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那麼難懂,為什麼還說是入門呢?
本人大學法科專業,感覺民法,刑法,訴訟法都還能理解,而法理一竅不通,感覺特別難懂,根本不知所云,可大家都說法理是入門學科。。。
難道真的是入門學科嗎?真的感覺很難懂啊
因為絕大多數人,包括之前大多數答主,根本沒有搞清楚法理學是什麼意思。日常語言中出現的法理學一詞包含很多完全不同的含義:
1. 法學基礎理論或者法學原理,這個是絕大多數法學院給大一新生開的專業課,這門課的目的介紹一下法律的各個方面,諸如中國的立法機關是人大,法律和行政法規有位階高低,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之分等等五花八門的基本知識,自然會涉及法律的定義、法律的目的、法律淵源、法律的解釋方法之類比較抽象的問題。所以很多人對法理學的印象都停留在大一第一學期背過考過然後基本忘光、神神叨叨不知道什麼意思的玩意。既然是大一第一學期開的課,那自然就被當做入門課了,儘管這門課的名稱壓根就不叫「法理學」。
順便吐槽一句,在學習部門法之前,給大一新生灌輸抽象的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淵源之類的知識真的是一點用的都沒有,題主覺得不知所云是完全正常的。這個要怪只能怪教育部的課程設置了。
2. 法學方法論,這在德國的學科分類中被視為法理學之下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而在美國則根本不存在這麼一個獨立分支,而是被打散在其他各個其他領域中。簡單說,這門課討論如何解釋法律、適用法律,所以對於法律實踐有非常大指導和幫助,之前好多答案中提到法理學對法律實務有幫助,我猜想說的都是法學方法論這一分支。但這門課的學問非常深,遠遠不是剛入門的新生能夠搞清楚的。
3. 法理學,被正確使用的法理學是一個非常冷門的學科,這個學科討論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法律的定義、法律效力的來源之類的話題。但是這門課從研究方法、範式的角度看更像是政治哲學的子學科,而和部門法關係相當遠。法理學一般是法學院開設給高年級的課程,有些學校索性設置成選修課,所以題主覺得難懂是完全正常的。
4. 有很多無法被歸類的和法律有關的內容也經常被不嚴格的法理學這個籮筐,比如法律教育、法律職業、法律社會學、比較法等等。不過這些東西應該剛入學的學生應該都是看不到的。
5. 之前有些答案把民法理論、刑法理論也說成是「法理」,這個純粹是混淆概念了。
最後憋不住問一句,為什麼之前好多答案言之鑿鑿的把法理學說成是能夠指導部門法學習的內功心法,說的究竟是什麼東西。
忍不住再吐個槽,在法理學領域,德沃金的《法律帝國》重要性應該可以排進前十,此書的中譯本是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印數五千冊,至今從未再版,也沒有別的中譯本問世。換句話說,刨去看原著、看電子版、看複印版的情況,五千本書就滿足了幾十年來中國所有法理學研究的需求了,由此也可以反推中國研究過法理學的人到底有多少。不知道你們學校是怎麼設置課程的,我們學校是把《法理學》的導論部分抽出來,編成一本書《法學導論》,放在大一。然後大三再開《法理學》。
我發現一些專業的政法院校都是做類似的設置的,我用過中政的教材,法理學就有一本《法理學導論》,西南政法也是,分為《法理學初階》《法理學進階》《法理學高階》(高階是研究生用課本)
在《初階》里,通常講什麼是法律,法律起源,法律淵源,法律效力結構等等,到了《進階》或者《法理學》才會講法律的價值論,本體論,社會論等等。
如果一上來就直接走法律本體價值這些,是有些吃力,不過感覺大學應該不會這麼設置課程的吧?如果只是《法學導論》的內容,應該沒什麼困難的吧你覺得民法刑法很容易懂才是個大問題。
國內法理學界都是各玩各的,互相看不起,更何況學生了。部門法裝不下的都被放進法理學。法理學的年會主題,什麼都有,法社科的,法哲學的,司法的。 所以建議了解即可,坑慎入,除非有名門正派的高人指點,但國內法理高人確實不多,雖然教授博導一大堆。除了個別高校路子正帶的學生,或者海歸,以後一大半從事法理的博士都會被學界淘汰。 學法律最怕的就是,學到大四或者研三,問你最感興趣或者最擅長的領域是什麼,答曰法理學。在國內法理學很多基本共識還沒形成的情況下,還是多下功夫在國內已經相當成熟的民刑等部門法吧,這些領域已經有不少不輸國外大家的學者。
這是誤解。
法理學是基礎,但難度遠超「入門」。
上一張1947年國立復旦大學法學院的課程表。
請注意,法理學是安排在最後一個學年上的的,這才是正確的課程安排。我試圖用十分直觀的語言來解釋一下問題出在什麼地方。
誤解的根源在於對於「基礎」與「認識規律」的錯位理解。法理學的基礎是指作為各個部門法在靜態與動態的存在、運行中所產生的普遍問題,但是要意識到這個問題,必須對部門法有所了解。
如果在沒有部門法知識基礎的前提下,一開始講這些共同問題,一般都是雲里霧裡····這是因為這樣的灌輸方法是有違人的認識規律的。
人的認識規律都是從個別到一般(例如:喜鵲會飛,大雁會飛→有翅膀的都會飛→鴕鳥有翅膀但是不會飛→並不是所有有翅膀的動物都會飛)。在還沒有知道鴕鳥這個存在的時候,如何讓學生明白「並不是有翅膀的動物都會飛」這個結論,是比較困難的。人的認識也都是從具體到抽象,例如,小明22歲可以結婚了,小張22歲也可以結婚,小陳22歲也結婚了→人到22歲就可以結婚。
再舉個例子,勾股定理想必大家都學過,a2+b2=c2。回想一下,老師怎麼教我們的?首先我們得知道a 、b、c這三個是什麼,恩對,是英文字母,指代某個數字。然後我們得知道2是什麼,恩對,是平方,就是自己乘自己,然後告訴我們a=3,b=4,斜邊c=5,這個時候才能理解勾股定理。
也就是說,充分理解一個原理,是隨著素材積累才能成為可能,否則不過是應付考試的記憶而已。
在法學世界中,如果沒有部門法基礎,也就是不知道勾股定理中的abc是什麼,2是什麼,甚至不知道+是什麼,=是什麼的時候,當然難以理解。
此外,有時候法理學在闡述某一個論點時素材雖然提供了,但不全面,比如在談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時候,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用刑法來舉例的,然而對於民法上存在的相同問題卻沒有介紹,導致在面對民事法中的問題時,缺乏敏感性與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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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務實地正面解決題主的疑惑:首先,法理學的考試不要掛科,一般背一背就OK的。其次,重心放到部門法的學習上,尤其是注重案例的積累,對於以後從事任何法律實務行業都極其重要!
第三,可能會招致一些朋友的不屑,一些所謂經典名著,在本科的時候看多了,是然並卵甚至是有害,典型的例子就是博登海默的那本法理學與法律方法,不如看張文顯老師的《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當然,除非有志於往這方面研究那當我非常贊同!如果不是,同樣的時間把時間花在部門法上,一些譯著,可謂法學雞湯,把握不好會把題主帶往一個偏激的極端,多看案例書比看法學雞湯書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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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確實是法學入門學科,但絕不是說法理學最簡單的學科。實際上,題主說法理晦澀難懂是有一定道理的,法理的晦澀來源於對各部門法共同問題的抽象。具體來說,就是把所有部門法都有可能涉及到的宏觀、基礎性問題在理論上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既然是全面、宏觀、抽象的梳理,難以理解就對了。真正要學好法理學,必須要有非常深厚的部門法學的功底。說入門,是讓你先帶著一點宏觀的框架去學習法律,並不是要你一開始就把法理學的有多麼好,然後,隨著部門法知識的充實,你對法理的掌握,乃至整個法學的理解,都會上一個層次。實際上,很多著名的法理學、法哲學教授同時又是對部門法擁有深厚底蘊的學者,比如大名鼎鼎的拉倫茨教授。
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就像金庸武俠里的武林高手,衡量一個高手最重要的標準是什麼,是他招式的華麗?還是看他武器的好壞?都不是,是看他的內功深厚。招式再華麗,沒有內功就傷不到人;像喬峰、郭靖這種大俠,都不用使出什麼套路,打一拳試試?這就是內功上的差距。這也是為什麼吸星大法,北冥神功這麼厲害的原因!可以吸別人的內功啊!
我非常感謝本科法理學老師,一開始就讓我們對法理學這門學科引起重視,他一直主張,在大一的時候開一門法理課,然後,在大四再開一次法理課。這是有一定道理的。
再講幾個例子幫助你理解吧,其實法條里的東西是很簡單的,一個高中生,給他一本法條,幾個月學習下來,就掌握了。但是法條背後的原理,以及遇到具體的案例該怎麼判?這個就是考驗法官內功的時候了。
比方說曾經轟動一時的瀘州繼承案。丈夫出軌找小三,最後遺囑說把財產都給小三,不給原配。如果按照繼承法里的規定,法庭把財產全部判給小三完全沒有問題;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法治狀況、輿論環境下,你法官敢這麼判么?出門會就會被打死。然後法官們最後找了個辦法,以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就判了。
但是這個是有問題的,學過法律的都知道,有法律規則時候,不能輕易用原則。原則是個口袋,什麼都可以往裡裝,濫用原則,會導致規則失效。這就涉及到法律與道德的衝突,法律和道德的邊界在哪裡?法律要不要兼顧道德(輿論)?
其背後有著深刻的法理學思想淵源和的辯論——規範分析法學派就認為,法律不應該跟任何的道德、價值扯上關係,惡法亦法,法律是純粹的科學。而與之針鋒相對的自然法學派就認為,惡法非法,法律必須要把道德考慮進去。這時候,社會法學派也蹦出來了,採取了一種居中調和的觀點,法律必須兼顧社會效應。
學習了法理,了解上述知識,你就知道你遇到的疑難案件其實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歷史上早已經爭論了幾百年了。三大學派辯論了太久,相互吸取對方的論點,不斷地在完善自己的邏輯。
再具體一點,法律為什麼會有原則?這不就是對規範法學和自然法學派論點的一種調和么?首先,既不完全否認道德,當然又不直接把道德引入,於是用法律原則最為恰當。一方面,他是原則,可以有很多種解釋,因而可以把社會輿論、道德觀點納入其中進行考慮,另一方面,他又是「法律」原則,我用法律原則判案,畢竟還是在法律範疇內,沒有違法啊!
著名的法理學教授哈特和德沃金教授曾經就法律原則——規則這個問題進行了曠日持久的論戰。找一找,很容易。屬於規範法學派的哈特教授反對原則,認為這會打破法律的內在和諧,不純凈;而德沃金教授認為,引入原則恰恰是為了法律的完整性和完美,法律,是沒有漏洞的。
所以,當瀘州繼承案判決以後,社會輿論普遍叫好(因為按照公序良俗原則判,實際上就是按照道德判了)但相當多的法律人覺得是有問題的,認為是中國法治的倒退(惡法亦法,弱化了規則)。
理解了上述爭議,你就差不多理解了這個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原來矛盾根本就不在法條上。
再比如,轟動一時的,齊玉苓案,被稱為我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用憲法中教育權的規定進行了裁判。
一般人會覺得,有問題么?憲法不是法么?
但是學了法理的同學知道,法律是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的,相對應的主體是不同的。私法,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尊重意思自治。而公法,是國家公權力與公民之間的,其關心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限制公權力,保護私權利。也就是說,教育權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國家進行的限制,是你國家有義務為國民提供教育權的權利。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用憲法中的教育權進行裁判合理嗎?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所以,隨著最高院某位副院長的落馬,我國憲法司法化的進程也戛然而止了,以後也禁止了類似的裁判。因為,從學理上說,這有點違反法理嘛,有點說不通。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實在覺得晦澀,找幾本疑難案例集子輔助理解吧,疑難案例中很多都會涉及到法理學的知識。
重視法理,研究法理,熱愛法理,不要因為晦澀就放棄了他,他是你的內功,是你的心法。(^o^)/請不要把自己當做自暴自棄的文科生……(開個玩笑)
你以為讀法律就是背書啊……摔。
感覺你這個階段就是分化的時候了,好學生畢業的時候閱讀能力和自學能力和哲學系的認真學生的差不多的。。。入門書難不是很正常的嘛……額,法理學,作為一名中國法理學頭面學校畢業的學生我覺得應該說點啥。不好意思,確切的說我的專業應該是法學理論。
中國語境下的法理學
說實話,在中國的法學語境下討論這個問題才是有一點意義的,因為據我所知,國外的法理學好像沒有像中國這樣興盛,雖然相對來說也是冷門的代名詞,據來交流的倫敦政經學院的教授講,外國同行們還不如我們呢,國外的同行們都是搞部門法然後順便就法理學了。而我們國家甚至在法律人資格考試——司法考試中都會有所體現,這個不能說中國獨有現象,也可以說是一個有意思的地方了。我們隔海相望台灣,他們的司法考試中根本就沒有法理學啥事,更不要提什麼三個至上了。。。。。。嗯,這是為啥呢?這是有特殊原因的,因為中國在1990年之前根本不是--法--治--國--家--,更不要說什麼法律了,在改革開放的大環境中,中國的法學界對於改革和開放同樣是拍手歡迎的,但是以什麼為切入點呢?就是法學基礎理論中的權利義務論,這個概念的提出在當時來講是整個法學界開始轉向的標誌,所以這是「歷史遺留問題了」。法學理論在那個時代完成了他的使命,所以,現在的中國法學理論的地位完全是自己掙來的,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現在的他有點力不從心。
法理學的學科地位
法理學作為法學基礎理論的那部分,也可以說是入門學科,但不僅僅是入門,他更不是所謂的法學常識,說這句話的法學生可以去找你法理學老師請罪了。法理學對於法學中一般法律概念的介紹是每個法學生必須了解和掌握的,看不懂?沒關係那就背下來嘍,反正你們法律人都是背字當頭的哦,背下來還看不懂?那就學完部門法再去學嘍,什麼還看不懂?來來來,我們來討論下一個問題。。。。。。某種程度上,大一對於法理學掌握的程度就能看出來你是否已經入門,是否有學習法律的天賦,當然也不是說你法理學學的好就是法學天才了。但是,如果認為法學理論僅僅是入門用的,那就錯了。所以,法理學難就難在這裡。說實話,我認為對於一門學科的掌握程度從其理論水平上就能看出來,而理論水平就是在體現在人文學科專業領域的基礎概念和抽象原則上的。法理學的任務並不是要你入門的,他還承擔著法學和其他學科之間的溝通問題,比如,法學和倫理學、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歷史學、哲學、經濟學等等,我們學科的一句至理名言就是,法之理在法外。所以,法理學更像是一門邊緣學科,但是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他不重要。嗯,說學不好法理學的同學,請不要灰心,因為大家都看不懂,但是也不要驕傲,因為你有朝一日必須要搞懂。如果你從事法律職業,那麼對於法理學的精通是一種必然,這一點不是我說的,是從我接觸到的各個層次的法官口中得知的。
研究法理學的都是法盲
嗯,有部門法老師是這麼中肯地評價研究法理的學者們的。我個人流著無奈的眼淚表示理解。這一條就不展開了。給你出個招,你找一門自己最擅長的法,對照著法理學書本,看一遍。你就會明白了。
如果學好法理學,那麼學其他部門法的時候感覺是這樣的:
法理學是A,其他部門法是A+、A-、Aplus、Anote、Apro如果學不好法理學,那麼學其他部門法是這樣的:
法理學是A,其他部門法是B+、C-、Dplus、Enote、Fpro難度會更大一些。本科階段學兩次法理學就行了。大一入學學一次,大四上半年再去旁聽一次。
初學階段法理光背就行了,以後學的東西會慢慢與之印證,然後你就會發現法理其實可高深了
法理學的確是入門學科,不過這個門是法律的門,不是法律專業的門。
然而你看到的法理學都是隨意之作,法理學需要的是反思與閱讀。國內教材卻往往引入歧途,你只好自求多福。
法理學可以既說是入門學科也可以說不是。。。因為在學習其他部門法之前一定要對法學理論有個抽象的理解,然後帶著這些抽象的概念去學習部門法,提高的速度會很快,但只要淺嘗輒止即可。。。等到部門法的學習略有小成之後,在回頭重溫法理學,你會發現很多新的感悟。。。
(????ω????)我們學校對法理進行了兩次開課,在大一上學期進行法學導論的學習,然後在大三的時候,再開法理學課程。
我也來吐個槽,按這個反推法,羅斯科龐德的《論普通法的精神》和《法哲學概論》在戰後都沒出過日文版,可見戰後日本根本沒人研究法哲學。我就納悶了,英語文獻都做不到默認看原版,還腆著個臉說毛研究。
瀉藥。我也覺得法理學很抽象、生澀,但是更病理學、生理學之於醫學一樣,法理學之於法學就是萬丈高樓的地基一般的存在,埋在地下,一般也用不到,甚至存在感都沒有。但是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啊。就跟你還不會不懂怎麼調整步法就要學側踹一樣,要麼踹不到、踹不出力,要麼扭了腳傷到自己。其實法理學的影子是無所不在的,法與道德、法與社會、法與國家等等等等的內容是理順怎麼去立法、執法、司法的基礎之一,也是你理解法律問題的基礎之一。有很多的案子,特別是在民商法領域上,用法條去僵硬的套效果並不好,甚至都沒有做出過明文規定,但法院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就拒絕裁判,這個時候法律原則就上場了,而法律原則身後給他撐著的是它爹——法理學。要不是它爹發話「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可以捨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法律原則這小犢子哪敢站到前台去?。。。。。。其實法理學,要考理解的,如果你理解了,會覺得它其實蠻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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