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記錄儀錄到行車違規可以主動交給交通部門作為處罰依據嗎?交通部門有鼓勵他人提供視頻的措施嗎?

平常行駛中常看到(行車記錄儀能清楚拍到和判定)因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擁堵浪費大量時間,或者因此發生事故。現在的行車記錄儀也不貴,裝也不是難事,如果交通部門有鼓勵大家將記錄的違規行為或者事故視頻提供的規定,獎勵從罰款中獲得,那麼是不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大家的不良行駛習慣,在交通道路上減少因為沒有交警在而不怕罰款扣分的違停,違規行為。為道路安全加分。


謝邀,這是訴訟之外的問題,談談自己的感受。

1.中國沒有這方面的鼓勵措施,從立法的角度看也很難指定這樣的政策,操作難度太大。我認為單純號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安裝行車記錄儀就足以表達行政執法部門的立場和態度。不需要花費納稅人的錢再去鼓勵安裝。

2.我認為行車記錄儀拍攝的視頻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 @王若楓認為視頻屬於非法證據不能採信,我的看法相反,我認為在公眾場合的違法行為被拍攝不構成非法取得證據。我們訴訟法上的非法證據,主要是指通過脅迫、欺詐方式取得的證據。

3.以前看電視新聞,看到有英國的自行車愛好者組發組織民間執法隊,採取的方式就是使用便攜視頻拍攝裝置,拍下違章視頻提交給警方。我曾經也想過,可以通過web2.0的方式提交違章視頻給警方,用於行政處罰的依據。顧慮有兩點:一是目前立法水平低下,很多立法的政策缺乏操作性,導致了普遍的違法,會使處罰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二是執法水平低下,不是說警察不努力工作,而是公務員隊伍常態是幹活的人太少,領導太多,累的累死,閑的閑死,如果有視頻提交,如何保證不會出現選擇性執法,也是難題之一。


法律上,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能採信的,即使它提供的是真相。

不過,如果交通法或交管部門出台實施細則認可這個證據取得渠道,那就是合法的。

這樣做確實能起到改善交通狀況的作用。

但鼓勵了普通人互相監督檢舉揭發的惡習,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對於證據採納方面的問題@張滔律師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同意他的觀點!

從政府角度來講,罰款是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從現在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來看,政府沒有獎勵的動力,因為說到底,這個是個人的事情,除了增加政府的工作量之外並沒有與他工作量相匹配的收益。

如果所有視頻都實時上傳,而交通部門據此罰款,想想大家都處於怎樣的一種監控狀態下?未免過於恐怖了吧?!而現在各個城市大興土木,交通部門的人員指揮,很可能出現我並不違規但是在被我擋住視線的行車記錄儀裡面就變成違規了!按照現在政府部門拍腦袋決定罰款與否的情況下,我要自證清白得是多麼難的事情?

所以,我的觀點是行車記錄儀可以鼓勵,但是絕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這裡怎麼才能加粗?)

其實現在鼓勵的手段有可能馬上出來了,從保險公司角度來講,有行車記錄儀是件好事,尤其對於理賠來說更加有利,前不久保監會出台的車險改革試點,有可能會出現如果你裝了行車記錄儀你保費會更便宜的情況!


標準答案:在當今中國,老百姓自己拍的照片、視頻都不能當做執法依據,除非違法者傷害了拍攝者自己的利益(比如行車記錄儀錶示對方併線引起的刮蹭)。

答案來源:派出所民警、報警電話熱線接線員。


行車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鼓勵措施不一定會為道路安全加分。1. 從社會管理角度,讓公民分擔一部分政府職責,又沒有跟進的系統制度保障,一定會造成管理混亂。比如,由於隨處可拍,記錄源頭無法控制,提供的視頻真實性難以分辨;獎勵小沒有效果,獎勵大容易產生畸形的負效果;此種措施實際導致對違規車輛的處罰有很大的隨機性,不具有公正公平基礎,心理上很難服眾。2. 從道路安全形度,駕車人本身出行都有一定目的,若帶著可能會拍到違規可能會有獎勵的心思駕駛,反而不安全。若單純就為拍違規現象出行,又增加了路面車輛,更易造成擁堵。

我個人認為緩解違規要加大處罰,提高意識;解決擁堵要減少出行車輛,提高意識。


簡單闡述下行車記錄儀的作用,目前全國很多地方交警日常工作中已經配發的警務通和執法記錄儀(和行車記錄儀相類似的裝備)在日常執法、執勤過程中遇到突發事件或者襲警案例的時候,往往可以作為第一手資料來為自己佐證,而回答樓主的問題,在遇到碰瓷類案件時,行車記錄儀記錄的視頻是可以作為自己有沒有直接碰撞,或者間接碰撞的最有利的證據,也許法律上不認同,但實際使用中,比目擊證人,調取監控探頭更直接有效,畢竟現在碰瓷的人也越來越聰明,經常會找一些監控盲區來鋌而走險。


如果我記得沒錯的話,只有公安部門的監控設備抓拍的影像資料才能作為處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的。這樣才能保證執法的公正性。行車記錄儀拍攝影像資料,只能作為公安機關開展調查的證據之一。比如,前幾年,本地高速公路上,有輛桑塔納逆行,被行車記錄儀拍攝到,行車記錄儀車主將視頻提供給高速交警支隊,高速交警根據視頻時間地點,調取多個監控後,確定了桑塔納逆行的事實,最後對桑塔納駕駛者進行處罰。


謝邀,

理論上可行,實際上不可行。

你並非執法人員,這樣做比執法釣魚還恐怖。如此一來,必將導致滿城風雨。

再者,交通法規的初衷是為了減少人民的損失而創立的,而不是為了罰款而罰款。

若是通過,怕是永無寧日。


可以作為事故的證據,這個證據的等級與交警監控與派出所治安監控一樣,但是不能作為處罰依據。除非是已經處罰了,然後當事人申訴,當作一個證據來使用。


目前,許多地方交警已出台了違章舉報獎勵措施。在行車過程中,遇到違章駕駛,通過行車記錄儀拍下,可自動將違章圖片或視頻上傳至交警後台。

做的比較好的如途沃得智能行車記錄儀,自帶遙控按鍵,方便快捷的拍下違章圖片或視頻。


可以的,深圳就有鼓勵措施,盯盯拍的app平台還能一鍵上傳舉報違章,直接和交警平台對接


暫時應該還沒有一個平台給予公眾來舉報通過行車記錄儀記錄的違法行為。但是作為事故的相關證據,交通部門會參考並依據來處罰當事人。雖然視頻方式的暫時還沒有,通過手機拍照違法行為在微信公眾號舉報的平台現在有了。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7a722b430102x2u6.html。


交警天天看視頻,然後處理不完的案卷,他們肯嗎?


去年12月,深圳交警推出了「隨手拍舉報平台」,司機可以將智能行車記錄儀拍下的不法行為上傳,就能舉報。上海,目前公交車上的行車記錄儀畫面,已經作為佔用公交車道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120急救車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將不給特種車輛讓路的車輛記錄在案


上海可以了!以後路上開賭氣車的要當心了 很可能就狗咬狗了


昨天中央新聞播了,上海已經實施了,行車記錄儀拍攝的違章可以上傳到交管部門,進行違章處罰的視頻證據,上傳視頻要有時間,大小不得大於100MB。好像也在計劃有獎勵政策。但是只能是行車記錄儀拍攝的違章才可以,手機,相機拍攝的不算。


現在上海可以了!!!!


當然可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

第四章 證 據

第二十三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雖然標明自己是法律生,但是同志您提的問題還是和我的專業沒有任何關係。知乎大神采銅同志曾經說過逛知乎並不會讓一個人優於經常逛淘寶的人,只有好好吸收並且能夠形成自己的反饋同時與社區開展互動時才能夠真正在知乎上得到成長。同時作為畢業後將會成長為一名律師的我來說,任何法律問題都將成為前進路上的所遇到的超級瑪麗蘑菇,所以我願意試圖認真的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作為一個嚴謹的法律人,分析系統會自動將題主的問題拆分。題主第一問是行車記錄儀錄到行車違規是否可以主動交給交通部門作為處罰依據。將其分為第一,車主是否可以主動將行車記錄儀記錄下來的違規行為的視頻或音頻交給交通部門;第二交通部門是否會將其獲得的視頻音頻作為處罰依據。第一部分的答案並沒有討論的必要,問題的重點在於交通部門得到了好心的社會主人翁交給其的視頻音頻如何處理的問題。首先定位處罰依據這一詞,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任何問題的分析都可以歸為大前提和小前提的三段論,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事實,最後得出結論,從題主提問的方式看來,題主的關鍵疑問是此視頻音頻能否作為交通部門得出違法違規這一結論的決定性證據,即它是否是交通部門邏輯過程中的小前提。從已經給出的上述各種答案當中總結,不能。理由在上述答案中也十分清楚,因為該視頻音頻的客觀性官方性完整性等種種證據所需要的性質都不能保證並且交通部門對其作為處罰依據所必備的性質進行仔細驗證的成本頗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否定普通車主做好人的願望以及無知地推測市民上交的行車記錄儀記錄的內容對交通部門處理相關事件時沒有起到任何幫助。事實上,在許多市民主動提供行車記錄儀記錄內容的情況下,此視頻音頻對交警明確調查方向或者加強手中已有證據的可信性有關鍵的幫助。

針對第二個交通部門是否鼓勵市民將此內容交出以幫助交警進行判斷的問題,因各地各部門以及各案情而異。如果題主想將自己擁有的內容交公可以通過電話確定當地交通部門對於此種行為的態度。不過作為一個社會主義新時代好公民,如果認為自己認知的某部分事實可以幫助解決問題的話,這種行為還是應該被鼓勵的。

像個老夫子一樣給出了一個然並卵的像一坨棉花糖一樣在空中飄乎乎的答案作為我在知乎的處女答,還是希望能好好地繼續回答問題。


謝邀。呼,終於也能說這句話了。手機作答,可能比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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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題主的建議是個不錯的想法,但實現起來可能會造成一些意外的後果。

1、行車記錄儀的記錄是否可以作為違法記錄?

當然可以。什麼是證據?證據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客觀性的東西。非法證據並非天然不能作為證據,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也是近年來才建立的。而最重要的是行車記錄儀記錄並非法證據。從記錄形成角度來看,行車記錄儀的記錄是車主在自己行車過程中自然形成的,並不具有跟蹤、偷拍的故意。退一步而言,即便車主故意記錄其他車輛的違法記錄,也不能認定行車記錄為非法記錄。這是因為非法證據一般而言是指證據內容的形成上是非法的(如通過脅迫、欺騙當事人所形成的證據),而非證據記錄手段上的非法(不包括竊聽)。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偷錄偷拍的證據一般也不被認為是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2、一般公民能否向有權機關提交行車記錄要求處罰違法駕車行為?

當然可以。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對於違法行為可以檢舉、控告。

3、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以返還罰款的方式鼓勵公民提交行車記錄舉報違法行為。

這個建議作為一個建議本身並沒有錯。但個人認為不可取,這是因為(1)這會在社會上形成部分以專門拍攝違法行為來謀利的社會群體,從而在事實上造成將專門記錄違法行為的行政權力授權給一般自然人的後果,而這種授權個人認為應當由人大做出;(2)這會在事實上擴張警察的權力範圍,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互信。而一般而言,任何監控行為必須提前公示,這也是拍攝超速與公共安全的監控攝像頭必須張貼公示的原因。

因此,個人認為公民自發的提交行車記錄舉報違法駕駛是合法的,但行政機關不應當以返回罰款的方式鼓勵公民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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