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出了事故不管是對是錯都要承擔責任?

老人家屬提起訴訟後,法院一審裁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根據實際情況可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君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老人家屬隨後提起上訴。

還有類似交通事故,即使是無辜的,只要有受害者,都要承擔責任?為什麼要這樣規定?還有上文中的公平原則是什麼意思?


這個涉及到民法的小知識。

我在這簡單的說一下。

過錯是舉證需要證明的條件中的一個。一般證明對方侵權,一般原告要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過錯責任,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只對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就是在雙方都證明不了的情況下,承擔舉證責任的人就承擔敗訴的風險。

而根據是否需要對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我們把侵權事由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首先,過錯責任。就是字面含義,承擔責任的一方需要有過錯,也就是至少是個過失。屬於最基本的類型。舉證的時候需要證明對方故意或則過失。比如侵犯對方健康權等等,太多不一一列舉。

其次,無過錯責任。這個不要從字面理解,不是沒有過錯。是不需要證明過錯,也就是說你有沒有過錯都無所謂。為什麼會有無過錯責任,因為這個看起來很不公平。包括機動車,環境污染,動物侵權。為什麼要無過錯呢,因為我國國情和現實案件的處理難度而設定的。比如機動車,國家默認機動車車主比行人條件好,同時無法證明是否有過錯,所以舉證方你不用證明對方有無過錯。是基於一些比較現實的,通過實踐和國情摸索出來的。一共有4種情況。好像是。

最後,公平責任。這個是什麼意思呢?就是除了不需要你證明過錯,因果關係都不需要證明。這個最典型的是高空墜物。通過好幾個司法實踐,當一個人在小區了被砸了,死了受傷了,警察沒有監控確定不了嫌疑人,然後問誰誰也不說,這時候為了撫慰受害人的心靈,不然她去北京上訪,那麼我們讓小區存在砸人可能性的人根據經濟條件平攤。就是你沒有錯我們也知道不是你乾的。但是人都死了,死者為大,而且大家平攤也沒幾個錢,就這樣處理吧。這就是典型的公平責任。純為了維穩用的。

回到你說的案例,法院公平責任就是說這個醫生沒有錯,也不是他害死的。但是就這麼巧你趕上了,而且你不說這些話沒準心臟病就不能犯。所以你就自認倒霉,讓你少拿點錢安慰一下家屬。

我認為法院判的沒毛病,大家看問題一定要帶著人性去看。家裡有人死了,如果說他死的活該誰也接受不了,所以出於人道和經濟條件讓倒霉蛋拿一點點在咱們的文化下是合理的。至於用法院依據公平責任是得出這個結果是比較合理的。


感謝邀請。我認為醫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涉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原則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死亡的發生均無過錯,醫生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關於公平責任的規定承擔老人的部分損失。一般來說,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基本構成要件,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除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外,一般不承擔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系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因此《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一般包括下列5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進行有目的有意識的民事活動,因此不能認為他們的行為有過錯,當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監護人分擔損失。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沒有過錯但造成他人損害。比如:計程車司機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突發心臟病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對於受害人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計程車司機分擔損失。

3、具體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擔損失。比如建築物內拋出煙灰缸砸破樓下路人的頭,找不到行為人,為了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受害人補償。

4、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比如某天晚上,一男子在街上行走時,突然從一衚衕口跑出一個披頭散髮的醜女,男子以為撞到了鬼,嚇得落荒而逃,慌亂之中將腳扭傷。女子對於男子的受傷並無過錯,但男子的受傷確因女子的行為引起,因此女子應當按照公平責任的規定承擔男子的部分損失。

5、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比如某甲主動幫某乙蓋房,不小心從梯子上跌下受傷,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某乙分擔某甲受到的損失。

本案中,從醫生的角度來說,在電梯里勸阻吸煙老人吸煙,是依法履行監督權的行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造成老人心臟病突發屬於意外情況。在老人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可以參照上述第4種情況由醫生承擔而老人的部分損失。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就在於老人在公共場所吸煙違反了禁煙規定,本身是有過錯的,這種過錯行為雖然不能直接導致老人死亡,但綜合全案,是導致老人情緒激動進而心臟病突發的間接誘因(老人不願承認自己的錯誤,並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緒,是導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醫生對於老人患有心臟病是不知情的)。故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案因老人一方存在過錯而不宜適用公平責任分擔原則,應當由老人自行承擔損害後果。當然,醫生的行為是否超出了「勸阻」的範疇變成了「爭吵」,需要由法院進行認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醫生存在過錯,醫生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老年人本是國家和社會的寶貴財富,理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但同時,老年人應當以自己的言行為全社會作出表率,做遵紀守法的榜樣,而不應當倚老賣老,辜負了社會的尊重和信任。法律的宗旨和目的是懲惡揚善,法院的裁判文書對社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導向作用,儘管法院需要面對維穩、保護弱勢群體等諸多無奈,張偉仍然呼籲法院作出有利於醫生一方的判決,以鼓勵人民群眾依法行使監督權,弘揚正能量,不再因為「扶老人」、「見義勇為」和「勸阻吸煙」等善舉而受到不平等的責罰,挫傷正義的積極性,讓法律成為保護、弘揚正能量的武器,而不是阻礙正義和文明進步的絆腳石。


一審判決有問題的,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是有因果關係,但法院在認定沒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就判決引用公平原則的法條,是錯誤的


法律經濟學說,只有在雙方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能讓雙方都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才能實現社會成本最小化。


別怕,我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有特色社會主義法律。


我更正一下,在雙方都無過錯時,雙方對損失進行分擔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存在過錯,一般原則是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也有例外的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

謝邀,題目和內容可能是不懂法的小編寫的,有些詞讓人誤解。首先不是賠償,也不是補償,是分擔。只是因為雙方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繫,但是卻造成了極大的損失,這個損失讓一方承擔很難接受,另一方也沒有過錯,所以本著人情世故分擔一些損失。至於分擔多少是法官的判斷。之所以這個事引發爭議,是因為傳統觀念里隨時隨刻吸煙才不管別人的感受和適當性,而時代發展到現在,已經倡導公共場所和關鍵場所禁煙,兩者處於交匯狀態,全國各地的禁煙力度不一樣,有些地方已經制定條例,有些地方只是倡導,所以評判是非的標準就沒有統一。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憑藉個人內向的道德感做出判斷,然而內心的道德線是參差不齊的,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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