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干翻一片法律學生的案例?

剛才看到一個挺複雜的(盲人買媳婦那個),還有哪些比較有特色、讓學法律的同學抓狂的案件?

名詞解釋:干翻,指的是如果把這案例作為考題,會讓很多人答錯答不全導致丟分。。。

p.s.大家出題時最好帶上參考答案。


當年考過愛的春夏秋冬:

A市富豪陳大山於1997年創立經營大山集團,並育有兩子兩女,大女兒陳春、二女兒陳夏、大兒子陳秋、二兒子陳冬。陳春大學畢業後即進入大山集團,深得陳大山的信任,被任命為總經理。陳冬作為公司副總,協助陳春處理集團事務。陳夏自高中起即被陳大山送去美國留學。陳秋在A市國企順達商貿公司採購部工作。

大山集團以水果起家,但陳大山希望集團能夠實現多元化經營。為此,陳春從2003年開始努力拓展醫藥市場,投入巨額資金研發治療頭疼的新葯「真靈」,由於技術底子薄弱,屢試不靈,為了避免前期投入打水漂,又考慮到雖然成分不符但試驗結果對人體無害。於是,陳春同意了技術部門的建議,將試驗品包裝成治療腳臭的「真香」出售。萬萬沒想到,「真香」的市場反應出奇的好,實效遠遠超過了一般的腳臭葯。陳大山大喜,決定成立專門的製藥廠,由陳冬負責,擴大生產。為了籌措資金,陳冬決定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向集團內部員工集資。在說明大會上,陳冬並沒有披露技術部門尚未搞清楚為何本來用於治療頭疼的「真靈」會對治療腳臭有奇效這一秘密。由於市場熱賣,前景可觀,公司員工紛紛出資並介紹親友加入。陳冬對此樂見其成,製藥廠籌得巨款後購入國外生產線進行生產。

2005年3月,陳大山決定由陳春負責將企業上市。期間,出現了個別患者懷疑因服用「真香」而出現腳部萎縮的問題。但是陳春認為這只是個例,在招股說明書迴避了「真香」面臨的藥理風險問題,公司順利上市。兩年後,關於「真香」的投訴越來越多。2007年6月,某國際公共衛生組織官員何番帶隊到大山集團調查,發現公司秘書米蘭竟是昔日同窗。陳春了解兩人關係後,向米蘭開出當月十倍工資獎金,要求米蘭與何番發生關係,米蘭為了幫助男友還清賭債而同意。何番與米蘭春風一度後,又提出長期保持性關係。米蘭拒絕,何番惱怒,表示要深查大山集團。陳冬找到米蘭,以偷拍的米蘭與何番的床照曝光相威脅,逼迫米蘭滿足何番的要求。無奈之下,米蘭又多次與何番發生關係,終因覺得對不住男友而服毒自殺。何番於2007年8月離開大山集團,調查中止。

米蘭的男友賀石得知女友自殺後大慟,深夜借酒澆愁,大醉後駕駛摩托車在環路上高速飆車,與剛剛回國駕車的陳夏相撞後受輕傷,被陳夏送進醫院。陳夏為賀石的頹廢氣質所迷,整日糾纏,並提出可介紹賀石進入大山集團。賀石假意接受陳夏表白,並加入大山集團,其實是想找到米蘭自殺的真正原因。陳夏回國後發現,因為陳大山信任陳春讓其主持集團業務,導致陳秋與陳春一直關係不和。陳夏勸說陳秋應該努力運用在國企採購部門的權力,幫助家族企業發展,以取得父親的信任。陳秋深以為然,在陳夏的建議下,2007年10月,陳秋代表順達公司以高價從大山集團訂購了1000噸水果。12月,在對「真香」的藥理風險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陳秋又與大山集團簽訂了大批量的「真香」採購合同,準備外銷。由於順達公司從大山集團採購的水果進價太高,銷路阻滯,大部分水果爛在倉庫中。而「真香」被出口到非洲後,部分黑人短跑健將因服用該葯而腳部萎縮,嚴重影響了奧運會成績,順達公司為此支付大額賠款。2008年11月陳秋被國企開除,回到了大山集團。

陳春、陳夏、陳秋和陳冬兄弟姐妹四人,在公司內部展開各種明爭暗鬥。陳春為了報復陳夏和陳秋的結盟,遂主動勾引賀石。賀石自己在外開設了一家大通公司,想通過陳春與大山集團簽訂合同,陳春懷疑大通公司的實力,賀石偽造了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合同簽訂後賀石又將業務轉手給他人,雖然最後完成了訂單,但是陳春發現產權證明為假,不想再與大通合作。然而,此時的陳春已經在與賀石的感情中難以自拔,在賀石表示要自殘的威脅下,陳春只得同意繼續與大通公司簽單。陳夏發現賀石與陳春的關係後大受打擊,決定報復陳春。2009年5月,陳夏將陳春帶回家的公司核心技術信息外泄與大山集團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陳大山發現陳春與缺乏實力的大通公司簽約,加之商業秘密外泄,對陳春非常失望,暫停陳春在公司的職務。賀石漸漸喜歡上了陳夏,遂向陳春提出分手,陳春急於挽留,向賀石透露大山集團正在與外資合作準備資產重組的消息。2010年4月,賀石在與大山集團股票停售前買入500萬元。

2011年2月,大山集團重組計劃失敗,股票復牌後不漲反跌,大山集團開始走下坡路。陳春酒後說出了「真香」的藥理風險和米蘭的自殺真相。賀石聯繫何番,以米蘭之死相威脅,要求何番重新調查「真香」。2012年5月,何番再次回到大山集團,深入調查後表示,「真香」危及人體健康的風險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對神經系統帶有難以逆轉的傷害。陳大山得知調查結論後極為震驚,一方面以提供給何番1%的大山集團的「乾股」為代價,要求何番不公布調查結論;另一方面重新重用陳春,讓其加大「真香」的銷售速度,打算在該品牌破產前最後斂財。陳春掌權後最後提出與賀石複合。賀石想到米蘭的死,決定報復陳春,在灌醉陳春後唆使何番冒充自己與陳春上床,陳春在醉酒狀態下誤以為何番是賀石,於是與何番發生關係,醒後後悔不已。賀石對其嘲弄挖苦,陳春衝動之下跳樓,未死但摔成植物人狀態。

2013年8月,賀石到醫院看望陳春時心生悔意,覺得不如讓陳春早日結束這種雖生猶死的狀態,於是拔掉陳春的輸液管。恰好此時,陳大山和陳冬到醫院看望陳春,發現後趕緊制止。

陳大山、陳冬與賀石三人廝打在一起,陳大山在被賀石擊中鼻部後流血,昏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鑒定結論:陳大山存在高血壓性並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因糾紛後情緒激動、頭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導致機體反激反映,促發有病變的心臟驟停而死亡。)陳冬衝出醫院追打賀石,賀石跑到馬路對面出言辱罵陳冬,大叫:「有種就追過來!」陳冬被激怒,不顧紅燈橫穿馬路時發生車禍,被撞成重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司機對此事故不負任何責任。)

2013年12月,陳秋主掌大山集團,聘請何番擔任顧問。賀石召開新聞發布會,將「真香」的藥物風險全部公開。大山集團四面楚歌。2014年3月,陳秋不得已申請企業破產,清算組進駐期間,陳秋與何番合謀,偽造了一份大山集團虧欠某國際公共衛生組織500萬元的債務。事發後陳秋、何番被警方帶走。賀石得知陳夏要出國,遂購買同航班機票,在飛機上向陳夏懺悔和告白。但是,因家破人亡而心灰意冷的陳夏,覺得一切因果皆出於賀石與自己的相遇,萬念俱灰之下臨時起意,謊稱身上有炸藥,逼迫機長飛往太平洋上某個小島,飛機改線後失聯。

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

後來它在網上火了,才知道這是北大法學院刑法老師車浩的四大神作之一。

附上另外三則:

愛的東西南北:

  1977年冬天,中國恢復高考,周小東、吳小南、鄭小西和王小北經過激烈競爭,考入西京大學法律系。1978年春天入校,被分至同一件宿舍。四人志向各異,但都珍惜機遇,發奮讀書,同窗四載,互相砥礪,結下了深厚友誼。1982年大學畢業,周小東被分配至西京省政府辦公廳調研室工作,鄭小西留校任教,王小北被分配至市檢察院,吳小南則陰差陽錯進入國有鋼廠。四人約定各自努力奮鬥,每十年一聚。

  轉眼幾年過去,吳小南成為鋼廠副廠長。1985年3月,西京著名「倒爺」蘇三找到吳小南,請其幫忙以統配價格批100噸鋼材,吳小南看在發小的情面上,為其弄到批條。一個月後,蘇三到吳小南家塞給其2萬元表示感謝。吳小南感到意外,幾番推辭之後收下,由此開始不滿穩定的收入,希望改變現狀。1987年,全國興辦起承包制,吳小南幫助蘇三取得鋼廠承包權,協定每年上繳國家200萬,超額利潤五五分成。一年之後,企業盈利400萬元,蘇三與吳小南商議,謊稱盈利300萬元,上繳200萬元後再分給國家50萬,實際餘利由二人均分。在吳小南的支持下,蘇三以此方法順利承包鋼廠五年。

  1992年2月,鄧小平發表南方講話。國發印務公司試點股份制改革,吳小南調任該公司經理。上任伊始,即以蘇三名義成立另一家印刷廠,將國發公司的一部分業務轉介給該印刷廠,吳獲利數十萬元。半年後,吳小南對國企再無留戀,辭去公職,下海創業。憑藉多年經驗和人脈,迅速建立起多元化業務的小南集團。1992年12月,意氣風發的吳小南召集大學同學十年聚會。在聚會上,吳小南見到了畢業時分手的大學戀人莫小君,知悉莫小君已嫁給鄭小西,但因性格不合常年冷戰。此次聚會使得吳莫兩人舊情復燃,也讓一直暗戀莫小君的王小北黯然神傷。

  1993年1月,莫小君向鄭小西提出離婚,鄭不同意。莫小君決然離開,搬至吳小南住處,兩人開始同居。鄭小西深受刺激,認為莫是嫌自己清貧,此時正值海南房地產大熱,遂決定也下海實踐一把,於是找到調任市發改委的周小東,謊稱父母手術需要錢,向周借款。2月,周小東從單位轉出30萬給鄭,囑其三個月內歸還。鄭小西攜款赴海南炒樓。1993年6月,海南房地產泡沫破滅,鄭小西全部賠光,無奈之下,只得向周小東謊稱自己已備好還款,但遭遇竊賊,被洗劫一空。周看出鄭撒謊,但基於多年同學感情不忍揭穿。吳小南得知此事,主動找到周小東還款解圍,但叮囑周對周鄭保密。

  1997年香港回歸,時任副市長的周小東赴港參訪,結識了亞姐季軍樂菲並為之傾倒。樂菲的真實身份是P國間諜,與周小東春風一度後,以幫助家族企業去內地投資為由,向周小東索求關於西京省改革的國家秘密,周小東百依百順,向其提供。1997年10月,樂菲隨周小東回到西京後,周小東介紹樂菲到小南集團工作,雖不上班但領取薪酬。半年後,周小東始發覺樂菲身份,吃驚之下找吳小南商量,吳建議周除掉樂菲,消除仕途後患。1998年6月,周小東在遞給樂菲的酒中下毒,樂菲昏迷後,周誤以為樂菲已死,遂找來吳小南處理後事。吳小南開車將樂菲拉到郊外埋屍,樂菲最終因窒息而死。吳小南的埋屍過程碰巧被和檢察院同事一起郊遊的王小北發現,但他沒有驚動吳小南,反而借口勸同事換了路線,離開此地。

  此事過後,周小東不近女色,全心工作,很快升任市長。2001年中國入世,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周小東為吳小南提供信息,幫助其搶得與海外企業合作先機。在周的幫助下,吳用集團大廈作抵押,雖超出價值向數家銀行重複擔保,仍取得數十億貸款,償清借貸後企業加速發展,成為西京商業巨頭。2002年12月,吳小南再次召集畢業二十年聚會。自海南事件後回歸高校、已成為學界名流的鄭小西,見到吳小南和莫小君一起出席,心情鬱悶,借酒消愁。吳小南也感到難以面對昔日好友。王小北提議,讓兩人像大學時那樣打架出氣,吳小南表示,只要鄭小西能原諒自己,甘願被打。鄭小西借著酒勁,痛毆吳小南,吳不還手被打成骨折(輕傷)。鄭小西卻聲稱不寬恕,周看不下去,遂道出吳當年幫鄭還款一事,鄭小西懊惱離去,放言在不參加同學聚會。

  2003年3月,SARS驚現西京城。吳小南決定聯合另一商界巨頭陳大山,開發研製抗SARS新葯。小南集團和大山集團聯手入主已經上市的某醫藥企業,分別為第一大和第二大股東。後因爭奪董事會席位,雙方翻臉成仇。吳小南通過媒體,誇大甚至捏造大山集團生產的「真香」藥品存在致命風險的消息。陳大山請示市委書記趙豐收(大山集團的後台)後,拋出小南集團為周小東代持部分股權的重磅炸彈。

  2008年1月,吳小南被立案調查並採取強制措施,莫小君找到周小東求助。周小東決定兵行險棋,設計搬倒趙豐收。2008年5月,莫小君委託律師黃九以辯護人的身份會見吳小南,暗示其可暫作出不利於周小東的口供,伺機再翻供。同時,周小東授意莫小君帶著錄音筆親自去找趙豐收,佯言吳願意倒戈出賣周小東,並以奧運場館附近的豪宅相贈。作為投靠趙豐收的投名狀。趙豐收已經通過公安局了解到了吳小南的口供變化,遂信以為真。接受了房間鑰匙。又為莫小君姿色吸引,遂以保吳小南平安為砝碼,向莫提出性要求。莫小君逼不得已只好答應。並訂好一家酒店。趙豐收和莫小君發生關係後頗為得意,誇耀自己在西京的勢力範圍,以及陳大山為其在P國購買別墅等隱私。整個過程都被周小東事前布置好的攝像機錄下,莫小君將錄音和視頻寄到西京省紀委。2010年1月,趙豐收被雙規後移交檢察院,由於趙豐收供述反覆,已經成為副檢察長的王小北指令下屬用手銬將趙的手和腳靠在一起,保持該姿勢一夜之後,趙豐收全部招供。

  王小北明知吳小南可能涉嫌犯罪,但基於同學感情,決定對吳小南做不起訴處理。2012年5月,周小東升任西京省副省長,作為趙豐收的老領導,西京省委書記孫天宇知道趙的落馬與周有關,且聽聞周昔日與某亞姐的交往,決定通過吳小南徹查周小東。2012年10月,小南集團被人舉報捲入「地溝油」事件,吳小南再次被捕。公安局刑警李大和王二奉命到吳小南家搜查。因西京堵車,兩人坐地鐵前往,不料被4號線上的慣偷錢四盯上,李大放在衣服里的200元錢和搜查證被偷走。兩人到了吳家後,莫小君要求出示其證件,兩人這才發現搜查證丟失,莫小君懷疑其身份,遂取水果刀威脅和阻攔,李大強行制服莫小君,王二進入屋內搜查,最後取走莫小君的筆記本電腦等物品。

  莫小君找到公安局的朋友江五,想將扣押財物取回。江五疏通關係未成功。只得將部分扣押物品偷出,準備第二天交給莫。回家後,江五又臨時起意,將筆記本留給兒子江小五使用,把其他物品交給莫小君時,聲稱筆記本暫未發現,江小五在將筆記本拿給鄰居侯六修理時,被侯六發現了電腦內隱藏的趙豐收和莫小君的性愛視頻,侯六查到該視頻的男女身份後,給莫小君打電話,要求莫小君帶5萬元現金換回視頻。莫小君被迫答應,帶錢到候六家後,卻被人從背後打昏後強姦。

  莫小君醒後報案,案件被移送至檢察院,王小北聞知莫小君受辱,又見侯六拒不承認,難耐怒火,在訊問侯六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侯死亡。檢察長曹明向來器重王小北,為了保護他,讓法醫白七開了侯六心梗突發的假證明,按照一般違紀行為對王小北予以降職處分。兩個月後,網上忽現當年莫小君和趙豐收的性愛視頻,經查,系江小五放到色情網站「天國樂土」上,且已通過會員收費獲利數萬元。江小五在被捕訊問中,坦白自己當初打昏並強姦莫小君的經過。王小北這才知道冤枉了侯六,心灰意冷,自覺在機關內再難容身,遂辭去公職,下海做了律師。莫小君亦在視頻流出後失蹤。

  2013年,中國掀起反腐風暴。西京省委書記孫天宇退休。鄭小西在西京省檢察院掛職結束後繼續留任,被委派為吳小南專案組成員之一。案件調查進入深水區,但吳始終不肯供認與周小東相關的情況。周小東希望救出吳小南,也為自己的仕途擔憂,他認為破局的關鍵在於剛剛退休但仍對西京有重大影響力的孫天宇。周小東從孫天宇原秘書羅八處了解到,孫退休後痴迷德州撲克,但遍訪高手不得。2014年9月,周小東經人引介,認識了一個剛從海外歸來的面容已毀但牌技高超的「賭王」石賀,遂組局邀請羅八打牌,期間石賀利用千術騙取羅八5萬元,羅八懊惱之餘,將石賀引薦給孫天宇。石賀時輸時贏,按周小東計劃自然地輸給孫天宇百萬餘元。孫已通過羅八知悉石賀的背後是周小東,對此心領神會。

  2014年10月,周小東拜訪孫天宇,請孫在吳小南案上幫忙,孫天宇允諾。11月20日,周小東接到鄭小西電話,得知吳小南知道莫小君受辱失蹤後受到刺激,精神瀕臨崩潰,開始供出為周小東代持股份系「乾股」等問題。周小東聞訊後半晌無語,明白大勢已去。12月29日,周小東、王小北和鄭小西突然接到失蹤兩年的莫小君的簡訊。信中表示,當年對不起鄭小西,也明白王小北的心意,但與吳小南確系真心相愛。一系列事件讓自己身心俱疲,本已無顏再面對吳小海和眾同學,可是人生不能總是逃避。莫小君祈求三人念在同學一場,協力救出吳小南。同時向三人發出聚會邀請,相約一起跨年夜,以紀念畢業三十年。

  2014年12月31日下午,準備會後赴約的周小東,在會議上被紀委人員當場帶走。當晚23時許,莫小君站在西京廣場觀景台上,靜靜地等待燈光秀和昔日同窗的到來……

  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

一生何求:

  某市交警甲大婚臨近,提拔在即,將於2000年6月8日隨領導出國考察,出國手續均已辦好,只待歸來即與女友成婚。臨行前一天(6月7日)中午,甲赴朋友婚宴,因開車,席間拒不喝酒,惹來同席的張三不滿,遂趁其不備而在其飲料中摻入大量白酒,甲喝後方才察覺,但因心情好便未與張三計較。甲回家路上,已發覺酒勁上涌,頭有些發昏,但未在意,繼續前行,結果在拐彎路口處颳倒行人A。雖未造成A傷害,但甲亦驚出一身冷汗。趕緊將車停在路邊,取出酒精測試儀一測發現,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85mg/100ml,於是買來幾瓶礦泉水猛喝,並用路邊衛生間的冷水沖頭,再測含量降至70mg/100ml時又重新駕車上路。但是酒勁仍存,在下一個十字路口處未能踩住剎車,闖了紅燈,將行人B撞成重傷,奄奄一息。甲大驚失色,趕緊將B抱上車開往醫院,但是在醫院門口,甲又擔心暴露身份將來被追究責任,遂將B放置在醫院門口希望被他人發現送去救治,自己旋即離開。一小時後,B被醫護人員送往急救,但未能救活(從B當時的情況來看,即使沒有耽擱救助時間也未必能救活)。

  甲離開醫院後,心神恍惚,結果又與前車追尾,造成前車司機C生命垂危,甲在送C去醫院的路上,越想越鬱悶,覺得今天遇見的都是索債人,一怒之下,調轉車頭,開往一僻靜處,將C丟擲車外即離開(後C因未得到救治而身亡)。甲開車回到自己小區地下的停車場,想起這一天發生的各種變故,悲從中來,覺得自己人生已毀,趴在方向盤上大哭一場後睡去。清晨醒來,甲心情悲涼,既然造化弄人,自己也要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甲帶上護照和全部積蓄,準備隨團出國趁機出逃。臨走前甲決定徹底地釋放自己的情緒,遂加足油門,在地下停車場里橫衝直撞,當場撞翻了3輛轎車,某私家車主D剛從車裡出來,也被甲撞翻在地(事後檢查為重度腦震蕩)。甲全然不顧,高速揚長而去。

  甲隨單位領導到乙國丙市後,旋即逃離,整容易名,在丙市蟄居下來做各種生意。轉眼5年過去,甲在丙市形成氣候,期間採用向丙市警察局長行賄等手段,逐漸成為黑白兩道通吃的「大佬」。但是由於思念未婚妻E,故始終未婚,又怕給E帶來麻煩,因此也始終未與之聯繫。2005年,甲終於難捱思念,遂派人回中國打聽故舊情況。卻得知未婚妻E早已與張三有交往,在2000年甲出國三個月後即與張三結婚,如今已為人母。甲由愛生恨,產生了報復之意,決定設計殺害E一家。甲令手下查明張三的生活習慣和上下班時間,得知張三煙不離手,且每天6點到家,E在下午4點之後,則一般會陪孩子F睡覺等張三回來。2005年6月8日,甲在乙國令手下王五在張三下班前一個小時,趁E熟睡之際,潛入E家中,釋放煤氣並封好門窗後離開。至6點左右,E和孩子F因煤氣中毒陷入深度昏迷狀態。此時,張三叼著煙打開房門,火星引爆煤氣,導致E、張三與孩子F全部身亡。與此同時,爆炸亦波及E的鄰居G家,造成G的重傷。

  事後不久,甲在乙國偶遇其與E曾經的共同密友李四,從李四口中得知,當年甲出國之前,E已有孕在身,只待甲回國後再告之以給甲驚喜,誰料甲一去不返,音訊全無,E肚腹日隆,為掩人耳目,不得已接受張三求婚,後產下F,實為甲之骨肉。而E多年來心中對甲思念不已,與張三生活得也不幸福。甲得知真相後,如五雷轟頂,追悔莫及,痛苦之餘,心灰意冷,覺得人生再無意義,將剛成立的集團公司的註冊資金8000多萬全部抽出,大部分捐給慈善機構,另餘3000多萬攜帶回國。回中國後,甲出家為僧,隱居在某寺。轉眼5年過去,甲已成為該寺方丈。2010年6月8日,因寺廟所在省份發生百年難遇大地震,多所民居學校坍塌。甲遂將3000多萬元全部捐出,興辦10所小學。因捐資額巨大且身份特殊,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甚至懷疑,警方經調查,發現了甲的真實身份,又發現在甲任寺廟方丈期間,曾收受小和尚H(富二代)贈送的書畫價值共計5萬元,為該小和尚引薦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學研究院深造。問甲的刑事責任。

甲的一生前傳:

  1975年5月5日下午4時,18歲的少女郭芳站在5樓樓頂,望著樓下的人群。自幼父母雙亡的她因幼師畢業後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鬱結,要跳樓自殺。因眾人圍觀致使交通堵塞,路過此地的張某對樓頂的郭芳大聲起鬨嘲諷,催促其快跳下來。郭芳受其刺激,腳又向前邁出了一步。在樓下一直不斷勸慰郭芳的楊海(公務員,對郭芳暗戀已久)見狀大驚,遂抄起磚頭將正在起鬨的張某砸暈(輕傷)。郭芳一下子清醒過來,放棄了自殺。

  楊海勸說郭芳找個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說自己最渴望當幼師。此時,耿某因地產開發的事情有求於楊海,被其拒絕。事後楊海想起郭芳的願望,又電話聯繫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應在小區中加建幼兒園,並願意介紹師資。耿某接到電話喜出望外,滿口應允,表示願意承擔一切建園費用,只要介紹一個園長即可。後在地皮審批過程中楊海為耿某提供了幫助,綠城小區於1977年1月順利建成。楊海讓耿某聯繫郭芳,但不要提自己。1977年3月,郭芳擔任「明天幼兒園」的園長,設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車,雇孫某為司機。5月7日,孫某駕駛時因闖紅燈而與其他車相撞,車內兩名幼童和一名老師當場死亡,孫某驚恐之餘,拾起車內師生留下的財物,直接竄逃外地。消息傳來,楊海擔心郭芳受到牽連,遂為其提供財物讓其在警方開始調查之前,就逃離A省。受此事影響,楊海入獄,從此與郭芳失去聯繫。

  郭芳逃到C省後,找過幾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辭退,愈發對人生感到失望,開始在夜總會中賣淫。1979年4月,郭芳與趙某相識。趙某提出將自己的一間小屋無償借給郭芳供其賣淫,條件是郭芳要隨時滿足其性要求。郭芳答應。8月12日晚,趙某酒後敲郭芳房門,郭芳不願開門,趙某欺騙說是進屋取東西,待開門後,不顧郭芳反抗而強行與之發生關係。事後,郭芳哭稱要告發,趙某提出雙方早有約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雙方的爭吵驚動了趙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聽到隱情,怒火中燒,決定伺機報復郭芳。

  1979年9月初,郭芳發現自己懷孕,又驚又喜,為了孩子,決定不再賣淫,靠做鐘點工勉強維生。懷胎8個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個性病檢查,並介紹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醫院。余某與董某商議,為郭芳開出一份虛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檢驗報告。郭芳拿到報告後大驚,問詢董某後得知艾滋病患者的產嬰基本上也是病毒攜帶者。萬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繼續生活的勇氣,打算與腹中的孩子同赴黃泉。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擊自己腹部并吞服了大量安眠藥。碰巧趙某又來找郭芳,見其倒在血泊中,大驚失色,趕緊送醫院急救。經過搶救,郭芳生還,胎兒早產,但醫生告訴郭芳,胎兒因受外力和藥物損害而引起身體畸形,長大後會跛足。經過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決定不管未來怎樣,眼下都要努力把這個孩子撫養長大。因不知其生父為誰,故未賦其姓,只名之為甲。

  郭芳出院後,搬離趙某住處,並決意重新在夜總會賣淫,通過這種方式將艾滋病毒傳播給那些尋花問柳者。1981年7月,郭芳結識了馮某。馮某對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與郭芳長期交往。郭芳正想將艾滋病傳染給這類男人,遂答應馮某的請求。1981年9月,兩人開始同居。此後一年,馮某對郭芳照顧有加,郭芳逐漸被其感動。此時,余某出現,以將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訴馮某相威脅,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沒有錢,於是對馮某撒謊說自己老家親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錢,馮某拿出5000元送給郭芳救急並表示無需再還。郭芳大為感動,將錢給余某後,又去醫院重做檢查,結果發現沒有任何艾滋病問題。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熱情,決定以後好好對待馮某。

  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場返回時經過趙某家,見室內無人,桌子上放著一部手機,遂進屋將手機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追出,雙方爭執,郭芳取出剛從商場購買的鉗子威脅余某,將手機帶走。余某大怒,便在網路上發布關於郭芳之前賣淫的帖子。馮某見鄰居們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於是對郭芳漸生厭意,整日毆打郭芳,甚至常常採用凍餓的方式虐待甲。郭芳由於對馮某心有愧疚,從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當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余某與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給甲一個完整平穩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

  轉眼十幾年過去,甲長大到14歲。由於經常遭馮某打罵,且被同學嘲笑跛足,逐漸混跡街頭。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將75號衣櫃鑰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將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後對服務員李某自稱是高某朋友,受其所託來取東西,讓李某開第一道鎖,然後甲用鑰匙打開第二道鎖,取得錢包後,將鑰匙放回原處。從洗浴中心出來,甲用高某錢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購物2000元,又去ATM機取款,欲插卡時,發現有他人的卡未取出。於是按「繼續服務」鍵,再按「取款」鍵,從該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幣後離開。

  1994年8月,楊海離婚後與女兒乙搬到C省,聯繫親戚馮某時,意外與郭芳重逢。兩人見面後互訴衷腸,郭芳才知楊海對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聽到兩人談話,得知馮某並非自己生父,聯想到這些年馮某對自己的虐待,遂起殺心。郭芳無意中發現了甲的意圖,百般勸說無效後,向馮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禍。但馮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心灰意冷之下,郭芳決定將以往所有恩怨做個了結。10月1日,郭芳將趙某、余某、董某和馮某都約至家中吃飯,將甲和乙支開外出,楊海在酒中下毒後,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楊海外,在場人均中毒倒地。郭芳請求楊海幫她儘快結束生命,兩人來生再聚。楊海拿著刀,看著在地上痛苦掙扎的郭芳,彷彿看到了20年前要跳樓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經無法回頭。

  就在楊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剎那,甲乙正好回來,及時推開楊海。幾人被送到醫院搶救後被警方帶走。甲看到郭芳的遺書,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來了結過往所有恩怨,讓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與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親的所有苦難和對自己的愛,大慟之後,再也不做街頭混混,回到學校拚命讀書,與乙相依為命。轉眼兩年過去,1996年考上P大。2000年畢業後,放棄留在大城市的機會,回到郭芳的家鄉A省B市。女友乙在B市幼兒園成為一名幼師,甲則進入公安系統,誓做一名守護校車安全的交警。

  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

再附一個車浩老師寫的出題說明。我覺得寫的很好。

本學期的《刑法分論》課程已經結束,與同學們半年的相處很愉快。在課間答疑和教學網上的討論中,一些同學的好學敏思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我也相信,即使在那些從未提問或發言的同學中,也一定隱藏著大量對刑法有興趣也頗有心得的「學霸」和「學神」。作為老師,對此感到非常欣慰。

期末考試後,有同學表示這種考試方式很酷,也有同學向我表達了困惑。此外,關於期中試題,曾有同學提醒我留意網上的各種議論。對於一些關注點集中在劇情上的褒貶,我只能苦笑對之。我們是法學院,考的是刑法,無論編什麼樣的劇情,都是作為手段服務於考查刑法知識的目的。有些議論認為劇情不錯但是題目簡單,我也只能苦笑。以期中考試《甲的一生》為例,那題目其實不簡單。能回答出所涉罪名,只是達到最初級的、獲取及格分數的標準;題目中所隱藏的幾個深層的知識點,以北大法學院11級本科生的答題情況來看,全班同學尚無一人全部答出。至於期末考題《甲的一生前傳》,考點量和難度更是比期中題目翻了一倍。當然,或許其他院校或司考班的學生中另有高手,能夠輕鬆地秒殺也未可知。可能嗎?也許吧。

網上的議論可以不顧,但我必須要向各位修《刑法分論》並參加考試的同學認真說明的是,老師為什麼要採取這樣一種出題方式來考大家?難道真的是當編劇寫小說上癮了嗎?非也。這不是一時興起,而是有很多考慮。

首先,為什麼不考概念題或簡答題?我不太願意。因為那樣只能以閉卷的方式考查,而以刑分這麼大容量的內容來要求同學們刷夜背考點,既是為難大家,考查的也只能是記憶力和備考者的運氣而已。而且我一向認為,任何閉卷考試,都只是在找不到更好的開卷考查方式的情況下,不得已的選擇。現代社會中,法律人所要處理的材料和信息更新不窮、瞬間萬變,關鍵不是他記住了什麼或者面對客戶背出了什麼,而是他懂得如何運用法律資源來解決問題。因此,對於法律專業來說,開卷考案例可能是更好的、更靈活有效的考試方式,它最能檢驗一個人是否學好了法條和理論,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將法條和理論用於涵攝案例事實。

不過,這裡有一個前提,就是所考的案例,必須能夠勝任考查任務。如果所考的案例,翻開法典、教科書或講義就應聲而解,那這種案例考查還不如閉卷考背概念算了。這就涉及到要出什麼樣的案例的問題。我一直認為,本科生大班必修課的學習,重在掌握刑法知識的體系性;而研究生專業課的學習,則是在前述基礎上,加大對於一些關鍵問題的理論縱深。因此,本科生的案例題與研究生的案例題必然是不同的:前者重在考查出學生對於整個刑法分則的體系性了解;後者則主要考查學生對一些重點罪名的重要爭點是否掌握。

當然,作為老師,自然樂於見到同學對於刑法問題有進一步的思考和興趣。因此,所出的案例,最好既能在鳥瞰的層面考查體系性知識,以此作為中等水平的尺度,同時,也要埋伏一些更深的理論考點,留給那些想要更高分數的人。

而這就不是出幾個零散的小案例所能實現的目標了。的確,以往流行的案例題考查方式,題干大多幾行字,最多不會超過半頁紙。但是這種小案例的弊端也是顯見的。一來,只能考幾個有限的罪名,難以考查出前述所提及的對整個分則的體系性知識的掌握程度。二來,這種案例的考點非常明顯,提問內容清楚無比,只要針對問題作答就是了。可事實上,比回答問題更重要的能力,是發現問題。現實中,沒有人會把一份雜亂繁複的法律材料或者案件事實,加工剪裁成教學小案例的形式,歸納好幾個問題送到你面前來尋求答案的。律師的工作,本來就是在幾十本、數萬頁的卷宗中找出真正的法律問題,再尋求解決之道。

因此,習慣於「提問——回答」式的應試教育的人,一定要清醒過來。如果有同學告訴我說,你面對兩頁紙的題目,看不出其中隱藏著哪些問題,分不清哪些是重要問題和不重要的問題,規劃不好重要問題的答題時間和不重要問題的答題時間,那麼,我只能說,這場考試對你,已經部分地顯示出評價的功能和效果了。一直以來,同學們可能習慣了傳統的考卷,其中,5分概念題、10分簡答題、15分案例題和20分論述題層次分明,出題者給答題者指出了重點,也安排好了答題時間。可是,習慣了這樣應試的同學,走上社會後可能會感到茫然。因為無論在工作上還是人生中,都不會再有人給他出這種劃好範圍、指明分數、分配好答題時間的考題了。甚至,一些始終調整不過來的茫然者,只能又繼續去報名參加考試來尋找自信了。

所以,我想出給大家一些能夠規避上述缺點的題目。在《甲的一生》中,有10多個考點,在《甲的一生之前傳》中,有近30個考點,它們都混雜在一堆劇情里,有些考點兩句話即回答完畢,分數也只有一兩分;有些考點可能需要你大書特書,分數有六七分;但這些都未說明,需要你自己去判斷。其實,真實的法律業務,包括人生,也是如此。沒有人會為你指明哪些是重點和關鍵,也沒有人總在你身邊告訴你哪些是你要珍惜的東西。若你不能在有限的時間裡分清輕重,懂得取捨,對不起,考試時間到了,人生旅途也已到站。你輸了。

也許有的同學看到這裡會有一點點小鬱悶。其實也沒什麼,用一場學校里考試的小挫敗,換早一點認清世界的真相,很值的。那些考分不高的同學,往往是由於花了很多時間在不值得討論因而也沒有太高分值的考點上,現在你切身體悟到了這一點,以後你就會明白,人生跟考試時間一樣,四個小時看似很長,其實苦短,所以你要分清輕重,別再耗費時間和感情去從事一些不值得投入的事情(或者愛上一個不值得愛的人)等等。不然,那個結局會比考低分悲慘得多。(當然,很快你們就會看到了,老師希望藉此讓大家切身體會這個道理就行了,至於給的分數,還是很仁慈的。)

此外,追下去的疑問可能還有,就算是出一個能夠考查體系性知識和發現問題能力的大案例,有沒有必要非要編那麼兇殘狗血的劇情呀。那麼追求故事性,會不會喧賓奪主呢?這到底是刑法題還是編劇題呢?其實,這裡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我一直想向大家講但是沒有機會說的,如今,就寫在這裡作為這半年相處的臨別贈言吧。

我在前面說,開卷考案例之所以可取,是因為「它最能檢驗一個人是否學好了法條和理論,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將法條和理論用於涵攝案例事實。」這話沒錯。可是,對於一個真正的法律人的教育而言,特別是對於刑法的學習來說,學好法條、理論以及涵攝技術仍然是不完整的,那只是一半而已。這一半只是教會了你作為職業者的技術,那麼,剩下的那一半是什麼呢?要想回答這個問題,先來回顧一下刑法學史上那場最著名的「學派之爭」。

19世紀末20世紀初,刑法學說史上曾經出現過一次最重要的、甚至可能唯一夠分量的「學派之爭」。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舊派與新派之爭,也稱為古典學派與近代學派之爭。舊派中的代表人物包括貝卡利亞、費爾巴哈、邊沁、康德、黑格爾等。這一派的理論原點,是人有自由意志,因此能夠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相對應地,刑罰的目的在於給予這個自由決定犯罪的人以報應,同時,威懾那些能夠自由決定的人不要犯罪。在方法論上,既然每個人都是意思自由的主體,都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因此,無論是張三殺人,還是李四殺人,在刑法上都被抽象成一個面目一致的行為人A在殺人。為了實現法治國的罪刑法定理想,避免法官罪刑擅斷,古典學派要求司法者和解釋者只關心抽象的A犯了什麼罪,而不需要考慮具體的張三、李四或王五為什麼犯罪。這就是方法論上所說的「抽象人」。我們通常所講的「行為刑法」,就是以「抽象人」為基礎,引入「科學」的視角,將行為視作一種客觀對象,設計一套邏輯嚴密的理論體系,來逐層解剖每一個犯罪行為。

我們今天在課堂上所講的三階層也好,四要件也罷,以及刑法教科書上的各種知識,根本上來說,都是古典學派的傳承,都主要是在用一種科學和邏輯的眼光,不斷發展各種解釋觀點,完善刑法理論的體系性,提升刑法學的技術含量。我在試題裡面設計了近30個考點,對這些考點的理解和回答,都是在考舊派傳統的刑法理論。

與之相對,19世紀末期的歐洲,出現了另外一批驚世駭俗的人物。這些人鄙夷舊派的觀點,認為那些只關注犯罪行為本身的理論,都是書齋里的邏輯推演,面對社會變革中犯罪急劇增長的情況根本無能為力。於是,這些思想家將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的個性以及這些人為什麼會犯罪的問題上。這被稱為是刑法學的近代學派,或稱新派。代表人物包括龍勃羅梭、菲利和加羅法洛等等。龍勃羅梭從人類學、遺傳學的角度來研究犯罪原因,著眼於犯罪人的身體特徵特別是頭蓋骨的特徵,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義大利犯罪學家菲利則認為,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那只是一個純粹的幻想和假設,人的行為都是人格與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總之,犯罪人決不是面目整齊劃一的、無差別的「抽象人」,而是一個個具有鮮活個性特徵的「具體人」,他們的人格和犯罪原因相差迥異。

在新派學者眼中,一個人犯罪並不是自己的意志自由決定和選擇的結果,而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是各種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這些原因中包括犯罪人自身的、主觀的原因,如年齡、性別、遺傳等;也包括客觀的、外界的原因,如經濟關係、職業地位關係、貧富懸殊、失業、人口密度、人種差異、政治、教育、宗教、風俗習慣等。其中,社會環境被認為是產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於外界原因的影響,通過犯罪人自身的條件,形成他們的惡性,從而導致犯罪。依照新派學者的思路,會得出以下結論:第一,人們不能只關注針對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析,因為那無助於減少犯罪;相反,更應當關注犯罪人,關注這些人犯罪的原因,由此改變引起犯罪的社會環境,才能有效減少犯罪。第二,刑罰不應當是冷酷無情、以血還血的報應,因為報應對於一個意思決定不自由的人來說,既不正義,也不可能有威懾的效果。刑罰的目的應當在於教育和改造,因為那個受到外部各種因素影響而犯罪的人,他本身也是一個不幸的人。

古典學派與近代學派的對抗,本來一開始被認為是在刑法學內部的爭論,但是到最後,這種學派之爭由於基本假設、價值觀念和方法論上的根本對立,形成了兩種完全不同的研究「範式」,再企圖用一門學科的基本性質來規定住兩者,已經非常困難。「一山難容二虎」,分家勢在必行。近代意義上的犯罪學猶如衝突天庭管制的齊天大聖,從刑法學中脫胎而出,從此自立山頭,與刑法學漸行漸遠(在歐洲,犯罪學還算是法學院的課程;在美國,則被劃入社會學領域)。而刑法學經此學派之爭,重新回到舊派的軌道(被稱為後期舊派),龜縮為規範法學,研究對象只集中在對行為的法律解釋,研究方法主要是教義學分析。從此,刑法學與犯罪學之間劃地為營,不再開戰,也幾乎老死不相往來。

在今天國內的法學院和法學界,規範性的刑法學屬於顯學,而犯罪學地位邊緣。一方面,犯罪學的理論研究沒有併入社會學的研究傳統,一直鮮見原創性的思想,同時,在缺乏雄厚的人力財力支持的情況下,犯罪學的實證研究也很難取得成果。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對新派思想不以為然,覺得那不過就是人文主義的悶騷,根本沒什麼技術含量。只有古典學派中那種條分縷析、精細入微、具有邏輯性和雄辯性的體系性論述,才算得上有智力挑戰和技術含量的學問。在對待犯罪的問題上,專業人士應當只關心「法律問題」,只需要客觀冷靜地分析抽象人A的行為是否滿足不法和責任,這種體系性檢驗的工作,才是專業范兒。總之,不摻雜情感的技術分析,才是好的分析;越冷酷,越酷。

規範刑法學的「技術流」之路沒有錯。尤其是對於一個司法許可權不清晰、定罪量刑技術還非常粗糙的國家來說,只有堅守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理論的精準化,才談得上人權保障的理想,因此,體系性和技術問題,怎樣強調都不為過。這學期,我們在課堂上和教學網的討論版上,都是圍繞著刑法學的各種理論問題,從技術層面討論種種觀點。

不過,我始終認為,近代學派的思想有其獨特的重要價值。一個理想的法律人,他不能只是一個技術嫻熟的法律工匠,也不能是一個僅憑著精湛的專業技能來冷靜分析案件的機器。就如同缺乏醫者父母心的醫生,即使技術再好,也不能成為一個「大醫」一樣,面對各種犯罪,法律人也不能只是關注法律本身,卻對案件中的「人」漠視無睹。在作為前提的專業技能之外,他還應該有一種悲天憫人的情懷,有一種對人情世故的洞悉。他應該懂得,冷漠和仇視只會帶來更多的仇恨。他會時刻提醒自己,在每一起犯罪中,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是不幸的,一個希望為這個社會和國家承擔更多責任的法律人,不僅僅是要完成準確懲罰犯罪行為的技術任務,同時,他也能夠看到並會努力改變引起這種不幸的外部原因,來最終減少人們的不幸。在這一點上,近代學派(新派)的思想能夠給人以提醒和啟迪,甚至可以修補古典學派可能導致的過度沉迷於技術化的弊端。

我從來不懷疑北大學生的理想主義情懷。但是,很多事情,可能需要隨著自身年齡和閱歷的增長,才會有切身的體悟。在課堂上,老師能夠傳授的,更多的還是規範法學的技術問題。但是,我特別想提醒大家的是,除了走好古典學派的技術之路外,新派的思想也應當重視。我們平時所分析的甲乙丙丁或ABCD,並不是虛擬的抽象人,也不是哈哈一樂的對象,更不是被當做標本來解剖的客體。他們與你我一樣,都是一個個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只是有時候被命運所戲,捲入到了偶然的漩渦中,成為被害人,或者犯罪人。可是,用什麼方式來說明並且讓大家永遠記住這一點呢?空泛的說教是沒有效果的。我想,如果能通過把一些犯罪的典型橋段,編成一個有劇情的小故事,再經過四個小時的緊張考試,絕大多數人都會印象深刻。這樣,既達到了考核法律技術的目的,也起到了加深人文感情的效果。再過一些年,你差不多忘記了刑法中的具體條文或重要觀點,但是,可能會記得這兩次考試,會記得《甲的一生》及其《前傳》中那些悲劇人物的大致形象。

那時,你肯定已經走上社會,成為一名律師,或者是法官,老師已經沒能力再教你什麼了。在你面對浩繁瑣碎的卷宗材料時,相信你已經掌握了刑分考試中曾逼迫你鍛煉的權衡輕重、提取關鍵的能力,當然,那時你也必然能夠嫻熟地運用法律專業技能處理問題。但,我還奢望的是,在你作為刑辯律師為一個被告人辯護時,當你作為死刑複核法官決定一個犯罪人的生死時,如果還能依稀想起當年考試中出現過的悲劇人物,由此讓你在辯護時多一點耐心,在核准死刑時多一點斟酌,那麼這兩次考試就是有意義的。作為老師,夫復何求呢。


覺得公檢法待遇好,考完司考考公務員,進來以後發現加班不適用勞動法……


謝邀。

大學畢業,租個房子,到期了,押金不退。


大學畢業找工作,和律所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實際用工情況各種違反勞動法。


都別說干翻一票法律學生的了,我舉一個更有意思的真實案例,干翻一票律師,檢察官,法官的……

案例發生地坐標:英國

R v Chamber [2008] EWCA Crim 2467, 17 October 2008.

2007年,發生過一起走私煙案件,被告人被控走私煙,被判社區刑(community sentence),並遭申請查抄令(confiscation order),檢察官依據1992年的一個法令條文計算被告應付的金額是多少,一審法官認為,理由充分合理,判決被告應支付66120英鎊。拒付的話,就要在監獄服刑20個月。

被告上訴。

上訴法院3位資深法官,聽取辯論後,覺得沒啥大毛病,應該依據92年的法令判決支付關稅,並發布了判決初稿,支持簽發查抄令。

然而,在正式發判決的前夕,上訴法官們發現,卧槽,卧槽,有個2001年新的法令,而根據新法令,92年的法令已經不適用於煙草了……

整個之前的過程,一票初審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上訴法官竟然都沒發現那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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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因為英國實行普通法,而英國普通法法系實在太悠久,判例,法令太多,而同時又缺乏全面的,完整的,制定法資料庫,所以別說干翻一票法律學生,干翻一票律師法官的,都有發生過……

最終Toulson法官,作出同意上訴的判決,並說,

「缺乏全面的、具有超鏈接的制定法資料庫……這就意味著,在許多案件中,法庭並不能發現當時的法律是什麼,或者在法庭所關注的相關時點上,法律是什麼,同時,法庭完全依賴當事人來告知,在相關案件中必須適用的相關制定法條款究竟是什麼。這種可悲的狀態,由相關負責機構引發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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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摘自Tom Bingham《法治》一書中的61-62頁內容


搶劫猥褻女老師(司法考試2004年卷四)

司考真題卷,一般從2002年那張開始做,做到第三套,相信你們還記得,卷四那道刑法大題目。

案情:甲男與乙男於2004年7月28日共謀入室搶劫某中學暑假留守女教師丙的財物。7月30日晚,乙在該中學校園外望風,甲翻院牆進入校園內。甲持水果刀闖入丙居住的房間後,發現房間內除有簡易書桌、單人床、炊具、餐具外,沒有其他貴重財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脅,喝令丙摘下手錶(價值2100元)給自己。丙一邊摘手錶一邊說:「我是老師,不能沒有手錶。你拿走其他東西都可以,只要不搶走我的手錶就行。」甲立即將刀裝入自己的口袋,然後對丙說:「好吧,我不搶你的手錶,也不拿走其他東西,讓我看看你脫光衣服的樣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脅,逼迫丙脫光衣服,丙一邊順手將已摘下的手錶放在桌子上,一邊流著淚脫完衣服。甲不顧丙的反抗強行摸了丙的乳房後對丙說:「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對著甲穿衣服時,甲乘機將丙放在桌上的手錶拿走。甲逃出校園後與乙碰頭,乙問搶了什麼東西,甲說就搶了一隻手錶。甲將手錶交給乙出賣,乙以1000元價格賣給他人後,甲與乙各分得500元。

問題:請根據刑法規定與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

看完題目,一群荷爾蒙亢奮的少年少女們,已經被精彩的劇情深深地折服,感嘆自己的暑假是那麼的乏味無聊,誰TM還有心思去全面分析?


來源:羅納德·奧普斯

羅納德·奧普斯(Ronald Opus)是一件虛構殺人案中的主角。這個故事最初是於1987年由當時的美國法醫學會會長唐·哈普·米爾斯(Don Harper Mills)在宴會上發表演講時提到的。當這個故事被誤解為一個真實的故事、「都市傳奇」而在網路上瘋狂流傳後,米爾斯公開表示,這只是他編造的一個軼事,目的是為了說明「在殺人案調查中,不同的證據會帶來截然不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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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美國報界評出十大最離奇的新聞。其中一件新聞是這樣的: 這一年的3月23日,紐約警察總局的法醫檢查了一具屍體,得出結論:此人死於頭部槍擊。

死者名叫羅納德·奧普斯,從他留下的遺書中得知,他本來是想從一幢十層高的樓的頂部跳下自殺的。然而,當他跳樓後身子經過第九層樓前時,一顆子彈從窗戶里射出,將他當場打死。 警方經過調查發現,死者和開槍的人都不知道一個情況———當時八樓正在施工,工人們在那裡剛裝了一張安全網,也就是說羅納德·奧普斯如果不是被槍擊而亡,他的自殺計劃其實是不能如願的。然而,根據法律,一般說來,一個人如果實施有計劃的自殺並且最終身亡了,即使自殺過程發生變化未能如自殺者所願,那麼依法也應該認定這個人是自殺。

可是,當警方對九樓射出的子彈進行調查後,案子的性質又有了變化。當時,九樓的一對老夫妻發生了口角,正在吵架,老先生拿出了一把槍恐嚇老太太,後來又扣動了扳機,但是子彈沒有打中老太太,而是從窗戶飛了出去擊中了羅納德·奧普斯。根據法律,一個人如果想殺甲,卻錯殺了乙,那麼仍然應該判這個人對乙犯了殺人罪。因此,此案應該是一樁兇殺案。當老先生面臨殺人罪的指控時,老先生和老太太都一致表示,他們倆當時都以為槍裡面是沒有子彈的。老先生解釋說,用沒有裝子彈的槍恐嚇老太太,是他許多年以來與老伴爭吵時一直有的一種做法。他沒有殺害老伴的意圖。如果老兩口的話屬實,那麼這就是一起誤殺的案子。

問題的關鍵就是子彈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由什麼人裝進去的。警方在調查中找到了一名證人,這名證人證明在案發六周之前親眼看到這對老夫妻的兒子往這把槍裡面裝了子彈。警方從更深入的調查中得知,因為老太太決定停止給成年的兒子經濟支持,這個兒子懷恨在心,起了殺意。他知道他的父親有用槍恐嚇老太太的習慣,所以就給槍 裝了子彈,希望借父親之手殺了母親。既然這個兒子明知給槍裝子彈會有什麼樣的後果,那麼即使他沒有親自扣動扳機,他也應該被指控犯了殺人罪。所以,此案就成了老夫妻的兒子對羅納德·奧普斯犯下了殺人罪。

但是,峰迴路轉,警方在進一步調查後發現,這對老夫妻的兒子其實就是死者羅納德·奧普斯本人。他由於借刀殺人之計一直沒有得逞,心生沮喪,於是,在1994年3月 23日這一天他決定從十層高的樓頂跳樓自殺,然而卻被從九樓窗戶射出的子彈打死了。

也就是說,羅納德·奧普斯自己殺了自己,所以此案最後仍被認定為是一樁自殺案。


前三個月試用期,工資1300沒社保,三個月後再簽合同。不幹就算了。


冰冰出浴圖

懂的人都懂0.0


去年的司法考試成績


哈哈,讓我來答當年讀書課堂上大家都笑翻天的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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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醜女始終嫁不出去,希望被拐賣,一天夜晚終於夢想成真被人綁架,天亮後綁匪嫌她丑,將其送回原處,此女堅決不下車,綁匪咬牙跺腳把車鑰匙扔給醜女說:走……車不要了!!!

問題:

1、綁匪構成綁架罪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屬於犯罪中止,既遂,還是未遂?

2、綁匪把車鑰匙扔給醜女行為是否構成贈與?

3、醜女能否合法取得該車輛的所有權?

4、若綁匪拋棄車輛而去,醜女能否通過先佔的方式取得車輛所有權?

5、若醜女說: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車,綁匪迫於壓力,將車交給醜女,醜女是否構成犯罪,是屬於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又或其他?


導師著急去西安開會,沒買到火車票。

幫他從網上買了一張機票,公務艙,1180元。兩年多了,還沒還……


洞穴奇案:

五位探險隊員在洞穴探險中發生山崩被困;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與他們取得無線電聯絡,被困者知道最少十天方得被救;

   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的;

   八個小時後,被困者再問專家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問以抽籤的形式決定誰該死亡是否可行,包括醫生、法官、神學家在內的人都保持緘默;

   之後他們自願關上了無線電;

   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殺死吃掉;

   被殺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籤的人;

   大家曾反覆討論抽籤的公平性;

   在擲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即之後的被害者)撤出約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其他同伴只詢問他是否認為擲骰是公平,受害者並無異議,其他人替他擲骰,結果是對被害者不利;

   請問,這四個人的行為,有罪?無罪?

這是美國法學家富勒假想出來的一個案例,各大法學流派為之爭吵不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光難倒了一大票法學生,連最著名的法學家也不能給出十全十美的答案。


用我這個原創的案例來干翻法學生吧,都站穩聽好了。

試分析小明的刑事責任:

某日,小明誤入某科研所的野外基地,發現一隻名為「董文」的恐龍,小明誤以為是野生恐龍,遂殺之,帶回家紅燒油炸白切水煮,邊吃邊通過視頻向身在國外的小紅炫耀。小紅嘴饞,遂提出以「肉償」的方式,讓小明郵一塊肉給她嘗嘗。小明同意了,並於次日將一塊恐龍肉謊稱是凍豬肉作為貨物寄往國外給小紅食用。

吃完恐龍肉後,小明想到「肉償」因異地戀而無法實現,便將恐龍的骨骼做成按摩棒,再次寄往國外給小紅使用,作為自己的代替品。

幾天之後,小明懷念恐龍的味道,便再次前往上次的現場,發現是科研所。小明不敢再進入,但仍流連不肯離開,發現有另外一隻又被取名為「董文」的恐龍走出科研所基地範圍,便上前抓捕後帶回家。

小紅在國外讀的是基因工程,她深明大義,勸小明:「授人以魚,只供一餐,授人以漁,可享一生。春天你在地里種下一隻恐龍,秋天你就能收穫很多恐龍。你每次吃完恐龍就要去抓,風險太大,不如我們研究一下克隆技術,以這隻恐龍為母本,不停製造新的恐龍。」小明曰:善!

小明和小紅研究有得後,未經批准,自行開了一家恐龍私房菜館,專門經營恐龍肉,兩人約定經營所得對半分成。

但是,小明把經營所得全部私吞。小紅對他很失望,就向公安機關舉報,最後,小明不負眾望,終於被抓,成了我們這道案例題。


參考答案01-20,參見:有哪些干翻一片法律學生的案例?(參考答案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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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一下我的「值乎」提問頁面(值乎,說點有用的)

https://www.zhihu.com/zhi/people/723465648994275328 (二維碼自動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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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淘寶一店鋪清倉耐克鞋,一雙只要699,假一賠三。小明下單後收到了四雙同樣的耐克鞋。請問,小明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來自知乎)

2,朋友圈流傳的問題:為什麼薄谷開來殺尼爾伍德判死緩,而林森浩毒殺黃洋判死立執?

3,現行法是否能夠規制小米公司的「飢餓營銷」模式?(消費者有錢買不到貨,公司做期貨;涉嫌低於成本價銷售)

4,小明的商品房70年產權(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過期,會不會被收歸國家所有?(闢謠:不是,自動續70年)

5,未經抵押權人小強的同意,抵押人小明轉讓抵押物,該抵押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6,從客觀目的性解釋來看,小明可以自由轉讓抵押物嗎?

7,我在緩刑期間被前男友強姦,但是他知道我以前的漏罪,不敢報案怎麼辦?

參見:我在緩刑期間被前男友強姦,但是他知道我以前的漏罪,不敢報案怎麼辦? - 知乎用戶的回答

8,小明盜版《瘋狂動物城》在互聯網傳播,在電影中打字幕聲明「僅供學習研究,禁止商業使用,二十四小時刪除」,其效力如何?是否可以達到免責效果?

9,小明租房,向中介提交了訂金,請問小明不想租了,該訂金可以要回來嗎?(普法:訂金可以要回來;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不能要回來;一字之差而已)

10,小明找到一個不錯的工作,但是沒有簽勞動合同,也沒有「五險一金」,還經常加班到深夜,請問小明如何在不失去工作、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維護自己的權益?

11,盜版的《鍾秀勇講民法》不用後可以再賣嗎?

12,研究生推免(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過程中,面試領導徇私舞弊,作為受害者,小明能夠採取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13,研究生推免過程中,領導徇私舞弊,受害人小明是否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學校該行為違法?換句話,該行為是否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

14,小明錯過乘火車,請問該火車票可以退嗎?為什麼?

15,小明教唆小強去強姦小紅,小強做好了準備,但後來主動放棄。請問小明是否構成強姦罪(教唆未遂)?

16,小明和一家十口人共同欣賞島國動作片,請問小明和家人的行為是否違法?(關聯:夫妻黃碟案)

17,小明決定死後將財產遺贈給小三,而不給妻子小紅留下絲毫遺產;小明死後,請問該遺贈是否有效?(瀘州二奶遺贈糾紛案)

18,小明和小強同時朝靶射擊,打死了正好路過的小紅。現無法查明小紅到底是被誰打死。請問,應當由誰對小紅的死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19,小明的女朋友和母親同時落水,女朋友和母親都不會游泳。當時情形之下,小明只能就一個人。請問,游泳健將小明,應當救誰?

20,復旦投毒案中,復旦大學應當為黃洋的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21,小明賣汽車給小強,並交付和登記,請問汽車的所有權移轉發生在什麼時候?(交付時)

22,公司拿員工的身份證註冊公眾號,如果公眾號犯法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參見:公司拿員工的身份證註冊公眾號,如果公眾號犯法員工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 知乎用戶的回答

23,小明和小強相約在賓館換妻,算聚眾淫亂嗎?

24,小紅遭小明強姦,強姦性交過程中,小紅一刀捅死小明。小紅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25,小明家養的狗正要撲向小強,小強用刀砍死了狗。小強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

26,小明父親病重,父親靠儀器苟且維持生命,小明經父親同意,拔掉儀器,父親死亡。小明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27,某酒店容留女子為客戶大保健,開展「胸推」、「打飛機」等除性交以外的服務,請問該女子是賣淫嗎?該酒店屬容留賣淫嗎?

28,小明開車去同學聚會,將車停靠在酒店附近的非機動車道上。小明自知酒後不能駕車,故在車上睡了。後被交警發現,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每(?)。請問,小明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29,小明設網捕捉100隻麻雀,是犯罪嗎?

30,小明為防止小強家羊啃自家地里棗樹樹皮,故小明將裹有敵敵畏的玉米粒撒在地里,並告知小強。後毒死小強家10隻羊。請問小明行為構成犯罪嗎?

31,在蘋果官網付了1台iPhone6s的錢結果收到兩台,要不要主動退還?

參見:在蘋果官網付了1台iPhone6s的錢結果收到兩台,要不要主動退還? - 知乎用戶的回答

32,高校領導是否有權砸住宿學生的違規電器?如果無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犯罪?

參見:高校領導現場砸毀違禁電器

33,小明為了賴掉欠小強的10萬元不還,將其價值10萬元的汽車以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老相識小紅。現欠款到期,小強追債過程中才發現以上事實,請問小強該怎麼辦?

34,小強應小明之邀攀登珠峰,後發生雪崩,小強不幸遇難。小明是否要為小強的死負責?

35,小明為報復舊情人小紅,偷了她的價值1萬的白金戒指。後小明把戒指吞到肚子里後,就再也沒管。小明構成盜竊罪嗎?

36,鎚子科技論壇刪除了小明嘔心瀝血完成的吐槽帖。鎚子科技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權嗎?

37,小明與小紅是戀人關係,雲雨之後,小明將避孕套扔到了垃圾桶。小明走離開後,小紅將避孕套中的精液倒入陰道,後產下一子。小明應當為該孩子支付撫養費嗎?

38,小明和小強書面約定明天中午商談買賣手機的相關事宜。後小明故意違約不去,小明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39,小明住在賓館,門沒關,黑燈瞎火的什麼都看不見。小紅外出回到賓館,誤入小明房間,以為小明是丈夫小強,遂與之行雲雨之事。小明有罪嗎?

40,小明佯裝在超市購物。小明趁機清空裝農夫山泉的箱子,換成一箱冰露礦泉水,包裝好後,結賬,順利從超市出來。小明是詐騙還是盜竊?

41,「廣東梅州男子賣自家地被判刑」。如何合法賣地,而不被判刑?

參見:http://163.lu/b5RjJ1

42,某大學以小明為代表的工商學生,在住宿樓樓道內、廁所、食堂柱子等地,到處張貼「分期愁」、「沒路網」、「伊麗莎白催老葯」等小廣告。小強對此很氣憤,小強應該如何阻止小明等的行為?

43,小明分別與善良的小強、小紅訂立了轉讓其「笨弛」轎車的買賣合同,小明為小強辦理了過戶登記,而把轎車交給了小紅。現小強要求小明交付汽車,小紅要求小明辦理過戶登記,小明應該聽誰的?

參見:怎樣理解特殊動產的登記對抗原則與《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第4款交付優先於登記的規定? - 知乎用戶的回答

44,二十年前,小紅不小心生下小明。小明愁於經濟困難,尚未嫁娶。小紅心急如焚。小紅靈機一動,想起了其兩年前與某保險公司購買的十年期的死亡險。小紅自殺。保險受益人小明能否獲得賠償?

參見:網易新聞

45,小明和小紅是夫妻,有一子小強。小明為小紅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經小紅同意,受益人指定為小強。一家人旅行時從纜車上掉了下來,均死亡,現無法查明誰先死。該保險金應當歸誰的繼承人?

46,某地海嘯,把小明衝到了一個小島上。一年後,妻子小紅從法院取得了宣告小明死亡的判決。此時,小明嫌小紅丑,不願回去,定居在該島,與島上一霉女大擺宴席,結婚生子。小明是否構成重婚罪?

47,小明打電話給小強,說我有一部葡萄6s,500元賣給你,要不要?小強說,我考慮考慮。後來小強遇到小明妻子小紅,對小紅說小明的葡萄6s我要了。後小紅回到家把此事忘了個一乾二淨,一直沒告訴小明。小明與小強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受領使者)

48,小明打電話給小強,說我有一部葡萄6s,500元賣給你,要不要?小強說,我考慮考慮。後來小強遇到小明5歲女兒小紅,對小紅說小明的葡萄6s我要了。後小紅回到家把此事忘了個一乾二淨,一直沒告訴小明。小明與小強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表示使者)

49,小明在商場買了一個手機。小明對該手機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

留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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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題目的參考答案在微信訂閱號「萊茵時代」(Lawintimes)公布,有興趣的同學可以掃碼關注,等待參考答案的推送

http://weixin.qq.com/r/90ihudTEBol5rZDa9x3l (二維碼自動識別)


微博上看到的:

假設你和葯家鑫、馬加爵、林森浩住一個寢室。因為葯家鑫老是說馬加爵打牌作弊,而且馬加爵家裡窮而看不起馬,於是馬加爵決定殺葯家鑫;同時馬加爵經常嘲諷林森浩,所以林森浩決定殺馬加爵。一天林森浩在寢室的飲水機里投毒,把現場痕迹全部清除後,一個人到馬路上閑逛。這時葯家鑫不小心開車將他撞倒,葯家鑫下車後,害怕林森浩認出他,於是捅了林八刀,殺死了林森浩。接著葯家鑫回到寢室,馬加爵進來了,拿斧頭朝葯家鑫的頭劈去,殺死了葯家鑫,並且把他屍體藏在衣櫃里。清理現場後,馬加爵累了,喝了飲水機里的水,結果中毒身亡。上海警方接到報案後,拘押了寢室唯一的倖存者——你,你該如何向警方證明你是清白的?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被打#背景:學生用足球場練球需要提前申請並每次繳納二十元左右,然而校外人隨時可以無償使用足球場,三四十歲的大叔每天來「踢野球」,足球傷人不說,氣勢洶洶從不道歉,旁邊幫忙撿球的同學還被罵撿的太慢。

於是於四月二十日,女足租場被大叔佔領,女生去交涉無果,大叔怒氣沖衝要打人,大一的男生經理站出來擋在師姐前面被打到流血腦震蕩住院。這樣的惡性事件出現後,被大叔的一句「我是納稅人,你們學校都是我的錢建的,想來就來」所有在場法學生無力反駁。最後的結果是保安姍姍來遲,傷人的十幾個大叔只剩下三個沒動手的人被送去派出所。

學了那麼多知識,最後卻歸於在黑暗面前的懦弱。出了事之後,學生們只忙著查條規,發現所謂開放大學的規定。在網路上發聲,還忙著顧全自保和「理性」

其實,最根本的原因是,一所女生為主的院校,對學生不是保護的姿態,而是只剩批判。容納幾乎一月一次的強姦嫌疑人猥褻犯,容忍毫無提示就每天女生寢室遊覽的裝修工人,容忍小偷終於被扭送派出所說,因為政法女生多最容易得手,抓到又不會怎麼樣


《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那麼請問:我在長江邊接了一瓶子長江水喝了,有沒有侵犯國家所有權?(其實本題回答起來並不難,主要是想搞清楚其中的原理而已)

@李文 感謝評論區的正解

河流礦藏的所有權是指廣泛整體意義上的所有,例如採礦、建水廠。單獨一塊石頭一瓶水一粒沙子可以適用無主物先佔。


有一個個人覺得很接受不了的事件:

從09年開始,我們最高法的部分法官和不少法學家不知為何開始大量翻譯並引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判決學說及著作,針對美式的真實惡意啊、言論自由啊、表徵行為啊、時間場合方式、仇恨言論啊,引進並推廣的那叫個熱忱………

最高法貌似也一直默認…於是當不少weibo 領袖開始心懷美國憲法判決理念行使自己的憲法權利時,最高法反手就類推一個500條和網路空間尋釁滋事


學校以保護學生衛生安全為名,不讓外賣進學校。

學校只准安電信網,還不能開wifi。

出去做兼職不給工資,維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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