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香港的強積金養老制度?
因在香港上班,政府強制的養老計劃--強積金--也繳了一段時間了。因為強積金是大部分工薪階層往後主要的養老金來源,所以對我們打工仔來說還是挺重要。 強積金提供很多種不同的基金供打工仔以不同的比例購買,如環球基金,日本基金,XXX基金,自己身為非業內人士對這些各種名目的基金也不甚了解,想請教各位大牛,這些名目繁多的基金應該怎麼選?是否推薦對強積金進行投資(如通過加多自行供款的方式)?對強積金進行投資,和購買其它基金(如銀行代理的)或購買債券、股票等方式進行投資,哪種更好? 另外,強積金和社保哪一個更好?
2017年6月12日第一稿更完
由於本人曾參與MPF的產品發行以及後期合規工作,以下觀點帶有極強的個人情緒。本回答重點解析MPF的嘈點,並沒有對該制度發展至今的歷史原因作出深刻分析。的確在00-07之間,MPF的監管是十分寬鬆的。金融危機之後,MPF為了規避社會對他們監管不力的譴責,抱著『寧可錯殺三千 不可放過一個』的態度把監管做到了另一個極端,才有了基金管理人和核准受託人苦不堪言的現狀。
目錄
1. MPF發展史
2. MPF主要參與者:MPFA,受託人和基金管理人
3. MPF的智障規則:每一個MPF基金管理人上輩子都是折翼的天使
4. MPF回報差的原因
5. MPFA的官僚作風
6. MPF的最新改革:預設投資策略(DIS)
1. MPF發展史:一部劣幣驅逐良幣史
世界銀行在1994年發表《扭轉老年危機:保障老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報告書,提出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
1. 由政府管理,用稅收資助的社會安全網;
2. 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供款計劃;以及
3. 個人自願性儲蓄和保險。
香港的養老制度即是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條支柱,即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在2000年前,香港市場上只有一個非強制的養老金計劃,叫ORSO(「職業退休計劃」或俗稱「公積金」)。ORSO由1993年10月開始實施,是由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退休保障計劃,因此投資規則由僱主自行決定。我整理了一個時間線(抱歉紅字均為我的吐槽):
官方有一個對比ORSO和MPF的總結(如下表)
表格能矇騙人。沒有切身體會過的人也許還覺得MPF看起來挺美好。選擇過ORSO的人都知道,ORSO通常不需要員工出資,完全是公司出錢。公司會認真挑選ORSO的外部基金經理,加上投資比較靈活,費率比較合理,通常回報都比MPF產品好一些。看著如今的MPF,真是哭暈在廁所……
然鵝! 於MPF具有強制性,在實施以來的十幾年裡,全港的參與度已達到100%,MFPA為這個政治上極度成功的產品而瘋狂邀功。
當然,MPFA有今天,也離不開一群官僚作風的高層。比如有一位大名鼎鼎的Alice Law女士,業界流傳「Mrs. Law之所以姓Law,是因為她講什麼都變成了Law。」
2. MPF主要參與者:MPFA,受託人和基金管理人
如果說運營一支MPF基金是一場考試,那麼:
- MFPA(強積金管理局)是考官
- Approved Trustee(核准受託人)是監護人
- Investment Manager(基金管理人)是參加考試的未成年兒童
乍一看可能不覺得奇怪,監管機構看管市場參與者是理所當然。然而實際運營起來才發現:
- 考試規則極其變態;
- 考官以掛掉未成年兒童為樂;
- 若未成年兒童考掛了,監護人要負法定責任與受託責任;
- 若未成年兒童和監護人認為考場規則有反人性,均不得上訴,否則將被剝奪考試資格;
- 從始至終,考官無需對社會公眾擔負任何責任。
3. MPF的智障規則:每一個MPF基金管理人上輩子都是折翼的天使
MPFA網站上有一句話輕描淡寫地說道:MPFA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及相關的指引和守則,規管MPF。MPFA同時透過發出通告、標準及最佳實務守則,為業界提供指引。
繼續拿一場考試作比喻: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教育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裡面句句都讀得懂,然而考到全懵逼;
- 相關的指引和守則:教參里的知識總結。看了比沒看好,然而並無卵用;
- 通告、標準及最佳實務守則:電線杆小廣告,可以忽略。
然而,MPFA並沒有提到一個非公開資料,一個叫做「Sharing Session」的東西(如下圖)。它好比新東方私底下發放的GRE真題,好比五年高考,好比車禍現場,是血的教訓,是考場聖經,也是最珍貴的cheatsheet。
從2009年-2015年,MPFA某歪國高管不忍心看考生們以千奇百怪的方式掛滿東南枝,開始舉辦每半年一度的「Sharing Session (掛科分享會)」。會上舉例過去半年來考生們掛掉的實例,以醒後人。
當年的分享會也是一場八卦會,每當一個掛科案例被展現在大屏幕上時,台下考生便互相張望,看哪個考生低下頭掩面,便知道是誰掉進坑裡掛了。
然而如此珍貴的分享會,在2015年被Alice Law喊停。原因是:這是行業機密,怎麼可以分享?由此可見,MPFA的定位不是一個幫助行業茁壯成長的監管者,而是一個黑箱操作的變態掛人狂。
第一類智障規則:MPF可投資類別
MPF的「可投資類別」中包括了債券、股票及其他證券、可轉債、權證、存款、即將上市的證券、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貨幣遠期合約。不同於世界上大部分監管機構principle-based的投資規則,MPFA在每一個可投資類別下,又有著如裹腳布般又臭又長的規定。
以「股票及其他證券」類為例,以下是我對MPF整整8頁紙指引的一個最簡總結:
可投資,但單只證券占基金凈值不得超過10%:
- 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已繳足股款的股份(集體投資計劃的公司的股份除外);
- 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DR(如ADR,GDR,SDR等),其基礎證券必須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並已繳足股款;
- 在阿姆斯特丹泛歐交易所上市的Certificaten van aandelen;
- 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由Roche Holdings Limited發行的NES;
- 在澳大利亞交易所上市的CDI,其基礎證券必須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並已繳足股款;
- 在泰國交易所上市的NVDR,其基礎證券(不包括權證和TSR)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並已繳足股款,是」可投資「的。
可投資,但以下證券總和不超過基金凈值的10%:
- 不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但已繳足股款的股份(集體投資計劃的公司的股份除外);
- 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DR(如ADR,GDR,SDR等),其基礎證券不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但已繳足股款;
- 在澳大利亞,英國和美國的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REITs;
- 在香港證監會註冊的REITs、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ILAS、非上市SIP、指數基金(不包括合成類)、貨幣市場基金、保本基金;
- 合訂證券,並且每一隻證券本身必須是符合「可投資」定義的;
- Value Gold ETF;
- SPDR Gold Trust,;
- ......
除此之外都是不可投資的證券,包括:
- 非上市的股份或未繳足股款的股份;
- 在OTC市場上市的股份;
- 未經香港證監會註冊的REITs、warrant funds, leveraged funds, futuresoptions funds, index funds, hedge funds等;
- Strip VVPR;
- TPS;
- Securities with unlimited liabilities;
- ......
沒聽過ADR,GDR,REIT的朋友們可以洗洗睡了。
沒聽過NVDR, NES, CDI, ILAS, SIP, Strip VVPR, TPS的朋友們還是要學習一個。
至於那個securities with unlimited liabilities(不是公司無限責任啊), 哪位大神見過的請私信我。
如果你以為搞懂以上規則就安全了,MPFA會笑你Naive。因為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判斷是無法通過系統自動作出的,這也意味著基金管理人要進行大量的人工篩選。不相信就來做幾道掛科真題:
實例1. 買入Gazprom OAO - ADR
根據Bloomberg信息:
- 1支該ADR代表4支Gazprom OAO的普通股;
- 某MPF基金於美國OTC市場上購買了該ADR,但該ADR同時也在倫敦交易所(MPFA核准交易所)上市;
- 該ADR的基礎證券在俄羅斯交易所(非MPFA核准交易所)上市,並繳足股份。
請問該MPF基金能否投資該ADR?
答案:購買途徑與本案不相關(注意如果是在OTC購買,而非上市!);由於該ADR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其基礎證券(Gazprom OAO)不在MPFA核准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但已繳足股款,因此是可投資的。
但是!再看一次上面的規則,此類證券與其他指定類別證券加總不能超過基金凈值的10%,所以光由系統判斷能不能買還不行,還要手動計算一下有沒有買太多。
實例2. 買入Carnival Corp (BB ID: CCL US)
根據Bloomberg信息:
- 證券種類為「common stock」;
- 同時在紐交所和倫敦證交所(均為MPFA核准交易所)上市;
- 其招股書74頁寫到:"Each purchase of the common stock of Carnival Corp will result in the issuance to the purchaser of a certain quantity of Carnival Plc trust shares bundled together."
請問該MPF基金能否投資該證券?
答案:由於該證券有一個隱形特徵,即一旦購買就會自動綁定另一個trust share,它不能被歸為任何一種MPFA規則下的可投資類別。因此,即便該證券本身以及它捆綁的shares本身都是「可投資」的,它依然是一頭不可投資的怪物。然而在實踐中,Bloomberg無法自動識別它的隱形特徵,基金管理人更不會閑到沒事去讀它招股書74頁,於是紛紛跌進坑裡(我也是有過痛的領悟……)。
實例3. 判斷優先股
MUFG Capital Finance 3 Ltd (Reg) Var Perp (BB ID: EF3208776 CORP)
根據Bloomberg信息:
- 「MUFG Capital Finance 3 Limited的優先股,是股東權益的一部分;
- 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MPFA核准交易所)上市,上市時已繳足股款。
由於該優先股符合「股票」的定義與MPF的要求,因此是可投資的。
Santander Finance Preferred Unip (BR) Var Perp (BB ID: EG5826326 CORP)
根據Bloomberg信息:
- 發行方將其作為 「次級債務」歸入資產負債表;
- 特徵近似貸款,有本金、利息、贖回價格等;
- 穆迪評級Aa3, Fitch評級 A+, SP評級A+
由於該優先股的特徵是債券的特徵,因此要滿足最低債券評級要求才能投資。由於MPFA最低評級要求是BBB-,因此該優先股是可投資的。
Old Mutual PLC OLDMUT 8% 05/29/49 (BB ID: EC9733394 CORP)
根據Bloomberg信息:
- 持有人支付的是有限合夥權益
- 「有限合夥」不滿足「公司」的定義,因此並不是一個獨立於合伙人外的法律主體
由於該證券不滿足股票或債券的定義,因此是不可投資的。
第二類智障規則:衍生品的使用限制
MPFA大約生活在石器時代,對於衍生品有著巨大的認知黑洞與恐懼。在他們眼裡,衍生品是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罪魁禍首,因此他們倡導珍愛金融市場,遠離遠期、期貨、期權。
基本規則如下:
- MPF基金只可為對沖目的而用於取得期貨/期權;
- 不可以過度對沖(over-hedging);
- 只有核准受託人和基金管理人具有特別資格的情況下,才可以為其他目的使用期貨/期權。
而所謂的"特別資格「,指的是有專門管理純期貨/期權基金的相關經驗,而在香港市場上並沒有任何人符合該條件,這句話便成了廢話。因此,期貨/期權只能用來做對沖,而不能用來gain security exposure。請問世界上哪支基金不用衍生品來gain exposure、降低成本?
另外關於過度對沖。做過fixed income對沖的人都知道,在期初的時候通常會過度對沖,之後隨著coupon的發出債券價值慢慢上升,到期末就可以達到剛好對沖。MPFA對此並不接受,他們認為過度對沖即變相gain exposure。
第三類智障規則:違約懲罰
以為完成以上腦力測試,自我檢討一下就結束了嗎?Naive。《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62條(簡稱"62條")對於所有強積金管理人是一個噩夢。
62條有一個奇葩定義:"性質重要的事件" (Events of significant nature)。"性質重要事件"包括任何導致違反計劃條例、規則或核准為受託人所須符合的條件的事件;及核准受託人身分行事方面或在以該身分行事的能力方面的任何重大改變。
"任何",意味著這個"性質重要"包括了一堆雞毛蒜皮的事情:
- 某國國債等級下降至投機級別,導致持有該國債的基金被動持有了"不可投資"證券。對不起,這是"性質重要事件",需要ASAP拋售該債券,並保存該違規記錄供MPFA檢查。
- Corporate action導致股票派股權,股權不滿足可投資證券規定。對不起,這是"性質重要事件",需要立馬拋售該股權,並保存該違規記錄供MPFA檢查。
- 基金有大量申購,導致外部現金流入,cash deposit一夜之間超過了MPFA要求的10% cash limit。對不起,這也是"性質重要事件",需要立馬把cash投資出去,並保存該違規記錄供MPFA檢查。
以上幾類基金管理人司空見慣的市場事件在MPFA的定義中均屬於"被動違規(Passive Breach)"。此類違規並非基金管理人可控,完全因市場變化所導致。So what?基金管理人並沒有因此得到半點寬恕,依然要興師動眾地去拋售相關證券,保存合規記錄,每季度向MPFA申報。
既然有"被動違規",那就有更恐怖的"主動違規(Active Breach)"。主動違規包括了一切基金經理可控範圍內的差錯。比如:
- 錯誤買入不可投資證券;
- 因settlement cycle沒預測準確,導致貨幣賬戶出現透支"overdraft";
- 因對沖計算不準確,導致過度對沖等。
主動違規則是噩夢中的噩夢。
首先,MPFA要求在發現違規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上報違規情況。(在今年4月前,"工作日"居然是包括星期六的。後來經過行業幾年艱苦卓絕的上訪,終於把星期六剔除在外。)
第一輪問詢,MPFA就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3-5個工作日內寫出一份福爾摩斯式的調查報告,附上各種證據,回答他們的各種問題。
第二輪問詢,MPFA繼續刨根問底,把公司內部流程翻個底朝天,並要求公司就該違規情況作出根本性整改。注意,MPFA不會接受類似"我們會加強員工培訓,保證不再犯錯"一類的保證書,他們要求從硬體或流程上作出根本性變化,以避免再犯。
第三輪問詢,MPFA吹毛求疵繼續對公司的preventive measures作出質疑,要求更大幅度改進。
最後,3-4個月過去了,MPFA會出一封closing letter,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個月內實施preventive measures。
就這樣,基金管理人的大好青春,就浪費在和各種不足掛齒的小錯誤無止盡的糾纏中。在漫長的問詢里,MPFA持續侮辱你的智商,質疑你的人生。
4. MPF回報差的原因
終於寫到這裡。相信讀完以上內容的人不難理解為什麼MPF的產品收費如此之高,回報如此之差。不要以為收費高,基金管理人就能獲益。實際上,基金管理人也是有苦說不出:
- 普通基金產品,可以用衍生品降低成本。MPF的產品,老老實實真金白銀建倉。
- 普通基金產品,一個合規基本夠用。MPF的產品,需要一整套專門的合規系統和一整個團隊的合規全天候加班加點去應付各種雞毛蒜皮的合規要求。
- 普通基金產品,基金經理一心研究如何獲得高收益。MPF的產品,全公司上下一心研究如何不要踩雷……至於收益么……反正虧了MPFA不會管。
- ……………………
一個產品,居然在過去10年時間內沒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加入,可見智障到一定境界了。(今年某善於管理養老金的國際大基金抱著美好幻想進入該市場,祝他們好運)
5. MPFA的官僚作風
看到這裡可能會有人說:"管得嚴吼啊!那是對投資人負責!"
哎同學,你沒有get到我的point。監管講求一個度。無止盡下三濫的監管只會增加市場成本,降低效率,最終禍害投資者。
不止一個人問過"這麼不合理的要求,難道就沒人去和MPFA反抗過?" 事實是:
- 寫信給MPFA如同石沉大海,不會有人鳥你。
- 連律所都解釋不好的規則,MPFA耍流氓說:不清楚就往嚴格處執行去啊!你們問這麼多問題,怎麼這麼不professional?
- 行業自律組織聯合行動,MPFA只會撇清關係說自己與任何組織無關。
- 哪個核准受託人吃飽了沒事幹去頂撞,MPFA分分鐘可以收回受託人牌照。所以某核准受託人的CEO無奈地說過一句:Our business is at stake. There"s no flexibility in interpreting the MPF rules.
- 最最最諷刺的是,市場上有一個根據MPF規則制定,由FTSE和MPFA共同商定benchmark methodology的FTSE MPF All-World Index,竟然包含了不可投資證券!基金經理無辜買入後,MPFA翻臉不認人,扔下一句"You cannot rely on benchmark" ,判定是"主動違規",讓基金經理寫檢討寫到跪。
6. MPF的最新改革:強積金預設投資策略(DIS)
在多年業界罵聲不斷的情況下,MPFA決定學習一個西方的理論,搞個大新聞,推出一個類似於美國Target Date Fund的產品。於是在去年,立法會通過了《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桉》,決定於2017年4月1日推行DIS。
香港工作的小夥伴肯定在年初的時候收到過自己MPF受託人發出的信件通知。然而我估計99%的人直接扔垃圾桶了……
重點在於:
1. 這是一個根據投資者年齡調整風險參數的產品:
DIS有兩個成分基金,分別稱為"核心累積基金(CAF)"及"65歲後基金(A65F)"。CAF約 60%投資於風險較高的投資產品(例如環球股票),40%投資於風險較低的投資產品(例如環球債券)。A65F約 20%投資於風險較高的投資產品,80%投資於風險較低的投資產品。計劃成員在 50 歲前的供款將全數投資於CAF。滿50歲後受託人會自動把CAF的部分投資自動轉移至A65F。這自動轉移安排會一直持續,直至計劃成員年屆 65 歲,屆時資產將全數投資於A65F。
2. 這是一個有performance benchmark的產品:所有DIS產品的return要定期和benchmark去掉管理費的return做對比。如果有很大偏差,MPFA會問責。
3. 這是一個低成本,管理費有上限的產品:管理費不得高於75bps,經常性開支不得高於20pbs。(目前市場上某些MPF產品,管理費竟高達348bps,簡直可以買對沖基金)基金的收費及開支水平對其長遠的投資表現有重要影響。當基金收費下降而其他因素維持不變,基金的凈投資回報便會增加。
雖然說這產品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基金管理人的運營難度,強壓的管理費讓很多管理人苦不堪言,但對於懶人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所以DIS又稱『懶人基金』。
如果有status quo bias的投資者不想定期做rebalancing,希望投資可以分散風險,又希望低費率變相提高回報,DIS是個不錯的選擇。所以你問我對這項改革資瓷不資瓷,作為投資者我當然是資瓷啦。
非常有意思的制度。
每年只要交2%的管理費就可以享受到收0.1%到0.2%的ETF的return profile。用法律的手段為管理公司挖了經濟護城河,保障了香港共同基金業的未來現金流及其從業人員的飯碗問題。順便足不出戶也體驗了一把Obama同志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強行大健保的酸爽。通過 劫貧濟富 的實踐創新,極大地豐富了香港特色社會主義的內涵。這種錢就當是稅收吧!還真把它當養老錢啊!
一個由曾政府帶頭逼市民將血汗錢給金融佬玩的垃圾制度
爛得不行!如果不是提前退休或永久離開香港,MPF要到65歲才能提取。提取出來之後,就靠你四十多年在職場上累積的MPF來養老。有同事就說過,記得到時候MPF要慳啲使,如果好快使完,同埋自己多年嘅儲蓄唔夠、仔女又比唔夠家用嘅話,咁之後嘅退休生活會好難捱!
謝邀!
看到樓上已經有些朋友現身說法了,接下來,我這個專業人士來做一個全面的詳述吧:
香港強積性公積金制度,簡單來講就是是香港政府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退休保障政策,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強制18至65歲香港就業人口,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成立基金,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到65歲後或個別原因,可取得供款,以作退休之用。
根據強積金制度的基本規則,僱員和僱主須按最低及最高收入水平,每個月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注入有關僱員收入的5%或以上作為供款,自僱人士亦須以個人收入最小5%的作為強制性供款。強積金供款的最低有關收入水平為每月7,100港元。每月賺取超過$30,000的僱員,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上限均為$1,500,自僱人士供款上限為每年300,000元。僱員可於每年一次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一般而言,累算權益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然而,基於計劃成員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永久離開香港及提早退休的原因,可在退休年齡之前支付取得。
近幾年,香港強積金制度面臨的非議也是非常之多,例如有批評認為基金回報率偏低加上行政費昂貴,未能達到保障效果,有市民建議政府應全面檢討甚至取消。這其中包括2008年香港立法會選舉,甚至有候選人以爭取「強製取消強積金」作為政綱。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費被市民認為太高,假設投資回報是每年5%,而基金的管理費就是2%,這樣的話,一個月入2萬港幣的人供款40年之後,累計的管理費加上複利作用,會導致最終可取得的退休金比起「零管理費」的情況少收超過三成,即少收超過100萬港幣。
站在專業的角度來看,強積金存在三個問題,是需要進一步的考慮和解決的:管理費高(每年2%);基金回報率低(情況好的時候最高達到過5%,投資情況差的情況下,甚至可能出現虧損的情況);強制性(儘管這個因素是強基金的本質構成要素,但是實際上,政府強制要求居民參加該理財計劃,甚至實在多數人反對的情況下施加強權來做出要求,某種程度上來講這是不合理也是有待進一步商榷的)。沒什麼研究,強答下個人感受。
mpf基本內容很好找,恕不贅述。工作兩年多,mpf戶口五六萬吧不記得了...用過滙豐和永明,印象中一開始小有盈餘,股災那段時間就虧了,目前虧了幾千。(寶寶心裡苦?)
20170312: 扭虧為盈,凈賺500元了..
目前來看,花太多精力研究這個不太值得,當做被動投資就好。原因如下:
1. 自由度低,目前好像暫時還沒開放強積金半自由行,即強制使用公司選定的mpf公司,即使你研究出了一個無敵搭配,心儀的mpf公司不是自己公司的也白搭;
2. 管理費不低,選保本的交完管理費就虧了,選風險高的就看大市了;
3. 競爭小,基金投資動力不足,一共那麼多張mpf牌照,他們把市場分了收管理費就好。你的核心利益並非他們的核心利益。
主動投資mpf?這和大陸公積金不同,以mpf的表現,你拿錢做啥不好啊,比如存銀行,起碼不算通脹不會虧。要不是這玩意強制,我一分錢都不想放裡面。以我個人觀點,沒有健康儲蓄觀念玩月光,到老窮困潦倒不是活該嗎?政府為了這幫人,變相的侵害別人的利益也是醉了。還好只是5%+5%且有上限,就當打水漂吧。←_←
mpf和社保哪一個更好?也許是社保吧,畢竟國家包底,不過嘛我本身不贊同高福利政策。而且你賺得少,數額上社保還交得多,國家也不會向你彙報社保基金拿去做啥了,你糊裡糊塗到死也搞不清自己是賺了還是賠的。你要是對退休後生活質量有要求的話,還是努力賺錢,趁香港稅率較低多賺些早日達到財務自由。
更新20160622:加點私貨。
香港在一直討論的另一個議題是」全民退保「,即全民退休保險。這在某種程度上和社保類似,都是社會福利制度。推行的前提之一是加稅。
無論是社保還是全民退保,本質上都是「劫富濟貧」,社會公平的議題討論很多,這裡不變展開。以我個人自私的想法,推行之後反正佔便宜的一定輪不到我,還是別推行吧。
歐美那種動輒一大半收入交稅的制度,砍得也是中產的肉。富豪和財團避稅的手段太多了,我工作也略有涉獵fatca,倆字:呵呵。
結論:
對養老來說,社保高於mpf高於什麼都沒有。
對一個理財能力正常的人來說,什麼都沒有高於mpf高於社保。
抓住機遇,翻身打工仔把歌唱啊。
回報低選擇少加上強制徵收,然後還有對香港無產人民(草根)而言痛不欲生怨聲載道的對沖機制
@orange paranoid 說了MPFA的問題了,我來說一下對沖機制
對沖機制的實際名字為"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抵銷安排",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是啥?
1. 於連續合約下,受雇不少於24個月而被裁員或解僱的僱員,有權獲得遣散費;
2. 對於在連續合約下,已受雇不少於5年的僱員而言,倘其死亡或因健康欠佳而辭職,或於固定期限僱傭合約到期後未予續約,或被終止僱用(被即時解僱或因裁員或停工而被解僱者除外),均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那對沖機制這個是從何而來呢?其實遠至1974年(遣散費)及1986年(長期服務金)的相關條文寫進僱傭條例時,已有相近的對沖機制,在1974年7月3日引入條文時,當時的立法局基於保障僱員權益與減少勞資糾紛兩點,並打算為遣散費的支付方法建立一個範本,然後當時的文件還點出了一點很重要的原則
As a number of firms in Hong Kong have for many years included long service gratuities or redundancy provisions in the terms of their contracts of employment,
which adequately protect employees against the adverse effects of redundancy, it was concluded that severance pay should be alternative and not additional to such schemes and that employees should be given the option of choosing which was the more favourable. Severance pay is intended to provide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employment and not to operate as a bonus where such protection is already available.政府的原文翻譯:另外,政府又表明由於部分企業多年來已按僱傭合約提供長期服務酬金或裁員補償的保障,故認為遣散費應是這些計劃的另一選擇,而不是額外的保障,僱員應有權選擇對其最有利的安排。遣散費的目的是為失去工作的僱員提供補償,並不是已有保障以外的額外福利
而當時同一草案亦規定了
不容許享有長俸福利的公務員領取遣散費,因此認為類似原則亦應適用於私營界別,即僱主按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其公積金供款可用以抵銷遣散費
現時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公式為:
(最後一個月薪金)*(2/3)*(服務年期) &<= HK$390,000 (上限)
了解了對沖機制的起源及目的,就這樣看上去似乎是很正常對吧?畢竟錢都是從老闆那邊出的,僱員付出的那邊絲毫無損
NAIVE,機制不是獨立存在的,的確"看上去"這機制沒問題,但配合香港近年的經濟社會環境加上MPF那連散戶都自愧不如的爛回報,結合起來就成了"在乞丐手中搶飯吃"的超爛機制了
經濟社會環境:
1. 只有金融業與房地產興旺,其他行業因地價上揚而逐漸萎縮,這種尋租行為卻是香港中產與相關從業員樂見的
2. 在2002年非典型肺炎肆虐後百廢待興,當時的政府選擇了"只"依賴中國的援助,因此種下了只有特定行業取得大部份資源這個第二種尋租行為
3. 官僚化,官商勾結有待商榷,但香港政府的官僚化卻是不容置疑的,而且主政者觀點往往堅信小部份富起來的滴漏效應,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4. 教育比屎更爛,這點非常政治敏感,不多說,但只問政治不問是非之風確實存在於主理香港教育事務的教育局與審核大專學院資助的教資會
5. 因為12,不少行業的薪金行情嚴重受損,加上物價飛揚,中下階層能入住政府租住房屋的還好,但不能的則連生存也成問題,你想入住?單身的話先排10年以上的隊吧!露宿?政府會派員在半夜以水槍(清洗街道的那種)騷擾你再把你所有物品包括提款卡及身分證收走,你想投訴?你有錢走法律程序嗎?
6. 你覺得在這樣的社會有希望嗎?政府就說"年輕人都別留在香港了,到中國闖吧",先別說其心態了,香港上中國發展的有之,但因地區情況之別,對於年輕人來說要發展真沒那麽容易
(寫多了..希望不會被刪)
嗯,就是這個連存在都不被承認,每天都在苦苦掙扎的情況下,你被公司裁掉了,而且和你說"從你的MPF扣掉了遣散費給你了",設身處地想一下,你能不怨聲載道嗎?
MPF原意是好,但也體現出香港的各種情況,它不是不可行,而是在現行香港的環境下,它對於草根人民而言是只會吸血令他們百上加斤的廢物制度,尤其是對沖機制,即使道理上這做法問題不大,但將心比己,你能接受這種做法嗎?
投過一個貨幣基金,扣除管理費之後收益率是負的投過另一個股票基金,1個月、3個月、ytd、1年3年5年10年的收益率全部低於benchmark
就是很垃圾
基金各種限制,高收益基金回報不到5%,保守基金不如拿現金,還特么要給管理費,還特么65歲之前不能拿。
沒用,政府用來糊弄老百姓的伎倆。想想65歲後的錢貶值到什麼地步,伴隨著通脹。而幾乎每年都會虧損。而每個月從入息里減到的這些錢不算多,但絕對可以讓現階段的我們過得更好。對不起,我的名字叫中下階層的窮人。政府代表著富人利益來壓榨我們。僅此而已。
香港強積金制度自實施以來,對 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中起了很大的作用。相比大陸,香港的強基金制度主要有兩個特點:1、賬戶由獨立受託人管理;2、賬戶投資完全由人自主決定。香港強基金規定必須由政府核准的受託人(通常是銀行或信託公司)參與管理,每個賬戶必須明確記錄所有資金每月的扣款和投入,詳細說明投資損益情況,資金不得任何挪用或作為其他用途,以投資作為養老保險資金缺口的補充,防止缺口擴大。但這套制度並不是在哪裡都適用,和大陸相比,香港的保險服務覆蓋率很高,可以承擔風險投資造成的後果,而大陸推行此制度則極具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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