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非遺傳人制古煙花獲罪免刑罰,其子稱不會再製作 」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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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製造爆炸物」被警方拘留,經過一審、上訴,一年後,2017年12月29日,79歲的河北非遺「五道古火會」傳承人楊風申被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當天,楊風申的兒子楊現強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對判決的結果難以接受,但不會申訴。

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楊風申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的批准,非法製作煙火藥15千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情節嚴重,應予懲處,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

一審判決後,楊風申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認為,楊風申的行為根本不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定罪免刑判決系機械司法的產物,當然這一結果在我看來是完全處於意料之中的。

在本案中,雖然楊風申製造的煙火藥達到15千克以上,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情節嚴重」,應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但結合本案案發起因、行為人的主觀動機、行為的客觀危害後果等。我認為,楊風申的行為並不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

一、從主觀方面分析,楊風申並不具有非法製造爆炸物罪的主觀故意

非法製造爆炸物罪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明知是爆炸物而予以非法製造。本案中,楊風申老人根本不知道煙火藥是一種刑法意義上的爆炸物,也不清楚製造煙火藥是需要得到國家特別許可的。

1.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楊風申製造五道古火會上的「梨花瓶」已有數十年了,而且這項民間傳統技藝的傳承也有上千年的歷史,楊風申只是按照傳統技藝來製造「煙火」,而非爆炸物。煙火藥是否屬於爆炸物,是一個專業的科學和法律問題,即使在專業人士看來也是存在爭議的。而根據一般人的觀念煙火藥只是一種煙火原料,不應屬於爆炸物。楊風申作為一個不識字,只會寫自己名字的農民,其根本無法將煙火藥與爆炸物聯繫起來。

2.楊風申是五道古火會的第四代傳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得到了國家的認可,其也是應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而開展五道古火會的「梨花瓶」製造工作。由於得到了國家的認可,並頒授了相應的證書,楊風申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得到國家同意並許可的。

3.儘管在火會開展前幾天楊風申在一份安全責任協議書上簽名,但由於公安人員並未告知協議書的具體內容,加之楊風申不識字,其根本不可能知道製造煙火藥需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同意。

儘管不知法並非免責的法定理由之一,但現有證據充分證明楊風申對於煙火藥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爆炸物是缺乏明確認知的,其主觀上並不存在犯罪故意。

二、從客觀行為分析,楊風申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不應認定為犯罪

「無罪過即無犯罪」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在本案中,楊風申主觀上並不存在任何犯罪故意,其客觀上實施的製造煙火藥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同時,楊風申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實質的危害後果,其違法情節顯著輕微,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1.楊風申製造煙火藥的行為並非在主觀犯罪故意支配下實施的,不屬於犯罪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上已述及,楊風申主觀上不可能認識到煙火藥是一種爆炸物,其製造煙火藥是出於傳承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五道古火會,且是在有關政府部門組織下實施的。同時,該類火會每年正月十五舉行,已經舉辦了多年,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多部門對此均是知情的。這充分證明,楊風申並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狀態。因此,楊風申主觀上並不存在任何罪過的心理狀態,其出於善的目的所實施的製造煙火藥行為,不屬於犯罪客觀方面所要求的危害行為。

2.楊風申為舉辦五道古火會而製造煙火藥的行為已經實施多年,從未發生任何危害後果。危害後果,是刑法所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後果,包括實害結果與危險狀況。具體到楊風申案中,多年來,楊風申實施製造煙火藥的行為未發生任何實質性的危害後果。雖然,煙火藥的使用、儲存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需要特別謹慎和注意。但楊風申作為這一項技藝的傳承人,其具有豐富的經驗,也避免了實質性危害後果的發生。

另外,石家莊中院二審判決系一案二判,涉嫌陰陽判決書,這樣的行為視法律無兒戲,只會減損司法尊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於2017年5月22日進行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該二審裁定書已上傳至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

2017年12月29日,該案二審又改判楊風申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到定罪免刑,期間石家莊中院是否啟動了再審程序,抑或者12月的這份二審判決書實則是再審判決書,由於無法查詢到公開的這份裁判文書,令我深感疑惑。

2017年5月2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解釋

如此,石家莊中院5月的這份裁判文書不僅暴露了二審法院最初的擬判決意見,也讓我們看到了該院內部管理的混亂。將裁判文書網當成內部網,只能說明該院工作人員素質亟待提高,同時筆者認為,將尚未送達、尚未生效的裁判文書提前上網,明顯涉嫌泄露審判秘密。經查詢裁判文書網,石家莊中院關於楊風申的這份駁回上訴的裁判文書仍然沒有撤回,依舊恥辱的掛在網上,一案二判,陰陽判決書,這樣的行為視法律無兒戲,只會減損司法尊嚴。


我覺得可能法院判完自己也覺出不妥來著了。新聞寫的一審判有期徒刑,5月22日二審維持原判,但是12月29日還是石家莊中級法院判的定罪免刑,不知道是不是法院自行監督的結果。

所以要麼就是這種煙花生產技術已經超出煙花的範圍,火力足以達到爆破物領域,要麼就是某個環節有大腦短路的情況。實際上民間技法生產危險品不止煙花爆竹這一種,像傳統刀具,更多地以公司化、規模化的形式發展。本身作為非遺項目,各種許可證是很好批下來的,政府部門予以一定程度的政策傾斜是很容易的事,作為文化傳承,政府和傳承人都要在持續生產之外做出進一步努力。當然本案應該只是一個意外的個案,不具有指導性。

煙花爆竹不屬於爆炸物www.360doc.com圖標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安監局 - 權責清單qzqd.yichang.gov.cn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龍泉青瓷龍泉寶劍產業傳承發展的指導意見_浙江_中國政府網www.gov.cn


玩具槍算槍支,鞭炮算爆炸物,要是讓公安部來制定無人機管理規定,會不會把起飛超過1.8米的都算轟炸機,飛不到1.8米的算模擬轟炸機。


萍鄉的煙花產業不錯,萍鄉做煙花炸死的工人也不少,不是年年有,但絕對不少。

這一塊真應該管起來,我知道有些人不喜歡管,那麼換個說法,規範起來。

一條狗被車撞了都有人愛心爆棚,工人呢?


有一說一,可能這古煙火確實危險吧。

就這個判決來說,主要的問題是這個煙火的理化性質鑒定,到底有多少能量,到底是什麼形式。

如果這煙火威力跟個炸藥包差不多,那我看沒啥問題。

如果這煙火也就比一般煙花爆竹強點,我看夠嗆。

脫離客觀情況談案子容易空談。


這玩意本來就很難傳承下去了,本身就沒有什麼傳承人(現在很少人願意學這些古老的手藝了,不象廚師行業,人們只要想下館子吃飯,廚師傳承就會代代相傳),而且當地政府部門以前大概沒有做過法律風險摸底(這是當地政府法制辦的鍋,但法制辦可能會說,我只管政府部門的政府行為有沒有法律風險啊),犯罪風險都讓民間藝人自己承擔了,而民間老藝人哪裡會意識到很多東西需要合法許可證呢?


所以說刑法的名詞必須精確啊。

刑法里的槍支、彈藥、爆炸物是並列關係,這裡的爆炸物是一個不常見的名詞,那麼立法者實際上想用哪個詞?

沒錯,炸彈。

這個罪名的實際意思就是「非法製造槍支、彈藥、炸彈」。

但是為什麼不寫炸彈呢?立法者肯定是這麼想的,炸彈是圓的,有殼的。萬一犯罪分子做的是炸藥包怎麼辦?液體炸彈怎麼辦?

所以他以為自己很聰明,寫了一個爆炸物。

實際上這是完全錯誤的表達方式。炸彈除了會爆炸,還有一個特性是,它是武器。如果你寫「爆炸武器」,我覺得還行,但是你寫爆炸物,那就把武器這一屬性刪除掉了,等於擴大了入刑的範圍。

我記得當時我就跟刑法老師討論過,要是鑽牛角尖的話,開麵粉廠的全都得進監獄。因為麵粉就是不折不扣的「爆炸物」,不相信的可以自己試試,網上有實驗教程。

但是話又說回來,鍋不能完全甩給立法者。對於司法者而言,這裡其實還是有解釋空間的——既然立法者把「槍支、彈藥、爆炸物」寫成並列關係,那麼這裡的爆炸物就至少應該和槍支、彈藥具有同等水平的危險性。麵粉、煙花等因為其危險性完全不達標,無法和槍支、彈藥並列,因此也就不能被視為刑法中的爆炸物。

遺憾的是,本案中的司法者並沒有想到這一層,或者雖然想到了,也不敢把這一有風險的觀點用於審判實踐。


我一直在想一句話:沒有期待可能性。

但我現在不想再琢磨這句話了。


微笑


楊風申案件反映了古老的民俗與現代秩序、現代法律的矛盾衝突,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工作,也必須要遵守法律,一方面是非遺方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另外還應當遵守現行的各項法規,涉及到火藥等危爆物品的要在有關部門備案。


給生產有一定危險性產品的非遺傳承人相應的許可證不就完了嘛,只要對這些非遺產品進行一定的渠道管制,哪怕有一定的危險性也不會造成多大的危害。畢竟這些東西殺傷力終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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