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自由創作者,應該知道哪些保護自己權益的知識?

夏達、小新等等一些作者在控訴夏天島的長文中都有提到過,之前簽合同的時候,沒有好好的看合同,合同裡面的一些誤區和不合理的條款也因為沒有這方面的知識沒有識破,作為自由創作者,應該具備哪些常識保護自己呢?


這還需要什麼常識?

合同細細看一遍。是我的,你不許搶;我給你的,你才能要;我是來和你做生意的,不是給你當性奴來的。

這是法律知識?不,這是常識。菜市場里賣菜的大媽小學文化居多,從來沒看過任何「法律書籍」,這點玩的照樣比某些「作者」門清。

我在知產行業也混了算挺久了,幫客戶挖人的時候,那種就差讓創作者賣身的合同見了成百份了,作者照樣有人簽啊,難道說作者都清純的很,都不認字還是咋地?

明明大多數就是異想天開,以為自己就算簽了合同只要自己名聲大了也能矇混過關,或者膽小怕事,別人嚇唬兩句就以為過了這村沒有這店了。有的人甚至直接告訴我他準備用停更或爆料合作期間掌握的爆對方秘密等反咬平台一口——別以為作者都是受害者,人家未必像你想的那麼簡單。

所謂的「沒有好好的看合同,合同裡面的一些誤區和不合理的條款也因為沒有這方面的知識沒有識破」,理論上是存在的,但是我可以告訴你,能在旁人無話可說法律無能為力的情況下能寫出這樣的條款的人,那都是知產界的高人,你拿本狗屁「知識產權法律一百問」學再多「常識」也沒用。

況且,這種條款一般是動不了合同的根子的,最多也就刮一刀子敲一榔頭,全盤搞顛覆想都不要想。「作者創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平台方所有。」我特么想看看哪位高人能用「誤區和不合理的條款」之類的語言把這句話寫在合同里還能讓作者看不懂從而「誤以為」作品仍然歸自己?

順便說下,如果作者大人們真的不放心自己,麻煩你們找律師。

我這樣的估計大多數作者大人們捨不得請(我就不說我至今為止被蹭過多少合同了),但北京一小時收200塊的律師多得是,合同拿過去,讓他們幫你看看,就你們那最多三頁紙的合同只要過了司考的人都能看出問題來。

要是200塊你都捨不得,那真的是被騙了活該了。


這個跟法律沒關係。

這個問題,第一跟智商有關,第二跟底氣有關。

就算完全不懂法律條文,一份合同拿到手裡,只要智商正常,認識漢字,是能看出來哪些有利,那些是坑的。有足夠的智商,就不會搞出來不看合同簽字的坑,把自己活活賣了,還給人數錢。這跟懂不懂法律有關係嗎?再明白,也架不住不看合同這種愚蠢的坑自己。

有足夠的底氣,才能跟人拍桌子講條件。很多人說,要搞懂法律條文啊,要找律師看啊……其實不是法律的事兒,是沒有底氣跟人談條件,把希望寄托在別人的合同沒那麼坑。如果有足夠底氣,直接說:這個條款我看不懂,你刪了吧!


現有的答主回答的很好。一般來說法律的默認規則比較公平,如果你們什麼都不約定,舉證起來會比較麻煩,但是一旦舉證完成,基本上還是能達到一個合理的結果。

老師曾經教過我們,不管是著作權合同,還是什麼別的合同在審查時:

如果有不明覺厲的條款就刪了

如果這一條很重要對方會湊上來給你說這個到底是怎麼回事的。

另外,如果對方給你格式條款(他的模板,填好空給你簽字那種)的話,如果他很強勢,不妨先簽下來。真有問題可以起訴嘛,請求法院判定格式條款無效,然後再慢慢談。


懂了有什麼用,如果你是個新人作者,哪有底氣和資格和平台談條件。


新人作者啊,基本就只有署名權了

就跟你死了,之後時間又過了50年差不多

50年之後,世界是怎麼樣的呢?


其實這方面的法律並非晦澀難懂啊

我覺得著作權法完全是普通人可以看懂的來著

處分權利的核心條款必須看清楚,首先絕對不能允許含糊其辭;一旦不含糊其辭,那很多話挑明了說就很明白了,對方到底實在不實在也看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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