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來聊一聊山東辱母殺人案吧?

根據目前媒體報道出來的細節,聊一聊我們如何看待法與情的界線?

如果高級法院改判,到底是法制的進步,還是法制的倒退?

謝謝!


我不知道我是不是少數,但是我也想分享一下我的觀點。

先說結論:當社會樸素的正義觀和司法正義衝突時,我堅決支持司法的正義。

法治,不應該被社會輿論甚至傳統思想的「人治」所干擾。

一次事件要客觀理性的看待,而不是跟著帶節奏的人一起變成了指責zf的狂歡!

事件一出,朋友圈裡罵聲一片,矛頭紛紛指向法院和警察。

可是我總覺得法院他沒做錯什麼呀

[攤手.jpg]

有警察在場,母子二人的生命權沒有明顯的威脅,認定防衛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殺人者償命」早已是亘古不變的真理,考慮到杜的侮辱情況,法院還未做sentence to death的判決而是無期。

從程序到結果,都無可厚非。

出現這樣的衝突,是人們內心裡樸素的正義觀和現實中的法律出現了嚴重衝突。

傳統文化告訴我們「士可殺不可辱」。在這件事里,確實是「受辱可殺」。

但是:但是:但是:

中國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可以支持你因為受了屈辱而去剝奪人家的生命。中國沒有,任何一個現代文明的國家也沒有。

依照人們的喜怒哀樂而形成判決早在數千年前就被淘汰了,人們的社會公德在實踐中不斷的穩定最後確定為成文法,這也是歷史的趨勢。

就拿這次事件來說,如果中國法律「士辱可殺」,怎麼界定這個「辱」,在以後的司法實踐後是否出現更多的奇奇怪怪的因為我罵了你一句就殺人滅口還免於刑法的情況?

陳然,假如這件事情在古代,他可以無罪,甚至會被事人所讚揚。但是,你是否真的希望回到那個衙門判決看心情的時代!?

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拿人情去衡量法律,社會會亂套!

再加上各大自媒體添油加醋,公知蹦蹦跳跳,這個案件和上次天津大媽一樣,反而轉變成了一場全民指責zf的狂歡。

中國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遠。

大部分人們還沒有脫離「人治」時期的落後思想。

當然我絕對不是為那個露jb的人洗地,我也堅決抵制和譴責這種行為。

我也認為基層民警在處理事件的時候有極大的過失。

我兔在法律,法治上也只是一個初級的不能再初級的玩家。

不要人云亦云,不要危言聳聽。

樸素的正義觀在這次事件中好像是正確,但在更多的實際中,這種樸素正義觀只會帶來迷失!

堅持法治道路,保持理性思維!


首先,上訴不加刑。

其次,現在輿論一邊倒,但司法畢竟是獨立的,不受任何社會組織或個人的干預。所以,我還是希望司法能夠獨立做出審判。二審會不會改判,很難下定論,法官並沒有枉法裁判。

最後,一審判決的結果,其實可以說不瘟不火。我國畢竟是罪刑法定,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沒有群眾想像中那麼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審理判決,並無明顯錯誤,只是不合情理,一紙冰冷和理性。

儘管,從表面看起來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確實是案件的焦點,但,其實這遠不是影響案件判決結果最重要的因素。我想在這裡不過多討論正當防衛的設置是否合理的問題,不是因為現在的正當防衛制度設置毫無問題。而是因為即使法律設置有漏洞,假如法官在司法層面,能夠積極的行使法律所賦予其的根據實際情況,解釋、創製法律的權利,能夠主動發現、彌補、銜接司法和立法活動之間的漏洞,即使個別案例的極端情況,超過了現有法律條文對預期情況的概括性描述和判斷,也不會影響公正裁決的做出。因為一份公正裁決,應該是結合了縝密、高級的邏輯理性和豐富、客觀的實踐經驗的產物,而決不應僅是建立在法官們遵循法律條文規定、對條文照搬照抄的簡單、機械性工作的基礎上。法官們應時刻牢記的是,每一份判決不僅維繫著個人的榮辱和業績,更維護和體現著整個法律體系的尊嚴與價值,反映著一國立法的精神導向和人文良知。

於歡的行為,不僅是法律問題,首當其衝所涉及的更是一種對倫理底線的突破和思考,換句話說,對於這一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不僅應當僅僅停留和局限在法律層面。當法律調節之下的規範和在倫理要求之下的行為,發生衝突時,社會應當啟動怎樣的機制,填補法律原則與人倫常情之間出現的罅隙?填補民眾的美好願望與僵硬的法律條文之間的衝突?如果我們做到了這些,才能真正回應好人心的訴求,才能客觀中立的處理好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才能理性的正視法治中的良知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辱母殺人案」背後的法治邏輯與法律本質

據人民日報官方微博:
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於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註:此處疑為誤傳,據目擊者於秀榮稱,杜志浩等人當眾播放色情錄像,同時脫下褲子對著蘇銀霞玩弄自己的生殖器。除此之外,沒有關於杜志浩將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的證言證詞。然而,此處雖有不實,但真實情況卻仍是惡劣不減)......

路過的工人看到了這一幕,選擇報警,警察來到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隨即離開。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下。暴力上演,一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一、輿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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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審判決引爆輿論後,爭議主要在於於歡殺人這一行為究竟是屬於故意傷害還是防衛過當亦或甚至是正當防衛。

於情,正如暴走大事件節目中主持人評論所說,「有一句話是南北方語言里所共有的:罵我可以,但別罵我媽」。杜志浩等人對於歡其母的凌辱行為,可以說是突破了道德底線甚至法律底線。作為任何一個正常人來說,此等辱母之恨,有如殺父之仇。

於理,本案中於歡在自己和母親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個小時的侮辱過程中,始終保持著理智。然而,警察來了之後丟下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便轉身離開,這是這起事件的轉折點,也是真正引爆輿論的關鍵點。大多數的普通人在生活中,不會去借往往涉黑的高利貸,也深知自己的母親被人如此凌辱的概率很小。因此,辱母之恨固然令旁觀者咬牙切齒,然而同情歸同情,真正的感同身受卻未必。但是在此案中,公權力的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成了壓垮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我們不禁要想,如果公權力不予保障我們最基本的人權,司法又將制裁我們的自衛反抗行為,那麼我們又該何以安身立命?

因此,社會安全感的缺失,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是此事件最大的惡。

我曾在某縣公安局某室有過一個月的實習經歷,深知人民警察也是人,也和網路背後的你我一樣,也有自己的是非曲直。此案發生後,網路上又曝光了一樁與杜志浩相關的「車禍舊案」。舊案曝光的細節不多,相關情況我們只能推測,按此不表。只不過,哪怕聊城冠縣官場是如何的錯綜複雜,哪怕聊城冠縣警察們有著怎樣的無奈,亦或哪怕當事警察只是因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一價值判斷而造成了失職,事後我們是否應該嚴肅對待,而不是還有閒情逸緻在官博上發出了這樣一張或相關或不相關的「趣圖」,以致讓人民群眾「過度解讀」。

需知,我黨的群眾路線就是為了立黨為公,黨領導政府就是為了執政為民。身在政府部門,卻視人民群眾為無物,使政府失信於民,給黨抹黑,這是真正的「端黨國的碗,砸黨國的鍋」。希望我們下次能本著對人民負責的態度招臨時工。

於法,簡單來說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主要分為以下五點:1.起因:客觀的現實存在的針對個人的不法侵害;2.時間: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並未結束,即正在進行;3.目的:反擊行為必須是以保護個人合法權利為目的,如故意挑釁誘人侵害自己或他人,再予以反擊,則不構成正當防衛;4.對象:防衛對象只能是侵害者本人,不能累及其親屬等其他人;5.限制:反擊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需的必要限度。

如果只滿足前面四個條件,則算作防衛過當。而如果前面四個條件不能全部滿足,則算作故意傷害。我們首先從第五個條件來分析,本案中於歡殺死杜志浩定然不能算作正當防衛。因此本案的爭議主要聚焦在於歡殺人案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防衛過當,如是防衛過當,則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學界主張故意傷害的認為,於歡殺人案不構成上述正當防衛成立條件之二。而主張防衛過當的則認為,本案中杜志浩等人限制了於歡母子的人身自由,而對人身自由權利的侵害具備時間上的持續性,因此滿足上述前面四個條件。

除此之外,亦有少數主張正當防衛的認為,本案適用特殊正當防衛。所謂特殊正當防衛,是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情況,同樣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特殊正當防衛沒有防衛限度,但只能適用於保護人身安全權益。也就是說,對行兇、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均可施以特殊正當防衛。從本案來說,杜志浩等人對於歡母親蘇銀霞涉嫌構成猥褻,但不構成強姦,同時對於歡母子涉嫌構成綁架。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行兇殺人侵害,是否適用特殊正當防衛,關鍵也在於是否存在暴力手段。如投毒於食物實施殺人則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

二、法治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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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是對法治邏輯最好的註解。

所謂法治,是以程序正義求結果正義。三年前我曾有幸在網易公開課上觀看學習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胡錦光教授的「國家治理為什麼需要法治」一課,並對其觀點進行了整理。

與法治相對應的,是人治。人治有四個特徵:1.規則為少數人制定,即按照人的意志辦事;2.執行者按照自己制定的規則辦事,即制定者可不遵守規則;3.規則內部不統一,即一事一規則;4.規則的修改沒有嚴格的程序,即規則不穩定。

與人治相區別,則產生了法治的兩個標誌:1.一切權力來自於規則的授權並在規則之下,一切組織和個人均在規則之下,即規則至上;2.規則必須有充分的民意表達、民主程序和民主機制,必須兼顧不同利益、存在反多數暴政機制以及違憲審查,即至上的規則是良法。

不管是人治還是法治,都是通過確立規則以形成秩序。而法治確立的社會規則,具備權威性、確定性、統一性以及穩定性。法治下的國家權力,更具正當性、有效性、可控性。在以上兩點的基礎上,法治對於個人,可以保障人權,確定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國家權力與市場、個人權利與個人權利之間的界限。

根據胡教授的觀點,我認為法治的內在邏輯即是規則。「法無禁止即可為」是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法無授權不可為」則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這就是法治的邏輯。從法治的角度來說,程序正義高於結果正義。這也是為什麼我在第一部分「輿論爭議」中花了更大篇幅從法的角度進行了論述,畢竟為了結果正義以情理裹挾民意左右法治之程序正義,未免有多數暴政之嫌。且程序正義一旦遭到破壞,即使求得了一時的結果正義,卻使公權力突破了規則的束縛。試想,國家機器一旦不受約束,足可以碾碎任何東西。

但正如胡教授所說,「規則必須有充分的民意表達,即至上的規則是良法」,然而這並不是民意可以左右法治之程序正義的依據。就於歡案中網路輿論來說,這屬於另一個範疇,即法律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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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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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質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美國著名大法官霍爾姆斯。

法治有著自身嚴密的邏輯,法律則不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正義,是社會最大公約數的正義,是具有時代性的正義。我們需要清醒地認識到,你之正義不一定是我之正義,往之正義不一定是今之正義。很多人口中的「正義」,非腦袋思辨之正義,而是屁股下的正義。精緻的利己主義時代下,「屁股決定腦袋」可謂是防不勝防,因此對於「正義」,我個人一直持有謹慎的警惕。

曾看到過這麼一句話,「我知道我心裡有一隻老虎,所以我讀書,用知識做一個籠子把它關起來,而且我會勸別人也關起來,但是永遠都不缺這樣的人,認為老虎只在別人家。」每個人心中都有一隻老虎,一邊是正義的旗幟,一邊是凜然的大棒。中國的政治體制不是多數暴政的土壤,但此起彼伏的網路暴力與多數暴政實也相差無幾。

那麼,法律所追求的正義到底是什麼?「只有當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誰時,才能想清楚什麼是正義」,這是劉瑜的一句話,我常以此自省。正義之問,沒有標準答案是其最好的歸宿。這也就回到了關於法律本質的問題。

前面已經說過,「規則必須有充分的民意表達、民主程序和民主機制,必須兼顧不同利益、存在反多數暴政機制以及違憲審查,即至上的規則是良法」。所謂正義,在法治語境下實質上就是利益的代名詞。因此,通過民主程序,在民意表達的話語之下,我們可以找到當前時代的正義取向。通過反多數暴政以及違憲審查等民主機制,在兼顧不同利益的前提下,我們可以進一步確定當前時代社會最大公約數的正義。最後,制定法律,形成統一、穩定、權威的規則,確立新的社會秩序。

綜上,法律尤其良法的制定,核心就是民意。而民意,實質上就是經驗的積累。

回到於歡案。本案能夠引起輿論的關注,就在於人們對法律條文關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等的判定標準產生了疑惑。正當防衛的設定,是為了制止侵害。然而大多數侵害的發生,是「強勢方」對「弱勢方」的侵害。而現有的正當防衛判定標準,很多情況下難以保護被侵害的「弱勢方」。

同時,我們也要警惕在本案以及以往被輿論關注的案件中的不理性言論,諸如「杜志浩該死」等等。關於法律的爭議應是意在立法,而非司法。我們期待,被推上輿論風口浪尖的於歡案,此後可以成為經典案例,進而推動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我們也希望,司法不僅能獨立於其他公權力,也能獨立於民意之裹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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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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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3月28日通告:

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表示,將在該案二審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監督職責。對社會公眾關注的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據人民網官方微信公眾號4月3日消息:

經調查, 2016年4月13日,幹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幹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討債人員阻止於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於歡案處警幹警在警情處置過程中存在處警不力、對現場處置嚴重失責等失職行為。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聊城市紀委、市監察局責成冠縣紀委、縣監察局對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審查。


當一個人或其近親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的凌辱時,奮起反抗造成一定後果,司法應該如何認定這一行為?

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這並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於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儘管本案二審尚未啟動,但是,輿論的爭議卻顯示出法律條文所不能涵蓋的更深層意思。無疑,此事切入了一個關於法律與倫理的命題。

雖然涉及一些具體細節的爭議,比如,警察在離開接待室後,是準備離開還是僅僅外出調查,但最主要的爭議,還是集中在於歡是否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上。尤其是,於歡由於母親和自己被侵害而產生強烈情緒的情況下,是否犯下了故意傷害罪。

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於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

他們考慮更多的或許是,當至親之人遭遇侵害時,自己能以怎樣的方式去保護他們?當巨大的凌辱降臨在自己或者親人身上時,是忍受凌辱還是挺身抗暴?當處於無法逃脫的困境中時,要如何維護自己與親人的尊嚴?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麼?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後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於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而不僅僅只是去擁護程序正義。


法律黨想要凌駕於民意之上的篡權行為值得每一個人警惕,不分善惡是非,人情冷暖的法律必須改正。


我一個小老百姓的想法很簡單,如果杜某把JJ蹭在法官他媽的臉上,法官該怎麼辦?


沒什麼好聊的。別的地方不知道,山東就這樣了。生活在這裡早就見怪不怪了好吧。


法的基本特徵是用於確認與維護社會秩序,形成社會規範。這也就意味著法是隨著社會在變化的,不同的社會階段、社會性質,產生不用的法與之相配,這也是法律修訂的過程。或許在此之前,法律中並沒有對於侮辱進行傷害規定,但是無論是生理上還是精神上都應該進行相應的界定。這個事情也許會引起相關立法機關的注意,去思考這個問題。 法不是永恆不變的,也是永遠不可能完善至完美的,這是一個過程。


哎,從法的角度上看這麼判是沒錯的!然後大家要求必須加上「情」的因素。為什麼我國一直都追求著依法治國呢?因為依法治國被認為操作的因素最少,最公平正義!

早幾年的那個拐賣案,被拐賣者丈夫沒有被逮捕,還不是因為有「情」的存在!

承包的海邊養殖場退潮被附近村名清理的乾乾淨淨,警察能一個一個去抓捕奪回財產么?他們怕你們洶湧的「情」啊!

七八線城市的小官貪10萬被關幾年,省級大佬貪幾個億還是關幾年,還不是因為有「情」的存在!

你們平民百姓可以有情去操控宣判,那些有無上權力的人就更有「情」去關懷他們的利益了。

請不要讓依法治國變成一句笑話!


是否因為正義犧牲大多數人的利益?

不論選擇是什麼,之後怎麼做?

怎麼能讓大陸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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