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雙方共同買了房子,首付是男方父母付的,公積金貸款用的女方的,現在鬧離婚怎麼辦?5年後才交房
女方是借款人,男方是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已經吵架吵的不行了,相互施暴了都……
看樣子,這個房紙君還沒到手呢嘛,證呢?事情是這樣來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米娜桑真搞到了法院那兒去哈。你萌這個房子君估計也是不會放在離婚官司里處理的。法官大人會說,婚先給你萌處理了。不過這個房子君嘛,權屬還不明確,有爭議,嗯,建議另案處理。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等你萌把房子君弄到手了,而且拿到了證,那大家再來扯房子歸誰。要不然這離婚訴訟大概就要歪樓了,而且也不好說後面會出啥幺蛾子不是。(不過要是大家能自己商量好的話,那也是會直接就處理掉了的。)
講完前提,我萌來填充內容,也就是到處理房子君時可能會出現的一些情況~是婚後共同買房吧,在婚後買的話,不出意外都是夫妻共同。那出了意外呢?題主提到是男方粑粑麻麻幫著付了首付。按法條君的意思呢,如果沒指明這錢是給自己兒子出的話,那就算做對couple的贈與。換句話說,他後面要是跳粗來say,這是我粑粑麻麻送我的!和你沒關係。或者說這是我粑粑麻麻借的!要還!要是他弄來了證據的話,這就是真正的意外了。意外一可能會導致什麼結果呢?結果就是首付的money和親愛的姑娘沒有關係啦。
BUT!!後面的貸款啥的都算兩個人一起的,不管是以誰的名義哈,也就是一半一半的分。為啥呢?他們結婚了呢,是婚內呀。數字解析:(假設首付是30萬,後續是60萬,姑娘能分的是60萬的一半=30萬,姑娘老公就是拿30+30=60萬了)意外二會有什麼結果呢?首付的款就神奇地變成了夫妻共同債務了呢,因為是婚後為了買房借的嘛。不過這個結果最終對姑娘來說和上面是沒什麼差的。為啥?依然假設首付30萬,後續60萬,總價=90萬(先不算增值哈)。這時候大家可以對整個房子君進行分割,一半一半又來了。姑娘拿90的一半=45萬,姑娘老公拿90的一半=45萬。但素!這30萬首付是男方粑粑麻麻借的嘛,這個又是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姑娘要還15萬的債。45-15=30萬,最終姑娘還是30萬。那男方呢?你信他真會還嗎,不都是借口嘛。
BUT!!!他要是沒證據證明上面兩個意外,那就什麼都沒有。房子君就按夫妻共同處理了,總價90萬,一半一半哈。BUT!!!一切都得等把房子君搞到手再說。我發四我是永遠都不會放棄法條君的~~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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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房子啊,五年才交房。。
理論上是平分,但是如果離婚後房子一個人負擔不來,建議賣了再商量分錢。房子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份額;鑒於房子還未交房,產證也未辦下來。雙方可以協商, 房子作價多少,產權歸一方,另一方得到相應份額的補償款,雙方之間再簽署一份協議。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割。
婚後購買算是共同財產,在分割的時候要考慮各方對房屋出資的比例適當分配,具體的只能是法官裁量。
房產證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就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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