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酒店那個遇襲的女生假設她用毀壞酒店設施、物品的方法來尋求幫助,那事後應該誰來賠償這些毀壞的東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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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與評論中 @喵小喵 的討論內容,補充答案如下:

緊急避險的要求比題設條件要嚴格,像題設那樣損壞酒店設施物品基本上會被認定避險過當。正確的緊急避險條件和案例請參考討論內容。

不過,即使被認定為避險過當,在法官的自由裁量之下,也有可能減輕責任,與什麼都不做相比,還是有一定概率為自己爭取到利益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針對熱門答案需要發聲:請參考baidu.com 的頁面(緊急避險的適用條件)

其中最重要的是一個「不得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本情況下並沒有辦法證明這個所謂的「不得不」,【刑法對緊急避險規定了特別的嚴格限制條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緊急避險。所謂「不得已」,就是指在當時的情況下,除了通過損害另一合法利益的手段外,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來避免更大的合法利益所面臨的危險。如果當時尚有其他方法(包括正當防衛、直接排除危險等)可以避免危險造成的損害,行為人卻不採取,而仍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手段避險,那麼其行為不能認為是緊急避險,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更典型的情況:比如你看張三家發生火災了,就把張三的鄰居李四,掛在外面的棉被拿起來撲火,結果棉被燒毀。

針對本案的情況,如果被害人砸了酒店財物的話,極有可能是緊急避險過當,需要賠償酒店損失。

當然,因為酒店也有管理責任,如果反訴的話,那麼就看法院根據具體行為和情節酌定認定責任大小吧。

針對Smallay的問題,我也把答案更新一下,這是網上找到的兩則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了「緊急避險」原則的案例:

案例一:蘇某在上班時間燒開水疏於看管導致發生火災,火勢燒至二樓且濃煙直撲三樓,三樓的姜某在無法從樓梯逃生的情況下,為避免因火災而給自身帶來損害,採取從窗戶跳下的方式,造成了終身殘疾,法院判定姜某跳窗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故引發險情的人蘇某應對收到損害的姜某因緊急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姜某在跳樓時,採用的措施不當,加重損害結果,姜某應對自己的損失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案例二:李某駕駛一輛機動車行駛到一彎路時,由於天冷路滑,李某在借道超車時駛入逆行,與迎面而來的拖拉機相遇,拖拉機駕駛員張某當即向右打輪避讓機動車,致使拖拉機側翻造成其受損、一名乘客重傷及張某輕傷的交通事故,合計損失達1.8萬元,李某的車安然無恙。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因為李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拒付保費而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額度內,從保險公司得到其應承擔張某緊急避險造成的全部損失1.8萬元賠償。

基本上緊急避險的適用情形里,天災人禍比較多,當然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當然也屬於緊急避險情況適用的「險情」範圍,但是在來自人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危險這種情形下,證明「不得不」這個條件成立相對其他險情,要難很多。


我只想說 等到被害人真的把公共財物砸得七七八八

如果… 這時候犯人真的主動掏出紅票子 當場賠償 說:

「哎喲不好意思,我這媳婦啊,就是腦子有點毛病,真是不好意思啊,我現在就帶回去教育。」

這時候被害人不是真的gg了嗎………


我家裡人最近洗錢賺了一大筆,因為良心過意不去,我願意陪個千八百萬的。


跑個題,你們說會不會酒店方面跟男子說,既然你們是家屬,那就趕緊帶走,以後再來談賠償問題?


緊急避險 通俗來說就是可以犧牲小的利益來保護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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