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網登記應收賬款,對於保理商權利保障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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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 (簡稱中登網),平台的主要作用是用於以融資為目的的動產登記公示。對於以應收賬款為標的的保理來說,平台主要涉及的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

那究竟在中登網上登記應收賬款,究竟對保理商的權利有啥保障咧?這裡以2016年年底公布的《關於審理前海蛇口自貿區內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為參考,分析一下目前現行法律框架下,前海人民法院對於中登網平台登記的效用認定。畢竟,前海人民法院受理的保理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估計在全國排名也是數一數二的。

恰好,《裁判指引》上剛好有一章關於中登網的登記公示和權利衝突的解釋,這裡特地拿出來分析,可以作為一個司法方面的參考,方便保理商認識公示登記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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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登記公示和權利衝突

第三十五條【登記的效力和善意的認定】保理商應當登陸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對應收賬款的權屬狀況進行查詢,未經查詢的,不構成善意。

其他民事主體辦理應收賬款質押、轉讓業務時,未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予以登記公示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條【應收債權先質押後轉讓】債權人先將應收賬款質押給第三人並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登記,後又轉讓給保理商的,保理商不能對抗質權人。

第三十七條【應收債權先轉讓再質押】債權人先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後又質押登記給第三人,應收賬款轉讓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

1、先在中登網做了登記的機構,總是佔有優勢。如果做應收賬款質押/轉讓融資不做中登網登記的,法律上輸給做了登記的機構。

2、都在中登網做了登記的機構,先登記的有優勢,受法律保護。

3、先在中登網做了登記的機構,債權早就被轉給了其他機構的情況下,如果能證明自己是善意獲得的,受法律保障。

第三十八條【應收債權重複轉讓】債權人對同一應收賬款重複轉讓,導致多個保理商主張權利的,按照如下原則確定權利人:

(一)應收賬款轉讓有登記的,優先保護。在登記之前,債務人已收到其他債權轉讓通知,且已實際支付部分或全部應收款項的,辦理登記的保理商可向原債權人主張權利;

(二)應收賬款轉讓均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以債務人收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的先後順序確定。但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的除外;

(三)債權轉讓既未辦理登記手續也未向債務人發出轉讓通知書的,按照發放保理融資款的先後順序確定。

評:

4、中登網做了登記的機構,法律上優先保護。但是,登記之前買方已經獲知債權轉讓,並且款項付了的,登記的機構只能向融資客戶追索,不能向買方追索。

但是,買方沒有獲得債權轉讓通知(尤其是國內暗保理盛行的情況下),款項付了的,這裡沒有作出解釋。買方獲得債權轉讓通知,但是還沒付款的,這裡也沒有作出解釋。

5、都沒有在中登網登記的,誰先讓買方收到轉讓通知書誰就可以先主張權利。

6、都沒有登記以及都沒寄轉讓通知的,誰先放款誰先主張權利。

總結如下:做應收賬款質押/轉讓融資的機構,一定要在中登網做登記公示。有好處,沒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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