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標明原作者及翻唱、翻彈的字樣,並標註向其致敬的情況下,翻唱、翻彈並出版算侵權嗎?

準備翻彈一張指彈專輯並出版。會在CD上標明原作者等。在翻彈前需要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嗎?如果無法聯繫到原作者,翻彈並出版後是否算作侵權呢?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人身權與財產權,明定「複製」、「發行」、「表演」等行為應受到著作權法規範,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上述行為,而沒有「限制著作權」的阻卻違法情形時,宜認為對著作權的侵犯。而對音樂作品翻唱、彈奏並灌制唱片的行為,在著作權法意義上屬於「複製」與「表演」行為,但若不涉及商業發行,僅僅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因為滿足「合理使用」情形,縱然未經許可,也未支報酬,並不認為侵犯著作權,但須說明者有三:

首先,「個人合理使用」所針對的,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音樂作品尚未發表,應不屬於此處的阻卻違法條件,如果實施表演、複製等行為,至少可能侵害作者的「發表權」。但既然是翻唱翻彈,邏輯上應以原作已經公開發表為前提;

其次,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的名稱,具體於音樂作品情形,應在專輯上標明詞曲作者的姓名,方不致於侵犯作者「署名權」,至於具體的著作權人是何人,在所不問;

最後,顧名思義,「個人合理使用」只限於非商業場合,理論上只限於本人欣賞,若翻唱的音樂作品製作成錄音製品進入發行領域,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第三款規定,除非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事先明示反對,否則雖然此種情形不屬於「合理使用」,發行可以不必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依據規定支付報酬。但適用該條仍然有條件限制,即翻唱人須自行演奏演唱該音樂作品,如果僅僅是在伴奏帶的前提下加入翻唱人的演唱音軌,除侵犯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複製權」及「發行權」外,還侵犯伴奏帶錄音製品製作人的「複製權」與「發行權」。因此若涉及發行領域,不僅須保護詞曲作者署名外,還需有其他條件並且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才認為合法使用他人音樂作品。


請問題主,這件事情你辦成功了嗎?

如果是要網路出版,肯定是需要取得權利的。一是諮詢原作者,看版權屬於誰——屬於原作者,還是音樂公司,還是已經交付給音樂協會?再去聯繫授權。

其實我也不知道那些出版翻唱專輯的是怎麼取得版權的。

我也想做這樣的事情,正在研究,歡迎討論。祝福成功!


正在看著作權法,對這個問題有點看法。

1、如果翻唱出版是用於商業目的,需經過原作者同意,因為作者享有獲取報酬權;

2、如果只是自己玩玩,或者在互聯網上免費上傳,那屬於使用許可里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推薦閱讀:

馬克思有哪些文章和著作沒有被中國官方引進?
為什麼有的出版商會給一本書的 Kindle 版定出比紙版更高的售價?
雙色印刷,同一種顏色不同透明度可不可以?
同一版本、不同次印刷的書內容有區別嗎?如果有,區別大嗎?
2016年想要出版一本哲學書,有什麼渠道嗎?

TAG:法律 | 唱片 | 出版 | 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