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公司員工湊錢搭夥做飯被認定為辦食堂,罰15萬,你覺得冤不冤?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近,來自河南一家建築公司的多名員工反映,他們幾個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籌備項目,為了節約開支,大家就在出租房裡湊錢"搭夥做飯"吃。不料卻被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行為。將面臨1 5萬多元的處罰,這讓員工們很不解。


這件事情媒體報道有偏差...

1、政府部門處理是因為小區居民舉報那個食堂擾民,這點在通訊稿上不明顯;

2、單位承認那個確實是食堂了,而且沒有備案登記;

3、這15萬是罰單位的而不是罰員工的,但是通訊稿寫成員工工資很少卻要承擔15萬,激起了一波民意....

我覺得處罰是否合理是否過重可以討論,對很普遍的員工搭夥應該怎麼處理也可以討論,都是很值得分析的社會現象。但選擇性披露信息甚至故意誤導,這種報道方式我不認可。


這個問題,只能說新聞報道有點偏差。

媒體只把被罰單位的員工的說法作為新聞標題。

南京建鄴市場監督局認定其為食堂的實錘是:被罰的中建七局某公司自己出了一份說明,承認這是食堂。

然後在食堂吃飯的員工說,我們是搭夥,不是食堂。

然後現場有戴廚師帽的人進出,牆上掛著一周菜譜…

你說市場監督局信誰的?

然後媒體就按員工的說法起了標題。

所以你說冤不冤?

不冤。

1.建鄴市監依據是其認定這個「搭夥做飯」的組織是單位食堂,進而認定,該單位食堂沒有獲得經營許可,是違法的。

有個要點要注意,被處罰者是單位,中建七局安裝有限公司,不是吃飯的某位員工。

因此,問題的核心就是,這到底是不是單位食堂?

首先,說說什麼是單位食堂?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食堂,指設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建鄴市監的處罰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簡而言之,就是,食品生產、經營要經過許可。既然這個單位食堂沒許可,那就罰款。

2.搭夥做飯不等於單位食堂。

搭夥做飯的意思就是一般人,一般通過AA制的方式,選定專人或輪流做飯,目的是節約時間和金錢,這裡面的兩個重要特點,就是沒有專門的服務提供者,沒有盈利的目的。

單位食堂是供應企業內部職工的專業餐飲提供者,其必須是專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有盈利目的。

3.那新聞里到底是搭夥做飯還是單位食堂呢?

罰款方南京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他們自己承認自己是食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陳永福:「我們檢查的文書筆錄,他也確認,簽了字的,承認這也是食堂,另外一個他們單位出具了一個委託書,委託他們辦公室主任來處理他們違規開食堂這個事情。」

而罰款十五萬就是來自被處罰方中建七局出的這份說明裡,他們說自己這個食堂營業額約一萬五,市監局那就罰十倍,十五萬。

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示了現場拍攝的照片,照片中張師傅穿著白大褂,帶著廚師帽,除此之外,還有一份蓋有中建七局安裝有限公司公章的情況說明,說明裡,用了食堂兩字。

在這份情況說明中,中建七局承認,這處場所的確是員工食堂。對此,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既然是單位食堂,那就必須按法規經過審批。

被處罰方中建七局安裝有限公司的職工范先生稱:他們幾個員工為了省錢,就決定採取AA制的方式搭夥,卻被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葯所認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面臨近15萬處罰的事。

到底事實真相如何?雙方對此各執一詞了。

4.對於食堂的定義和該「食堂」or搭夥點的真實情況,建議通過複議或訴訟查清。

如果中建七局安裝公司不接受處罰,筆者認為,受處罰方可申請聽證,後期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訴訟等途徑維權。

複議和訴訟中,被複議和被告方市場監督局的舉證責任會加大,那份關鍵的情況說明是重要依據,但應該還應該提供更多證據給公眾和法庭,比如既然是食堂,是否有賬本?收費方式是否符合食堂的一般方式?


新聞稿往往要素不全,這是記者水平問題。消息靈通的朋友不要糾正我的答案,我只對題主說明文字進行回答。

冤。

從事食品經營是指銷售食品獲利的行為,而搭夥做飯不存在銷售行為,也沒有任何人牟取了利潤。


這事純屬媒體炒起來的吧,故意找了一方員工說辭。

實際一天後,南京某局和被罰的中建七局某公司都出示證據承認是食堂了,而且交罰款的是中建,跟這些員工毫無瓜葛。


這種事,我不看新聞也相信公家。因為最近幾年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最後都證明公家是對的,爆料者說謊了,所以從概率上說我信公家。


這個問題本質不是是不是食堂的問題,建築工地的很多食堂本來就是就是這個樣子,畢竟一個工地工期也不長,弄個正兒八經的食堂成本太高。他們之所以被罰主要是管理缺陷,說白了就是擾民,喝酒喝多了,各種聲音周邊鄰居受不了這才舉報他們的。政府接到舉報按照擾民處理,不痛不癢的他們不放在心上,這下罰的讓他們心痛。


大家在意的是金額,金額問題。


那個新聞里並沒有說清楚細節。假如組織者是以單位的名義並且由領導出面組織,並且進餐人數較多的話,勉強可以算開辦食堂。假如不是以單位名義,即使是領導組織但僅僅以個人名義,就只是個人自發行為,無論如何也不能算開辦食堂。即使是算作開辦食堂,執法部門的做法也失當,至少處罰和違法行為的惡性不成比例,處罰偏重,也因為這個,似乎可以推斷這件事應該沒有新聞里報道的那麼簡單,或許還有別的隱情。


不冤。因為新聞只把單方面的說法放了出來,事實並非如此。


我覺得不應該,就算是單位食堂,很多單位因為人數較少,時間較短,沒有辦理食堂相關手續的必要,何況辦理食堂手續程序複雜,消防,衛生,環保方面要求較高,很多小型的單位食堂達不到這種要求。

很多小型食堂從本質上來講就是搭夥吃飯。處罰過重,沒有從人性化的角度出發。處罰結果不合情,不合理。


第一,這個認定標準很有問題,比如,我在宿舍里搬了箱啤酒,和兄弟們一起吃火鍋。(我們公司允許,住宅式宿舍。)那我就是開食堂?

請看好那是對「單位食堂」的定義,不是對「食堂」的定義。

第二,你對搭夥做飯的定義從何而來?你的定義?還是法律的定義?還是相關標準或語文書的定義?請明示。

第二,定義中的食堂和我們口語中的「食堂」可不是一個意思,辭海里所說「食堂」這個詞「指具體聚餐的場所」。請問相關部門在詢問「食堂」這個詞的同時是否表述了「食堂」這個詞是否為法律或相關標準的定義?

而罰款十五萬,請出示國家對於「非食堂營業」罰款的相關證據和標準的計算方法?

1.5萬何來「經營」?

如果每個月湊錢1.5萬,而這1.5萬沒有進行營利性經營,也就是都花在員工自己食宿上,你是無法把他認定為「經營單位食堂」的。

另外你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那是對「單位食堂」的定義,而不是對「食堂」的定義,當事人說明了,這是「食堂」但沒有說明這是「單位食堂」,經營所有人已明切不是單位,謝謝。

請不要偷換概念。

如果不是「經營性單位食堂」,只是幾個員工或是幾個員工湊錢請廚師或自己聚餐。你這紙行政命令下來!

市政局管理食品安全的一把手可以認定為「瀆職罪」了。


這不是冤不冤的問題,更不是什麼到底是不是食堂的問題。有人說公司承認是食堂了,處罰責任主體說公司,不是個人。行政法也好,憲法也好,公權力都具有主動性,擁有強大的自由裁量權,說人話就是,說你違法你就違法,說你沒有違法就沒有違法,想查就查,你能怎麼著?所以這個問題危險性不至於那十五萬,而在於選擇性執法和公權力有強大擴張傾向。你今天敢管你十幾個人的小食堂,明天就敢管你七八個蹲位的茅房,假以公共利益為名,行權力尋租之實。為什麼不考慮立法原意呢?不就是害怕出現群體衛生事件嘛,所以他們去其它幾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問,都是沒有問題,但是要注意食品安全。這就是為什麼同樣一個市,有不一樣的答案了。規則是有的,用以解釋規則的目的不同,自然就不一樣了。一個想敲點錢,一個想別出事。


推薦閱讀:

南京金陵大報恩寺已經建成,為何佛頂舍利卻另在牛首山建佛頂宮供奉?

TAG:法律 | 律師 | 南京 | 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