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的離婚案 ,在中國婚姻法方面有哪些解讀?
@吳傑臻律師的回答預設立場,偏離事實,令人不忍直視,鄙人認為《婚姻法》是我國少有的領先社會一般認識的良法,最集中的體現就是對於夫妻忠實義務與個人性自主權關係的處理上。而王寶強案反映出的不是婚姻法的缺陷,而是先進的婚姻法與落後的婚姻觀念之間的矛盾。《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所謂忠實包括忠誠和誠實,這一義務是夫妻區別於一般男女關係的最大特徵,這意味著夫妻應當互相對對方忠誠,不做違反對方利益的事情,並告知對方重要的信息,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扶養義務等的基礎,而忠實義務中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性的忠誠,廣而言之可以包括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法無明文禁止皆可為),對個人來說,自由是最大的權利,而性自主權則是最重要的自由,性自主權包括你想不想發生性關係,想在何時發生關係,想與誰發生性關係,都是自由的。性自主權當然不是不受限制的,比如你行使你的性自主權時,不得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權,比如14周歲以上的男性不能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問題在於性自主權是否受到夫妻忠實義務的限制?具體而言:結婚以後是不是就不能和他人發生性關係(或者說:通姦)?中國自古以來就堅持通姦有罪,《尚書》就規定:」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此後歷朝歷代都規定了通姦罪,甚至允許處以死刑,辛亥革命之後的民國亦規定了通姦罪,這一法律傳統為台灣所繼承,台灣地區「刑法」第239條規定,不分男女,「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中國成立之後在法律上廢除了通姦罪,但在司法實踐中依然有部分地區認為通姦有罪,1964年的某日,廣東省南澳縣基層人民法院判決:「查被告楊XX,在未與原告結婚之前先與關係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本已違法,結婚後仍不悔改,繼續與關係人通.....嚴重違反婚姻法。已構成犯罪。為此,根據被告所犯事實,依法判決被告楊XX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1979年修訂刑法典時,有人提出應當在刑法中規定通姦罪,但最終未獲通過。此後在司法實踐中仍有將通姦作為「流氓罪」來判的,到了20世紀末在長者的治理下終於在理念上和實踐中都實現了通姦的非罪化。在世界上通姦從罪向非罪過渡是一個大趨勢,在法律上規定通姦有罪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少,2015年韓國以違憲為由將建國後一直存在的通姦罪廢除(所以之前早幹嘛了?),而歐洲等國家大部分在19世紀廢除了通姦罪。當然在穆斯林國家......PS:美帝仍有部分州規定通姦有罪,但美帝本來就是世界法律之林的一朵奇葩,不足為鑒。總之,我國從建國以後儘管一直存在雜音,但大方向是堅持向通姦非罪化發展,這是為什麼呢?這個問題可以用梅因話來回答:「從身份到契約。」身份是一種法律模式,契約也是一種法律模式。身份是一種死板的法律模式,人因其身份而享有種種權利,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古希臘的貴族打死奴隸只需要賠錢,古羅馬規定父親可以處分子女的財產,法國國王的權力更是大得沒邊,還有中國的國企......這種模式講究長幼有序,貴賤有別,但並不講究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契約則是一種斤斤計較的法律模式,講究的是個人的自由意志,並因個人的自由意志締結契約,最終依照契約來辦事,包括法律也只是一種特殊的契約,而在契約之外,並無他法。這種模式下父親對未成年子女僅有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而不能隨意處分期財產,更不能決定其嫁娶,而國企和私企也都應當一視同仁,平等競爭。考察我們國家改革開放以來四十年的進步,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古代法》第97頁)在這四十年里,我們一直在致力於削弱各種自然人和法人憑藉其身份就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而加強其根據意志選擇的自由——國企工人下崗、高校擴大招生、廢除分配製度,所有的改革都離不開「簡政放權」四個字。而在通姦問題上,我們的態度是堅決的,夫妻忠實義務僅僅是一種契約,是夫妻之間的契約,個人性自主權是一種權利,是法律對個人的保護,夫妻忠實義務具有相對的,個人性自主權具有絕對性,(此處相對和絕對均系法律用語,指是否限定於特定的相對人之間),因此毫無疑問,不能因為夫妻忠實義務而限制個人性自主權,只是如果因為行使個人性自主權而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才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
很多人無非就是對這種安排感到不爽罷了。在過去,邵力子這樣的老派紳士認為TG廢除通姦罪簡直是人倫喪盡,人家很顯然是比較推崇三從四德的,而現在,不知道又是誰希望能夠恢復通姦罪呢?大概包括接盤的老好人,管不住老公的少婦以及廣大作風老牌的看客,他們都對」離婚「懷著莫名的恐懼感。具體到王寶強案中,大部分人思考的問題是:「為什麼法律不能保護我的婚姻?」而實際上這個問題是:「為什麼法律不能保護我的愛情?」本案中馬蓉的主要行為有二:第一,出軌,第二,轉移財產。對於轉移財產的行為,《婚姻法》規定不但可以追回財產,還可以請求馬蓉賠償。而出軌的行為,大家不僅憤怒,而且出離憤怒:人家王寶強從一個小明星奮鬥成大明星,結果到頭來便宜了你這個小婊砸?這個鍋法律不背,這個鍋要王寶強自己背,因為他作。企業是資本的結合,婚姻個人的結合,勞動是資本和個人的結合,企業有合夥企業,也有有限責任公司,婚姻有共同財產,也有分別財產,勞動者可以全日制,也可以靈活用工,法律提供了多種模式供你選擇,你可以根據雙方的經濟實力、情感基礎、家庭背景等方方面面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面,並最終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立企業、締結婚姻或簽訂合同。如果在缺乏情感基礎的情況下強行選擇了需要情感基礎的模式,那麼這種行為只能稱之為作。比如兩個不認識的人,不建立有限合夥或者成立公司,卻成立無限合夥結果背上債務,這就是作,比如兩個不能互相信任的人選擇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結果被分走了共同財產,這就是作,兩個異地不認識的人做生意先發貨後付款結果被人賴賬,這就是作。「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刻意讓自己處在法律上有風險的地帶,並最終承擔了風險,這個鍋法律不背。法律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分別財產制兩種夫妻相處的模式。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所有的收入都歸雙方共有,在分別財產制下,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王寶強如果認為雙方的感情並沒有達到可以同甘共苦一體同心的地步,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然而他沒有,或許是因為他認為結婚了如果還斤斤計較「不夠男人」,但歸根結底他在沒有愛情的婚姻中選擇了只有充滿愛情的婚姻才能選擇的道路,也就是強行秀恩愛。既然是自己作的死,這個鍋只能王寶強自己背。在法律上,企業是資本的結合,婚姻個人的結合,勞動是資本和個人的結合,企業有合夥企業,也有有限責任公司,婚姻有共同財產,也有分別財產,勞動者可以全日制,也可以靈活用工,公司可以成立破產,個人和結婚離婚,勞動者也可以簽約跳槽,法律早就考慮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你因為這一切的一切都可以稱之為契約的訂立與解除,你買到了殘次品還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呢,為什麼偏偏對婚姻抱有異乎尋常的執著?大概是因為觀念吧。我身邊有一些已婚婦女,自己的婚姻過得不幸,卻對另一位閃婚閃離的朋友指指點點,認為她的婚姻最不幸。呵了個呵,實際上許多農村婦女連份正經工作都沒有,而人家離婚後飄然去了北京,入職了一家500強企業,開始計划出國留學,做自己以前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比她們不知道高到哪裡去!我們從小學數學,學語文,學英語,卻沒人指望我們在這方面有造詣,我們從小沒有學過談戀愛、沒有學過結婚,但大部分人都默認我們可以做好。在北上廣等大城市離婚率可以達到50%左右,這或許才是真實的,不能在學校中學習的,那就在社會上學習。有人選擇了湊合過日子,有人選擇了一個人生活,有人在幾經零落後找到了真愛,也有人在幾次漂泊後愛上了漂泊。祝願每個人都能找到最好的歸宿,而不是為了結婚而結婚,為了不離婚而過日子,更不需要通過大聲疾呼設置通姦罪來保護自己的婚姻。畢竟,法律可以保護婚姻,但不能保護愛情,如果愛情的內核開始剝離,婚姻的外殼早已腐敗。
婚姻是一種社會關係,而不是性關係!
不用說三遍。婚姻和婚姻法調整的是財產,繼承,撫養權等等之間的權責義務,與性行為無關。婚姻法從來就沒有規定夫妻彼此擁有對方的性交獨享權,婚姻法里沒有一條涉及性交。只要不是以變更財產,繼承與撫養權利的重婚罪,其他的婚內婚外性交都是法律不涉及的,屬於公民私權。明白了嗎?
分割線—
一般我只答題,很少看評論,更不會把答案改來改去,只是發現好多人at我,一併回答一下。你們都說我不懂法,沒看過婚姻法,應該分分鐘貼出法條來打我的臉,可是我一條都沒看到。請你們把通姦違法,婚前性行為違法,婚內出軌違法,或者說是犯罪,或者過錯的法條貼出來,不僅限於婚姻法,任何現行法條都可以,也許是我真的沒學到呢。
但據我所知,在中國,這些都不是違法的,屬於個人私權範圍內的是。在中國,自古就是實行的妻妾制,只有妻子享有婚內的權利,妾只是性交對象,談不上權利,延伸下來,今日婚姻法保證妻子的權利,不會保障婚外出軌對象,或者婚前性行為對象的權利。除非婚前已經達到正式同居的程度,有可能視同婚姻,或者婚外性行為已經達到正式同居的程度,有可能被定性為重婚。
婚姻法強調的是保障,而不是懲罰,雖然有些事有些人實在該懲罰。婚姻法是我國公民社會中一部少有的善法。
在夫妻這種人際關係之中,公權對個人在行為上遵循的指導原則為法無禁止是自由。
所謂自由,是指行為的發生與不發生,不受法律限制。
比如家暴行為,在婚姻這種組織形態中,公權在法律層面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禁止,即家暴行為是不自由的,是被限制的。
對比出軌行為,嚴格來說是指婚外性行為(精神出軌是婚姻關係中思想政治犯式的誅心之罪)在法律層面並沒有明確而具體的禁止,即婚外性行為是自由的,是不被限制的。
家暴之所以被公權以法律在家庭這種人際關係中禁止,是因為家暴的本質是個人暴力,而個人暴力在所有人際關係中本就被法律禁止,也就是個人不得非法使用自身暴力。
出軌之所以沒被公權以法律在婚外的人際關係中禁止,是因為出軌的本質是個人性行為,而個人的性行為在除了以性交易為內核的人際關係之外的其他人際關係中未被法律禁止。
暴力和性行為的主體都是具體的個人,顯然,個人暴力的使用可以完全被公權壟斷而安排,個人性交的實施無法完全被公權壟斷而安排。
一旦婚內出軌的通姦罪成立,一方面婚前性行為的流氓罪必然需要配套成立,如此這般才符合公權壟斷的一致性原則,因為婚後的性壟斷來源於也承接於婚前的性壟斷。
另外一方面等於間接承認和接受了婚姻是合法的賣淫/性交易的邏輯。按照單純的性交易是非法賣淫的邏輯來理解,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不是合法的性交易、賣淫,既然不是性交易、賣淫,那就是合法範圍的性自由、性自主的選擇,也就意味著婚內性行為和出軌性行為具有一樣的法律色彩。
至於暴力與性交被公權壟斷禁止與否上的差異結果,是另外的一個問題了。
談談我對「夫妻應該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理解。
從「夫妻間應該禁止家暴」和「夫妻間禁止家暴」的區別來看,「應該」二字淡化了「應該」後面內容的法律嚴肅性和確認性,變成了一種鼓勵,鼓勵式的應然不等同於必然或者實然,鼓勵的結果是可有可無。
忠實和尊重,忠實與尊重作為一種基於行為判斷上的主觀感受,這二者本身就具有主觀性、多樣性和差異性的特徵,又由於它的主體是夫妻中個人,很有可能行為判斷出現分歧乃至截然不同。
作者:自由謬誤等級備忘
鏈接:如果這次王寶強離婚案影響巨大,推動立法取消了婚內財產共有制度,是否是中國女權事業的極大倒退? - 自由謬誤等級備忘的回答
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如果判了婚姻一方白身出戶,不叫動搖婚內財產共有制度,要麼是違憲行為,要麼就是婚內財產共有制度本身已經發生改變。
現有的婚內財產共有制度符合了婚內男女平等的人權訴求,而且,在離婚以後婚內共有財產的分配上,依照現有的分配製度不可能出現法律意義上的白身出戶。
題主要問的是,違憲行為標誌著女權主義的倒退?還是更改掉現有的婚內財產共有制度體現女權主義的倒退?
要理解婚內財產共有制度可以考慮以下兩點。
一個是承認和建設婚姻作為私有制的形態屬性。兩個人結合在一起,從結合之日算起,兩個人在經濟上開始作為一個私有共同體而存在,婚後雙方各自的經濟收益歸屬夫妻這個私有共同體所有。
二個是承認和建設婚姻-私有經濟共同體基於共同所有下平等分配的地位。直接來說,對婚後的經濟私有共同體的處理,不光人人有份,而且兩人平分。
婚後的經濟收益歸屬夫妻私有共同體所有,是證明和維繫婚姻作為私有制屬性的根本條件,依據是經濟基礎決定了上層建築人際關係及其屬性。
如果承認和接受了第一點,那麼分配原則之所以優先均分而不是按照別的標準,無非是大樣本層面來說,大家總體的主流態度是不患寡而患不均。或者可以說,離婚了的婚姻分配原則和一生終老的婚姻分配保持了一致,主要是因為一生終老的婚姻數量佔了多數,而後者默認了。
換個角度來說,如果有一天,離婚婚姻占多數,很有可能婚姻分配原則就會變,那樣終生一生的婚姻雙方也是各自合法掌有各自的經濟收入。
至於為什麼不分類非要統一標準,幹嘛不離婚的按離婚的標準分,我想主要是不能用前者否定後者,也不能用後者否定前者。其實吧,我覺得這個事件,
雙方可能都沒有證據。說馬蓉沒證據,是因為她的反擊無力。
說王寶強沒證據,是因為如果有證據,他就不需要出其不意,先聲奪人的發聲明佔領輿論高地了。
所以,最終判決,可能不會合了廣大吃瓜群眾的意了。頂一下婚姻法。這件事正說明了,婚姻法其實還行。不行的是這屆人民。
什麼叫不忠
文章、黃海波他們出問題的時候,輿論是隨便一扒就過去了,到了馬蓉這,就刑法!刑法!吵個不停。
我支持路德維希聖說的 性與婚姻無關。進一步說,性,愛,婚姻,這三者都無關。只不過三者之間常有聯繫,有些人分不清,有些人裝作分不清而已。
結婚是一個社會行為,不管有沒有愛,有么有性,只要雙方自願,並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結婚。《婚姻法》中也沒有任何規定性關係排他性的條款。
《婚姻法》中對於夫妻雙方義務的規定,基本可以總結為:扶養老人,撫養子女,計劃生育……對夫妻之間的義務根本沒有具體規定。只有綱領性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忠實兩字被很多人拿出來做文章,說出軌就是不忠。這裡有件事情沒有理清。首選,夫妻雙方默認或者約定結婚後不許出去找,然後有一方違反約定,不但出去找小三,而且百般欺瞞。不忠,不實。但這裡的默認,是假設了婚姻=性前提,然後才有不忠之說。如果婚姻和性沒關係,這種默認也就不存在。
怎麼樣評價日本人「無感情不算出軌」的觀念?
我們假設一個人與其他人腦迴路不太一樣,人家不在乎,這也不算不忠。
進一步說,如果你承諾結婚以後再也不吃臭豆腐,但後來還是偷偷吃了,也是不忠。但法院不會理你。這不是多數人重視的問題。
一女多夫的激情生活 想怎麼玩無所謂,不打架就好。倆人都吵架的,就不要多想了。
婚姻制度
我們來看三個時期的人類。一,遠古人類誕生之初,性行為存在,婚姻關係不存在。完全自由。二,……群婚、走婚、母系氏族、父系氏族、對偶制……省略很多本書,我就不去查了……
三,古代中國
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多妾制性關係:男性不論是否已婚,可以和未婚女性發生關係(女方家裡得同意,光她自願不行)。男性與已婚女性發生關係,雙方遊街,各種刑法伺候。男人可以逛,女人可以賣。唯一條件:女未嫁。已婚女性,的條件變更為丈夫同意。甚至小妾送人或賣到青樓也是可以的。軌和牌坊是給女人設計的,可以立,不許出。男人無軌,性自由成為男性特權。前提是:不能侵犯其他男人的合法權益。三,現代
婚姻關係:一夫一妻性關係:本著人人平等的精神,社會風尚默認雙方不得與第三方發生關係。社會觀念:有牢大家一起坐,有軌大家一起卧。雙方不自由。法律:未規定。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自己商量。用個故事來解釋現代的囧境比較方便。忘了哪個國家,有個銀行為了開除懷孕員工,又想避免法律責任,於是規定:員工腳尖貼牆站著,如果肚皮碰到牆,就要被辭退。女性維權乏力,最終有人出了個新鮮注意,要求一視同仁,對男性也執行同樣標準。然後有三名男性經理被辭退。
現代的情況,是女權勢力反擊男權壓迫導致的畸形結果。
有些事很難,但自由原本在每個人心中。
中國人現在面臨的問題是:性,愛,家庭,這些全都得有。但是找同一個人要這麼多東西,還得雙方滿意,現實嗎?
中國現狀的尷尬在於
男人想任意搞,卻總藏不住;堅決反對女人搞,又發現不了。女人迫於壓力不敢任意搞,但是心裡不服,強逼男人也不許出去找。但是男人還是要搞,然後……此處省略10萬字或20集。說什麼馬蓉凈身出戶,刑法伺候的言論,只不過是暴露了對兒子不是親生的深深恐懼。
回到婚姻制度
由於婚姻制度以及其它方面的原因,越來越多的人不願意再結婚。一夫一妻制有它的好處,但帶來問題的也是它。
怎麼看待李銀河對婚姻制度可能消亡的預測?
按照恩格斯的說法,婚姻制度是私有制的結果,目的是把私有財產流傳下去。但是古代男權比較強勢,導致以男性優勢地位的夫妻制度盛行。現代平權運動之後,女權抬頭,男權和女權在博弈中共同導致了一夫一妻制這種妥協制度。
本人原則上反對一夫一妻制。
婚姻制度有很多,不同制度有其優勢,也有缺陷,任何一種都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需求。
從古至今,婚姻有多種形式出現 (知道有些人看不起某度百科,我倒不太挑)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雙方同時只有一名配偶,是現時世界上最多國家奉行的婚姻制度。2.亂婚無婚姻制度。3.血婚制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體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過。中國古代婦女結婚後稱公婆為「姑舅」,是這個制度存在過的證明。現存的馬來式親屬制也是證據。4.普那路亞婚制在前者的基礎上產生出來。若干姊妹是他們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們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度。5.偶婚制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6.一夫多妻制一個男性同時娶多位女性成為他的妻子。雖然古代中國和中亞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經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這兩者仍然有區別。傳統中國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來人則是簡單的多位妻子。狹義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後者。7.一妻多夫制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個男子同時娶一個女子為妻子。藏族曾經存在過這種婚姻模式。8.單偶制專偶制和單一配偶結婚,並排斥與外人同居,後面一點是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會普遍採用這種婚姻制度。9.事實婚姻指未經法律登記,但被社會承認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現在婚姻法尚未強制執行的時期,為法律所暫時容忍的婚姻狀態。10.走婚一種存在於摩梭人之間的婚姻方式,是一種較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間不涉及經濟關係,亦並不需要同居,純粹以愛情關係維持的婚姻。11.閃婚婚姻雙方相識時間不長就迅速結婚。12.網婚在互聯網上結為虛擬夫妻。13.同性婚姻指同性之間的婚姻關係。14.冥婚為已經去世的人舉行婚禮,將雙方結為夫妻。
我也希望能轉變人們的觀念,不必抱著一夫一妻制這本政治正確。
更不必將其當做真理。
自由婚姻
結婚的當事人自由選擇婚姻制度。想怎麼結,就怎麼結。你們自己說了算。
雖然婚前協議也有一定近似效果,但過程複雜,效力較弱,互相猜疑不願意簽。而且不能出婚姻法的框架,比如重婚罪;LGBT。
所以說,當事人想怎麼過,是他們自己的事,都是成年人,想清楚辦事,何必拘泥形式?上面列了14種婚姻,隨便選。選完再加協議DIY,沒毛病。
不過,這只是一種美好的理想。也許永遠是個烏托邦。
但是總有些人,會去做人們認為不可能的事情。
橋段出自《大宅門》 ,郭寶昌:萬筱菊就是梅蘭芳先生
什麼叫有理想?我也服。
現實
農村有很多地區,即便不是窮地方,依然把女人當生孩子的設備。權利、貧富、觀念的不平等都會帶來重大問題。婚姻法的強制條款降低了地位不平等帶來的欺壓,具有難以替代的地位。
理想歸理想,並不符合國情。現實中的推進,還是看李銀河老師那撥吧。說起來挺艱難的,在我看來,李銀河說的一些東西已經很保守了,相當照顧人們脆弱的小心肝,結果總能收穫一片片的無腦反對。
你們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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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什麼法嗎?不是憲法,是1950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往前追溯,中共在革命戰爭年代的動蕩歲月里主持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仍然是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這部法律開宗明義寫到:第一條 確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廢除一切包辦強迫和賣買的婚姻制度。禁止童養媳。
第二條 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與一妻多夫。 第三條 結婚的年齡男子需滿二十歲,女子須滿十八歲。 第四條 男女結婚須雙方同意,不許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強迫。
這些在如今理所當然的原則在當時的中國蘇區就得以確立,可以說是遠遠領先於時代,一個鮮明的對比是海峽對岸,實際上直到1985年才開始追究重婚罪,也就是說直到1985年才正式廢除納妾制度,卻至今仍保留著通姦罪,保護特權之心不要太明顯。
反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可以發現一以貫之的是夫妻平權,婚姻自由精神,中國的婚姻法可以說是為數不多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都毫不落後的法律。上次最高院出台《婚姻法解釋三》被當作新婚姻法黑了一次,這次王寶強離婚又被黑,真是莫名其妙。讓我不禁想起法律界的一名格言:當事實對你有利時,多強調事實;當法律對你有利時,多強調法律;當事實和法律都對你不利時,敲桌子把事情攪渾。
在中國的互聯網上,還可以加上一句:「當事實、法律都不利,水也攪不渾時,使勁黑」。
官司沒打贏可以黑一句:「法官不都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手術沒做好可以黑一句:「肯定是因為沒有送紅包」;公務員沒考上可以黑一句:「那人肯定是有關係」。回到這個問題,我要是來一句:「趙家人立的法那是保護P民的法嗎?」說不定就是最高票。.案子還沒判決呢,,,
最不合理的地方就是以前很多男性通過24條讓女方背負重債,自己部署好了,拍拍屁股走人了。
大家就說句遇人不淑……
然後,就沒然後了這個事情,半年前我寫過一篇文章,現在隱藏了,但還是看到到。評論多是呵呵王寶強一案出來,居然看到法律界大亨們開始討論婚姻法了,也就是說,這一條終於有改正的可能性了。
MD,一個男性名人被利用24鑽了空子,你們才發現它不合理啊?
那麼多女人在百度貼吧微博泣血你們腫么沒看到?不要跟我爭24對男女雙方都適用。對,對男女雙方都適用,但你要看清我國國情是什麼樣的?大部分男主外女主內好伐?好多女人在井底忙忙碌碌,巨額債務砸頭上了還是懵噠。
就像為嘛婚前財產法一改,好多女人不幹了,因為她們婚後要把大部分精力發在家庭生孩子上。這是我國國情!什麼叫婦道對吧。不過這條我是贊同的,婚姻太約束人性,女人從小被教育婚姻是避風港,其實它在感情好的時候就是依靠,不好時候就是拖累,巨大的麻煩。婚姻太依靠兩人的情商和道德了。
我要有名!剛立案吧,司法部門還沒有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條進行判決了,諸位就開始討伐婚姻法來,是不是早了點?人還沒上場呢,就罵將起來,說人家不行,這種說法沒有依據。起碼等這事有眉目,最好是判決下來之後,看看法院認定哪些事實,依據哪些法條判的,才能說得有理有據吧。不過我猜在坐諸位大部分到那時候早已經追其他社會花邊去了。網民的狂潮不會持續太久,其他公眾號啥的,蹭完熱點又該挪窩了。婚姻法說:判決出來了,都來看我啊,都來看啊~說不定那會已經沒多少人了。
以前這麼多出軌男養私生子轉移財產什麼的沒有引起你們對婚姻法的討論,王寶強引起了。可見兩性之間赤裸裸的利益較量與自私。這麼想來,我完全沒必要對馬蓉義憤填膺其實大部分直男癌只是想弄死馬蓉,而不是修改婚姻法,你看看這問題下面的回答就知道了,他們深信自己不會像王寶強那麼蠢,怎麼會願意放棄自己婚內出軌的保障呢?真正應該做的是呼籲女性少為家庭付出。少生育甚至不生育。女性覺醒導致生育率下降是不可避免的。@旗亭涉@安得猛士兮守四方曲解我這段話——《很多女權主義者並沒有意識到男女無法平等的本質問題就是男性對繁殖下一代不負責任卻享受成果。作為動物,繁殖是最重要的目標。女性作為雌性動物承擔了這一責任。然而人類社會化以後,男性毫不知恥分享了成果(人作為第一生產力和生產資源都是社會生產的重要構成)並與女性一起均分社會養老人口紅利。同時用武力讓女性屈服於自己創建的規則,定義女人為弱者而不是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的奉獻者。》污衊我說我孩子是為了別人生的,迴避男女性在繁衍下一代中義務的不平衡。是男性慣用的手段之一,各位女性共參
「一般來說,熟知的東西正因為它是熟知的,所以沒有被認識。有一種最習以為常的自欺欺人的事,就是在認識的時候先假定某種東西是已經熟知了的,並同樣也心滿意足;這樣的認知,不知道它是怎麼發生的,因為無論怎麼說來說去都不能離開原地。」
來打臉@路德維希聖答案,他把婚姻和忠實義務割列開來的答案居然還有這麼多人來點贊。
首先從實體法來說,我國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這種忠誠當然包括了身體上的忠誠。廣義上違反這種義務的表現有通姦,與他人同居等。說通姦完全不違法我認為是有漏洞的。法律為何不明文禁止我後面會詳說。同時,婚姻法又規定,如果有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過錯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財產。最後,依據侵權責任法,無過錯方還可以依據身份權受到侵害起訴對方賠償精神損失。這些都是通姦同居,違反婚姻忠實義務的可能的法律後果。
法律之所以不強制規定忠實義務,是因為婚姻的契約已默認了同居和忠實的義務,無需再用法律強制。這是自然法問題。一張結婚證如同一份契約,雙方約定承諾了同居的義務和忠實的義務。因為:一是婚姻是兩性的結合,同居是夫妻雙方生理上的必然要求;二是婚姻關係又是社會的細胞,任何一對夫妻均應對社會負責,這是婚姻的社會屬性所決定的,夫妻間的忠實,不僅是性自私的必然結果,也是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德的必要約束。對這眾所周知的常識和常理,法律無需再作強制性的規定。但這不能說婚姻法律關係和忠實無關。
從外國司法實踐來看,美國還有23個州保留了通姦罪,並且在密歇根,俄克拉荷馬等州還是felony(重罪)。雖然時至今日,檢察機關一般不會主動起訴通姦嫌疑人,但這足以證明最高票答案把婚姻和性交自由和忠實義務割接開來的說法是極端錯誤的。無論從法理還是實踐中都不會被認可。說個詬病最大的吧,也就是婚姻法學界一直有爭論的,隨便搜搜也有這樣的文章對《婚姻法》第46條的解讀 這還就是百度搜索的說個最容易理解的問題吧。先看四十六條是啥:
別的不說,就說這個立法技術吧,如果找這種有「項」的法條,一般最後一條是一個兜底,就是「其他情形」,比如這樣的,《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一般就是兜底條款,這種立法技術叫「列舉+概括」式。所謂立法技術,有三種,一種叫列舉式,一種叫概括式,一種叫列舉+概括式。列舉式就是把該條規定的情形全部列舉出來,概括式就是單純下一個定義不具體列舉行為,而列舉+概括式就是類似上面這種,有列舉,最後來一個兜底的其他情形。這種方式一般用於界定某種行為模式,好處就是既能滿足剛性又能滿足彈性,也就是說又保證了規定比較有權威,然後還能有點彈性。畢竟人類智性總有所不及的地方。
OK,再回頭看婚姻法46條,就是一個純列舉式的,這在司法實踐中也被認為適用範圍也就這幾種,多的沒有。換言之,如果配偶在外面賣淫嫖娼,可能都不會適用。當然,也可能有人說這是因為新式道德,對於忠貞觀念看得並不那麼重。然而在婚姻法中也明確規定了忠貞義務,即第四條原則性地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當然也有人認為只是道德義務,然而如果在法律中規定了道德義務,就有法律化的必要,否則法律規定也當然成為一紙空文。然而46條規定範圍太窄,使得婚姻忠貞義務其實很難得到保障,畢竟這四條的基本管不上偶爾出軌,這也是王寶強面臨的最大困境,即便證實了老婆出軌,然而最後也不能因為這個出軌而使其在法律上承擔多少責任,畢竟證明同居還是一個非常困難的事。========================題外話,46條是我一直關注的問題,這條其實更多是傷害女性,畢竟現實生活中,像王寶強這種被綠的還是比男性出軌更常見,而如果女方因為男方出軌行為而提出離婚,本身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作者:吳傑臻律師鏈接:婚囧:寶強離婚,就像看一場婚姻法的笑話!都進來看看法律是如何把寶強虐慘的! - 吳傑臻律師的文章 - 知乎專欄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以下是針對評論區進行的回復。
本來這是公號上的調侃文。因應邀做離婚大作戰live,讓助理臨時註冊賬號,放了幾篇寶強離婚評論文,好讓報名的用戶有個提前了解。但沒想到助理貼到這來當答案,肯定是不妥當的。作為調侃文還可以,也得到律師界很多人認可,在實務中確實存在嚴重問題。上面的文章論證不嚴密,用文學語言表達,肯定不精準,但所表達的中心思想——婚姻法和配套法律所存在的缺陷十分嚴重。這一點律師和當事人感受最深,一看就懂。缺乏實務經驗的「法學人」看來,習慣於從理論課本中去思考,看不出婚姻法究竟存在什麼問題,也是很正常的。
趁現在有時間,現正兒八經地分析我國婚姻法及配套規定存在什麼樣的嚴重問題。
一、配偶權概念和規定的缺失導致配偶的相關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相當多的困境。
無論民法通則還是婚姻法都沒有「配偶權」這樣的表述,「配偶權」究竟包含了什麼權利,至今都沒有搞清楚。
但是隱私權卻實實在在地規定在《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侵權責任法》第2條,乃至散落於《刑法》「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等罪名中。
這就使得配偶在維權時必然會跟隱私權產生衝突,衝突的過程中配偶權必然處於劣勢,因為法律沒有明確配偶權,所有抗辯只能流於學理的論述。這就使得配偶維權在合法與非法之間難以預見其界限。
關於這方面的實務論述缺少之又少,甚至使得很多律師和法官都無法正確把握其界限。
這樣一來,在司法尚未完全獨立的環境中,就容易得出一些看似符合法律規定但又及其不符合情理的結果,在人們的眼中看來,法律自然成了笑話。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理解,我拿幾個例子出來說明。
1.馬蓉起訴王寶強名譽侵權
《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如果機械適用這一條規定,哪怕馬蓉與宋喆存在不正當性關係是事實,那也是揭露他人隱私啊。這不是符合了140條的規定嗎?
這個時候要抗辯,就要拿出「配偶權」出來。可是,法律哪有規定配偶權?真要論證起來,是要比較費勁的。在這個事件中,光是這個「配偶權」和「隱私權」的衝突,就引發了業內很多爭論。關於這個話題的爭論,大家可以去搜索了解,這裡不再詳述。
2. 「闖進」酒店或他人住宅抓姦
無論是酒店還是他人住宅,均屬於私人空間,未經他人同意闖入,肯定侵犯他人隱私。由於沒有配偶權的準確概念和規定,哪怕明知配偶和他人在裡面通姦,未經他人同意闖入的行為一律都會被視為侵犯隱私。
那麼這種侵犯隱私所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給出的答案——看這種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侵犯他人權益。請注意,現在的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用了「嚴重」這樣的字眼。
要避免「嚴重」侵犯隱私,還是相對比較容易,比如「為抓姦」而進去,次數只有一次,沒有砸門。但是,要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就還要看非法侵入住宅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何為非法?配偶權中是否包含了性知情權?在緊急狀態下,證據容易滅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私力救濟?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配偶權」支撐,無論以什麼方式進入都是非法闖入,情節嚴重的還要判刑。
所以在去年10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就一男子闖入妻子與他人合租的房屋中抓姦並把姦夫打成輕微傷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新聞鏈接http://news.youth.cn/jy/201510/t20151015_7209311.htm
這個案例是十分值得司法界去討論的,但當時並沒有引發多少議論。
3.長期跟蹤他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
為了獲得配偶出軌的證據,前期的行蹤調查在實務中比較常見。跟蹤過程中如果使用了專用竊聽、竊照器材,即使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也會構成非法使用專用竊聽、竊照器材罪。
那麼,在不使用間諜器材的情況下,是否會構成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呢?
在「胡某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中,胡某等人2012年10月初受雇對廣東省某市機關領導進行了長達兩個月的跟蹤偷拍,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刑。該案被錄為《刑事審判參考》第1009號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范冬明法官分析認為,日常行動軌跡和活動地點等信息,涉及家庭住址、單位地址、經常出入的場所等公民隱私和生活習慣性內容,具有個人專屬性,能反映出該公民某些個人特徵,且信息內容關係到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安全性,信息的泄露會使公民徹底失去安全感,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因此,該案中被害人的行蹤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隨後在2013年的「陸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中,陸某於2013年3月受雇於趙某,對趙某的丈夫進行跟蹤偷拍,從中非法獲利8000元,上虞市人民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陸某判刑。根據法院審理查明部分,陸某在該案中僅是單純跟蹤偷拍,甚至沒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在很多新聞報道中,我們發現被跟蹤的「被害人」不是某省機關領導,就是某公安機關領導或者法院領導等等。
按照這些權威案例的邏輯,長期跟蹤配偶也會面臨著這樣的刑事風險。實際上,我們原本可以使用「配偶權」的概念去辯護,但由於法律規定的缺失,「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很容易被出軌者拿來當作「反攻」的工具,尤其當出軌者是達官貴人的時候。
4.無法知曉配偶財產信息,導致司法實務中難以維護自身的財產權利。
要想分割財產,必須在訴訟中遞交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如果證據無法取得,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取。很多法院在沒有財產線索的情況下,不會去銀行、房管局、車管所調查。尤其在立案登記制實施後,法院積壓了大量的案件,一個法官一年審理200個案件很常見。這種情況下,沒有財產線索,一切免談。
那麼,在起訴之前,能否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相關財產線索?
「房叔」「房嫂」事件爆發後,即《不動產暫停登記條例》實施了,很多地方依然不能「以名查房」。所謂「以名查房」就是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查詢其名下某轄區所有房產信息。很多地方仍然要求提供準確的地址或產權證號,方可以查詢。
幸好的是,廣州地區持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和戶口本」就可以查詢配偶名下房產,佛山禪城區也可「以名查房」,持「立案通知書、身份證和結婚證」也可以在中山市查詢。在方面方面,我們逐步看到了一些希望。
銀行賬號更不用說,什麼地方都不能查配偶的。對於這個問題,早就有些律師和專家提出應當在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知情權,有權向有關部門和銀行機構了解配偶的財產信息等等。
配偶權如果包括財產知情權的話,上述的這個問題或許可以迎刃而解。
配偶權的缺失,帶來的問題遠不止上面的這些問題,還有通姦(非同居、重婚)行為下,是否可以一般侵權責任主張賠償,也面臨著「夫妻忠實義務」是否能引申出「其它人格利益」的困難。
二、婚姻法及配套法律對出軌方的懲罰幾乎為零,一定程度上導致婚外情的猖獗。
評論裡面,有人提出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的觀點。
無論在法理學中,還是在司法實務中,道德和法律並不是有很明確的界限。法律規定要去到哪裡,才會是管了道德該管的事呢?
婚外情的事,難道法律不該管?管肯定是要管的,問題是該怎麼管?目前社會道德風氣到了這地步了,說跟《婚姻法》沒有關係,那是自欺欺人。
當初《婚姻法》立法背景是想通過「同居、重婚」的賠償制度來實現對無過錯方的保護,所以不再強調多分財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婚姻法釋義》當初就指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然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直維持在5萬以下的水平。我們對2014-2015年北上廣等8個省份的婚外情判決抽查統計,法院婚外情精神損害賠償的平均數額在2.2萬左右。
可以說,我國現有的精神損害賠償體系是無法突破的,牽一髮而動全身。2001年的5萬元可能還是比較合理,但到了今時今日5萬這個數額就是一個笑話。(如果按照美國的精神損害賠償體系,則離婚賠償往往可以讓無過錯方得到較為公平的賠償。)
所以,現在才越來越多呼喊聲要求過錯方少分財產!
遇到有良知爆棚的法官,就會做出這樣的判決:
由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訴李某離婚糾紛一案【廣州日報於2015年8月25日報道】
從化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法認定依職權調取的戶籍信息的證據效力,推定李先生與案外人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非婚生小孩的事實,確定李先生屬婚姻關係過錯方,並判決雙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70%歸王女士所有,李先生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判後,雙方均沒有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終字第98號判決書:由於鍾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對陸某某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後果,並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鍾某某應承擔過錯責任。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在財產分割時應對陸某某予以照顧,體現在房屋補償問題上就是適當減少陸某某應付的補償金額。綜合考慮鍾某某的過錯程度、對陸某某的傷害後果和陸某某的經濟狀況,本院酌情確定:爭議房屋由陸某某佔有70%的產權份額,由鍾某某佔有30%的產權份額。(雖然是家暴,但也是照顧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情形)
《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忠實義務」究竟是道德倡導,還是法律義務,一直爭論不休。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30起典型婚姻家庭案例,在「陸某訴陳某離婚案」中明確指出:「在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
這是最高法目前最新的觀點,已經開始認為「夫妻忠實」是一種法律義務!
我相信將來司法解釋和法律一定會將普通的出軌行為列入賠償範圍的。
至於通姦是否入刑,我並不持支持的態度。但是大家有必要知道的是,美國20多個州仍然保留「通姦罪」的規定。
對待婚外情的法律責任,我更傾向於下面的解決方式:
1.將通姦納入離婚賠償的範圍
2.由於精神損害賠償過低,無法突破現有精神損害的體系,應將「過錯」作為少分財產的法定理由。
這樣一來,過錯方要面臨少分財產的風險,能力越大、財產越多就更應恪守夫妻忠誠的義務。
我知道我國婚姻法朝著促進女性獨立的方向發展,但是我國的現實就是女人需要為家庭付出更多,生了兩胎後基本喪失職業發展最好時機,傳統家庭觀點要求女人最好能當全職太太或者職場家庭多面手。這個問題實際上在80後的矛盾中挺突出,離婚的主要矛盾之一。家庭穩定,需要女人妥協,但她們一旦逐步放棄自己的事業變成全職太太,離婚後基本就廢了。如果男人出軌,女人無法多分財產,其實對他們確實很不公平。她們雖然多分了一些財產,但她們喪失的比取得的多得多。
這是我們在辦理眾多離婚案件中的切身體會。
如果法律沒有給無過錯一個公平、合理的說法,後果會怎樣?
有人得了憂鬱症,有人不斷上訪鬧訪,有人離婚後不斷騷擾前夫,有人製造了血案,有人藉助媒體進行道德審判.......
我們看法律的時候,不要就法律說法律,更不要僅圍繞著學理上的邏輯性去討論,應該從實踐中去發現更多問題。
最後,坐等寶強拿起《刑法》的武器絕地反攻!並不是你們所理解的《通姦罪》,而是看是否能就馬、宋二人職務侵佔提出刑事控告。如果真有利用職務之便掏空公司財產,不排除這個可能。我所刑事團隊就這個問題已經寫得比較透了,也主題沒多大關係,就不詳述了。
就寫到這裡吧,足足花了2個小時。哎......後續不會再就這個話題進行任何辯論。
祝大家學業、工作順利、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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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文:
本文是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吳傑臻律師原創,轉載時須註明作者和來源。
寶強離婚,舉國關注,《婚姻法》卻像一場笑話,狠狠地抽著寶強的臉!這不,今天馬蓉起訴寶強名譽侵權了!
怎麼看待這個問題?還不是婚姻法害的
一、允許馬蓉出軌,不許寶強揭私!馬蓉出軌,上演的是現代版潘金蓮。但《婚姻法》卻沒有將馬蓉這種通姦行為列入可賠償範圍。《婚姻法》第46條只規定了同居和重婚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才可以主張賠償。也有專家從全國人大法工委編製的《婚姻法釋義》得出結論:一般的婚外情、通姦或者出軌行為壓根不是《婚姻法》所指的過錯。
反觀王寶強微博揭露馬蓉出軌,卻似乎是鐵板上釘釘的「名譽侵權」。《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馬蓉跟經紀人宋喆發生不正當關係,屬於個人隱私啊!嚴格適用140條,就是侵犯名譽權!
如果最後判決王寶強刪帖並賠禮道歉,這玩笑就開大了!
大家是不是替寶強不服?我也不服!
二、明知老婆在酒店「啪啪」,還不能闖進去抓姦!
針對酒店抓姦的合法性,我在從王寶強妻子與經紀人通姦,論抓姦證據合法性和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影響和精神損害賠償(深度文)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由此可見,證據要達到「嚴重侵權」的程度方可排除!
如何「闖入」酒店房間和進去之後的行為可能會成為整個爭議的焦點
如果暴力拆門或者進入之後對馬蓉、宋喆實施毆打,很可能會被認為嚴重侵害他人權益。根據《信息時報》的報道,2015年10月15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就丈夫強闖妻子的出租屋抓姦打人一案作出了刑事判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對該名男子判刑。
很法律吧?以後知道老婆在裡面跟人啪啪的時候,你們能無動於衷,等他們啪完再進去?
這也是隱私權跟配偶權之間的衝突!
三、馬蓉出軌,寶強不能索賠!
馬蓉跟經紀人宋喆這樣通姦,主流裁判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能索賠!《婚姻法》制定之初就將夫妻相互忠實當做一種道德提倡,一般的婚外情和通姦只能由道德來調整。
這事要是放在台灣就好了,早被當通姦犯抓起來了!
在大陸呢?也只能在微博發通告,來一場全民道德審判!誰叫婚姻法不給力呢?不是要道德調整嗎?在小三風氣橫行的當下,這就是一場很好的道德審判。
四、馬蓉出軌,寶強還不能多分財產!
說白了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跟法定多分財產確實是兩回事啊!這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幅度一般不會大,能分5.5成算大方,6.5成算奇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婚姻法釋義》當初就指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明確了所謂「過錯方」,實際上只限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一般的婚外情、通姦或者出軌行為並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方」。
五、馬蓉出軌,寶強不能要求道歉!從來沒見過一份判決書判令出軌方賠禮道歉,很難想明白為何《婚姻法》沒有規定這種責任!
反觀馬蓉起訴寶強發帖造謠其出軌,卻要面臨著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六、財產被掏空,寶強查不了銀行賬戶!
網傳馬蓉已經將寶強銀行卡存款和公司資產全部掏空,寶強立案竟然要向人借錢交訴訟費。
網傳寶強目前連自己有多少個銀行賬戶都不知道,只能挨個銀行去查並掛失。
連自己賬戶都不知道,寶強會知道馬蓉的賬戶嗎?不知道的話,寶強可以自己去查或者申請法院去查嗎?
答案很殘酷:不可以。沒有賬號線索,法院不會去查。
也就是說,寶強只能冒著犯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的風險找人先查出馬蓉的銀行賬戶!
對,要維護你的權利,你首先得去犯罪!
實際上,這也是配偶權跟隱私權的衝突。《銀行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向他人泄露儲蓄信息,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婚姻法》沒有明確配偶的財產知情權和性知情權,就直接導致了上面所提到的各種衝突。
曾經有一個笑話,有人問:《婚姻法》為何對女人那麼不公平?
答曰:因為《婚姻法》是男人制定的!
現在問:為何寶強被虐得這麼慘?
答曰:因為《婚姻法》是聖人制定的!
只有聖人,才可以做到:
明知老婆偷人了,我只能在門口等待;
明明老婆偷人了,還不能索賠;
明明老婆偷人了,還要分一半財產給她;
明知老婆偷人了,我還不能知道錢在哪!
《婚姻法》還要為我們帶來多少笑話呢?
坐等寶強拿起《刑法》的武器絕地反攻!
我以為這問題下會有大神的乾貨,沒想到不是裝逼就是撕逼
婚姻法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還沒看出來,倒是教育不到位是很明顯的。手動微笑
隱射出了一群基本常識都沒有的法盲。先擺個利益相關:王寶強離婚,站寶寶這邊。-------看最高票--------一、允許馬蓉出軌,不許寶強揭私!這是什麼邏輯??別人犯罪你自己報復,還要法律幹嘛??這種基本常識還律師,你這律師真是扯淡。------------------------------------------------------------
二、明知老婆在酒店「啪啪」,還不能闖進去抓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嚴重侵權進而非法獲取證據,本來就應該是無效的,偉大燈塔國,法庭一樣不會採用非法獲取的證據。你們到底想過沒有,在網路無隱私,電話隨意監聽的世界裡,允許非法獲取證據,到底誰在倒霉??更重要的一點:寶寶抓姦只是網路說法。
----------------------------------------------三、馬蓉出軌,寶強不能索賠!
四、馬蓉出軌,寶強還不能多分財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於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關於本條內容,在立法中有一個變化的過程。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是:「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為也應當構成過錯賠償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係、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後又修改為本條的規定。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虧得寶寶沒請你,你要代理寶寶,那才真是輸的褲子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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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馬蓉出軌,寶強不能要求道歉!從來沒見過一份判決書判令出軌方賠禮道歉,很難想明白為何《婚姻法》沒有規定這種責任!
反觀馬蓉起訴寶強發帖造謠其出軌,卻要面臨著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離婚案是離婚案,寶寶侵權案是侵權案,又回到第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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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被掏空,寶強查不了銀行賬戶!
網傳馬蓉已經將寶強銀行卡存款和公司資產全部掏空,寶強立案竟然要向人借錢交訴訟費。
網傳寶強目前連自己有多少個銀行賬戶都不知道,只能挨個銀行去查並掛失。
私自查詢他人銀行賬戶,是違規違法行為,這種常識錯誤的話居然是律師說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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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句,要麼你是裝傻充愣,想乘機惡意吸粉,要麼就是你業務水平太次了。
匿了,本人律師。對於案件本身,由於涉嫌個人隱私,處理寶強委託律師放出來的一些信息,其他信息作為吃瓜群眾基本上是兩眼抹黑的狀態,本著嚴謹的姿態,在此不做評論。看到一位知友的回答,涉及銀行賬戶取證難的問題,這不僅僅體現在婚姻案件中。在查詢財產涉及銀行賬戶時,當事人應當提交線索,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這一條實際上很難操作,乃至寶強不得不一家一家地跑銀行,甚為可憐。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重事實,輕程序,但是在查清事實的調查取證方面又設置層層障礙,即使是律師也經常碰到一籌莫展的尷尬情況。當擁有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卻由一群法盲去負責執行,於是就產生了悲哀。普法這麼多年,法盲還是這麼多,尷尬。
沒辦法,這就是衙門的法律。
屁民們得學會接受。反抗是沒有好下場的。一個單身青年和青樓女子吟詩調情,衙門就說你有罪。一個登徒浪子勾引人妻,破壞老實人的家庭。衙門就屁事不管。我不是法律人士,但我看了幾個律師的微博。我驚奇的發現:出軌不影響財產分配,不會凈身出戶。抓姦證據是非法拍攝,不能用來舉證。中國大陸沒有通姦罪。做小三的,睡別人老婆的,在中國不罰款也不用坐牢。最多被原配私下打一頓,被打的太重了,別人還要坐牢賠醫藥費!尼瑪,別人的老婆/老公不睡白不睡啊!尼瑪,強列要求修改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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