茜拉這樣的穆斯林上舞台唱歌算符合教規嗎?

穆斯林的教規到底是怎麼樣的,有的說不能拋頭露面,有的說出門要男性陪同。茜拉這樣上舞台,雖然渾身包的像個餃子,也是符合穆斯林教規的么。另外茜拉到底可不可以在公開非正式場合不包頭巾呢,或者說茜拉這樣除了家裡都必須包頭巾?


記得以前有一個茜拉日常扮相唱英文歌的攝像頭自拍視頻,打扮的不能再正常了,哪有什麼頭巾。


謝邀。

特地去中穆網搜索了一下,發現穆斯林是嚴厲反對音樂的。

以下搬運:

近在網上馬來西亞女歌星茜拉一路走紅,一時成了我們穆斯林談論的話題。作為穆斯林的我們,戴著穆斯林的頭飾,在公眾面前演唱,是否合法呢?

1:清高的安拉說:【有人購買無謂的談話,以便他無知無識地使人背離安拉的正道,而且把它當作笑柄】。魯格曼章6節。絕大多數經注學家認為,「無謂的談話」指的就是唱歌。伊本.買思歐德說:「指的就是唱歌。」哈桑.伯索忍耶說:「這段天經就是針對唱歌和吹笛而下降的。

2:清高的安拉對惡魔說:【你可以用你的聲音恫嚇他們中你所能恫嚇的人。】夜行章64節。惡魔的聲音就是指唱歌和吹笛等。

3:穆聖(願安拉福安之)說{我的教民中肯定會出現這樣一伙人,他們把姦淫、穿絲綢、飲酒和音樂轉變成了合法的}。

這段聖訓的中心思想是:穆斯林人中將出現一些人,他們認為姦淫、穿戴絲綢、飲酒和音樂都是合法的,而事實上這些都是非法的。音樂就是指所有帶曲調和誘人的聲音中的一種。例如:琵笆、笛、鼓、琵笆桶板、鈴聲等。穆聖說:{鈴聲是惡魔的音樂}。這段聖訓證明鈴聲是一種討厭的聲音,人們原本在牲畜的脖子上掛它。鈴聲有點像鐘聲,基督教徒們使用的就是鐘聲。用鈴聲唱歌就象夜鳥一樣擾亂人心。

4:沙菲爾在《前定》一書中說道:唱歌就是一種討厭的娛樂,它會帶來虛幻,誰迷戀之,誰就會變成卑賤者,他的作證言是無效的。

【唱歌與音樂的害處】

伊斯蘭所禁止的事物都是對人有害的,唱歌和音樂其害無窮:

1:音樂是心靈的麻醉品,甚至於比杯中物的壞處更大。當人們迷戀音樂時,他們中就會發生以物配主的罪惡,就會去為非作歹,迫害他人,以物配主,殘殺無辜,私通和姦淫,特別是後三種犯罪是常有發生的,這是因為他們深陷音樂所致。

2:其中的以物配主主要表現在:聽音樂者追求歌唱家,對他們的迷戀程度達到了對安拉的熱愛程度。

3:至於私通:唱歌是私通的首要方式,也就是發生私通的主要因素,男人、女人、和年青人們很容易陷入其中而無法自拔,最終導致私通。像飲酒及大多數犯罪一樣,音樂也是犯罪之源。

4:殘殺無辜:在聽音樂時,他們會互相廝打,高喊:「打死他。」他們便群起而攻之,惡魔便乘虛而入,最終弱者便飲恨而死。

5:聽歌曲和音樂不會給心身帶來任何的享受和好處,有的只是讓人走向迷誤和犯罪,正如酒能麻醉身體一樣,音樂和唱歌是精神的麻醉品,有些人對音樂的迷戀程度比飲酒者對酒的迷戀有過之而無不及。

6:惡魔誘導他們進入火獄,讓他們拿上燒紅的鐵塊,烙他們自己的身體。迷戀音樂使他們放棄了拜功和讀《古蘭經》,因為拜功等是教法和信仰所要求的功修,它會趕走惡魔,而那些行為是新生的異端。以物配主、惡魔、以及哲學家的迷誤行為是惡魔唆使人犯罪的溫床。

【現代社會的歌唱】

而今,在一些婚禮、慶祝會,以及各種電台中的大部分歌曲,都是描述愛情、性慾、接吻、幽會、嘴唇和線條,以及其它誘惑年青人性慾的東西,這些東西慫恿年青人們去犯罪和私通,從而喪失倫理和道德。

【女人的美聲會引起仇恨】

伯拉艾.本.馬立克(願安拉仁慈之)就是一個有美聲的男人,他有時與穆聖(願安拉福安之)一起出外時給穆聖吟詩。有一次,他們遇到了一些女人,穆聖(願安拉福安之)對他說:{你避開這些女人}。他說:他就停下沒有吟詩。哈卡目說:「安拉的使者討厭讓女人們聽見伯拉艾的聲音。」

安拉的使者擔心女人們聽到男子的美聲在吟詩,會引起她們的不安。如果穆聖聽到我們現在所播放的各種誘惑性的歌聲,他會怎麼想呢?而今的社會,充滿了迷人的、誘惑人去犯罪的各種詩歌,有描述性慾的,有描述嘴唇的,有描述線條的,有描述乳房的,等等五花八門,形形色色的東西,讓人不知道什麼叫廉恥?什麼叫道德?更有甚者,深深迷戀於其中,如痴如醉,喪失理智,醉生夢死,比飲酒有過之而無不及。

【歌曲滋生偽信】

1:伊本.買思歐德說:「歌曲會滋生心裡的偽信,正如水生出青草一般。記贊安拉會滋生心中的信仰,正如水生出農田一般。」

2:「人一旦迷戀歌曲,其心就會不知不覺地產生偽信。假如有人知道偽信的實質,那他定會發現心中的偽信,因為在一個人的心裡,對歌曲的迷戀和對《古蘭經》的熱愛不會共存,兩者是水火不相溶的。我們發現那些歌唱家和迷戀歌曲的人對《古蘭經》毫不動情,甚至討厭《古蘭經》,誦讀對他們來說只能是對牛彈琴,他們的心根本就無動於衷,當他們聽音樂時,便通宵達旦,徹夜狂歡,他們寧願迷戀於歌曲,也不去聽尊貴的《古蘭經》,他們如痴如醉,中魔似地聽音樂,不禮拜,特別是不在寺內同眾禮拜。

3:罕伯里學派的一位大學者說:如果歌唱家是個外國女人,(可以同婚)聽她的歌曲是非法的,這是罕伯里學派中的眾學者一致公認的。

4:伊本.哈宰穆指出:任何一位穆斯林人欣賞外國女人的歌曲是非法的。

(發現伊斯蘭教真是一個無法理解的宗教。。。呵呵呵)

至於茜拉為啥能這樣唱歌,我又搜集到了這段資料:

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馬來西亞的經濟高速發展,政治相對穩定,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發展經濟成為全體馬來西亞人民的主要任務,民族和解及宗教寬容成為馬來西亞的主流,因此伊斯蘭教在政治上的影響會逐漸削弱,大部分婦女也因此得到進一步的解放,其中在馬來西亞的街頭看到的伊斯蘭教婦女雖然還保留著紗麗裹頭的習俗,但是面紗已經揭開,這一部分原因應該是歸功於宗教的寬容了吧。

另外,戴頭巾什麼的也沒那麼嚴格,以下是茜拉不戴頭巾的照片:

@耳可黑犬提供的觀點:

《我是歌手》播出那會兒,我無意中點開中穆網,上面有關於茜拉唱歌是否符合教規的大辯論,其中有個較為客觀的聲音獲得了最多贊同,他引經據典說《古蘭經》里並沒有說唱歌不好,說安拉也喜歡聽歌,茜拉上台唱歌是無可厚非的,但覺得茜拉做出「飛吻」的動作有失妥當……= =


奉勸一句:您不操心!

我最近被這類問題搞得很煩,當我以穆斯林的身份回答類似問題的時候,有人會說:

你抽煙,你不是穆斯林;

你喝酒,你不是穆斯林;

你不禮拜,你不是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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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有很多姑娘被說:

你穿短褲,你不是穆斯林;

你不戴頭巾,你不是穆斯林;

你談戀愛,你不是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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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乎又有一種新的問法:

你沒殺過異教徒,你不是穆斯林吧?

你沒參加國聖戰,你不是穆斯林吧?

你和我們漢族姑娘打炮,你不是穆斯林吧?

-----------我就這樣被各種不服---------

穆斯林群體中出現恐怖主義:

穆斯林:那不是穆斯林

黑穆斯林的人轉頭對穆斯林說:你們都不是穆斯林,穆斯林都應該是那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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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穆斯林,穆斯林是「伊斯蘭」一詞的派生名詞,意為「順從真主者」,「實現和平者」。「伊斯蘭」的意思是順從真主,實現和平,那麼信仰伊斯蘭的人,就要成為「順從真主的人」、「實現和平的人」。

不知道你們是根據什麼樣的定義去定義一個穆斯林,根據教條么?誰也沒有權力去判斷一個人是不是真正的穆斯林,除了他自己,當然還有真主。古蘭經上規定的東西多了,沒幾個人做到滿分,我也沒說你不是穆斯林吧,我承認我有罪,可是我仍舊自稱穆斯林,您非要說我不是、我不算、我不合格,您請便。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個人能完成古蘭經中全部規定義務和不準,那麼這是一個極其虔誠的穆斯林(聖徒),他得了100分;可是我只做到了其中60分,那我就不是個穆斯林了?如果一個人得了20分,穆斯林群體會把他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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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拉唱歌唱得好,你們就欣賞歌曲好了;唱得不好,請您指教;

至於人家做的符不符合教規,不管您是不是穆斯林,我都想奉勸一句:您不操心!

(不匿了吧)


謝邀。 長篇幅預警。

教法判斷非常嚴謹,我沒有受過系統的伊斯蘭教法教育,術業有專攻,不敢妄言。 所以,我的回答是:不知道。(等我先去請教一下這方面的專家,再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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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來了。

補充內容來自請教多位受過伊斯蘭系統教育的阿訇和哈里發之後。

感謝王阿訇、馬阿訇、馬同學。他們不用知乎就不一一@了。

我們在回答問題前首先需要明確:

茜拉沒有「代表」伊斯蘭,也沒有自稱穆斯林學者,她只是一個普通的穆斯林女孩。

另外,伊斯蘭教法和其他任何學科一樣,不同學者之間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判斷結果,並無統一結論,只有大部分人認同的結論。

值得注意的是 《古蘭經》、《聖訓》、公議、模擬 四大立法原則 推演、創製、判斷教法律例公認且不變的基礎。(公議、模擬是為了使教法符合利於人類的原則)

先回答問題,答後會對伊斯蘭教法發展歷程作出介紹。

關於題主的問題,我歸納了一下,主要如下:

問題1、茜拉在舞台上進行表演是否違背教法

問題2、茜拉唱歌是否違背教法

問題3、作為穆斯林女士是否不能拋頭露面,出門需要男性近親陪同

問題4、非正式場合是否需要戴頭巾

問題1:茜拉在舞台上進行表演是否違背教法

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在舞台上端莊大方的表演並無不妥。

另外一種認為,在舞台上拋頭露面是違背教法的,因為這或許會陷茜拉於危險之中(瘋狂粉絲的例子並不少,比如列儂之死),穆斯林女士應當安居家中。

「你們應當安居於你們的家中,你們不要炫露你們的美麗,如從前蒙昧時代的婦女那樣。你們應當謹守拜功,完納天課,順從真主及其使者。先知的家屬啊!真主只欲消除你們的污穢,洗凈你們的罪惡。」——《古蘭經》33章33節

問題2:茜拉唱歌是否違背教法

關於音樂,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若音樂、歌詞積極向上,並非墮落頹廢的靡靡之音是不違背教法的。

另一種認為,音樂當受禁止,且女生的聲音是應當受保護的,所以不應該唱歌。(唱歌和音樂一直以來都是各教法學派爭議比較大的問題。總的說來﹐不論唱歌是否有音樂伴奏﹐都有不同意見。完全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所有學者一致同意﹐凡是包含有淫蕩﹑下流﹑猥褻或道德敗壞內容的唱歌和音樂﹐都是被禁止的﹐這一點,毫無爭議。

根據聖妻阿依莎傳述﹕有一次﹐她準備去參加一位親戚的結婚儀式﹐先知穆罕默德問她﹕「你要為她(新娘)帶去一名女歌手么?讓歌手帶著她的手鼓。」 阿依莎問﹕「用什麼歌詞合適呢﹖」

先知穆罕默德說﹕「就讓她唱喜慶的詩詞﹐如『我們的到來﹐為向你祝賀。我們祝賀你﹐你也祝賀我們。」

當代倡導伊斯蘭中正思想的核心人物 格爾達威博士 規定了唱歌合法的三個前提:

一、內容和形式要合法;二、適度不縱容;三、不影響功修。

臨夏老王寺教民就茜拉熱議採訪馬光月阿訇。

教民:阿訇你好,色倆目(願主賜你平安)。從教法來看,茜拉的歌唱是什麼性質?

馬光月阿訇:回色蘭(也願主賜你平安),在教法來看,這樣的做法是非法的。

教民:但她戴著頭巾啊?

馬光月阿訇:戴頭巾對穆斯林成年女性來說,是主命(必要的宗教規定)。她能戴頭巾說明她在遵守這項主命,但這項主命並不能把歌唱變為合法。

教民:那我們是應該支持她還是排斥她?

馬光月阿訇:我們支持她戴頭巾,排斥她歌唱。

教民:她這個能算是宣傳伊斯蘭嗎?

馬光月阿訇:宣傳伊斯蘭教是每個有條件的穆斯林的責任,但有合法的途徑與方式,她這個並不是合法的宣傳伊斯蘭的方法。

教民:那我們可以抨擊她嗎?

馬光月阿訇:評價一個人要客觀公正,功過分明。她的善功與罪惡讓她自己負責,在安拉闕前自然會有賞罰。我們只有勸告的責任,不可以攻擊、謾罵、背談。 如果這樣,我們就欠了她的,我們要在後世償還她。我倡議,她的對與錯就交給偉大安拉,我們祈求安拉饒恕她。讓我們停止議論此事,不要把過多的寶貴時間耗費在這個上面。 最後,祝大家主麻吉慶!

伊瑪目·艾哈邁德說:「關於歌曲方面,我請教過我的父親,他說:『歌曲在人心中會培養偽信,我不喜歡聽歌曲。』」

問題3、作為穆斯林女士是否不能拋頭露面,出門需要男性近親陪同?

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當代社會治安穩定,不同於古代治安混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女士是可以自己出門的。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無論在哪個年代,都應該遵循聖訓,女士獨自外出一晝夜以上都應該由父親、兄弟、丈夫或近親陪同,以保證女士出門的安全。(真是紳士,想起了最近發生的一系列失聯。)

艾布.胡勒熱傳述聖訓:對篤信真主和末日的女人來說,獨自外出一晝夜是非法的,除非丈夫或近親陪同。

問題4、非正式場合是否需要戴頭巾

穆斯林女士們認為美麗就像珍寶,

只能和自己親近的人分享。

按照伊斯蘭教法 穆斯林的女士只能在其他女士

和 有血緣關係的男性親屬 和 丈夫 面前不戴頭巾。

在有非血緣關係的男士面前只能露出臉和手

戴不戴頭巾不是地點的問題,而是與你在一起的人中是否有非血親的男士的問題。

如果在家中,有非血親的男士在場,也是要戴頭巾的。

「你對信士們說,叫他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這對於他們是更純潔的。真主確是徹知他們的行為的。你對信女們說,叫她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膛,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或她們的父親,或她們的丈夫的父親,或她們的兒子,或她們的丈夫的兒子,或她們的兄弟,或她們弟兄的兒子,或她們姐妹的兒子,或她們的女僕,或她們的奴婢,或無性慾的男僕,或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信士們啊!你們應全體向真主悔罪,以便你們成功。」——《古蘭經》24章 30-31節

以上為答題正文,下面說說我的看法。

如同開頭所說,茜拉只是普通的穆斯林,對她行為的過分解讀是沒有必要的。但是,我們可以透過她來了解一些東西。

關於教法,我相信,沒有哪個穆斯林敢站出來說:我已達到伊斯蘭百分百的要求。穆罕默德先知說過:「心中有一絲驕傲自滿者,不得進樂園。」每個人的一生都在不斷犯錯,不斷悔過,不斷修正。

可惜很多人在尋找別人身上的問題的同時卻忘了自己才是最大的問題所在, 往往本末倒置、而且還樂此不疲。——香港愛群清真寺 王老師

對別人的對錯過分探究總感覺不是神馬好事╮(╯﹏╰)╭。

可能有人會對於為什麼伊斯蘭會出現不同的教法學派和教法判斷感到好奇,

貼出一文以作解釋:

伊斯蘭教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

在伊斯蘭學術界,通常把對伊斯蘭教法的探討、研究分為「伊斯蘭古典法系理論」和「伊斯蘭近現代法系理論」。 可見其內容的發展與充實是隨時供的變遷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得以完善的。 

伊斯蘭法學也和其它任何學科一樣經歷了一個由簡到繁不斷發展的歷程。

先知時期的教法

伊斯蘭教法有諸多相輔相成的立法淵源,在先知穆罕默德時期,教法───尤其是有關人們社會行為的教法律例在依靠天啟的同時,很大程度上也是先後按天啟的精神並根據阿拉伯社會的實際陸續加以明確制定的,基本形式表現為《古蘭經》立法。 先知時期,是伊斯蘭教初傳時期,教法的實施往往依循人們對《古蘭經》有關規定的理解程度和對先知本人教誨、言談的接受能力而定,因而該時期的教法是務實的。聖門弟子買斯歐德曾說:「當時,我們每次學習《古蘭經》文不超過10節,以便我們能夠明其意並付諸於行動」。

先知時期的教法大部以《古蘭經》經文的形式發布,所以其內容比較具體,形式精練單一尚未形成體系。 由於先知時期的教法概括性很強,作為真主的使者,先知承擔著詳其概要,明其主旨的重任。 就《古蘭經》啟示本身而論,相繼降示的經文包括宗教信仰、教法律例和道德修養等內容,先知都逐一解釋和闡述。 如《古蘭經》中只命令禮拜,卻未明確拜功的時限、拜次和拜的方式,為了解惑釋疑,《聖訓》予以明確的解釋和說明,先知身體力行帶領穆斯林禮拜; 《古蘭經》只規定齋月,《聖訓》則進一步確定齋月以陰曆計算,並制定了從黎明到日落的出入齋原則; 《古蘭從》僅規定天課與朝覲的主命性質,並未詳盡其條件、要素,《聖訓》則予以補充,明析了朝覲的種類、方式、程度、各項要素及禁止事項。

先知時期的教法有別於以後各時期教法的特徵,具體表現在:

1.先知時期的教法完全依據《古蘭經》和《聖訓》。 《古蘭經》對一些教法問題作了原則規定,穆聖本人則通過精湛的言論和行為,對有關教法問題加以詮釋和傳播。所以該時期絕少對某一教法問題產生分歧。

2.這一時期教法領域尚無純理論性的研究,而有對一些實際問題的原則規定和具體處理,所以該時期的教法是務實性的實踐過程。

3.在先知歸真前教法就已確定了某些基本原理和準則,擔並未給後人留下分門別類的成套教法體系,而是留下了創製教法律例的基本原理和原則。 如《艾布·達烏德聖訓集》中傳述:當先知派門弟子穆阿茲去葉門為法官時,先知問他:「你憑什麼判斷?」答:「憑安拉的經典」。 又問:「如果經典中沒有時,你憑什麼判斷?」答:「憑安拉的使者的聖訓」。 再問:「如果聖訓中也沒有時,你憑什麼判斷?」答:「憑我自己的見解」。 這就說明:先知曾向聖門弟子及後人昭示了伊斯蘭教的立法奧理,教導門弟子及後人應隨時隨地依據經、訓和有利於人類的原則方法去推演、創製教法律例。

4.先知時期的立法程序體現在立法的時空和方式兩方面的循序漸進。 《古蘭經》和《聖訓》是先知時期教法形成的主要淵源。這也成為以後教法學家創製教法推演、解釋教法的根據。

《古蘭經》中有關拜功類教法經文約有140節;有關家庭關係的教法經文〈離婚、繼承、遺囑、禁忌等〉約70節;有關社交和經貿來往的經文(買賣、租借、抵押、合夥、貿易、債務等)約有70節;有關刑事訴訟的經文約有30節;有關判決、公證的經文約20節…。

《聖訓》中有大量關於教法內容的箴言,它對伊斯蘭教的繼續發展和完善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

聖門弟子時期的教法

聖門弟子,再傳弟子時期從公元632年至749年。

第一階級時期,從艾布·伯克爾擔任哈里發至阿里之子哈桑退位。

聖門弟子時期創製教法律例的方法首先從《古蘭經》中得到相應的證據,便依經判決;否則求助於聖訓。假若經、訓中找不到相應的證據時,則依靠聖門弟子的傳述,或將有資格、見多識廣的得集中起來共同協商,形成集體的意見,作為判斷的依據。

聖門弟子時期,在教法方面開始出現分歧,體現在:

1.對《古蘭經》經文語言的理解不同。

由於有些經文的降示背景、降示原因,有的聖門弟子理解不一,從而導致了異議。

2.《聖訓》的分歧。 《聖訓》是先知在二十三年傳教期間行為、言談、所見、所聞的總結和論錄。 因而對《聖訓》的認識程度不一,理解不一,產生分歧。

這期間的教法分歧只限於他們因未找到相應的經、訓明文而所進行的自我創製等原因。

聖門弟子時期的第二階段,為伊斯蘭教法體系開始構建的時期。 特別是個伍麥葉王朝時期,一些再傳弟子分赴阿拉伯各國,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庫法、埃及的開羅等地傳教。 根據不同主張,產生了「意見派,,和「聖訓派」。 這使伊斯蘭教法深入發展並達到頂盛時期,從思想和人才上為以後的教法形成奠定了基礎。

全盛時期的教潔

這一時期,教法體系已逐步形成。為從公元八世紀初至十世紀中葉,為伊斯蘭教法思想成熟達到全盛時期。 這個時期的特點:學派 起,著述雲涌,除什葉派外,在遜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學派及其它一些學派。

這時期,除《古蘭經》和《聖訓》作為立法淵源之外,研究、創製教法律例的立法淵源逐漸多了起來。 該時期各法學家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在不違背《古蘭經》、《聖訓》的前提下堅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決各類實際問題。 於是在伊斯蘭法學領域出現了一個廣泛的百家爭鳴的局面。《古蘭經》、《聖訓》、公議、模擬成了四大立法原則。 除此之外,各地法學家又提出了許多輔助性的立法原則。 如:1.聖門弟子主張;2.麥地納人的行為;3.伊斯蘭教法之前的規定;4.慣例;5.擇善等。

立法思想的多樣化促進了百花齊放的教法學派的出現。 在遜尼派內部主要有兩種傾向和四個法學派。 一種傾向是堅持憑藉個人的見解並崇尚運用「擇善」原則創製律例,以艾布·哈尼法(697一767)為代表,後形成哈乃斐學派。另一種傾向是廣泛使用麥地納聖門弟子傳述的聖訓創製律例,在無相應的聖訓條文和行為準則時才主張使用「模擬」和「公益」的原則,後形成馬立克學派。

而什葉派之教法學派主要有:宰德派:實施教律主要以四大教法原理為基礎。 十二伊瑪目派:即以阿里及其下十二位以瑪目為宗教領袖,他們執行教律是根據《古蘭經》和《聖訓》,不承認伊瑪目阿里以外的公議和模擬。

4.創新改革時期的教法

從十世紀中葉到近代,教法已比較完善,因此一直是因循和仿效前人之學說,但一些教法學者對前輩著作做了許多精闢的闡述和解釋,從而使教法學在停滯發展中而有所前進。 

進入現代社會,人們普遍關心伊斯蘭教法如何適應現代社會,一些學者認為,提倡法學家應切實掌握教法原理為充分動用獨立判斷,力求使傳統教法與現代發展情況相適應。

來源:伊斯蘭教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

若我的回答正確,感贊安拉。
若有錯漏,願主饒恕。
也期待各位的見解。O(∩_∩)O

以上。


判斷唱歌合法與否,主要看歌曲的內容和演唱的場合,如果歌曲的內容是健康的,並在適宜的場合演唱,就是合法的,反之,如果歌曲內容有悖伊斯蘭信仰,或者在非法的場合演唱,就是非法的。

「我的教徒中,必定會有這樣的人,他們欲飲酒,卻以另外的名稱來稱呼酒,他們還用各種樂器和女歌手來當眾吹打彈唱。願安拉使大地沉淪他們,或使他們變成猴子,變成豬吧!」

by 中穆 馬滔老師


符合不符合教規,你觀察昔拉能活多久就知道了。


東南亞的穆斯林其實跟中東差別蠻大的,尤其是馬來印尼這些地方。

所以拿我國回民的想法來看待茜拉其實是不太科學。

樓上有說馬來西亞經濟發展得好,所以世俗化,其實也並不全面,我來說說經濟發展得不太好的印尼吧。

印尼許多地方都有那種類似二人轉的草台班子,表演的是爪哇傳統的舞曲。一個女性穿著暴露在唱,旁邊一個猥瑣男在喝,歌詞意思我不懂,不過看那表演的樣子估計就是少兒不宜的內容,台下觀眾人潮湧動。我的司機就經常買這類碟片在車裡放。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過這次apec來的印尼新總統佐科,他的夫人是不戴頭巾的,前幾任有個叫梅加瓦蒂的女總統,她也是不戴頭巾的,印尼的一部著名電影,哈比比與阿農里,哈比比是蘇哈托下台後的首位總統,他的夫人阿農從沒戴過頭巾。

再古老一點,維基百科上,巽他族詞條下有張荷蘭殖民時期巽他婦女的照片,也是不戴頭巾的。巽他族是印尼第二大族。

我的頭像上是我的女友,她是爪哇人,她跟我在一起時候是不戴頭巾的。

印尼國內反伊斯蘭法化勢力一直比較強,伊斯蘭政黨得票率都是個位數,而且絕大多數印尼民眾比較溫和,不像中東那樣極端,我在那裡工作時許多印尼同事與我們飲酒,出入酒吧。菜場有專門賣豬肉的角落。大學校園裡發生婚前性行為乃至未婚先孕的不在少數。

網上還有印尼陳冠希的新聞呢,那可都是印尼本地人,不是華人啊。

在我看來,印尼的社會風氣跟十幾年前的中國差不多。

所以我認為茜拉的行為應該屬於給自身加一個異國人的特點。戴不戴頭巾在於自身選擇。

不過話說回來,我感覺馬來西亞並不如印尼那樣世俗。


就是穿的太多了,身材明顯比鄧紫棋好。支持熱褲低胸


我就想問問量子力學符不符合牛頓運動定律?

總要的不是批判量子力學違背了牛頓運動定律,而是去了解牛頓運動定律和量子力學。


不符合教規,該下火欲


馬來西亞有針對穆斯林的伊斯蘭法庭,如果真的被認為違規,早該被拘捕了。另外東南亞穆斯林比中東開放很多,可能在中東不允許這樣拋頭露面而馬來西亞可以


新馬經濟發展的不錯,有是多元種族社會,世俗化很嚴重啊。茜拉可能是世俗化了吧。新馬很多穆斯林女性,大概一半是不帶頭巾的。極少數,少過百分之一,是「忍者」。唱歌也許也是向世俗妥協的結果吧。


其實馬來西亞伊斯蘭法沒強制穆斯林女性戴頭巾啊,戴不戴隨君意願,雖然大部分會戴


上舞台唱歌,首先應該合法,符合教規算什麼事兒


音樂來自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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