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應不應該退還?

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公民因超生加重了未來的社會負擔而在最開始做出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屬於預先繳納的補償性行政收費,而不是懲罰性的罰款,在開放二孩後,是否應該把全部或者部分退還。


謝謝邀請。

不存在追溯歷史。要解釋為什麼不能追溯歷史

多的不用說,只看文件下面基本會有一條」本規定/條款XX自X年X月X日開始執行「,就知道2孩是自這個時間開始可以容許,以前的還是不容許。

至於題主你認為該不該追溯歷史要求退還歷史上已經交納的費用,那要搞清楚為什麼要」計劃生育「和為什麼要放開「2孩」。

歷史上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是自70年代末,那時候國家財政困難,9年義務教育對國家來說都是很重的負擔,而社會上的就業崗位需求是有文化有技術的人口,而不簡單的是失業人口,簡單的說就是社會上需求大學生,而小學生過多(實際上70年代有小學文化的就業人口是主流)。國家財政有限,到底是把這個有限的錢拿來養活人的數量還是提升人的素質?要想社會發展,那勢必是提升人的素質。一個貧窮國家又不想限制人口數量又想提高人口素質,那結果就是印度和孟加拉國現在的樣子,人口多負擔大,有文化素質的人少,國家收入也少。

而現在呢,社會主要矛盾不在於如何去提高人口素質了,因為目前給子女提供教育已經是家長的共同認識了。現在的矛盾是由於實行了30年的計劃生育,10年代的人口正增長開始出現拐點,出現負增長,80後90後甚至00後就形成了1對夫妻撫養1-2個孩子,上面還有4個老人,青壯年勞動力比例太低了,對於社會也不是好事情。所以要開放「2孩」,應對人口負增長。

放開「2孩」不是對」計劃生育「政策的否定,而是根據不同時間段的不同問題,而採取的相反手段,就對應的人渴了要喝水,肚子漲了要撒尿。不能因為到廁所拉了一泡就去否定前面的喝水。


從理論上講退還是錯誤的,法不朔及以往,所以不退才是正常的,退了那全國都要亂套。法律就失去了他本來的目的和意義,法律出現的目的是為以後確立規範,而不能規範以前。

法律有很多原則性的東西的,這些東西才是跟法律之所以有效的根本,如果一條法律法規,在頒布後還要對以前的法律負責,那人類還不大亂套。簡單的說就是人不可能收回曾經說過的話,但是可以今天制定標準,而從制定起開始執行並忘掉以前的不合適的話。

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不是很懂這些原則,希望有法律專業的大神出來說明這些法律的原則性問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界限我也不懂,在實施上是否尊同同樣的原則我也說不出什麼道道來,但是個人感覺如果任何法律法規,如果要將以前的事也納入現在來執行的話,我想整個社會都會亂套的,因為不同事情在不同歷史條件下的最優解並不一致。而人們普遍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驅動性,所以只能設立這麼一個基本原則來為法律定性。

法律是國家的語言,說過就不能反悔,還得一直遵守下去。直到法律不適合社會的變化的時候再協商出新的法律來規範社會行為。人不能用今天的話就抹掉昨天說過的話,就國家這樣的實體來說,那都是證據確鑿的過去,只能選擇性放棄過去,向著未來。人會思考和進步,而法律做為社會普遍規範更是會與時俱進。

說的不很對路子,有點雜七雜八的,望體諒。


吃進去的怎麼會吐出來?( ˙ ? ˙ )?


袋袋平安,它不會吐出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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