低收入地區如印度、中國搬運人來的公司,願意付 N 倍公司幫人完成美國夢絕對不是圖著你不能跳槽,而是認可你是個讓人才願意多花 N 倍錢讓你來美國總部發揮更大的作用。至於有些公司拖著不給 L1 辦 H1b 防跳槽,那也是基於好政策的基礎上小吝嗇。拿這點跟朋友跟同事吐槽公司摳門另尋出路沒問題,拿出來做文章黑跟讓人家捐款人家給了五萬你罵人家只給五萬吝嗇一樣,非蠢即壞。
退 signon:
沒幹滿一年退 signon 這個是非常常見的事情,offer 上通常也都寫的清清楚楚。不信的可以隨便找個在美國有工作的人問問他們的 offer 是不是這麼寫的。至於公司會不會追究,這是公司的問題。公司不追究和很多人強硬不退不代表你可以理直氣壯的覺得不退 signon 天經地義讓你退就是罪大惡極。更何況已經跟公司鬧這麼僵了。你去銀行存定期還要到期才能取相應利息呢,非要提前提款還抱怨銀行給你換活期利率是摳門??沒見過這麼搞笑的。你當然可以抨擊這個制度不合理,但是跟這個公司坑你就沒什麼關係了。
有些公司是按時間退部分,有些公司是沒到時間退全部,取決於你的 offer,兩者都合理,不願意可以在簽 offer 之前跟 HR 協商。幹了一半要拿錢了來違約,呵呵。這跟各種坑爹的隱藏在角落小字 terms of use 不是一個性質。offer 總共就那麼幾頁紙,數字福利講的非常清楚,不看清楚瞎簽後面反悔,跟撕合約胡鬧的撒潑小孩沒什麼區別。國內應屆生毀個三方還知道付違約金呢。
美國慣例收入多少也應保密,尤其是對同事。作為很注重保密的賣貨公司員工,公司內部開發或者處理問題時,涉及到員工工資的 ticket 一律 confidential,特殊申請許可權才能看。中國人習慣互通有無,我覺得不算個壞習慣也有利於群體利益,只是這事就別放在檯面上來說了,暴別人的違法,暴自己的純粹自願的事,不要覺得理所應當。
有人質疑別的答主不在乎兩萬五是不是何不食肉糜,我提供這個是白菜價,退 signon 是業界通識的信息,還有人來反問我收入。評價他人工資確實不道德。兩萬五是應屆生白菜價這是事實。關於收入信息,一畝三分地上報 offer 的很多,諸如 glassdoor 之類的網站也有很多統計信息,你們可以自己看看不要被大大忽悠了還不知道。
然而是不是白菜價跟應不應該在乎本來就是兩碼事。很多人呆滿一年等 signon 等股票這是非常合理的事情,跟國內等滿年底拿年終獎一個性質,這是你應得工資的一部分。也有很多人為了儘快離職或者有了更好的機會而放棄這個錢的,也是非常合理的決定,取決於個人選擇。然而你既在乎這個錢,又撒潑耍賴不遵守合約,離職以後拿不到這個錢又想賴皮回去被公司拒絕,又把這件事拿到網上來試圖證明公司坑你,我已經無法評價這個行為了。
不允許再次加入微軟:
通常情況下正常的 「at will" 離職公司是不會說再也不許回來這種話的,不管場面話還是真心。如果你幹得好公司器重你這個人才,表達離職的時候會甩出各種加薪、不滿意可以內部換組、希望將來還有機會合作等等示好。事實上就亞麻來說,跳去微軟又跳回來(可能升職加錢比較快)的屢見不鮮。公司永遠不會對能對生產力產生正能量的人才說不。
能禁止你再次加入,除非你在這個公司已經證明只能產生負作用了。這種情況,要麼是生產力實在太差給你工資都是虧錢,要麼是完全無法把自己的生產力用在跟公司一致的方向,要麼是對組織、公司、產品、合作造成惡劣影響的,要麼是工作方式和道德品質已經證明這個人不值得信賴下次招回來得不償失的。我對垠神其人並不了解,也不是微軟員工,更沒有跟其共事過,對此無法評價。只是從他個人描述之中,並看不出什麼冤枉,公司「無端生事」咯 ┐=????( ̄ー ̄)┌
「現在要我簽這樣的協議,永久的阻止我進入微軟及其子公司,就是在嚴重侵犯我的合法權益和尊嚴,這不是明擺著在欺負人是什麼?以為不停的收購其它公司,靠這個協議就可以把我餓死了?幾個經驗豐富的朋友看了這個條款,都說從來沒見過任何公司使用這樣的離職條款,這是非常險惡的霸王條款。」 This joke just made my day +1
既然你早就認可這個公司對你公司對你弊大於利,公司也用書面手段表達了不要再繼續互相傷害的意願,拿這個做文章的意義實在是看不懂。
保密協議:
很多公司連面試都要簽 NDA,更不要說入職保密協議,一是為了產品商業機密,二是為了個人隱私。FB 員工做伴米違反保密協議被開大家都覺得不冤,這把公司明確說保密的文件發出來怎麼就有些垠粉掂不清了?多大的人了。要抱怨公司,學學人家前兩天控訴 Uber 性別歧視的那個(如何評價近期曝光的 Uber manager 性騷擾女工程師,HR 不作為及性別歧視事件?)。人家寫的有理有據又不違規違法,跟這個撒潑不是一個級別的。起個「秘密離職協議」的標題,無非是偷梁換柱的噱頭,騙騙在業界沒有經驗的「准碼農」學生們的眼球。你別說,網路都這麼普及了,還真有很多人吃這一套,信不信公眾號論壇一轉,上當的一把一把的。
我對他很失望,這是個沒有擔當也絲毫不顧及朋友的人。不管他自恃多麼牛逼,我認為一個完全不顧及朋友的人是不值得尊敬的。
如果王垠有擔當,就不會把去年那篇可憐兮兮說要離開美國了求大家幫忙找工作我要踏實了我要認真了我要去成熟大公司的文章從他的blog撤下。先把去年這時候他這兩篇發出來(都已經被他刪了):
未來計劃--- 水木社區-源於清華的高知社群
[轉帖]【王垠】關於離開美國的決定 - OurCoders (我們程序員)在他發出來這兩篇期間,美國灣區雖然很多人並不喜歡他也不了解他,但是基於互相幫助,大家都是留學出來不容易的樸素想法,多方為他聯繫工作,期間也有人說給王垠做內推風險好大,但是都還是在努力幫他。然後照他的要求,推進了微軟。
結果搞這些破事。。。
不喜歡公司,不喜歡現在的組,走人沒啥稀奇,at will ! 結果真的要「離職」都這麼帥?幫你做內推的朋友如果沒受影響也就罷了,如果有影響呢?如果是同一部門甚至同一老大的呢。很有趣,王垠在他的文章中從來一個字都不會提給他內推的朋友,看第二篇「我已經拿到某知名低調公司的offer」(就是微軟)----呵呵,去年到處幫他引薦的朋友都不存在,完全是微軟跪著求他來的是不是。
在我離開U之前,其實同樣也非常煩當時的部門老大(不是直屬manager),也非常噁心各種流程,還有些噁心的小屁孩,幾次說老實話想直接懟回去fuck you. 當時我已經決定了要回國,呆在U家純屬因為房子的地板沒搞好被home depot拖著不好決定啥時候買機票(這個原因很奇葩,當然我也是抱著多壓榨美帝一點錢的想法),但是在公司沒立馬發飆無非考慮到不要影響到當時推薦我和我關係很好的兄弟,還有當時的直屬manager也不錯,不想因為我在那裡懟人影響他(雖然我走了後一個月他也離職了。。。)-----總體來說沒必要,自己爽了,搞得兄弟們難做人,何必呢。人往高處走,走就是了。
我建議王垠找個律師諮詢下,雖然離職協議沒簽,不受這份協議上保密條款的約束,但入職的用工協議里多半也有保密條款。
既然離職協議還沒簽,就仍然受到用工協議的約束,把公司標明需要保密的文件發到互聯網上妥妥的嚴重違規,搞不好可以按照過失開除,到時候就不是退不退還簽約金的問題了。
記得順便諮詢下律師,這篇文章的內容是否構成誹謗。微軟的前外部法律顧問來分享一下看法:
首先,MS(MicroSoft,not Morgan Stanley)有上千名內部律師
(腦補一下一千多律師站在大操場上的陣勢),
相當於一個大規模的律所,並且常年聘用幾十個頂級外部律所。我們所只負責最大的併購,反托拉斯等案子(包括世紀之交的司法部以壟斷為名要拆掉微軟的案子---- 你可以算算我多老)。
MS的內部律師,橫跨很多專門領域,其中有勞動法方面的專家,當然,合同法是基本功,所有律師都會很熟。
現在,公布所謂的未簽署協議本身,並不是公布合同,因為沒有簽字的合同,自然也沒有法律義務,只是一個法律文本而已。 法律合同文本,是否有專利權和保密權?其實是可以有的,不過呢,法律條款的知識產權的維護,在操作中並不容易。
但是(這個「但是」很重要,因為下面是許多知乎上披著法律大V外衣的法學院高年級未畢業生和律所實習生和6年級以下的年輕小律師未必知道的了),
入職的時候,我相信員工肯定簽過某種offer Letter, 或者employment agreement ,或者 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之類的法律文件。
只要公司律師沒有徹頭徹尾地玩忽職守,那麼類似的法律文件中一定會有保護公司機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以及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之類的條款。
那麼好了,什麼叫保密信息?公司規章制度又有什麼?這想必是經常更新和發布的員工手冊,公司政策和流程,合規警示,合規提醒,員工守則,等等,等等。像樣的大公司恐怕隨手就能搬出十幾箱子符合這個條件的內部文件。
換言之,一個世界頂級的跨國大公司,它對員工形成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各種保密責任),往往都是一張預先設好的巨大和完備的網路,並且這張網路是可以隨心所欲地修訂調整擴大的。
看客恐怕要開始罵大公司太黑了,給員工布下這種天羅地網,但大公司也很不容易,它們也需要保護自己的利益,畢竟 「碰瓷」 「敲詐」 「使絆子」 「下狠手」的員工也多了去了。不可不防。 講法律責任,至少說明人家還是尊重法律的。
因此,言歸正傳,我有99%的把握這種透露公司內部未簽署的法律文本(尤其是伴隨某些寫大字報或者傷害公司行為)是違反員工的某個(自己都未必知道的)法律義務的。 換言之,公司是有廣義的違反僱傭協議的 cause of action 的。
但是,有違反,不意味著會被告,更不意味著會賠錢。這當中有很大的跨度。因為公司往往要權衡是否要跟員工撕破臉,在法院如何證明自己損失(當然,如果合同我來起草的話,這部分就不用擔心了,可事先規定liquidated damages),以及是否會被媒體炒作,以及訴訟投入的資源需求,等因素。
這麼說,在每個被公司笑臉相送的離職員工背後,都有一個攥著列著你的數十條斑斑劣跡的表格的HR。
但凡你有可能發表過任何不利於公司的言論和行動,公司早都跟內部律師研究過了幾百種整死你的辦法,而且很多整死你的辦法是他們在別人身上論證和驗證了多次的。而且有許多整你的方法你都沒法想像。
當然,研究歸研究,但真正出手的時候,相比之下並不多。不一定犯得上。
但是,千萬不要掉以輕心,真要整你的話,絕對不會手軟的,畢竟一千多號律師也不是吃乾飯的。
前msra員工,強行答一波。就憑我軟留住王垠達9個月之久,順利成為王垠任職時間最長的公司,這2017全球最佳僱主的位子除了我軟也不做他想了吧
老王搞不好會有麻煩,微軟一向以愛打官司而著稱,這個官司打起來以老王現在這種連$25000都要死扣的經濟狀況估計不死也得扒層皮,就算贏了這筆錢估計也得被律師捲走一大半。
離職協議老王沒簽,上面的條款自然可以無視,但是員工手冊里的保密條款是不是涵蓋這份離職協議就不好說了。
在國內還能好些,畢竟我國的勞動法還有很多保護勞動者的條款,然而WA是個什麼鳥樣就真的不清楚了。
何必呢,有這撕逼的功夫干點什麼不好,反正微軟和微軟控股的公司也不可能再要他了。
剛開始看文章還以為貴軟濃眉大眼的也叛變革命了,可是總覺得好像撕逼的關鍵在 Offer Letter 裡面有相關條款啊,趕緊滾回去把發給我的Offer又仔細看了一遍,確實人家早早的就說了工作不到約定的時間長度這錢得退啊……
以及以及,覺得垠神應該回國,至少國內的環境能讓他明白為什麼一個好的manager值那麼多錢。卧槽,這是自己往火坑裡跳啊,而且文章的最後一行明擺著就把性質從泄露變成了販賣微軟的保密條款了,說好的自己高智商呢?說來王同學不是已經深刻地認識到美帝資本主義的罪惡了嗎,怎麼還試圖講道理,難道不知道在美帝錢才是擺平律師、法官和陪審團的最重要的途徑嗎(逃
這其實不是個法律問題。這是個商業問題。
HR 是一個幫助公司解決人力相關問題的角色。如果員工的目標和公司的目標一致,員工的問題也就是公司的問題,HR 會想辦法讓員工開心工作。公司的眾多福利都是由此而來。無論是幫你辦綠卡還是提供 401k,都屬於這類。
如果員工的目標和公司的目標不一致,HR 的工作重點還是「幫助公司解決問題」,只是這個員工此時就成為了「公司問題」的一部分。這時候 HR 有可能還是想幫助員工,讓員工的目標重新變得跟公司一樣,達到雙贏的效果。但如果不可能雙贏,HR 就要考慮如何解決問題對公司比較有利了。
解決問題時不能只看著一個專業領域,而必須有大局觀,考慮多個專業領域。如果只考慮法律這一個專業領域,那王垠的做法有可能是不合法的。然而公司是否起訴王垠這是個商業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各個專業領域然後才能判斷利弊。
如果公司要跟前員工打一場官司,就算公司很可能贏,HR 還是要計算一下財務上的得失。首先 HR 要知道公司輸的概率有多大,這場官司要 Legal 投入多少律師時間去處理,這能算出來律師的期望開支。然後 HR 要跟 PR 算同一筆賬,無論官司最終輸贏,一旦被媒體發現其報道價值了那都是個負面新聞,都需要 PR 投入時間去處理。大公司的 Legal 和 PR 都不會太便宜,所以算完出來的結果有可能不止幾萬美元。
(就算 Legal 說必贏,就算大公司 Legal 有幾千名律師,但是 HR 還要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律師並不是 Azure 上閑置的計算資源。這幾千律師都是有事情要做的,而且有些律師可能在救火中。如果你手上那坨東西不是著火了,請不要把它點著。第二,不是任何律師都能做同樣的事情的,這就好比說不是在 Microsoft 隨便抓一名工程師都能幫你調試 Windows 一樣。)
這時候 HR 當然是花錢把人送走比較好,簽協議的目的就是說「錢你拿了,你將來就不應該給我們公司 Legal 和 PR 製造麻煩」。所謂的 severance package,其實就是中國所謂的「勸退」。這個錢你拿了,你就不能再做任何傷害公司利益的事情,HR 相當於幫公司買了一份保險。
吃瓜群眾當然不嫌事大,不打官司就沒有好戲看。但事實上很多事情雙方都知道自己有點過失,這就跟開車路上出了點小意外一樣,不上法庭說不清楚誰賠誰多少。但上法庭的話雙方風險都極大,那還不如就地花點小錢解決了好。以我微薄的合同法知識和起草過部分合同的經驗來講,這份合同應該是單獨寫出來給他的,畢竟有typo哈哈哈哈哈哈。解釋一些可能不學法律的人不懂的東西。
1. Coercion and Undue Influence 如果合同是強迫情況下籤署的話,會被判作無效的,所以這裡加了這麼一條,但是實際上法院判的時候還是會參考各種條件的。這種條款加在合同裡面一般是用來嚇唬普通人讓他們不敢起訴,就比如你去做危險運動跟公司簽一個「死了也不用負責協議」,公司律師當然知道無效,但是還是會讓你簽的。這裡到底是不是強迫性的還是要看條款。
2. Consideration這個概念比較複雜,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交換?可以等價或者非等價,但是注意consideration不能價值差的太離譜,也不能是強迫性質的。這裡微軟提出了2w5的sign-on bonus不收回作為consideration讓人離職,我覺得fair enough。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有typo,這個May 19不是Mary 19。論proof read的重要性。
(中間太長了我要去讀我的notes了懶得看,有具體疑問我再回去看吧。)
5. 激動人心的confidential part了。首先王垠文章裡面對於「offer and acceptance」的理解有偏差,對於辭職的流程是什麼樣的一般是HR說了算而不是你說了算。寫一封e-mail算不算合同呢?應該是算的,你寫e-mail說我要辭職算是offer,HR說批准了我們再來簽一封additional協議算是acceptance and additional terms。具體這個我們要看jurisdiction,這裡好像規定了華盛頓州?但是公司offer一般都是要求走仲裁不上法院,走仲裁意味著規矩雙(gong)方(si)訂,所以這種情況下e-mail應該算辭職。
這段辭職了還沒簽辭職協議的期間把confidential agreement公布出來會有什麼後果呢?我估計就是你這個協議作廢,公司跟你要回那2w5的sign on bonus,畢竟你心心念念也就那麼點錢。這段裡面提出的liquidated damage指的是如果你違反協議了要補償,給了1w元的數額真的不算多,微軟寫這兒估計也就是為了鼓勵你別毀約而已,既然你毀約了那就直接2w5沒法拿捲鋪蓋走人就好了,這合同也不用簽了,fair enough。
至於微軟會不會後續起訴我估計看公司作風,如果一個大公司想搞你他們能有一百種方式?請看知乎上各種碼農和trader被起訴的問題。
商業機密什麼的詩睿已經答了,角度很有趣。實際操作來說這個合同可能就是Bloomberg law上新鮮扒下來的模板,所以沒有什麼商業機密的問題,公司要搞你還是要從你之前的行為來告比較靠譜。
(太長懶得讀了)
7. 這個和前面的不說壞話什麼的,都算作consideration,真的沒有什麼「強迫」的說話,就問2w5能不能封你的口而已。正常的很。
8. employment is not fundamental right。
現在要我簽這樣的協議,永久的阻止我進入微軟及其子公司,就是在嚴重侵犯我的合法權益和尊嚴,這不是明擺著在欺負人是什麼?以為不停的收購其它公司,靠這個協議就可以把我餓死了?幾個經驗豐富的朋友看了這個條款,都說從來沒見過任何公司使用這樣的離職條款,這是非常險惡的霸王條款。
不知道你找的是什麼朋友,建議下次找見識廣一點的?我們簽的non-compete term都是n年內不能從事相關職業,而且限制地理位置。公司有權利決定招什麼樣的人,你這種連discriminatory term都算不上,降低公司招聘成本什麼的理由就已經很充足了。
總結,合同沒問題,那篇日誌自己臆想的太多了,並不是普天之下皆你媽,不接受的話2w5不要自己走人就好了,畢竟大家簽的都是at will。微軟的package其實給的蠻好的,我的基友們畢業了基本上都是先去微軟再跳其他公司,建議大家學會科學的撕offer,同時和律師們做好朋友。這種日誌發出來你就不怕下次入職做background check人家拿出來甩新公司臉上?
免責聲明:不對該回答負任何責任。利益毫無關係,我不會寫碼,未來沒有機會去tech公司,就連law我也做不了IP,所以微軟是不是好公司問題不撕,已經說了基友們都跳槽了。回答裡面如有問題歡迎指出~
道德上先定個基調: 三姓家奴。
看上的東西就吹上天,放棄的東西就貶到死。你以為這個世界是為你一人打造的?並不是。明眼人都能看出你這麼做是在為自己當初不成熟的吹捧找台階下,但你的這種行為只會讓人警覺,和你保持距離。並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做你的墊腳石。
號稱自己智商高,以為沒簽字的離職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卻不知道自己入職時也是簽了保密協議的?
從上學到工作,無論是學位還是職位,沒有踏踏實實地完成過一件事情。按照鴨子類型的理論,你就是個永遠也做不成任何事的人。
號稱自己不在乎別人的看法,卻總喜歡把自己的糗事發出來尋找慰籍,結果卻每每成為他人的笑料,自己還全然不知。
自稱才高八斗,彷彿只要自己願意,哪怕只是動動嘴皮子,無盡的財富呼之即來。現實是每次發博客都在討賞,為了25k跟微軟反目,還鬧得天下皆知。其實這事要是藏著掖著,你回國還比較好找工作,現在人家雇你之前還得掂量一下願不願意跟微軟鬧翻。
人才,絕對的人才。
現在的情況是,誹謗寡頭公司、種族歧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換取經濟利益(要打賞)這幾條罪責,只要有人追究,你這輩子就完了,做好準備在美國監獄待個 5-10 年吧。
P.S. 你覺得微軟會去收購別的公司,就為了讓你找不到工作?That joke just made my day. 對微軟來說,真有整你的心的話,把你送進監獄明顯要容易的多……
我要是你的話,還有閑心發博客?現在就買機票撒丫子跑回國了……你明顯對力量一無所知。且看且珍惜吧。。。看一篇少一篇了。
(如果你喜歡這些內容,請付費5美元或者30人民幣,謝謝!)
看了 @放浪者 的回答,挺有感觸的,也補充點自己的看法吧:
前面諸多回答都談到了法律,所以我想在這裡偏題一下,再補充一點關於人情的思考。
在灣區也呆了有4年多了,招聘被招聘也經歷了不少,內推也好,海投也好都輕車熟路了。
招聘裡面有些東西並不是表面看起來那麼簡單,或者說很多規則並不是浮於表面,這其中就包括內推對推薦人的影響。
首先內推這事對一個公司來說是極好的,也無怪乎所有內推都有上千刀的referral bonus。
為什麼?因為內推不僅可以快速定位需求的人才,還能為公司省下大筆招聘的開支。
可以節省多少?如果找第三方獵頭公司去招人,業界的普遍規定服務費是這人第一年工資的25-50%: Contingency vs. Retained Recruiters: What is the Difference? 這可是上萬刀的服務費。
所以如果一個合格的人才通過內推進入公司並最終錄取,那麼這幾萬刀招聘費也就省下來了,所以比起起那幾千塊的內推bonus,公司才是真的大贏家。
說了公司部分,再說內推人,靠著現金激勵和自己人幫自己人的傳統,華人內推華人並不少見。這種內推制度雖然有利於推薦人,被推薦人和公司,並不意味著其他別有用心甚至利益衝突的同事會受惠。更何況整個招聘過程中,你在內推,印度人同樣也在內推,每錄取一個華人,也就意味著少了一個印度人的飯碗。俗話說奪人衣食等於殺人父母,推薦人也好,被推薦人也好,難免就會得到不必要的「關注」。這些背後的利益衝突和妥協往往在onsite面試時得到最大體現:各种放水,找茬,穿小鞋。當然如果你挺過了這個階段,也說明至少團隊對你的能力達成了共識,接下來的自然是融入這個團隊了。
從推薦人角度來說,如果推薦一個自己並不怎麼熟識的人,除了拿到一點referral bonus 其實並沒太大的直接好處,所以如果來了一個新人,不出半年就開始不合群,跟組員,跟manager鬧矛盾,然後搞罷工,搞抵制,跟hr對慫,然後拍拍屁股走人,組裡的怨氣自然會牽扯到原來的推薦人,更何況還鬧出這麼大的動靜。
所以這事不僅讓他處於風暴中心,他的那位推薦人接下來的日子也不會好過。畢竟王兄最終拍拍屁股走人後,那人如果還繼續留在微軟想必也非常辛苦。而且這次事件開的葷,這個組會繼續招聘中國人的可能性基本為零。總之這種撕破臉的做法是大大的損害留下來的中國人的利益。本來國人就被印度人在人數和管理層面打壓,這樣一搞,只怕是正常的內推招聘都會被限制,搞不好一些實習生return offer都會受影響,這是非常不負責任和恩將仇報的做法。
說到這裡真的對那些當初幫他推薦,在他落魄時提攜他的人感到惋惜,也許王兄從來沒有refer過別人,也沒設身處地的想過自己鬧這麼大動靜後對當初引薦自己的人會是什麼影響。但願王兄能拿到這筆錢去開一家自己的公司,自己給自己打工,不要再禍害你的同胞了。
這個做法基本上可以說,如果微軟想告,就一定能告贏了吧……
?_? 我挺好奇老王在英文blog上有沒有貼這張圖
是不是又在欺負微軟HR不會看自己的中文blog了
PS:這篇博客要是真追究起來,罪行可真是太多了,老王這麼牛逼,他自己知道嗎?
1)涉嫌主觀臆斷,整篇文章可能都是在誹謗和bullshit
我這幾個月日夜辛勞,付出的額外工作時間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 sign-on bonus 的數額
這種斷定本身只是老王自身的判斷,而不是有客觀證據的控訴
2)涉嫌違反保密條款
雖然這個離職協議的內容包含了「保密」條款,要我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協議的內容,然而由於我沒有簽字,所以這個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之前有回答也說了,入職協議本身可能包含了保密條款
3)種族歧視
再加上入職後的各種奇葩經歷,超時工作,各種變相的不尊重,拿一些 principal engineer 甚至印度小菜鳥跟我比...
光是想到要用 Windows 工作,要和吹牛手段極高,寫垃圾代碼的印度阿三共事,我就不會再做這樣的傻事了
博客包含了大量的潛在的甚至公然的種族歧視用語,放在給民主黨票倉的加州,估計要被人投訴到死
4)奇葩邏輯的自我辯解
這裡必須仔細吐槽一下博客的核心部分內容
由於入職的時間不夠一年(7 月份到一年),按照 offer letter,如果我「自願離職」,微軟就有權收回入職時給我的「sign-on bonus」,價值 2 萬 5 千美元。 ......
在我看來,這個 sign-on bonus 根本不應該退。微軟在談工資的時候,一直把這個 sign-on bonus 和其它 bonus 算在我「第一年的收入」上面 ...
我對於「自願離職」提出了一個很簡單的條件,我要求微軟放棄收回 sign-on bonus,這樣我才會給他們簽字,表示自願離職 ......
否則他們就必須通過其他手段開掉我,那樣因為不是「自願離職」,我就不需要退他們 sign-on bonus。
結果他們「同意」了,然而卻為此附加了許多的條件,把這些都寫進了我的離職協議,要求我簽字
wait,我覺得老王博客有點讓我沒明白,MS的規定,你自己離職那麼就收回你的sign-on bonus,也就是那25k,不過按照規定他還沒夠一年,所以根據規定,MS收回這個錢是合法合理的。
反過來看下老王的辯解:「在我看來,這個sign-on bonus根本不應該退」,很顯然,老王沒搞明白規則和價值的差別,西方國家是以遵守規則著稱的,定下來的deal就一定要執行,你在這自己YY出一個反規則,說對方的規則在你看來是辣雞,這麼一來,就是請律師都沒法幫你翻案了,畢竟人家是按照聯邦法律,而不是按照老王的法律辯論的= =
再看就更奇葩了,「我對於「自願離職」提出了一個很簡單的條件,我要求微軟放棄收回 sign-on bonus,這樣我才會給他們簽字」,等等,這不等同於告訴微軟,老王我要自願離職,但是你必須違反你自己提出的收回bonus的不合理規定。這不等於讓MS自己糟蹋自己定的規則嗎。卧槽,就好像和法官辯論時說:除非你給我免罪,否則我不會在認罪書上簽字。這邏輯何止是強無敵。
後面的辯論就更蛋疼了:
否則他們就必須通過其他手段開掉我,那樣因為不是「自願離職」,我就不需要退他們 sign-on bonus。
卧槽,MS表示自己也很冤啊,不小心招了個牛逼程序員,不小心沒給他principal,結果他怠工數個月,然後有一天他發了個郵件過來,說自己自願離職,還不准我們收回sign-on bonus,我的天,這還有王法嗎
最後的最後:
結果他們「同意」了,然而卻為此附加了許多的條件,把這些都寫進了我的離職協議,要求我簽字
等等,老王控訴了半天,也沒說MS有沒有收回sign-on bonus,反過來這部分一直在狂噴MS加入了許多其他條款。額,雖然我對MS和外企處理離職時的法律保護條款完全不了解,我之前所在的公司離職也存在增加一些額外條款的問題(雖然都是不怎麼讓人費心的代碼保密條款),不過從法律和規則的角度來看,你不去簽字,他們就沒有違反「在員工離職時額外添加規定」的違法實質(更何況老王他也沒去簽字= =),因此只能說是把老王噁心了一把。但反過來,老王卻把這份秘密條款公開,等同於他自己首先違反了規定。考慮到歐美對信用、規則的遵守看得很重,我覺得老王這一出實在是讓人看不明白。
PPS:之前評論區有人指出我在討論第四條的時候有邏輯矛盾,確實是本人寫的太過倉促,於是我就認真去又看了幾遍,但是還沒看出來老王這幾條控訴哪裡被MS違反了,全文都是他在制定違反MS規定的規則來迫使對方就範。
說起來,老王已經過分沉浸在自己的意識中,有點搞不清規則這個東西是其他人制定的,不是自己的價值觀批判一番就能推翻的,就算辯論,也得按照基本法,這麼搞下去,怕是回國也不好混啊
說起來老王是要創業的,這麼看來他也得制定一些「奇葩」的規則給他的員工了,就怕按現在這個節奏,沒幾個人能受的了老王制定的公司規定吧(雖然我很期待他創業後公司會有哪些有趣的規定)
----------- UPDATE -----------------
剛剛發現老王又更新博客內容了= =而且貌似是在給自己稱阿三一事辯解
有些人給我來信,指出我的用詞「印度阿三」有種族歧視之嫌,怕微軟以此來告我,這些人顯然太大驚小怪了。第一,這些人可能沒有在美國生活過,沒有接觸過印度人,不明白大部分印度人存在的人品問題。這些人可以先看看這篇文章,印度人到底是什麼問題,為什麼在美國的中國人千萬不要跟印度人共事。第二,這些人並不明白什麼叫做「種族歧視」。由於印度人的為人問題而不喜歡他們,背地裡叫他們「阿三」,這並不算種族歧視。就像不喜歡白人的人叫他們「鬼佬」,也不算是種族歧視一樣。我們有權不喜歡任何人,這是天賦的不可剝奪的人權。第三,就算可以說我是種族歧視,微軟也拿我沒辦法,因為我是在自己的博客發文,並沒有在公司這樣稱呼他們。第四,我並不認為我有種族歧視,正好相反,我團隊里的印度人才有種族歧視之嫌,種族歧視不是口頭上表面上的,而是實際待遇上的。第五,種族歧視是一直存在的,而且是沒法解決的問題,美國號稱「民主」,要消除「種族歧視」,然而美國既不民主,又遍地是種族歧視,根本沒人管。所以我並不覺得我的用詞有任何不妥,相反,在美國的華人可能會很支持我這麼說印度人。現在我高興了,再說三遍:印度阿三!印度阿三!印度阿三!
只能說,老王您開心就好 (#?Д?)
種族歧視這個問題,怎麼說呢,背地裡說是沒事,除非你讓他們知道,知道後他們又打算控告你。就怕現在老王在自個兒博客爆了這麼多東西,被MS找麻煩之後,順便再被他的某個潛在的印度leader(例如那個印度小妹)在泄密後在追加一個種族歧視控訴,那就慘了。
而且,按照老王的說法,似乎在他自己的博客里泄漏的信息和說的話MS管不著,我不是很清楚老美的法律是不是將個人伺服器上公開的信息視為完全「私密」的內容,可問題是,這些信息一方面是自己博客里的內容,一方面又是對外(中國人)公開的。
等等,我懂了,MS的印度HR是不是看不懂中文,難怪老王如此淡定(滑稽)
所以到頭來你還是在欺負MS的leader們看不懂中文嘛混蛋
--------------- UPDATE (V2.0) -----------------
今天上午忙著開會,發現老王又修改了他的博客,內容沒太大差別,如此頻繁的修改可以看出來他的內心波動是極大的。這次改動增加了一些有趣的「彩蛋」
談判的大部分內容,是我的印度 manager 滔滔不絕地試圖說服我,我為什麼不值那個錢,為什麼不應該有我覺得合適的職稱,為什麼其他人也可以解決同樣的問題,做出同樣的東西
解釋為何黑印度阿三的原因。不過老王的manager是個印度人就不奇怪了,我們看看之前他提到的那篇批判印度人在IT企業的所作所為的文章:
印度佬想取而代之,但是技術比不過白人怎麼辦?就是搞出各種檢驗查收process,讓白人的項目進行不順利,做好了也不能進入production,各種挑毛病各種人為製造關卡。而且要求荒誕,但是人家印度佬政治和公關都好,連其他不明就裡的白人都覺得檢驗重要是為了公司好。而白人大牛nerd多麼驕傲,最看重自己出活,憋了1年不讓出活,憤怒的自己辭職。印度佬自然而然讓自己人取而代之。
總結:印度阿三成功利用老王的「自尊心」將其輕鬆擊敗。
離職就離職嘛,然而微軟早已經在 offer letter 里埋下了伏筆,最後這個事情被微軟搞得相當醜陋,以至於我為了清凈,已經乾脆不理他們了。
...... 所以我已經將他們的通訊方式完全封鎖,微軟這個名字應該完全離開我的生活。
評價:我不覺得把自己家的網線拔掉就收不到法院的通知了,老王還是趕快辦理回國事宜,小心為妙。
我會重新開始支持 Linux 和其它我感興趣的開源社區,是他們的貢獻使得更多的人能夠擺脫微軟的壟斷。
感想:我不想把他之前誇MS噴LINUX的文章拿出來在曬一次了,老王叛教還是過於迅猛。
我是「有條件離職」,意思是微軟必須滿足我的條件,我才會簽字表示「自願離職」。
...... 我與微軟的談判,終於以我的「有條件離職」而告終
疑問:所以老王已經簽字了嘛?
------------- 最後總結一下 ---------------
從描述中可以看出,至少在MS的HR眼裡,老王是一個可替換的資源,而且根據他對HR急著讓他趕緊滾蛋的狀態來看,似乎連頂替他的實習生(或者正式員工?)都已經招好了。所以老王基本毫無任何懸念的被MS踢出門了,可謂完敗。
考慮到他還提及:
幾個經驗豐富的朋友看了這個條款,都說從來沒見過任何公司使用這樣的離職條款,就算被開掉也沒見過這樣的條款,
我覺得這裡已經暗示了老王在他的HR或者boss之間關係已經鬧的很僵了,要不MS也不會拿出這麼大號的懲罰性條款。而且甚至在交談中(根據老王描述)直接給予其極低的評價。我甚至覺得他當初就不應該罷工,直接寫個辭職信偷偷跑路豈不美哉。如今他還想著通過罷工來顯示自身的重要性,結局還是被印度HR給羞辱一番,弄得毫無尊嚴,可謂是我見過老王所有離職經歷中最失敗的一次。也難怪這文章他來回改動,可見心理波動甚是巨大。
這一次支持下王垠,這是我此生見過唯一一篇王垠幾乎沒有自吹的文章。
首先,未簽署的協議屬於保密內容可能性極低,否則它就不需要自己再規定一次說自己需要保密。
其次,以微軟律師大老爺們的尿性,一向是對內屌的不行,對外慫成一團,這次肯定是奔著給自己省事才會定這麼苛刻的協議,事後找麻煩起訴王垠絕對扯犢子。
現在實際上是微軟想讓王垠滾蛋,王垠自己也想走。
因為有那個sign on的錢在,雙方都想讓對方說是自己主動的。
PS. 當初招王垠的人,現在後悔到腸梗阻了吧。
沒有簽署的協議當然沒有效力,當事人完全不受其中條款約束。問題的關鍵在於之前簽的文件,離職之前總要入職吧,那時候的一堆文件里,確定沒有坑嗎?確定沒有禁止披露離職協議嗎?
為啥要做英雄前一定要做作賤自己,把自己搞成法盲呢?
公司里的任何資料文件,都有可能被定義(商業秘密),更不用說微軟這樣的公司了。
1.沒簽離職協議,說明你還是員工,那就更要注意不能泄露公司里的文件了。這下好了,本來你可以等公司違法開你拿點賠償,現在呢,反授人以柄可以合法開你。
2.看到微軟說不讓你以後入職它的其他任何關聯公司,竟然還義正言辭的拒絕了,傻么?看到這種條款應該就毫不猶豫的簽下去, 因為這種無效的條款,根本就對你沒有任何約束力呀,微軟沒資格代替其他公司和你簽。
3.本來微軟估計還在判斷這個網站是不是你的,現在好,還掛了個支付寶收文章讚賞,實名出現。證據又進一步。
4.稱人阿s了,即使不是種族歧視,也是名譽侵權啊。還詭辯說什麼不喜歡的稱呼?你以不喜歡黑人的名義而叫人N開頭那個詞么。
5.整篇文章就完全是在宣洩自己的情緒,一個連自己情緒都控制不好的人,怎麼能夠控制好自己的工作呢。開你感覺沒啥毛病誒沒看完他的控訴,我都快笑死了。
不知道這個人的年齡和閱歷,既然在大公司微軟正式工作了9個月的時間,感覺也不是職場小白。怎麼一些基本的素養都沒有呢?
全篇都像個委屈的寶寶一樣,說自己工作多辛苦,公司管理多混亂,該用的人不用,不該用的人活得美美的...諸如此類。還拿自己能夠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作為氣話,一股「你竟然不跟我玩,你都不知道我還有什麼玩具,以後也不給你分享」的濃濃小家子氣息。。
且不說上述可能是事實的情形會出現在幾乎所有的大公司里,就算去問任何一個給別人打工的員工,估計內心都會有些抱怨的想法。這很正常啊。而且,員工和管理層,甚至股東所處的層面,對待問題的態度和處理的角度肯定也不一樣。
而且這哥們,竟然就公然拋棄自己簽署過的合同條約不談,在要履行合同條款的時候開始掰扯起公司當初給他簽的合同不公平!!不公平,不同意,您可以不簽合同,可以繼續談offer啊。沒見過簽完合同以後,哭著喊著說條款不公平,然後不履行,然後要耍賴,然後還要按照自己的標準來搞個新的方案,還不準對方說個不字!!!
更別提竟然以自己沒有簽署離職協議,所以不需要遵守裡面的保密協議條款之類的奇葩思想,試圖給自己樹牌坊!!
槽點實在太多,吐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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