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黃石公園殺人無罪是真的嗎?
有興趣的人可以查一下相關報道。
美國政府懶得解決?
準確來說,不是「在黃石公園殺人無罪」而是對於全過程發生在黃石公園特定區域的犯罪行為,由於訴訟程序法上的矛盾可能導致庭審無法進行。
有興趣深入了解這一問題的的朋友可以閱讀刑法學者Brian C. Kalt 2005年發表的論文《完美犯罪》(Brian C. Kalt, The Perfect Crime, 93 Geo. L.J. 675, 688 (2005))
我在這裡簡述一下Kalt教授對這一問題的討論。
在美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兩個概念:
1.Venue: 刑事審判應當進行的地點,根據聯邦訴訟程序法第18條,該地點應當定在犯罪發生的地點,各州訴訟程序基本也是如此規定;
2. Vicinage: 庭審中陪審團產生的區域,陪審員從該區域的成年公民中隨機選出;
這兩個概念由第六修正案聯繫起來: 嫌疑人有權受到犯罪地所在的州和轄區的中立陪審員審判(「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而根據1789年的《司法法案》,國會有權劃定刑事案件的轄區,這一轄區並不需要和洲界完全符合。
打個比方:這就好比雄安新區在行政區划上屬於河北省,但人大決定了,雄安新區的刑事案件歸北京市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就存在司法轄區和行政劃界不一致的情況。(事實並非如此,只是為了方便理解舉個架空的例子。)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存在轄區和洲界不重合的問題,總能找到兩者重疊的區域並從中選出陪審員,比如找到居住在北京市法院轄區內的河北省居民,這就類似於數學上「交集」的概念。因此Venue和Vicinage之間的矛盾並未引起顯著關注。
然而,黃石公園內一個面積大約50平方英里的區域難倒了法學家。該區域在刑事轄區的概念上屬於懷俄明洲轄區,而在行政上的洲界劃分上屬於愛達荷州。因此,按照第六修正案的原文,如果有人在這個區域犯了事,應當由既屬於懷俄明州轄區,又屬於愛達荷州的公民擔任陪審員。
那麼,一共有多少人符合這一條件呢?
答案是:零。該區域只有各種各樣的小動物和觀光客,沒有常住居民。
因此,理論上來說,您可以去這50平方英里的「死亡地帶」殺人越貨,然後告訴檢察官:「根據憲法修正案,我有權受到適格陪審團的審判,否則你們無法定我的罪。」
但Kalt教授在論文中告訴大家:先別急著去殺人,檢察官還有很多辦法讓您在黃石公園混不下去。
首先,您很難確保犯罪的全過程都在50平方英里的特定區域內進行。殺人要不要預謀?要不要買兇器?要不要綁架受害人來到特定區域?這些過程總免不了會在其他地方進行。
其次,即使您可以避免刑事審判,同樣的法律漏洞在民事審判中並不存在(因為第六修正案僅涉及刑事訴訟的陪審員選拔問題)。死者家屬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完全可以用民事途徑要求您作出巨額賠償。
再者,如果您真的做出什麼傷天害理的大事引發了民憤,政府和私人機構完全可以招募志願者移居到那50平方英里的無人區,沒有哪條法律禁止給公民發搬家補貼的。(當然,這不過是作者一個腦洞而已,現實中這樣做非常容易導致陪審員因為存在偏見而被排除掉)
最後,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有權解釋憲法,按照第六修正案背後的立法目的,排除不符合條文本意的奇葩情況,堵上法律漏洞。
我個人還要補充一點:從現實的角度上來說,目前美國有超過95%的刑事案件不經庭審而直接通過認罪協議解決,因此除非是非死磕到底的命案,對於比較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直接認罪了事換取比較寬大的處理,自己來說也可以避免漫長的庭審和羈押過程。
Kalt教授的研究為一本名為Free Fire的小說提供了靈感,書中描述的正是一次無法得到審判的「完美犯罪」。
在現實中,2005年,一名叫做 Michael Belderrain的男子在黃石公園地區另一片因劃界問題產生類似矛盾的地區因涉嫌非法射殺保護動物而遭到起訴。這片地區雖然有居民,但人數很少,會給組成陪審團帶來困難。被告在認罪以後才恍然大悟:原來我可以死扛到底堅持要求庭審啊,倒要看看他們能讓誰來當陪審員。於是,被告向上訴法院要求撤銷先前的認罪協議,但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案件號:United States v. Belderrain, 309 Fed. Appx. 259)由於本案爭議焦點是認罪協議的有效性,所以法院雖然提到了Kalt教授指出的問題,但沒有正面回應,也沒有形成解決這一問題的判例。
在過去幾年間,Kalt教授一直在呼籲國會重新劃定轄區,堵上這個可能遭到犯罪分子利用的法律漏洞。例如,參議員Mike Enzi在讀了小說後,就曾經要求司法部審議這一問題,但背後涉及的問題非常複雜:重新劃界不僅是一個行政問題,而且涉及到第九和第十巡迴法院轄區的調整,不是行政部門自己可以決定的,因此這一問題目前依然懸而未決。
總之,還是請記得Brian Kalt教授的忠告:無論如何,別去黃石公園殺人。
前兩天恰好在煎蛋看到這篇新聞,試圖利用漏洞的被法官駁回了。
估計影響面太小,或者正在立法的過程中吧。
摘錄自煎蛋:
黃石公園「死亡地帶」:殺人不犯法?
《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有權要求由犯罪發生地的州和管轄區的陪審團予以迅速且公開的審判。Kalt教授發現「死亡地帶」鑽了個漏洞:那裡沒有居民。這個地方位於愛達荷州的偏遠地帶,那裡無人居住,唯一的居民只有灰熊與狼,無法組成陪審團。
一個叫Michael Belderrain的男人曾在黃石公園非法槍擊一頭麋鹿,政府想要在蒙大拿州審判他。但他的辯詞是,將他送往犯罪發生地以外的地方進行審判是違反《第六修正案》的行為。法官駁回了他的辯詞,稱這只是的「無傷大雅的錯誤」。
可以這麼操作:警察把兇手在黃石公園殺掉。
有評論指出,這種非正式的處決違反程序正義,注意,黃石公園對兇殺的豁免,就是因為程序正義而實現,對黃石公園兇殺的正規審判,違背程序而無效,就是說,受害人因為程序正義而死,所以,兇手也可以因為程序正義而死,這是黃石公園的實質,程序正義殺人之地,所以,非正式的處決符合程序正義。
美國司法是經驗主義,不是規範主義。司法系統不解決假設問題。所以,如果沒有發生過,那法律就不會給出答案。當這個事情發生之後,法官會根據既有法律體系(而不是純文本)來裁定的。不用擔心。
方圓十幾公里除了小動物沒有任何人,你在這拿槍崩了個人,一個月內屍體被發現都算快的,更多時候屍體都被熊吃了。
評論說熊不吃死屍,好吧,別的小動物會來吃得。
要定你的罪,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幾乎沒有一條說得清,抓到了也難判你。
你幾乎沒有被抓住的可能性。
別問我怎麼知道的。
上次我還看了一個說法:在澳門殺人,脫罪易如反掌
你在珠海搞到傢伙,過橋捅死一個澳門仔,連夜返到珠海就沒事了
因為澳門政府的管轄地帶只有澳門地,他無權越境拉人,而且他和世界上所有政府都沒有長期的引渡條例,比如有些香港老哥在澳門賄賂官員,法院都判決了,但無法將他們引渡到澳門坐牢
我只是聽說啊,你不要去試啊,澳門人還是很好的王瑞恩的回答中有一些錯誤:
在過去幾年間,Kalt教授一直在呼籲相關各州政府重新劃定邊界,堵上這個可能遭到犯罪分子利用的法律漏洞。例如,參議員Mike Enzi在讀了小說後,就曾經要求司法部審議這一問題,但背後涉及的問題非常複雜:重新劃界不僅是一個行政問題,而且涉及到第九和第十巡迴法院轄區的調整,不是行政部門自己可以決定的,因此這一問題目前依然懸而未決。
- Kalt教授希望*國會*能重新劃定*聯邦轄區*,而不是州政府劃邊界。
- Kalt教授認為問題很容易解決,他都替國會起草好條文了,只有3句話。因為黃石公園的問題是地理上覆蓋3個州,但行政上只屬於一個聯邦轄區,而聯邦轄區是國會划出來的,那隻要讓國會重新劃一次,把分屬3個州的土地分別劃給3個相應的行政區就可以了。(據我推測)說這個問題複雜的議員是不想管這事兒的議員,因為直說這事兒挺簡單但我不想管的話會遭受批評的。
- 確實會涉及到第九巡迴法院,但立法方面的根本矛盾解決了,執法方面就好辦了。
在現實中,2007年,一名叫做 Michael Belderrain的男子在上述50平方英里地區因涉嫌非法射殺保護動物而遭到起訴。被告在認罪以後才恍然大悟:原來我可以死扛到底堅持要求庭審啊,倒要看看他們能讓誰來當陪審員。於是,被告向上訴法院要求撤銷先前的認罪協議,但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案件號:United States v. Belderrain, 309 Fed. Appx. 259, 由於本案爭議焦點是認罪協議的有效性,所以法院並沒有正面回應Kalt教授提到的矛盾。)
- Michael David Belderrain是在2005年殺死了兩隻麋鹿,不是2007年。
- Belderrain不是在「上述50平方英里」內犯得事兒。50平方英里指的是愛達荷州和懷俄明轄區重合的地區,他殺麋鹿的地點在蒙大拿州和懷俄明轄區重合的地區,那片地有260平方英里。
- 只有約40個人住在260地區,要組一個陪審團的話還是挺有難度的,所以Belderrain還是想利用這一點,要求由蒙大拿州的陪審團裁決本案,但他的要求被法官駁回了。但不是上訴法官,就是一審法官,一審法官也正面回應了Kalt教授的論文指出的這個矛盾,法官的回應大意就是:這挺有意思的,但我辦案不能按這來,否則我就辦不了這個案子了。於是Belderrain就被判了4年。Belderrain後來確實上訴了,但上訴的理由不是陪審團問題,他的認罪協議禁止他就陪審團問題上訴。上訴法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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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get away with murder in part of Idaho
There"s a Section of Yellowstone Where You Can Get Away with Murder
那就可以去那裡玩真實版的 絕地求生 大逃殺. oh yeah.
黃石公園某些區域的地理位置特殊性和歷史遺留問題,導致那裡成為「四不管」地帶。
不是在那裡不犯法。而是犯法了也沒辦法把你抓起來。
前面的答案已經說明白了。誰說的沒事?上次我在黃石公園吐了口痰還被罰了10 塊錢。說是黃石正在創辦衛生城市
根據高票王律師的講述,假設兩個積怨已深的人口頭約好在那個區域徒手決鬥,一死一逃。並且活下來的那個人死扛到底,那麼的確是很難定罪。不過這種情況基本為零吧。
早年朱時茂陳佩斯有個小品叫胡椒面還是辣椒面我忘了,反正就是朱時茂自帶了胡椒面吃餛飩,被陳佩斯誤解,以為胡椒面是店裡的,朱時茂試圖阻止陳佩斯往自己碗里加胡椒面,被陳佩斯以暴力強制,用朱的胡椒面瓶子在自己的碗里放了胡椒面。最後是朱認倒霉帶著胡椒面瓶子走人,陳大喊一聲有人把胡椒面瓶子拿走啦,發現沒人管,一怒之下把餛飩碗順走了,小品結束。
殺人有沒有罪大家心裡能不清楚嗎?順走餛飩碗才是想要的結果吧?
題主指湊不齊符合條件的陪審團吧(似乎要求兩個州的戶口) 這個遺留問題只是沒人理所以放在那罷了 判個法律違憲或者新確立一下管轄權並不是做不到
在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0268722/answer/253130292
問題下我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了。首先,問題所說的僅僅是「可能是」。這來源於密歇根州州立大學布萊恩·卡爾特在2005年發表於《喬治敦法學雜誌》上的一篇論文:《完美犯罪》。
在這裡,我們首先要指出的是:
1、美國黃石公園是聯邦保留領土(hereby reserved and withdrawn),但美國國會將司法管轄權劃歸俄懷明州。2、《第六修正案》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權要求由犯罪發生地和管轄區的州陪審團予以迅速且公開的審判。在論文中他指出, 嫌犯有權要求犯罪發生地和管轄權所在州的居民組成陪審團。而整個黃石公園都歸懷俄明州管轄,包括愛達荷州的這部分(死亡地帶)。於是陪審團員必須既是懷俄明又是愛達荷州的居民,而符合這個條件的沒有人,只有動物。基於此問題可以干擾法庭運轉,導致審判無法進行。
但同時他也指出,聯邦政府可以採取別的辦法,如:
鼓勵其他居民遷入該地區以「共謀罪」(美國對該罪的認定側重於口供)審判(如果可能的話)等等。
在論文出版之前,他已經將相關意見送到美國各個部門,但是司法部對此反應冷淡,並稱這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可能相關機構已經有了應對的方法。
當然了,在黃石公園下黑手其實不需要這麼麻煩,直接找個強酸性池子扔進去比這有效的多。當然,至少對於黃石國家公園,至少仍有一個(或以上)司法機關可以審判犯罪嫌疑人,然而在三十年前,美國有個地區甚至沒有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比黃石還要刺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0268722/answer/253130292答案在這裡,關於牛蛙縣的故事。臨時翻了一下中文資料,感覺如下:
首先被害人得先去那個鳥不拉屎的無人區 那地方肯定沒公路 估計得開拖拉機上去
然後謀殺者需要臨時起意在那裡犯案,事先不能在非無人區做準備
所以政府懶得管可能也是有理由的
起碼在south park不犯法
在南方公園殺人無罪是真的
那50平方英里里不是還有狼和熊嗎,那好辦,把罪犯扔進去,開局只有一個破褲衩,讓狼和熊組成的陪審團決定是否吃掉他
巨人說「你不可以打他」,「不可以打,沒說不可以殺」,於是你殺了他。巨人二話不說一巴掌呼過去,拍死了你。「沒說不代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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