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罰款」部分替代「稅收」這種模式如何?

腦洞:一個國家減少稅收,那麼少掉的這一塊兒從哪兒來————法律規定違法要罰的款,其金額提高,

意思就是,如果是「稅收」,意味著只要我活著,就要交錢(而我交出去的錢和我享受到的公共設施往往不成正比,這個想必大家都有感觸,不展開說了),那麼用罰違法之人的錢來部分替代稅收的導向意義在於,不是你活著就得交錢,而是你不幹壞事就不用交錢,幹了壞事才要交錢。


隔壁法制建設比較落後的縣市財政收入將遠遠超過了投入了大量資金在教育及法制的本市;

周圍縣市見狀紛紛降低本市的法制建設;

本市罰款金額最大的幾個企業要搬到隔壁縣城,本市市長苦苦哀求,表示願意減免部分罰款並解決高管子女教育問題。據了解,本市罰款力度最大的十個人罰款金額佔全市5%。

以化工為代表的高產值高罰款的產業將在大受政府歡迎,gpd產值與污染情況成正相關,城裡辦廠,郊區生活的理念終於出現在天朝,道路擁擠情況有所緩解。

服務業由於稅負比例幾乎為0將受到中小型投資者的偏愛,二三線城市處於財稅創收的考慮重點加強了衛生安全方面的檢查。繼釣魚執法、卧底執法後、再創「協助違法」執法。

交通違規罰款將全面取代個人所得稅地位。稅務局投資設立「金稅」道理違章停車罰款系統,保證稅源不流失。

……

……

我先趕個飛機。


財政收入來源中本來就有項是罰款收入,可以說部分替代了稅收,只是替代的比例很小而已。

政府肯定是想從老百姓頭上多收錢的,至於是罰款還是稅收倒無所謂,只要能搞來錢就成,但歷史發展到現在也沒有出現哪個政府主要依賴罰款的情況,主要原因可能有:

  • 罰款收入不穩定,碰到違法行為少的年頭就揭不開鍋了

  • 罰款收入不能強制,總不能強迫大家違法犯罪吧

  • 罰款收入來源陰暗,政府不好意思喊罪犯為衣食父母,更不能拉條幅「對犯罪人負責」

把罰款的缺點和稅收比較以後以後,政府覺得還是稅收比較靠譜,可以固定、強制、無償,徵稅範圍更加任性,更重要的是罰款也可以接著收,不耽誤,銀子越多越好。


任何罰款都應該只是威懾違法行為的手段而不是最終的目的。

說實話,很多地方的質檢和交警之類的部門都有罰款任務考核或者是有比例來返還彌補辦公經費,這也直接導致質檢的流於形式和交警的年底突擊罰款。 這種事情對公權力和公務員都是悲哀,竟然還想讓他在稅收上制度化?

是抓住逃稅直接坐牢對納稅人有威懾還是被抓住掏點錢就可以沒事有威懾?新的刑法201條逃稅罪: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已經讓逃稅坐牢機會不可能了,還要怎麼樣?

檢查逃稅就像做英文改錯題,區別是你不知道每行只有一個單詞是錯的,甚至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做錯的,必須每個單詞挨個檢查。

無數的專家專門傳授逃稅方法,一節課成千上萬,年收入幾百萬,稅務局的人工作了幾十年工資還沒有企業剛上班的出納高,業務水平高對提升晉級是減分項,有什麼動力去和行業內的頂級專家的方案抗衡?稅務局的人和事務所的比起來基本上沒有培訓沒有交流沒有案例分析,全是自己單打獨鬥,就技術和經驗而言完全 是劣勢。同時和審計比稅務稽查時間緊任務重,沒有任何第三方資料來輔助,所以問題必須真憑實據最終要拿走真金白銀要經得起申訴複議訴訟檢驗。

結果是克服上面的種種困難後查出來問題,逃稅者只要交罰款就沒事了。

最可笑的是刑法居然要求五年內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才能判刑,也就是說不管逃稅的金額數量比例有多少,必須要達到一下幾點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1.五年內必須檢查過三次以上,這個目前的人力很難做到,每個城市都是數萬的企業數百稽查人員而已。

2.每次都要有行政處罰,納稅人第一次逃稅被你發現,只要不傻第二次是不會用同樣的方法了,查的次數越多發現問題的難道越大,現在要三次都查出逃稅。

3.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不光要查出來而且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比例和金額,小企業可能比例夠了金額不夠算了也就算了。大企業哪怕查出過億的稅款比例不夠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是什麼鬼?

你覺得警察每天抓的小偷佔小偷總數的比例是多少?稅務局查逃稅的也是這個道理,沒有被抓住的絕對是絕大多數,即使在知乎,隨便一個創業的長貼下面都會明目張胆的說自己買票,無數人站出來說我逃稅我光榮。在這種情況下不使用嚴刑峻法來打擊威懾逃稅,反而大幅提高追究刑事責任的難度,降低稅收違法的成本,真不知道這些制定法規的專家教授是誰的代言人。


現在的導向是費改稅啊哥。一個國家罰款能抵上稅收了,得亂成啥樣。從趨利角度想,你說政府是希望亂些還是太平些呢。


感覺如果真要這麼做了,反倒會引起很多花式鑽空子和花式犯罪以逃避罰款的行為,更加不利於社會秩序。

而且許多納稅大戶完全可以不做違規和違法行為,那豈不是一分錢都不用繳納了?這很明顯不合理。


如果這樣的話普通創業人是生存不下去的,而有點關係的就什麼錢都不交了吧


我能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嗎

題主希望通過向違法人員來收取巨額罰金來降低遵紀守法的人的稅收負擔,一方面打擊了違法行為,一方面遵紀守法的人少付了稅收,其行為得到了鼓勵,於是大家紛紛遵紀守法,社會立刻變成了歌舞昇平的和諧社會。

想法是不錯的,除了一些問題,那就是在正常市場秩序中,違法行為是佔少數的,依靠罰款來補上稅款,即使把犯了小錯的人罰的傾家蕩產也減免不了遵紀守法的人多少稅款,而且用罰款來補齊稅款必然導致罰款常態化,那麼執法部門必然有指標來考核,那就非常可笑了:明明希望建造一個和諧社會,但是大量的罰款證明了社會上有大量違法行為,難道大家在知道違法會觸重典的情況下還去犯事嗎?到時候是真是假可就不知道了。


然後政府變著法兒刺激大家多犯錯,以增加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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