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拒絕就東南融通案向SEC提供文件,依據的是中國法律的哪條?

現在 SEC 對德勤下重手了:http://www.sec.gov/news/press/2012/2012-87.htm


先說結論,依據的是《保守國家秘密法》。這個事件反映出中美兩國法律和監管方面的不一致,下面根據公開資料梳理一下。

SEC一方的說法:

According to the SEC』s order, in the SEC staff』s continuing quest for the audit work papers in DT Shanghai』s possession, they were later informed by counsel for Deloitte』s global firm that the agency』s request for audit work papers had been specifically communicated to DT Shanghai. Subsequently, the staff served DT Shanghai with a request through Deloitte LLP for the audit work papers pursuant to Section 106 of the Sarbanes-Oxley Act. DT Shanghai would not produce the relevant audit work papers because of its interpretation that it is prevented from doing so by Chinese law.

德勤一方的說法http://finance.caixin.com/2012-05-11/100388977.html,http://stock.caijing.com.cn/2012-05-10/111843802.html:

德勤華永在收到SEC的文件後,已在中國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竭盡所能配合SEC的調查。但根據中國法律及中國監管機構的具體規定,未經中國政府許可,中國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直接向任何外國監管機構提供文件。最終沒有提供這份文件給SEC。

上海德勤曾回復美國證監會說,它已經向中國證監會做了通報,但是後者沒有批准上海德勤向美國方面出具審計底稿,並且指示上海德勤向其他三個部門(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徵詢。而據上海德勤所述,這些部門既沒有給予批准,也沒有明確地表示上海德勤不可以提供審計底稿。

上海德勤還表示,它願意將工作底稿轉交至中國證監會,然後由美國證監會通過外交手段從中國監管部門獲取,但是,這一點沒有得到美國證監會的認可。

美國律師William McGovern的說法http://special.caixin.com/2012-02-08/100354139.html:

財新記者:能否介紹一下SEC與上海德勤的風波經過?

麥戈文:SEC要求上海德勤遞交審計相關文件,配合對東南融通的調查。但上海德勤表示無法遞交這些文件,因為中國的《國家保密法》不允許。所以,美國法院將要作出決定,原定於2月1日進行的辯論是其中的關鍵一步。

一家審計在美上市的中國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否因中國的《國家保密法》而拒絕向美國監管機構提供審計材料?這個結果將會很有趣。

SEC的責任是確保美國投資者的錢沒有陷於詐騙,他們調查的第一步就是向審計師發出傳票,以獲得相關文件。對SEC而言,在美國甚至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比如香港,得到審計師的配合幾乎是很常規的。比如,SEC如需調查德勤審計的在美上市的香港公司,即便德勤拒絕提供文件,香港方面也會要求它提供文件。美國和香港政府的關係有非常公開的合作關係。

然而,上海德勤辯解說,如果它將這些文件運出中國,就會違反國家保密法。這些文件符合國家保密法中七種「國家秘密」的範圍。德勤說,我們不能提供這些文件,否則將觸犯刑法

……

財新記者:去年10月,中國監管部門的態度突然變得強硬,向外資事務所強調了保密政策。據路透社報道,中國財政部和證監會要求外資會計師事務所複核其對中國在美上市公司所進行的審計工作,並向監管部門彙報是否曾將審計底稿或其他相關客戶信息提供給外國監管部門

可見,SEC這裡提到的Chinese law指的應該是《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刑法》。但說實話,我還真不知道應該適用下面七條中的哪一條,也許東南融通作為一家金融IT企業,其審計工作底稿中包含了某些機密信息,比如和其國有銀行客戶有關的內容就可能被監管部門認為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保密法》中國家秘密的界定本來就是非常含糊的,「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第八條 國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另外,國務院法制辦於2012年3月公布的《註冊會計師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註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機構和個人提供審計工作底稿。」該修正案尚未生效,但反映出監管部門的態度。


我記得所有工作底稿之類的東西都是不能出境的,所以才不允許用私人郵箱聯繫客戶,因為伺服器可能在國外,也算是出境。而且私人郵箱很不利於保密。老闆們甚至會強調出了會議室或者公司的門就不能談論這些了。。。SEC的做法很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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