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xx先生因自行"出版"耽美小說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抓獲?
修改問題,隱去當事人ID全稱。
首先,這件事情在微博上(最起碼是耽美圈子裡)反響是很大的。主要是「非法出版物」和「耽美」的兩個關鍵詞,很容易戳中這個圈子裡的人的敏感點。指責聲音也多是從此出發,懷疑政策、懷疑法律,甚至上升為違憲。
在這裡,我想從另一個角度談一談我的看法,即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
《刑法》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其中,第四項是對非法經營罪的兜底性條款。
非法出版行為確實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兩種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一、出版、發行、複製發行具有反動性政動性政治內容出版物、侵權複製品、淫穢物品等以外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為(出版內容違法);二、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出版程序違法)。由此產生以下幾個問題:
一、「耽美小說」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淫穢物品」。
我認為最起碼此原耽作者的作品不是。在報道里通篇並未出現「淫穢」字樣,警方也只以「非法經營罪」拘留嫌疑人,而非《刑法》363條規定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367條對「淫穢物品範圍」的解釋,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等等,但是「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如虹影《英國情人》)
我沒看過這位作者的作品,所以對其中的「誨淫性」和「藝術性」不好評價。但是這位作者有一定的粉絲基礎和創作量,也有被抄襲的經歷,我覺得可以認為是有「藝術價值」的。(?)而「包含有」大概是一個比例上的問題,如果通篇h或者比例很高也是不行的。在司法實踐中,我也沒有查到將耽美書刊列為淫穢物品的先例(望知友補充)。二、該作品出版內容是否違法,是否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我在搜索資料的時候發現,耽美作品確實很難出版,但不是不曾出版。有論文統計,自2006年第一本「耽美文學」《青蓮紀事》(偽耽美?)正式出版至2011年12月共出版「耽美文學」22篇,多數首發於晉江文學城。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25條進一步規定了出版內容違法範圍。「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我國政府官方從來沒有正面回應過同性戀,而是一種模稜兩可的態度。但出於政策考慮和一夫一妻制原則,紙質出版業對耽美一直是限制的。
與此矛盾的是,越來越多的出版書刊、影視作品加入了「耽美」元素,或是隱晦地表現出同性戀情結。
而在傳統出版界,內容涉及同性戀的書刊作品並不是少數。知名的,如白先勇《孽子》,李碧華《霸王別姬》……現有法律或判例並未明確表現反對,不加考慮地認為同性戀題材作品就是「內容違法」,並扣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帽子,是無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從報道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出,**先生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也並非是印刷、發行「含有色情內容」的作品,而是「不是正規出版社出版發行、無書號」的出版程序非法的非法出版物。三、該作品是否出版程序違法。是否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可否入罪。出版程序違法,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行政部門審核,擅自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的情形。一般書刊要通過出版單位出版。從事出版物印刷的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審核許可,依法登記。
發行單位也是要審核許可,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從事發行業務。這次案件警方是把它當成團伙犯罪來看待的。就是說,所謂的工作室和印刷廠其實並沒有進行過許可登記,從印刷到發行全部是違法行為。拘留的強制措施針對的也並非**先生一人,是參與出版過程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倒不如說,主要是制裁發行商和印刷商,你們作者運氣不好被一起逮住了。出版非法、印刷非法、發行非法,廠商合謀、無店經營,嘖,典型案例了。就是說,警方認定為非法出版行為,和這個書刊的內容毫無關係,是出版程序本身就違法。這個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並非一切出版程序違法的出版行為都構成非法經營罪,只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能定罪。刑法中很多情節認定都是以數額為標準的。根據《解釋》12條,「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我沒查當地的數額起點,但是從新聞來看,唐某交貨時是3000餘冊,按定價100元來算,但這一筆就30萬了。所以「情節特別嚴重」沒跑了。
(關於這種定製印刷算不算出版,我會在「五」中談談看法)
「含有低俗內容,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出版」不會是辯護的理由,更不可能脫罪。其實圈子裡的人在看待這件事時,情緒激動,聲討法律,不妨思考一下,你是真的了解、真的質疑?還是因為私心和利益被觸犯而聲張?你們為耽美作者發聲,那麼為什麼不為無照印刷廠、工作室發聲?
(ps:我覺得最慘的就是網店的那兩個員工了,妥妥的一臉懵逼的從犯啊…)(TBC)(考試周,12號考完試會把最後兩點寫完) ♀?
四、非法出版和表達自由。(原「對非法出版兜底性條款的思考」,但是想想和本案聯繫不大,就換了)
五、對耽美個人志及同人志和此案件的一些評論。謝三番五次邀。。。
但是這個事。。。從頭到尾警方都對啊。。。沒問題啊。
- 被查是因為沒有書號,跟是不是耽美無關。
- 抄襲者舉報被抄襲者,借公權報私怨,很噁心。
- 如1,被查是因為沒有書號涉嫌違法,不要拉同性戀帶節奏。
- 在中國耽美出書難,而不是完全不能出,主要原因還是受眾少吧。大風不就出了好幾本了?也沒見被查啊!
真逗這問題下面。
違法出版就是違法出版,怎麼還扯上歧視同性戀了。自己寫的小黃文心裡沒數?人家出版商讓你出版了錢都賺不了還可能被舉報血本無歸,怎麼還扯上違憲什麼巴拉巴拉的。又不是明說不讓你出版,市場經濟而已。
認識個gay也覺得這種小說辣眼睛,請不要綁架人家。大家不歧視同性戀,只是不想看腦迴路清奇的男男文,別看個小黃文就個個都是人權鬥士了。啊,沒人邀,強答一波。舉報者在這件事做法上沒問題,但人很噁心,應該被道德譴責(因為她抄襲被掛出於報復舉報),但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好嗎!作為一個骨灰級腐女,下午差點因為這個問題和小夥伴吵起來了,真的是好氣。耽美不是無法出版,而是很難,但是真的有出版的,我也買過,說實話很多耽美作者的文都寫肉的,蠻少見到清水文作者,有的寫肉的真的是不要太嚇人好嗎。因為耽美出版難,那就可以自己悄悄出個志??!!這個思路也很清奇呀!!!違法的就是違法呀。為什麼耽美出版難,一方面是明裡暗裡的打壓,另一方面因為受眾太小呀。我身邊看小說的小夥伴很多,但看耽美的真的少,買實體書的更少,出版商也是要掙錢的呀,新聞2500冊感覺很多,可以一般出版基本首印基本都是5k-10k呀。如果不掙錢,是沒有出版商想印呀,何況本來耽美出版就比BG難,這是商業活動又不是慈善活動。我也知道法制不健全,需要改進,比如分級制度什麼的,可是有些事真的不是說我們覺得這樣好就好了,帶來的影響有人想過嗎?除了好的影響,那壞的呢?若壞的形象比好的影響大呢?說實話,真的挺反感動不動就說什麼太可怕,沒希望,沒言論自由的,麻煩控控腦袋裡的水吧,誰都能帶你們刷一波節奏!!所謂自由,是規範下的自由,當什麼都是自由的,那才是可怕的世界!因為你不知道你每天面對的是什麼生活,聽老一輩人說過新X,當年就是所謂的自由,現在才動不動就會動蕩。
這事情把不需要扯到「出版自由」上,因為耽美小說是可以正規出版的,只是費時費力而已。
我為什麼會知道,因為這是我腐女學妹告訴我的,她說在新華書店看耽美就和公開xx一樣爽。 聽到這句話的時候,我的下巴掉了。
我借過她的電腦,壓根不敢打開D盤。
她倒是無所謂,說:你想看就看唄,老娘不在乎, 倒不如說我推薦你打開xxx和xxx文件夾。
(我的內心os)你別過來,我會喊救命的。我壓根不敢動,怕留下心理陰影。
一些商人為了圖方便就去圖方便,然後違法獲利,這沒啥好洗的。
法律和「自由」哪個更重要?
沒有法律,自由只是混亂而已。
如果你對某個法律有意見,你就好好活動,讓社會達成共識,然後法律自然就可以修改了。
如果你問我,我覺得應該放鬆一點。
問題是,你我說話都不算,這個得讓大家有共識,我們是一個共同體。
什麼,你嫌麻煩,你想一蹴而就。
少女,我也想銀行把所有的錢都給我。
有些話,過了10歲說出來就不可愛了。
夢,該醒就醒。
PS: 這題目下面的某個匿名用戶貌似也買過正規出版的耽美。
我堅持認為這件事和當年樂視舉報快播是一個性質的。
不邀自來,第一次發布戾氣這麼重的回答,不匿了,實名開噴
不管前因後果怎麼樣,是不是有人舉報,法律是否歧視同性戀之類,非法出版就是違法,就是要承擔後果,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的古訓都被吃了么?
至於說什麼法律有問題的,什麼美國怎麼樣台灣怎麼樣的,那荷蘭允許大麻合法交易你去販毒試試?美國允許私人持槍你去黑市買支槍試試?北歐全是高福利國家,對富人高稅收,那你去搶劫試試?每個國家都有每個國家的國情和法律,如果不滿意,要麼換一個環境,要麼憑藉自己的努力去修改法律,而不是成天嚷嚷什麼惡法非法,什麼不尊重人權之類
再談人權,這些說中國對同性戀的態度侵犯人權的,不知道有多少人真正了解過人權,真正研究過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真正讀過光榮與夢想,正義論之類。禁止國外法律允許之事,我以為這是國與國之間的不同,還扯不到人權的高度。所謂「人權鬥士」,不過是自己的利益,或者說慾望得不到滿足罷了。
再者,中國似乎也沒有哪條法律禁止同性戀吧?
再追加一點,前面的答主已經說了,耽美小說不是不能出版,只是較為繁瑣。如果非要避繁就簡非法出版,那麼對不起,警察也會隨時敲門。國家沒有義務為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放棄法律之尊嚴。
至於因為抄襲反咬一口舉報的人,我也看不起他,但這不能成為同情違法者的借口。你有性需求,可以,但是不能去強姦
你想出耽美書,也可以,但是不能違法犯罪
沒有出版號,那就只能被劃為非法刊物了
你問為啥沒出版號的書就要被查被抓,自己印書賣給有需求的人有什麼錯,這不公平不合理!
巧了,新疆有些人也是這麼想的
法律就是這樣,只要存在就有約束力,你的需求不是你違法犯罪的理由
法治社會就是這樣,規定了什麼就是什麼,個人說了不算
再通俗一點說,不爽不要玩
而且,喜歡耽美的人,在全社會中佔比是少數
你見過哪個國家為了少數人的利益放棄大多數人利益的?
如果你覺得它逆了你的個人喜惡,是惡法,惡法非法,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你喜惡的法律
那別人是不是同樣可以說,符合你喜惡的法律不符合他們的喜惡,也是惡法
你的喜惡就一定比他們的喜惡在官方尊重上有優先權嗎?
很多人拿這件事做文章,說出版行業嚴禁同性戀,上升到國家歧視同性戀不保護自己的閱讀需求等
可她們想要的,其實是那種網文級別的,有父子,有兄弟,有大量肉,甚至個別還有人獸的的耽美
那就很不好意思了,這種東西以前有個別稱,叫黃色小說
網上評論里大罵文章報道用了低俗兩個字,可我實在沒看出來這種以肉為主的耽美怎麼就高雅了
想描寫同性愛情,就一定要從頭日到尾?
異性愛情中連個接吻都沒有的佳作一抓一大把,怎麼不見你耽美寫手像這些作者學學?
你們想要耽美出版物,耽美出版物有了,你們又罵裡面連個接吻都沒有,感情線淡成鳥,算不得耽美
直接說你們想看正規出版的耽美「黃書」就好了嘛,何必拐彎抹角繞那麼多呢
再說說同人志,全世界好像也就日本這一家表示了寬鬆態度,而且還是基於互利原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換成美國,你試試看出一本同人志賣會不會被人家一封律師函請去喝茶
拿日本特殊國情造就的現象當做衡量全世界知識產權市場和公序良俗的標準,怕不是失了智不會有太多的人去斟酌事情的真實性,大部分是不知道具體詳情的,更何況耽美受眾本來就小,那這樣更容易被大家所說的帶節奏,甚至產生更加偏激的想法
公正來說罷,或許是表面上可能是對的,但官方的語言組織未免太過「刻薄」,像是與殺人放火一般的語氣,外人看來(不知情者),就會被帶節奏,然後覺得這個人就是「活該」。
但是事實真的如此嗎?很多人都不知道原耽是什麼,甚至不知道現在打壓得有多嚴重,所以這樣一棒子打翻一船人真的好嗎?那侵犯知識產權算犯法嗎?不如也順便整頓一下知識產權的問題吧,這樣抓一邊不抓一邊的,很多人都很容易被帶節奏的,然後造成一種,耽美=淫穢色情的錯覺。
而這樣也不會有太多的人去斟酌事情的真實性,大部分是不知道具體詳情的,更何況耽美受眾本來就小,那這樣更容易被大家所說的帶節奏,甚至產生更加偏激的想法。
耽美在很多人眼裡本來就存有偏見,再加上蓋上「色情淫穢」的章,是所有嗎?
很明顯不是。
但這樣一來,越來越多的人就會覺得是了。
犯法是該被抓,但根本原因?造成這些的是什麼?
文化是一步步發展然後一步步被淘汰的過程。現實生活中,反同的還是大多數,老一輩覺得是「有毛病」,同輩覺得不能理解,女生覺得不能接受,自己該嫁給自己的「白馬王子」,而「白馬王子」最好是喜歡自己的,所以她們喜歡看「瑪麗蘇」;男生的話,其實也(我不說了)。
大眾文化本就是如此,特別是現在,一種東西的存在,主要是因為它有受眾,而現在是歧視甚至打壓受眾的過程,即便是有所謂的「宣傳」,事實上,這些會隨著時間被人漸漸淡忘。
如果有一天,我們老了,我們再也看不清數碼產品了,我們也再沒有精力與時間去對待這些事情的時候,那時候後來的人也少,那麼這種東西就會慢慢消失在人們的視線中,再也找不見了。
這不是危言聳聽,這就是事實。
首先,作為一種文化吧,我不知道算不算文化,在許多人眼裡,或許就是低下甚至低賤。
前幾年同人發展迅猛的時候,湧現出許許多多的優秀寫作者,而現在堅持下來的也沒多少了,有些退圈了,有些不見了,有些跑去寫言情了。
而那些堅持下來的人,我們真的應該感謝,感謝她們把那些一點點僅僅存留的美好留了下來,不過也越來越少了。
起點創世那些男頻文,只要寫得好一點點,就會遭到大範圍的IP,迅速紅遍大江南北,而晉江,只能在自己的世界裡「自娛自樂」,兩年前紅的《魔道祖師》,可以算是「代表作品」之一了吧。
但你敢隨隨便便安利嗎?
像《斗破蒼穹》像《全職高手》一樣,見到人就安利嗎?
你不敢。
一方面是因為並不是所有人都會理解,更多的是,你怕失望,你害怕,你和別人說,別人還說你是變態或者神經病。
其實這是神經病嗎?
或許吧,誰不是呢?
個人志沒有交稅,如果可以誰不願意交稅?
但是有機會嗎?!有一點點機會嗎?一點點露的要被屏蔽,其他的改劇情的改劇情改人物的改人物,愛情改友情兄弟情。
然後呢?所以呢?
同樣是寫東西的人,很多作者的文筆很好,不論劇情,整體框架,人設還是思想高度都有可圈可點之處,但因為ta寫了txl,多少人不能出版?
現在市面上那些小說,真的,寫得好的,看來看去就那些,甚至一些被捧上天的,也不是針對誰,文筆各有特點,但真的非常好的,還是不多。
但因為tr這個題材埋沒了多少很有才華的人,這個就不說了。
許多網站指名道姓不收耽美,這就是事實!
「你這本書寫得很好啊,文筆也不錯,可為什麼要寫nannan呢?不然可以走IP了。」
「不走就不走吧。」
「問題是這麼少人看。」
「隨意吧,也不求什麼。」
「你看,叫你別寫danmei,現在書撲街了吧?」
「沒事,我就拿個全勤好了」
「下一本不簽你了。」
「好」
最後,感謝那些還在堅持的大大吧。
如果有一天她們也不堅持了或者是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放棄了。
那就是
這種東西就真的——完蛋了。
因為再也沒有人挂念他的存在,再也沒有人願意付出,然後越走越遠,成為埋沒。
在知乎從來都是窺屏點贊,看到這個問題就想實名反對一下 @雲舒 的回答
首先從非法出版的角度我覺得沒啥可洗地的,違法了就是違法了,不管出於什麼理由就是違法。
我不知道別的人看到雲舒的回答是什麼感覺,我感覺到了一種對於看耽美小說或者是肉文的女生的一種鄙視,性本來就是人類最原始的慾望和需求,作為一個成年人我覺得看看黃書沒什麼可鄙夷的吧?您要非說這是低俗文化那不知道答主有沒有看過成年人的愛情動作片?您說你對性毫無追求,是個性冷淡,覺得性很噁心,那我尊重您的看法。您要也是一個正常的成年人那我覺得還是別道貌岸然的指責想光明正大看黃書的妹子了,您覺得呢?
其次,我看您在評論里和一個妹子說到了出版同性文學對於生育率的影響問題,先不說同性戀在中國乃至整個人類的比例有多麼小,就沖您把生育率可能下降這種複雜因素造成的社會影響簡單的歸罪於是出版同行文學的鍋,那我覺得您其實也是有歧視的嫌疑的。首先性向的形成的多方面的,不是說你看看一本耽美小說就能隨意改變的,其次就算是現在這樣的社會環境,在二孩政策出台國家多方面鼓勵生育的背景下,出生率也是遠遠低於國家預期水平的,難道這也是同性戀的鍋?
雖然說從現實國情的角度來說出台分級制度和放開同性文學的出版可能性非常小,但這並不是小眾群體本身有錯,您不贊同可以,但也別居高臨下的指責。好吧,你們把我舉報到沒脾氣了——————原答案——————
這件事令人憤怒的點是,同性戀變成了原罪,撰寫同性戀小說就是必須躲躲藏藏的事,即使全世界已經有相當多發達國家通過了同性結婚法案之後。這件事里很多人說警察沒做錯,對,他們有啥錯,不過是按照非法出版物和銀灰傳播去抓了人而已,本來也不是警察的鍋。可耽美幾乎無法取得出版書號又是為什麼呢?如果脖子以下的描述都是犯罪的話,那些最多只有親吻這樣的接觸的耽美小說呢?默讀的作者一貫不寫任何脖子以下的接觸內容,然而她的小說影視化後也必須刪除明確的耽美情節,幸而作者堅持,沒有改成言情劇情線,可是到底同性戀是犯了什麼罪?這麼上不得檯面?看著非耽美小說都可以喜氣洋洋光明正大的出版,而自己必須活得像老鼠,這就是現在的耽美作者。
出版法是條惡法。
蔣氏時期的台灣曾經有過出版法,只有政府核可的出版商能出版書籍,
所有書要出版都需經過審查,藉此管控人民言論、書籍、思想。而解嚴後,民主化的台灣就順勢把出版法給廢了!!出版法立法的原意就是要消除異議思想,維持政權穩定,
這次只是剛好掃到了耽美眾而已。在16、17世紀,英國、羅馬教廷也立了出版法、書籍審查制度,確保哥白尼、伽利略、進化論這些對教廷不利的思想不會散播。出版自由在17世紀曾被西方熱烈討論過,詳細可以看彌爾頓與洛克的著作。現今大部分的國家,想印書就印書,沒人管你!!
在台灣,我即便想出版"人肉的20種吃法"、"QJ有益身體健康"都可以,因為這是我的言論自由,但我絕對會被撻伐、人肉、幫我出版的人會被扔雞蛋。深海大大沒有錯的,但她犯了罪,因為她生在一個沒有出版自由的地方。深海大要是生在台灣,去找他的會是稅務員,而不是警察。他必需補繳很多很多錢,但絕不會被捉去坐牢,因為任何思想都是無罪的,有罪的是人的行動。因為出版自己寫作的文章這件事情而被譴責甚至遭受懲罰簡直不可理喻。
更何況,這樣的譴責與懲罰,是建立在對性少數群體的歧視與不公平之上的。
首先,國內出版界確實在歧視耽美文學。
正如排名第一的dhchen所說,
耽美小說是可以正規出版的,只是費時費力而已。
這已經表明,一個小說是否屬於耽美類,直接和是否容易出版這件事相關。——如果這本書是和性少數相關的,那麼它出版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
這表明,這名作者其實是別無選擇的。
我們不能因為她有0.001%的機會合法出版這本書,就去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譴責她:你為什麼不去合法出版呢!
這就是「何不食肉糜」:你說工作不好找,當初為什麼不讀清華北大呢?你說工資低,為什麼不去做富二代呢?
一名作者,希望將自己的作品,分享給自己的讀者。
這樣的事情完全合情合理,但在這片土地上卻是非法的。因此這樣的法律是畸形的。深海的罪名並不是「非法經營」,而是「生錯了國家」。
日本是不讓出版未打碼的AV的,但是美國可以,於是當時的日本網友一片怨聲載道「你國藥丸!」「國家落後」不絕於耳。
有一天,有個人想了個法子「日本不讓出版我可以美國出版再賣回日本啊!」這段話沒啥別的意思,就是分享個故事這種灰色地帶的事,不舉報警方可以睜隻眼閉隻眼,畢竟這塊領域的受眾很小,出於成本的問題,作者們也很難通過公開途徑出版。但被舉報了,即使是出於報復性的,警方也必須處理。只能譴責那個舉報人了,還能怎麼看?
警察是照章辦事。
但分級制度之迫切不言自明。
在嚴格立法人人違法選擇執法的環境下 惡法非法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
建設法治社會是我們的目標 但在此之前我們並不是法治國家。
讓法律值得尊重需要一個過程。
而這個過程正是被許多站在法律制高點干私活兒的人耽誤了。
舉報人噁心,但這也是正常法律程序也就不說什麼了。希望作者沒事,有沒有哪位大佬說一下作者會怎麼樣啊評論的有些人是不是誤會啥了,耽美真心不是因為肉太多出版不了啊,晉江那麼多沒啥肉的也沒見可以出版,如果把肉刪光可以出版,讀者應該也不會有啥意見,但是你要把感情線刪光,那不就根言情,男女主純友誼,那還看啥。希望有一天耽美可以正常審查,對待太出格的你嚴厲打擊,人只是談個戀愛那種你就放過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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