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先動手打人,挑起事端,我們還不能還手自衛了嗎?這事難道還不是正當防衛嗎?
01-11
2016年8月6日晚,高家鎮村村主任王恩義的女婿張海寶、以及王慶、王建(二人系王恩義的親侄子)、王越、劉建龍等人喝酒後,先是到車俊祿家裡找車俊祿,沒有找到。後得知車俊祿在高碑店市醫院住院後,又立即趕到高碑店市醫院去找正在該院住院治療的車俊祿。
王慶、王建在高碑店市醫院二樓車俊祿病房內與車俊祿爭吵,後又在病房走廊和車俊祿爭吵。張海寶趕到醫院以後,邊辱罵,邊上前用腳將胳膊還吊著繃帶的車俊祿一腳踹倒在地,然後和王慶、王建、王越等人一起毆打倒地的車俊祿。車俊祿的妻子上前阻止時也被被打傷。當晚,薛建廣(車俊祿姐夫)去醫院看望車俊祿並給車俊祿送水果刀時,正好看到王慶、王建等人正和車俊祿在病房裡吵架。薛建廣擔心他們打架,考慮到自己平時和王恩祥關係不錯,立即到醫院樓道給王慶、王建的父親王恩祥打電話。正和王恩祥通話時,聽到外面打起架來,薛建廣立即趕到樓道,看到四人一起正在毆打倒地的車俊祿,於是想上前將他們拉開。薛建廣還沒走到車俊祿身邊,王越、王慶、王建首先上前毆打薛建廣。薛建廣看到對方人多勢眾、年輕力壯,就隨手拿出水果刀自衛,此時張海寶也主動上前參與毆打薛建廣。 最終造成薛建廣的前胸也被四名被控告人打傷,衣服被劃破,車俊祿被鑒定為輕微傷,車俊祿妻子也被打傷。張海寶事後被鑒定腳部情傷二級,兩個月後改為重傷二級。高碑店市公安局團結路派出所卻只以「涉嫌故意傷害」為由於2016年9月4日將薛建廣刑事拘留,羈押在高碑店市看守所至今,現在薛建廣故意傷害案件已經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審被判四年半,公平何在?正義何在? 雙方發生衝突的首犯系是張海寶,張海寶、王越之所以受傷完全是他們主動毆打薛建廣造成,而非薛建廣主動扎傷張海寶和王越。 王慶、王建、王越三人儘管先行到了醫院,同車俊祿在病房和病房樓道發生爭吵,但是各方並沒有動手打人。在他們爭吵過程中,張海寶走過來,邊罵車俊祿,邊一腳將車俊祿踹到在地,進而王慶、王建、王越等人一起群毆車俊祿。薛建廣上前準備拉架時,王建、王慶、王越先行過來圍毆薛建廣,之後張海寶主動上前參與圍毆薛建廣,並用腳主動蹬踹薛建廣後受傷。整個衝突過程,並沒有薛建廣主動用刀扎張海寶和王越的行為。 薛建廣自已衣服被劃破,胸前也有劃傷,不能排除啊對方也有人持刀的可能。在整個過程中,薛建廣一直是站立著的,並而張海寶腳部受傷是何原因?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任。」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張海寶系本次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王越、王慶、王建系積极參加聚眾鬥毆的主要分子,依法是否應當追究他們聚眾鬥毆犯罪的刑事責任呢? 請問薛建廣的行為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被判有罪,難道法律是在縱容對方這種以強凌弱的行為嗎?幾個壯年毆打一個胳膊吊著繃帶的傷員,這種殘忍的惡行不應該被制止和懲罰嗎?網路陪審團的成員們,你們怎麼看呢?事件過程有監控視頻為證 http://www.miaopai.com/show/oix92MF9gHiyjC9T-ERqU~B-k4NKwj2Sxwxeag__.htm
謝邀。請參考另一個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64594080/answer/283324983
1.實務中正當防衛認定比較困難
2.正當防衛也並不意味著不擔責任,也可能是防衛過當
薛構成正當防衛,但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案子沒問題。關於防衛過當你自己百度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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