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是否應該考慮民憤?

辯論賽題目,定罪量刑不應該考慮民憤,除了從民憤的特點,罪行法定,司法獨立幾個角度立論外,大家還有什麼獨特的視角嗎?或者法諺可以支撐論據的?


謝邀。

多數人的暴政。

今天民憤能夠車裂他,明天可以絞死我,你怎能保證後天一定不會燒死你?

也許你可以說說法理學——

法的穩定性和法的可預測性。

而刑法等公法首先要追求的就是法的穩定性,另外刑法還有一個謙抑性原則。

另外,從民憤來說,總是越嚴苛越好,但是輕罪你都這麼嚴苛,那麼用何來震懾重罪呢?靠刑罰的恐怖嗎?顯然不行。

你想,如果偷個東西就判無期,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就判死刑,那麼這些個重刑因為用的太多太濫,一開始是能嚇唬住,但是時間一長久了就脫敏了。重刑與輕刑本身變得無異,大家都變得不會在乎也不再顧忌。

刑罰不僅僅只是事後的罰,還有事前的震懾、教育、預防作用。這是一個體系性的產物。


首先要準確定義和區分「民憤」與「民意」。

我的理解,前者是在主觀情緒支配下不負責任的隨大流感情發泄;後者是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有普遍性的道德標準或價值標準。

那麼,前者當然是不應該影響定罪量刑的,因為它是不確定、不穩定的因素,如果考慮了,只會造成對「公正」的干擾,後者卻是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相對明確、穩定的內容,也是定罪量刑時需要考慮的。

拿個很典型的案件來說,許霆盜竊案。

許霆案的定罪上有爭議,我這裡不想討論。但是量刑方面,按當時的法律,盜竊銀行的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最早的那個判決書並沒有判錯,但判決之後整個社會普遍覺得太重,即這一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並不符合他們心目中「無期徒刑」的嚴重程度。

最困難的事,其實是如何判斷這是不是真正的「民意」,它是否已經形成一種相對穩定和明確的價值標準。


謝邀。

排除題主說過的角度之外,我能想到的角度是「動機」。

我們是站在誰的角度來辯論這個問題,執法者、民眾、還是統治者?

以上三者在順應民憤時的動機都不純。

民眾是泄憤。

統治者是為了爭得民意,鞏固統治。

而執法者是邀寵。


羅伯斯庇爾和路易十六基於同樣的原因被送上絞刑架……


文革中,每個被批鬥的人都是民怨滔天的…


我覺得肯定要考慮啊,社會危害性大不大,有時候不就是從民眾感情出發衡量的么。

但是民憤怎麼理解?是大家在網上呼籲還是在現實遊行?

考慮到什麼程度?

作為司法者,在每個案子的處理過程中當然要站在普通民眾的角度進行考慮,但是,不可以超過法定範圍,也不可以搞特殊化。

葯家鑫的案子實際上是典型的考慮民憤判決不太恰當的案子,自首,賠償,無前科,換成任何一個沒有引起公眾注意的案子,幾乎是不會死刑立即執行的,死緩就差不多了。

有時候輿論喜歡把導向當成所謂的民憤。

刑訴法還規定了沒有法定情節在量刑範圍以外量刑的,報最高院決定。

為什麼可以在量刑範圍以外?不也是因為考慮到民意,站在普通群眾角度看待么。

霍sir的回答說民憤可能變成多數人的暴力,其實沒有那麼嚇人,有法定量刑在哪裡。

當然,我覺得有時候執法者要抗住輿論壓力,並不容易。


如果在罪刑法定的基礎上,將輿論呼聲作為量刑加重情節,那麼被告人也沒必要請律師了,直接花錢雇水軍就好了嘛。。。


這個有前提呢,就好比民主

我記得有一句話,很有道理

民智不開,何以談民主


不應該,因為很多時候根本沒有民憤,只有被媒體鼓吹起來的泛濫的情緒發泄


試試從犯罪本質來說?比如犯罪的本質就是對社會的侵犯,一個犯罪行為必然普遍地侵犯全體社會人的情感,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刑罰才能成立。

再可以舉例論證,對於偷了絕症病人錢的小偷和變態連環殺人魔社會輿論都要求殺,可是法律不能按照民憤來,而只是按照侵害程度進行定罪量刑,因為二者都侵犯了社會情感,只是定罪基礎,而不是依據。


立法的時候考慮。

法律的功能有哪些?懲罰、規範、引導等等等等。但是我想強調的是法律有一個重要功能一直不被人重視,那就是法律的撫慰功能。

法律的撫慰功能,不是對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的撫慰。而是對社會大眾的撫慰。對公眾來說,依法守法,按照法律要求規範言行,不光有免於懲罰之效,還有我做對了,得到法律肯定了,而做不對的被懲罰了,於是成型的價值觀再一次被強化,心理上又一次享受心安理得的快感。

而在社會公眾的價值觀里,非常嚴重的惡行法律上只規定輕微的懲罰,或輕微的惡行受到嚴酷的懲罰,都會造成價值觀衝突,公眾會感到不安,社會因此動蕩。


不能,自首可以認定,立功可以認定,關鍵是民憤這玩意兒如何認定?我不爽,算嗎,我們家不爽,算嗎,我們一個區不爽算嗎,要是一半人不爽,另一半爽呢?結果無價值告訴我們,結果是個好東東,單純依靠人的意識是不靠譜的


感覺是時候放出這兩張圖了,出處見水印,如有侵權可私信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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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首先,我來從法理上簡單說一下。

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基本意志,所以事實上法律作為一種制度,正是民意的最大體現。

雖然現實中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輿論影響司法的情況,可是理論上法律確實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既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就不應該被其他輿論等等因素影響。同時,罪刑是法定,按照罪行的要件構成什麼罪名提供一個判定區間,再根據具體的情節嚴重判斷具體的刑罰。

剛剛看到是辯論賽,那麼我提供一個思路。

如果你是正方,應該考慮,就按照法律具有滯後性來打,刑法修正案都到了第九了,死刑的條目一直在減少,法律會隨著這個社會的發展不斷改進和發展,民憤正是說明法律可能一定程度上不適應當今的社會情況,不再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所以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慎重定刑量罪。還有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等等其他細分的點,關鍵在於要講清楚。

如果你是反方,那麼就按照法理上來說,你可以查一查是刑法總則第幾條來著,我給忘了,我回去翻書查一查,可以給你上個圖,還有打群眾不一定是正確的,同時也是容易煽動的,按照烏合之眾里的思路來簡單論證,媒體具有引導與放大作用,以及一些由於輿論而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例。

以上。


各位呀各位,題主題設裡面是問需不需要考慮,並不是說聽從或者盲從。

我的觀點是,在量刑時當然需要考慮。

各位談法理,講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講到法的確定性原則,這些原則或者學理的存在難道就把法官在量刑時的自由裁量權給剝奪了嗎?

如果沒有,在專業的法律推理和證成確定罪名之後,量刑多少會是一個區間內的選擇,此時,你說不考慮民憤(或者說判決的社會效果)想必是不合適的。

有人會說裁判的社會效果之類的是政法機關無視法理的產物。但我想說,法律畢竟是治國安邦的法度,永遠不可能活在自己的概念天國裡面,社會效果是法律必須要考慮的因素,至於考慮多少,如果納入制度框架,另當別論咯。


換個問法,《定罪量刑是否應該考慮民意?》


一般我們不說民憤,而是「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站在你方立場,還有一個視角:作為法律職業從業者,盡最大可能維護對專業領域的壟斷,符合我們的最大利益。

當然,直接這麼說過於政治不正確,需要更委婉些。



謝邀

應該考慮民憤(應該是社會影響力),不僅如此,自有法理以來從來都是考慮社會影響力的。英美的陪審團制度就很好地說明了該問題。

實際操作中多國(理論上講應該是各國,不過話不敢說死了)都有因對社會層面波及太大而改變了定罪、量刑、甚至最終促成法律修訂案的案例。這些案例就可以作為論據,網上可以搜索,影視作品也比較多(美國、韓國較多),因為我不是從事這個的,很多案例我大概有點印象,但不想去翻,就不舉例了,見諒。

法律並不是永固的,應該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永遠處在發展和修善的狀態中,它的作用是維護人類社會正常運行的工具。本質上定罪量刑是少數人對絕大多數人的負責,判決是絕大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妥協。

公檢司法被告原告庭內庭外都有許許多多明裡暗裡的博弈,這些做功是有效力的,也是客觀存在的。

補充一個:判決為什麼要考慮社會影響力,可以參照2006年11月20日發生的南京彭宇案,當年的判決影響之深遠,至今還有各種扶老人的段子於網路中調侃。

下面引一段百度上的文字:「劉志偉表示,「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作為政法部門應引以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

首先,應高度重視「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素養問題,切實加強政法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法院調查的原始證據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發生相撞的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據此判決的結果是適當和正確的,二審之前當事人達成庭前和解協議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審理中出現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一審判決說理、表述不當等問題。雖然相關人員在事後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要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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