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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離婚案最後判決結果會如何?

今天開庭,微博1點半左右已經開始直播。各位來預測最終結果會如何吧


謝邀。

分錢,分手~凈身出戶是個故事,就算認定轉移財產,也就是從應分份額里減去轉移的部分而已。不要過度解讀指導案例,轉移財產方少分或不分早就有司法解釋了,而實踐中只有轉移財產數額等於或者大於應分數額才會出現不分的情況。


感覺不會像大家預想的那樣,畢竟我們並沒有真正接觸到真相。我們所知道的都是別人希望我們看到的,而不是最客觀的。

馬蓉出沒出軌不說,就轉移財產我覺得就漏洞百出有貓膩。現在的媒體報道已經背離了客觀事實,甚至出現不知出處的揣測,所以還是等法院裁定吧!


這事不用預測了吧。。。有法律呢。

這幾位當事人也算是有點社會背景的,不可能請不起靠譜律師。

靜等判決吧。

個人覺得馬某凈身出戶就好了,孩子和錢都別惦記的可能性很大。

最後當事人馬某記得每月提供撫養費


要有心裡準備,以我國現行飄忽不定的法律,腦迴路奇特的法官以及神奇的上級領導,判成什麼樣都有可能,極有可能不符合大家預期。


馬估計會有一兩成財產,剩下都是王的,馬每年還得交撫養費!

過錯方這麼明顯,還想對半分,那簡直打臉了!!

下面是關於財產轉移的指導案例!感覺最高法就是掐著時間點出的指導案例!!!

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最高法指導案例

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9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離婚/離婚時/擅自處分共同財產

  裁判要點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於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後因瑣事感情失和,於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並於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於2014年3月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經法院駁回後,雙方感情未見好轉。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宋某某認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雷某某稱宋某某名下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內有共同存款37萬元,並提交存取款憑單、轉賬憑單作為證據。宋某某稱該37萬元,來源於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及養老金,現尚剩餘20萬元左右(含養老金14 322.48元),並提交賬戶記錄、判決書、案款收據等證據。

  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一審庭審中其提交在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細,顯示至2014年12月21日該賬戶餘額為262.37元。二審審理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國工商銀行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後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於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 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宋某某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雷某某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稱該筆款已用於夫妻共同開銷,後又稱用於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對其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另,雷某某在庭審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萬元存款,後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號民事判決:准予雷某某與宋某某離婚;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尾號為7101、9389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並對其他財產和債務問題進行了處理。宣判後,宋某某提出上訴,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請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尾號為7101賬戶、9389賬戶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雷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某某12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婚姻關係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感情仍未好轉,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雷某某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分或不分財產。

  本案中,關於雙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結合相關證據,宋某某婚前房屋拆遷款轉化的存款,應歸宋某某個人所有,宋某某婚後所得養老保險金,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雷某某於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195 000元轉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稱該款用於家庭開銷,後又稱用於償還外債,前後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4179賬戶內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張對雷某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宋某某婚後養老保險金14 322.48元歸宋某某所有,對於雷某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


讓我有點懷疑的是,現在媒體發出來的截圖,怎麼可以證明聊天記錄的雙方就是出軌男女?為啥沒人相信這個證據可以偽造?再說微信聊天記錄現在可以算作是出庭證據嗎?求解答!

創建於 22:04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我點進這個問題之前是想看看法律方面的相關比較權威的回答和分析的,可是點進來之後為什麼沒有幾個實實在在的法學專業的人來回答?

網民的希望並不是法律。

雖說我也和廣大網民一樣噁心女方。


很難說,畢竟我國法律不走尋常路啊。


寶強哥作為原告的那一天起,他就輸了!

不過,樂觀一點,我還是看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點了。


大概率和大部分在線大法官的看法不同

百分百概率不能滿足所有在線大法官的要求


馬蓉獲得絕大部分財產和孩子,王寶強損害名譽罪成立,馬蓉用手裡的寶強的裸照威脅寶強,以後寶強賺的錢大頭給馬蓉。馬蓉一生坐享榮華富貴,並且教育兩個孩子,宋喆才是你們親爹。


心疼朝陽區法官。基於法律馬蓉怎麼都不會凈身出戶。也要考慮離婚後馬蓉的生活是否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

馬蓉轉移財產會有法律的制裁 出軌等是道德的範圍

所以被罵太狠 婦聯出來拯救?

馬蓉有錯 但也還是法律保護的對象

希望沒有激進分子去威脅其生命安全

最後再心疼朝陽區法官


新華社看來站在馬蓉這邊,希望官媒不要瞎引導輿論..


雖然大家希望馬蓉受到凈身出戶等等不利的判決。

但我覺得,判決結果可能會讓大家失望,馬蓉會得到很大一筆錢(雖然不一定有一半),瀟洒地過半輩子奢華的日子。


至少新華社已經站隊了。

這事兒可操作空間還是很大的。

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是政治正確。


我希望馬蓉凈身出戶,孩子歸王寶強


錢都給寶強,娃娃都給馬蓉,每個月給兩個孩子兩千生活費,一人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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