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國要實行人民調解制度?

為什麼我國要在司法實踐中實行人民調解制度,目前實行的效果怎樣?國外也有類似的制度嗎?調解是不是以維穩為目的的以人制代替法制,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


實行人民調解制度,是因為人民調解具有解決糾紛、維護秩序和正義的特殊功能,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相比,人民調解在解決糾紛時具有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的特點,特別省錢,這是它最大的優點,相比其他司法途徑。

全國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矛盾糾紛六百多萬起,把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解決在基層,使成千上萬的當事人在不傷感情的情況下消除了隔閡,改善了人際關係,有效的維護了社會安定團結。一句話說,人民調解是不收費的,對很多普通老百姓來說很有用。

人民調解制度其實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條件下產生髮展起來的歷史產物。調解在我國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文化基礎。因講求協調、中庸,排斥差異、對立的價值取向,息訟便是中國古人所認為的理想社會狀態。於是,在遇到糾紛甚或爭端時,調和自然而然成為解決方式之首

選。如今,調解制度已成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三部分共同構成的一個完整的調解體系。其中,人民調解又居於極其重要的地位。現代人民調解制度是對古代民間調解制度的一種創造性轉化,乃是人民群眾在反抗封建地主統治、要求翻身解放的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所首創,在經歷了抗日戰爭以及新中國成立後幾十年的發展建設時期,日臻完善,民調解穩步發展,尤其是在我國許多鄉鎮地區,人民調解因其低成本高效率而受到當地村民的青睞。作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線」並在國際社會上享有「東方經驗」美譽的人民調解制度,具有獨特的功能,在我國農村基層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農村基層調解組織也成為了我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在實際操作中,人民調解已涉及刑事調解,實際上導致通過民事責任替代刑事責任的問題,因而使人民調解的運作存在 碰觸法律底線的風險,這亦是健全人民調解制度,促使其功能全面發揮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人制永遠不能代替法制,只能是對法制的補充。


以前的政府行為和群眾固有觀念造成的。但是如果實際把人民調解工作落實到位,受益的是群眾。

很多問題根本就不用套上所謂的法律的帽子。中國人民受儒家思想的教育,從心來講是從善的,上法院案了事不了。為什麼不選擇人民調解,當然這僅僅講的是民眾生活中的小事。


解決訴累,構建和諧社會,東亞地區儒家思想以和為貴的表現,用處還是有的,我一年要調解很多起糾紛,成功了的的確解決了很多問題,審判不是萬能的調解不成後訴至法院判決下來後還是沒得到執行的情況很多,所以人民調解作用很大可以看做是對司法程序的一種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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