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廈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呢?
廈門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廈門職工依照本辦法所列情形和程序,提取廈門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行為。
1、廈門市老舊電梯更新改造 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更新改造老舊電梯住宅的房屋產權人(含產權共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分攤的電梯更新改造出資額。
2、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持父母子女在廈門購房
(一)職工的父母、子女在廈門市購買住房,購房時間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間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購房款。購房時間以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登記備案或者交易過戶時間為準。
(二)職工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實際支付的總價款或當期的實際費用支出;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購房發票開具日期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
(三)職工及其配偶為支持父母、子女在廈購房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支付購房款,不能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3、廈門住房公積金提取其他政策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提取廈門住房公積金。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後,可全額提取廈門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並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提交離(退)休證或單位出具的離(退)休證明。
(二)出境定居:提交出境定居證明。如戶籍或居民身份證已註銷的,由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戶籍或身份證註銷證明。
(三)調離廈門市且戶籍遷出:提交戶籍遷移證明、調動(離職)證明。職工申請將廈門住房公積金轉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提交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證明。
(四)調離廈門市但戶籍未遷出,住房公積金轉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證明。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交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遺贈等公證證明或人民法院判決繼承或遺贈的判決書。
(六)非廈門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離開本市:提交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職工提取廈門住房公積金後,兩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提取廈門住房公積金。
(七)廈門市戶籍職工連續失業滿兩年未重新就業:提交失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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