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宗教的約束力要遠遠強於法律?

許多宗教國家以本教教義做為法則,但這種虛無縹緲看似不近人情的法則統治的效果卻遠比法律制度健全的西方社會好。這是為什麼呢?


其他答案已經提到了主要的兩點:

  • 1 信徒加入宗教本身就是篩選,不願意遵守教規的人,一般不會主動加入。
  • 2 宗教本身也不是溫柔的小貓,一旦坐大也有尖牙厲爪,強迫信眾和非信眾服從宗教機構。

此外,必須看到很多宗教或者說泛宗教在自由傳播的時候也會「進化」,自動篩掉那些不容易被遵守的規定。比如說基督教過去有嚴厲的封齋制度,每年有近一半的時間不能吃肉,在受難節等重大節日前後還要全天斷食。現在的教徒大多根本沒聽說過有這樣的規矩。

教會節期漫談之大齋期_青島基督教

大齋期(Lent)又名『預苦期』,因整個齋期間需守40天的齋戒,故又名四旬期。大齋期為歷世教會所遵守的齋期(Fast-days),今天在中國多數教會已經不守此節,很多信徒對該節期可能也一無所知。

當時教會40天的計算,是將主日也包括在內。由大齋期的第一主日起至復活主日共六周。由於當時東西方教會都強調主日為記念和慶祝救主的救贖和復活的日子,主日是小復活日,是個喜慶的日子,故不宜進行齋戒。如此,除主日和聖周中的周五、周六外,齋戒的天數實為34天。因當時教會強調整整六星期(40天)都要嚴守齋戒和懺悔的要求,星期日若不能包括在內,則大齋期就不足四十天。因教會一些領袖們的擔憂,開始將此節期與耶穌在曠野禁食40晝夜、摩西帶領以色列民出埃及之前的40年預備、以色列人在曠野漂流40年,以及以利亞禁食40晝夜往何烈山朝見上帝的事迹相提並論。因此,到7世紀時,教會將大齋期的計算推前了4天,加上聖周中的周五、周六兩天,湊足了40天的數目。

……馬丁路德認為基督徒在持守節期或者齋戒的過程中,不能是因為出於外在因素所強加,而應該是發自於內心的自由。1522年大齋期第一主日的禮拜三,路德在威登堡講到:
「如果在禮拜五你被強迫以魚待肉,或者在大齋的時候,只吃魚而不吃雞蛋和奶油,如同教皇用他那愚人的法律所規定的,那麼你對於上帝所給予你的自由,不要放棄,你倒要行相反的事,去煩惱他,對他說:『因為你禁止我吃肉,妄想將我的自由變為法規,我就不顧你,偏要吃肉』。」

實際上,中世紀後期歐洲通過海路擴張,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尋求封齋期的魚肉。(客觀地說,本來也沒有那麼多牲畜蛋白質供應)

魚類拯救歐洲:一段吃貨引領的驕傲歷史

由於教會設有許多齋日(直到路易十四時代,每年有一百六十六天齋日,其中歷時四十天的封齋期禁止吃肉),魚對歐洲尤其重要。四月齋期間,只准向持有醫生和神甫雙重證明的病人出售肉類。為了便於控制,巴黎只有『封齋期肉鋪』特許在主宮醫院的圍牆內出售禁用的肉食。因此對於鮮魚、熏魚和鹹魚的需要大增。」——費爾南.布羅代爾《15至17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

齋戒的時候不能吃肉,只能吃魚(幸好魚的味道還不錯)。當時歐洲由於受到宗教傳統的影響,社會的行為規範很大程度上受到教會的制約束縛,這種約束在日常食物上的表現促進了捕魚業的發展,也促使魚成為歐洲人不可或缺的食物。

15、16世紀的歐洲,魚類特別是鱈魚的大量貿易,對整個歐洲都是一筆不菲的收入。同時,日益興起的捕魚業要求更多訓練有素的水手海員參與其中,這無疑推動了航海業和造船業的蓬勃發展。當時比較著名的漁場除了英格蘭蘇格蘭沿海、波羅的海、北海等處外,紐芬蘭也是一個重要漁場。至今紐芬蘭仍然是世界上的重要漁場,作為丹麥的海外自治領,其主要出產仍是魚。

紐芬蘭漁場的開發運轉培養了一代代訓練有素、能勝任遠洋航行的海員,後來探察北極區、尋找一條東北或西北航道的船隻,開始拓居北美洲的遠征隊,與西葡兩國作戰的英國和荷蘭的艦隊------所有這些船隊上面基本上都配置了紐芬蘭淺灘漁場這所嚴格學校培養出來的海員。——斯塔夫里阿諾斯《全球通史》

但是等到社會不再缺少蛋白質供應,再禁止信徒每年一半時間不許吃肉,十分之一的日子要餓著,這顯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所以不等別人催促,基督教自己就悄悄改掉了類似的規矩,起碼不要求普通信徒遵守。

與之類似,為什麼現在的泛伊斯蘭教徒對喝酒、賭錢不那麼禁忌,對吃豬肉卻諱莫如深?明明古蘭經對喝酒的詛咒更深啊!

有正信的人們啊!酒、賭、偶像與抽籤,都是骯髒的,都是邪魔的作為,你們當避遠它,以便你們如願以償。

血液、豬肉、自死的、以及未以真主之名宰牲的,不可食用。

原因很簡單——在今天的社會,普通人不難得到豬肉的替代品(牛羊肉和更便宜的雞肉),但很難得到酒類的替代品。所以地方宗教領袖就默默地修改了規則,不再譴責飲酒也不強調每天必備的禮拜,只保留最容易遵守的規則,用來區分信眾和非信眾,在現代化的大潮中維持宗教社區的團結。

進一步說,禁酒往往意味著信徒可以輕易得到其他廉價麻醉品——往往還超過酒類。新疆南部、甘肅臨夏,雲南沙甸等少數地區都是吸毒和販毒的重災區。正是憑藉這些更惡劣的麻醉品,宗教領袖才有能力發動本來已不可能的禁酒工作。阿訇們道貌岸然的「執法」行動,真正的力量不是來自安拉,而是毒販啊!

廣河縣清真寺打響禁酒戰役

6月21日甘肅廣河縣華寺,直街,南街等清真寺聯合舉辦的禁酒戰役在廣河縣城打響。

廣河縣位於甘肅省中部西南方,臨夏回族自治州東南部,北靠東鄉族自治縣,西接和政縣,南連康樂縣,東與定西地區臨洮縣毗鄰,總面積538平方公里。全縣轄5鄉5鎮,102個行政村,1121個合作社,總人口20.5萬人,回族、東鄉族佔總人口的97.7%,均信仰伊斯蘭教。

2010年6月21日廣河縣華寺、南街和直街清真寺由滿拉、哈智、寺管會管理員以及熱心群眾組成的禁酒宣傳隊伍,在教長的帶領下,身佩禁酒綬帶,有組織有紀律地在廣河縣城發放、張貼禁酒倡議書宣傳單。禁酒宣傳隊每到一處銷售酒類的商鋪,餐廳,賓館對其經營者耐心進行勸說教育,使他們認識到酒類對穆斯林群眾的危害。甘肅廣河縣率先在全縣掀起的禁酒運動在全國穆斯林地區開了先河,禁酒活動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支持和讚揚,許多商店經營者主動將未銷售完的酒上交,統一由禁酒宣傳隊公開進行銷毀。

臨夏:中國最大毒品集散地之一

臨夏回族自治州的東鄉縣和廣河縣都已被國家禁毒委員會和公安部列為全國毒品問題重點整治地區。三甲集鎮曾被美國《時代》周刊稱為中國最大的毒品集散地之一。三甲集的毒品吞吐量一度是非常驚人的,以車皮而非人次計算。

「上世紀90年代去三甲集卧底抓毒販,看樣品時,毒販隨便就從口袋裡拿出一大包。」張立峰迴憶道,「現在大有改觀,但毒情還是很複雜。」張立峰是臨夏州康樂縣緝毒大隊大隊長,剛被授予「五一」勞動獎章。

廣河縣政法委的官員介紹說,今年5月三甲集抓了9個毒販,這和以前比起來已經是「少得可憐了」。
如今,臨夏的販毒活動更為隱蔽,走私販運大宗毒品的案件時有發生,而毒品消費市場則轉以零包販賣為主。

「如果是外人,在三甲集一眼就被認出了,根本打不進去。」曾經和當地毒販交鋒過的張立峰說,由於受經費和機制限制,臨夏的緝毒工作至今未形成有效情報獲取渠道。

總之, 不要以為宗教領袖都是死守經文的老古板。任何能延續到今天的宗教都經過了千百年的進化,都能熟練地歪曲經文,重新闡述,以保障宗教團體和教團財產的延續——這比宗教精神重要一萬倍。如果國家從明天起允許所有教徒平分教團財產,信不信各路宗教領袖立刻就開始嚴格限制新信徒的加入?(7-8世紀的穆斯林已經做過一次了,當時穆斯林免稅,非信徒繳稅,所以伊斯蘭國家嚴厲限制自己的臣民改信伊斯蘭教)


希望大家認真看完這個回答,也可以對一些簡單的洗腦行為有所免疫。

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意義,也嘗試從心理和認知的角度回答。

1.篩選人群

我們可能會經常覺得很多的詐騙信息都非常幼稚和低級,為什麼還有人中計呢?很大原因,在於騙子的人群篩選。他們的信息如果非常嚴謹,那麼就會有更多人去諮詢情況,那樣自己就需要花費更多的實時間和精力去篩選。但是,如果故意編製一個漏洞百出的信息,如果這個時候還會上當受騙的話,那麼就基本可以確定這樣的人群智商程度,那樣的話騙子就找到了自己的精準用戶。自己也能夠減少成本投入。

同樣的,宗教的辦法很多也是如此,他們更多的辦法是選擇老一輩的人作為自己的宣傳主體,並不是因為智商問題,而是因為老一輩的人他們能夠接觸到的知識相對比較少,缺少基本的科學知識,更容易迷信宗教(這裡強調宗教受眾主體,而非全部)。

所以,宗教很大程度篩選出來的受眾是容易控制的,他們控制的成本也就比較低了。外化顯示出來就是讓我們感覺宗教的約束力比法律更高。

2.製造未知,帶來不安全感

我們在進化過程中,對未知和黑暗是非常恐懼和害怕的。就像原始人看到風吹草動,不知道草叢中是否躲著獅子一樣,必須更為警惕。

但是我們也是追求確定性的動物。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釋,我們會惶惶不安。就像下雨得不到解釋,我們杜撰出雨神,災難得不到解釋,我們虛構出天神懲罰。生活中,太多太多的不幸運和無法解釋了。而宗教能夠帶給大家一個直觀的,貌似有道理的解釋。從而減緩這種恐懼。

一旦相信上了,那麼也就是默認了,有一種未知力量是在監控自己的。這個時候就是在道德的一端加了個重重的砝碼。這種「懲罰」相對於法律,更具有威懾力,因為它(天神的懲罰)對大眾來說,更加地不確定,因為我們對不確定的恐懼能夠帶來持續的警惕,所以也就需要更加克制自己。

3.信息夾雜,讓你認知失調

心理學上有一個認知理論,叫做平衡理論。如果對方的觀點很多都是正確的,那麼他的一些小錯誤,我們就很容易默認為也是正確的。所以,宗教一方面告訴大家要行善,但是另一方面也夾雜自己的私貨,比如攻擊異教徒、女人不能露臉。為了避免認知失調,我們也會默認後者是對的,是需要執行的。

另外,就是很多宗教都有特定的宗教禮儀和口號。這種貌似無意義的行為實際上能夠增加一個人對一個團隊的認可和約束力。這種方法常用於策反戰犯。所以,我們經常做宗教禮儀會讓我們覺得自己的思維更加不得不尋找理由讓自己協調,那就是這個宗教的絕對正確。這個時候,對宗教的各種教條和規則也就更加死心塌地的遵從。而向善只是宗教一部分正確的價值觀,表現出來也就是讓人覺得宗教的教條更有約束力。

4.動機內化

人的動機是分很多種的,有生物性動機,精神動機和物質動機。不同時期對不同事件,主導動機可能不盡相同,但是其中最影響人們決策的還是前兩者,也就是生物性動機和精神動機。而宗教信仰很大程度已經被融入生物性需求和精神需求了,比如說,很多人遇到不幸中的萬幸時,經常不自覺的念叨「南無阿彌陀佛」之類的,就是生物性的表現。

謊言說一千遍是真理,我們會因為經常性接觸一些信息而認為他們是真的,這也是最簡單的意識形態鬥爭形式。身在宗教環境下的人很大程度都是如此,每天接受相同的信息,內心從根本上接受他。這個時候,他們宗教教義就更加沒有懷疑。一些控制力極強的宗教抵制教育和文明開化也是這個原因,這樣他們會失去封閉的條件。

5.去個性化

前幾天看到一個問題「為什麼有些人連街頭的小偷都不敢呵斥,卻發誓跟美國兵血戰到底?」一個原因就是去個性化,個體屬於群體統一狀態。歷史上,往往帶有面具和在臉部化妝的種族鬥爭,更容易發生對對方的血腥大屠殺,因為他們被匿名性去掉了自我,戰鬥狀態是無個性化的,所以蒙面的恐怖分子更容易對無辜百姓開槍。一些擁有匿名功能的社群,下面的評論往往也更加慘不忍睹。

而宗教的去個性化是,著裝統一,儀式統一等方式。在極為統一的環境狀態下,我們會更加沒有自我意識,這個時候是更容易受環境影響的(被洗腦)。所以這個時候宗教的約束和號召更容易得到執行。

6.群體壓力

人都是從眾的,從進化的角度,從眾能夠提高自己的生存概率,就像一群羊突然朝著一個方向跑,其中一頭羊不知道為什麼,但是從眾會是他的最優解。一些廣告也是利用我們的這種心理,所以很多廣告語都是這樣宣稱的:「多少億人的選擇」「大家都說好」。一個生活在宗教環境的孩子,長大後會更可能迷迷信宗教,拒絕別人是非常消耗能量的,而不從眾是有危險的。比起天天跟人爭執,順從可能會更好過。久而久之,他們對宗教的感情又會因為認知不協調而不得不相信那是真的。這樣的話,宗教的約束力又體現出來了。

7.宣傳「人生來有罪」

宗教產生很大程度就是為了控制群眾的,所以有約束力也不足為怪。歷史中很多的國家都是通過宗教來鞏固自己的統治的。最為明顯的就是宣傳人慾是有罪的,一旦相信自己真的有罪,那麼就給了自己的窘迫找到了「合理的解釋」,也腦補自己如果再去犯罪自己會更慘,這也是為什麼宗教的教義是服從天意,認命。那樣可以減少一些人反叛的可能。無論是基督教的《摩西十戒》,還是佛教的六世輪迴,都是告訴自己要行善,認命。

但是這種約束力,是內在的,就像餓了一定要找到吃的一樣。是非常具有應激性的。而法律往往是外在的懲罰機制,反而可能會引起過度合理化——我得到判刑了,已經抵消了我的罪行了。

然而,宗教的「有罪」是要用一生去背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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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僥倖和偶然的,而宗教沒有偶然,只有必然的受懲罰或者上天堂。

法律是人制定的,宗教的律法是萬能的神制定的。

所以太平天國短短几年間霍亂半壁中國。上千萬老百姓被殺不敢反抗。那是一種無力反抗,不敢反抗的深切恐懼和悲哀。


通俗一點說,宗教和傳播宗教的宗教組織在心理層面和組織層面都極其強有力。

信仰宗教就要交出自我判斷能力。凡事先懷疑、考察、驗證,辨明真偽才接受的人,顯然是無法從宗教中獲得解脫的。

走出寺院的宗教組織有一切世俗政權擁有的約束手段,包括經濟手段和暴力手段,而且往往更強有力。

宗教組織有教法,有司法機構,有宗教警察,有教育機構,有基層組織,有軍事力量,有民政救濟機構,有強大的經濟手段。

宗教組織內部實行嚴格的金字塔式統治,基層虔誠,高層領導世俗。意識形態領域有上帝的旨意。

盲從的信仰加這樣的組織,沒有超強的約束力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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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另一個問題的前2/3回答這個問題。

作者:neo 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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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警惕宗教信仰自由幌子下的教權擴張

(上)

現實世界之中,社會成員往往會因為疾病、貧困、事業挫折等原因,陷入困境甚至絕境。他們無法接受殘酷的現實,又無力改變現狀,難以自拔,被沮喪、驚恐、絕望、壓抑的負面情緒籠罩,需要心理安慰。於是,他們往往訴諸於非現實的超自然的力量,並接受相關的教義和戒律,以期以自己的行為感動某種超自然的存在,獲得這種超自然存在的幫助,並最終獲得解救。

(受苦的人渴望救世主)

費爾巴哈說過,並非神靈按照他的形象創造人,而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神靈。處於逆境中的社會成員需要心理安慰。於是,他們把希望夢想寄托在虛幻的神靈的身上,成為某種宗教的教徒,希望獲得某種超自然的力量,或者被擁有超自然力量的神靈庇佑。

(費爾巴哈的名作)

這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但是,另一方面,宗教的傳播與發展往往離不開宗教組織和相應的活動。宗教組織的活動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因此,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也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歷史上,有強大影響力的宗教組織往往假借神靈的名義擁有巨大的權勢,是統治階級的一部分,其行為往往與特權、壓迫密不可分,與慈悲為懷、與人為善毫不搭界。宗教勢力往往是封建、保守、禁錮、頑固、殘忍、愚昧、特權、腐朽的代名詞。

宗教組織並不存在於真空中,其運轉活動必然需要消耗財各種物質資源,並與現實社會發生密切的聯繫。為了維持組織運轉,擴張影響力,宗教組織的神職人員必須不斷謀求各種物質資源,建立並維持種種社會關係。越是有影響力的宗教組織,其高層組織者的世俗性越強。

如果教徒都是虔誠的,那麼宗教的影響力在於教徒的數量,增加教徒的數量需要不斷推廣宗教。大範圍推廣任何一種宗教,都離不開物質資源的支持,以及「發展教徒——擴大財源——進一步發展教徒——進一步擴大財源」的基本運轉模式。顯然,深山苦修、與世無爭、自給自足的宗教的影響力,必然遠遠不如那些以世俗物質資源為支持,廣泛傳教、廣立寺廟的宗教的影響力強。以廣泛傳播教義、不斷擴張影響力為目標的宗教組織必然有爭奪物質資源,插手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傾向。

教徒數量和影響力達到一定規模的宗教組織內部,從未平等。一方面,在宗教組織內部,神職人員往往自稱能溝通神靈,具有神靈賦予的權力。由於相信神靈的存在,教徒視神職人員為其與神靈溝通的信使,傳達神靈的意志,內心之中必然臣服於神職人員。另一方面,神職人員(尤其是高級神職人員)控制物質資源,對宗教組織的運轉有絕對影響力。因此,神職人員從精神和物質兩方面控制宗教組織獲得特權,教徒則受其擺布。

與神職人員不同,宗教組織的教徒往往是虔誠的。信仰宗教就要交出自我判斷能力。凡事先懷疑、考察、驗證,辨明真偽才接受的人,顯然是無法從宗教中獲得解脫的。教徒虔誠信教,以求獲得解脫。由於教徒相信神職人員是自己與神靈溝通的使者,所以教徒的虔誠往往演化為對神職人員的盲從。可想而知,一群虔誠的教徒在世俗的神職人員的指揮下會做出什麼事情。

宗教組織發展到一定規模,必然大量聚斂財富,並與暴力緊密結合,積極插手世俗事務,以謀求更多的教徒、更大的影響力、更多的財富和更大的世俗權力,出現政教合一的趨勢,擁有強大的教權。歷史上,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比如,中世紀時期,教皇成為真正的統治者與歐洲國王爭奪權力。

影響力強的宗教組織往往控制巨大的財源,擁有大量廟產,與封建地主一樣殘酷剝削勞動者。有些宗教組織還有徵收權,可以公開徵稅,比如中世紀的什一稅。

這時,宗教組織摘掉和藹、慈祥、與世無爭的假面具,露出猙獰的面目,以神靈的名義施行恐怖統治。神職人員往往假借神靈的名義,獲得政治特權,甚至行使立法、司法的權力。為了鞏固統治,許多宗教組織以宗教經典為依據,藉助神靈的名義,制定森嚴的戒律,嚴格規定教徒的飲食、著裝、作息,甚至婚姻等生活習慣,並以此立法,甚至設立宗教警察和宗教法庭,對教徒實現嚴密、殘酷的統治。任何可能威脅宗教組織既得利益的人(比如,違背這些戒律的教徒和對宗教組織提出異議的人)都將遭受嚴厲的懲罰,被流放、施以酷刑甚至剝奪生命。

(伽利略在宗教裁判所,幸好他嘴軟了,不然和布魯諾一個下場)

為了擴張權力,擴大影響,宗教組織往往不惜採取暴力甚至戰爭的手段,豢養軍隊或僧兵。如果不能理解這一點的話,可以看看中國、日本歷史上的僧兵,歐洲的十字軍、修道院豢養的僱傭軍,以及目前的IS。

(凶神惡煞一樣的日本僧兵,釋迦牟尼見了他們肯定會流淚)

(十字軍,一群強盜)

(大名鼎鼎的組織,牛的不要不要的)

還有些宗教組織與世俗政權相互攜手,緊密勾結。奴隸制國家或封建國家,往往利用神權尋求合法性,鞏固統治。比如,宗教組織為這些政權尋求合法性,為君主加冕,證明其君權神靈授。再比如,神職人員告誡教徒所有壓迫和不公正的待遇都是神靈安排的考驗,忍耐終將獲得補償,反抗則是違逆神靈的意志。這些政權投桃報李,為這些宗教組織提供財源和庇護。奴隸主、封建君主、領主、大地主與僧侶、祭司勾結,形成有共同利益的統治集團。比如,歐洲的教會與專制王權相互勾結,推行文化專制主義和蒙昧主義,瘋狂殘害不同信仰者和有進步思想的人們。

(加冕儀式,君權神授)

不僅如此,有些國家還通過控制、資助、賄賂其他國家宗教組織的神職人員或者派遣傳教士等方式,在其他國家的發展、控制教徒,以宗教為掩護,竊取情報,扶植代理人,插手其他國家內政,甚至陰謀從事顛覆、分裂活動。這些國家的一些神職人員在金錢的誘惑下,為了實現野心,也往往樂於與境外勢力合作,引狼入室。

(如果耶穌在中世紀出現,會被教會燒死。當時的教會和逮捕耶穌的猶太祭司們沒有本質區別)

這時的宗教組織的神職人員成為特權階層的一部分。與虔誠的教徒不同,他們雖然自詡為神靈的使者,但是內心之中往往並不敬畏神靈。他們以神靈的名義行使至高無上的權力,是打著宗教的旗號的特權壓迫者。他們不擇手段地斂財、攬權,往往壟斷財源,維護特權,禁錮思想,毀滅人性,迫害肉體,阻礙進步,甚至製造、挑撥民族矛盾,破壞和平,發動宗教戰爭。

這些宗教組織在歷史上的所作所為,顯然超出了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範圍。神職人員所擁有的巨大的社會權力即教權,是一小群人假借神靈的名義壓迫大多數人的權力,是一種腐朽的、保守的、反動的、墮落的權力。

(中)

宗教一旦走出寺廟,以傳教為主要目的進入世俗社會,就必然需要並控制大量的物質資源,謀求政治、經濟特權,進入暴走的狀態。

(太祖神作之一)

毛主席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曾經提到:「這四種權力——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

需要注意的是,毛主席提到的神權,實際上應為教權。教權是屬於宗教領域的領導權,或者更準確地說應當是指導權。在封建年代,教權與神權是重合的,教權常以神權的面目出現,教徒敬畏神靈,教職人員代表神靈,對民眾具有近乎絕對的支配權。

(解放前西藏政教合一時代,從農奴身上剝下的人皮)

在我國,教權與其他封建特權一樣,是一種在解放後被消滅的權力。

世界其他發達地區也是如此。中世紀時期,歐洲教權曾經擴張到極限。教權主義者主張一切權力來自天主,教會或教皇的權力應高於世俗政府或世俗君主的權力。五世紀基督教思想家奧古斯丁宣揚世界上存在著「兩種國家」,即「神國」(教會)和「俗國」(國家);「神國」高於「俗國」。當時的宗教律法保守、殘忍,幾乎拒絕任何修改——與權威來自全民的憲法不同,教法的權威來自於神靈,凡人怎麼能有權隨便修改?任何修改,都會破壞教法的權威。

隨著生產力發展,新興進步力量強烈要求衝破舊制度在政治、經濟、思想方面的束縛。最終,歐洲出現了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和啟蒙運動。最終,民權戰勝了教會的教權和世襲貴族的特權。工業革命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發展,科學的懷疑逐漸取代了盲從的信仰,宗教逐漸從在現實生活中無處不在的統治地位退縮到一個相對獨立的領域裡,政治、經濟、文化等層面逐漸去除宗教色彩。神職人員被剝奪了經濟、政治特權,喪失受命於神靈的其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無權干涉世俗生活。

(宗教改革運動)

相比之下,那些宗教組織仍然擁有強大的國家或地區,則長期處於保守勢力控制下,往往拒絕現代社會結構和現代文明,長期陷於落後、停滯、貧困之中。一方面,貧困落後使教育水平不高的民眾以宗教為精神寄託尋求解脫,另一方,宗教組織擁有強大的教權,頑固阻礙社會進步。在這樣的國家,任何稍微觸動教權和宗教組織既得利益的改革,都難免胎死腹中。

(某土豪國家的宗教警察)

可以說,社會進步必須首先進行宗教改革,衝破教權,推翻教權是社會現代化的前提條件。宗教退縮到相對獨立的領域,不再干涉世俗生活,社會才能進步,現代社會才能正常運作。

今天,信仰自由,政教分離,宗教組織不能干涉世俗生活,宗教教育不能成為國家教育制度的內容或者取代國家教育,宗教經典不能成為立法依據,神職人員不能掌握司法權,更不能構建第二平行政府,已經成為世界範圍發達地區的普遍共識和現代社會的標誌。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某些地區,有教權復活的趨勢。

一些人把宗教當成生意,大量聚斂財富,為了擴大影響,吸引教徒不擇手段,製造謠言,偽造神跡。

(除了不像和尚,什麼都像)

(奇形怪狀的舍利子)

一些地區,神職人員借宗教信仰自由為理由,迅速發展教徒,擴張權力,插手世俗生活,樹立個人權威,牟取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

一些地區,以幼兒早教或外語教育為借口,以宗教書籍為教材,在兒童中大肆傳教,向沒有辨別能力的兒童灌輸宗教思想,培養年輕教徒。

(類似的幼兒園,有的是)

一些地區,推行宗教標識泛化的商品,甚至水、紙、牙膏、化妝品,都要打上宗教標識。否則,這些商品就可能遭到抵制。

(寧夏書記:對清真牙膏等的出現……)

一些地區,宗教勢力走出寺廟,不遺餘力地擴張宗教影響,組織「宗教警察」,粗暴干涉他人生活習慣,尤其是服裝、飲食、婚姻習慣,推行極端服飾,剝奪正常文化、娛樂,試圖以宗教為依據,在民眾中重新樹立教權。

(根本就不是傳統服飾的極端宗教服飾)

一些人甚至提出以宗教經典為依據設立相應的法律。須知,我國的最高法律是憲法,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憲、修憲都是全國人民代表代替全國人民行使的神聖權力。其他一切法律都應以憲法為基礎。在現代國家,任何教法都沒有法律依據,不被法律承認。教法更不能置於憲法之上,成為立法的依據。以宗教經典為依據立法,是試圖破壞憲法的權威性,改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法理邏輯,從全國人民手中竊取最高權力,復辟當年被神職人員壟斷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甚至還有個別人,勾結境外勢力,接受境外資助,挑撥民族矛盾,煽動恐怖事件,妄圖通過分裂祖國或者以宗教為依據建立國中之國的方式成為新的統治階級。

(這位大家都認識,他的親信後來大多被平反)

這些人的極端行為不斷得寸進尺,他們的最終目標是恢復教權,建立政教合一的國家。在某些地區,已經出現了這樣的苗頭——一些宗教組織或個人已經在部分教徒中,成為了絕對權威。

少數人以宗教信仰自由為名義擴張教權,必然導致多數人的極大的不自由。當地許多群眾,雖然並不信仰宗教,但是迫於強大的環境的壓力,也不得不屈從於這種權威,甚至按照教法要求改變自己的生活習慣。在這些地區,甚至已經形成了直接束縛人權(尤其是女性人權)的氛圍。教權擴張統治社會,必然導致不信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群眾受到極大的限制。

極少數人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為旗號的所作所為,已經遠遠地超越了宗教信仰的範疇,深深地影響了世俗生活,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妨礙了國家的教育制度。

與中世紀大權在握的神職人員一樣,實施這些極端行為都是假借神權樹立個人權威,其目的既不是為了追求個人信仰,也不是為了改善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更不是為了國家安定、民族團結,而是為了在世俗生活中獲取強大的教權,謀求個人私利和特權。其所作所為已經嚴重違背了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

歷史經驗證明,擁有特權、插手世俗事務的宗教組織,都是腐朽、墮落的宗教組織,教權復活必然破壞宗教信仰的純潔。這時,宗教信仰不過是少數人謀求高人一等的特權的理由和他們謀求個人私利的借口,與神聖信仰無關。

任何發達的現代國家,如果不想倒退回到落後、停滯、貧困、保守的時代,都不能默許任何宗教組織的教權得寸進尺的擴張。

信仰是個人的事,宗教是社會的事。宗教信仰的自由,不等於教權復活的自由,更不等於神職人員可以擁有的世俗權力!


誰跟你說宗教的法則是「虛無縹緲」啦?教法也是法,教法的背後,是有獨立經濟來源並把信眾納入其組織網路的宗教機構,負責運行這套組織網路的,是一個僧侶階層,在很多時候,他們不僅有經濟來源,有組織網路,甚至掌握一定的武裝,從而不僅在精神上能夠運用批判的武器,而且在物質上能夠運用武器的批判。

比如說,以下這些宗教「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執法」手段,「虛無縹緲」嗎?被砸的店主肯定不這麼想。(圖片來源於網路,侵刪)

當然,我國畢竟有黨的領導,宗教勢力翻不了天,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國法不如教法管用,因為國家機器一沒有錢,二沒有人,三沒有武裝,而以上這些,宗教勢力統統都有。所以,一些人就真的被砸爛狗頭了。比如說,下圖是個伊拉克雅茲迪教的少女,因為和伊斯蘭教遜尼派的「異教徒」男友私奔,就真的被石頭砸爛了。

可見,在許多宗教勢力強勢的地方,宗教的約束力是絕對大於國法的,甚至於很多國家,國法源於教法。畢竟,有的國家手裡只有法律,而宗教手裡不僅有教規,有經書,還有石頭,還有扔石頭的人,還有忽悠別人去扔石頭的人,還有把扔石頭的人和忽悠別人扔石頭的人統統組織起來的機構,還有養活這些扔石頭的人和忽悠別人扔石頭的人所必需的經濟基礎,你究竟是怕哪個呢?所以,不「兩學一做」,行嗎?

處理我國宗教關係,必須牢牢把握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強化黨的執政基礎這個根本,必須堅持政教分離,堅持宗教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實施,堅持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用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要保護廣大信教群眾合法權益,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係,提高法治觀念。


真正的粉絲,就算沒有約束力……



【林前6:1】 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

【林前6:2】 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

【林前6:3】 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

【林前6:4】 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

———— 哥多林前書

你們難道沒聽說過「一個回回撐死,兩個回回餓死」的諺語嗎?

世俗法律的監督往往依靠的是執法機關的單方面的檢查。所以我們如果犯了點小錯誤,又沒被警察發現。只要不會影響到周圍其他人的利益,其他人才懶得去舉報你。

宗教審查則是依靠群眾與群眾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揭發,相互舉報。在宗教信徒看來,如果你的朋友有問題,你不在廣大信徒面前揭發他,那麼你也是有罪的。而一旦你的朋友被發現有問題了,你作為他的朋友,你也會受到牽連。所以在這種連坐機制下,你不得不小心翼翼。

而這就是文化的差異。在我們的世俗文化里,老百姓是老百姓,法院是法院。但在他們的宗教文化里,每個人都是審判官。每件事都值得審判。

生活在一個到處是人形攝像頭,每個人都可能是秘密警察的社會裡,我們又怎麼敢不小心翼翼呢?


你看到的被宗教約束的,大抵都是自願被約束的,不然這些人就不在這個門派里。這也可以歸結為倖存者偏差。


因為人沒事兒喜歡給自己下套子,法律這個被動套子沒有主動套子好玩噶。。。


因為教義這東西,它不講理啊…


先簡答一下吧,題主的問題有兩種理解,即是宗教的約束力強於法律的約束力,或者是實施宗教教法的國家約束力比實施現代法制的國家約束力更強。

如果是前者,那麼先問是不是,答案是否定的。比如你真的覺得正常國家宗教有什麼約束力?你真的覺得中國的穆斯林覺得宗教有什麼約束力?除了不吃豬肉,報團欺負別的組群外,有多少所謂穆斯林連禁忌都不遵守多少,更別提教法了。

如果問題是後者,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實際上,所有廣義政教合一的國家都是約束力更強的。我說的廣義政教合一,甚至包括蘇聯和中國一共,即治權與廣義教權。廣義教權是指任何形式的對精神領域的控制權。

人類社會共有四種權力:

治權,負責社會治理結構,利益分配,以社會穩定,利益集團支持為權力來源。

教權,以控制人類精神,掌握社會話語權,道德,輿論,理想,以民眾的精神信仰和支持為權力來源。

錢權,支配金錢和資本,支配金錢導向的人類慾望,以此為權力來源。

軍權,以身體,生命,暴力為基礎,以有組織的暴力機器為權力來源。

任何一個社會,越多的權力集中到一起,你所說的約束力就越強,這其實和宗教無關,只不過是這個社會政權控制了治權與教權,既控制你的身體,又控制你的精神。其實這種政體還沒有蘇聯來得邪惡,因為蘇聯是四種權力全部合一的,堪稱人類社會集權極致。

當然越集權也就越僵化,僵化就早晚自取滅亡,中國二共改革的過程,不就是放鬆教權與錢權的過程么?

有人說中國古代是世俗國家,胡扯,中國的儒教也是廣義宗教,當宋明開始儒教越發控制政府,也就是進入了廣義政教合一的範疇,中國社會就越發僵化了。

人類社會的歷史,就是四種權力鬥爭勾結融合分裂的歷史。


法律告訴你禁止做某事,否則你就要坐牢,但是如果你老老實實的話就什麼事都沒有。

宗教告訴你禁止做某事,否則你就要下地獄,但是如果你老老實實聽XX經和XX先知的話,你就能上天堂,可以享受72。。。。。。

坐牢 VS 下地獄

什麼事都沒 VS 天堂

高下立判好不好?


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就是這麼回事,不展開了。


宗教約束內心,法律約束行為。


你所說的是宗教法。也就是說宗教國家把教規教義當作自己國家的法則,是國法的一種類型。

一般來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越是現代、民主發達的國家,法律對個人自由的干預便越少。

然而,宗教的道德底線要比法律高得多。在以宗教法為國法的國家,就用了更高的道德標準去要求國民,當然對自由的限制也就提高了。相對於施行法律的國家,以宗教法為國法的國家共勉讓渡了更多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所以你會覺得宗教法的約束力比法律要高啦。


法律需要有官方人員作為執行者

而宗教,你家人都可能成為執行者


一般都說,死了一了百了,可死後還有更大的痛苦等著你或者讓你再活痛苦的一輩子或者好幾輩子,你說你怕不怕?


我們看一個法律是否有約束力,不是看這個法律制定的有多完善,有多嚴格。我們更多的是要看這個法律的執行力有多強。就是所謂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再完整強大的法律,如果沒有強大的執法隊伍,那必然跟沒有一樣,起不到約束的作用。

為什麼我們看美國的法律強大,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執法者的無上權威,警察覺得你有威脅就可以當街掏槍打死你。所有人都害怕違法,所有人才都會守法。

當我們談到宗教的時候,就會發現宗教的執行力度是要比任何世俗政府都要強的。

因為宗教默認都有個全知全能的「上帝」,這個上帝能觀察到你所有的罪行,能嚴格執行你應受的懲罰。

因為這個上帝就是宗教的基礎(所以不信上帝的都是偽教徒,不在本體討論範圍之內)。所以這個上帝是作為一種思維習慣存在於教眾的頭腦中的,他滲入到教眾日常生活習慣的利弊判斷中。這就是為什麼宗教的約束力比法律要強。


可感世界的眼睛會眨眼、會看向別處、會閉上、會不在場;理念世界的眼睛永遠不變。

一個人對黑暗的恐懼,要遠遠高於他對所處空間的熟知帶來的安慰。

他所處的空間越大,就越是這樣。

當你窺探自己內心的時候,就會發現他時時刻刻都是那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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