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春秋決獄」?

張乖崖做崇陽縣令,看見有小吏從庫房出來,看到他的頭髮鬢角的頭巾上有一枚錢幣,張乖崖就盤問他,小吏回答說:「這是庫房裡面的錢。」於是張乖崖命令下屬打了他,小吏很惱火地說:「拿一枚錢有什麼大不了的,就杖責我?你能夠用杖打我,但是你不能夠斬我。」 張乖崖拿過筆來,上面判他說:「一天偷一錢,一千天就是一千錢,繩鋸木斷,水滴石穿。」 走下台,然後自己拿劍斬了他,然後到申台府揭發罪狀去了。在崇陽至今還流傳這個故事。

這件事後來和別人討論時知道這叫「春秋決獄」,但是什麼是春秋決獄?古代還有哪些案件是以春秋決獄為主旨判決的?求各位大神指教。


這個題我要強答,因為我是題主薛直老的粉絲,哈哈!

這個問題要理清楚,估計能出本書了,我簡單講下我所了解的東西,主要來源於熊逸《春秋大義》,謝 @羅文益 提醒。

所謂春秋決獄,從字面來看,很簡單,就是按照《春秋》來決斷刑獄,或者擴展下,就是按照儒家經義來決斷刑獄,這沒什麼可過多解釋的。我們的問題在於:為何要按照《春秋》來決斷?按照《春秋》能否決斷?還有如何按照《春秋》決斷?

討論之前,我們先要搞清楚《春秋》是什麼書。

首先,《春秋》是魯國的史書,起於魯隱公元年,訖於魯哀公十四年,記載了這段時間魯國的歷史。但是,《春秋》卻不僅僅是史書,他還有「春秋筆法」、「微言大義」、「一字褒貶」,「懼亂臣賊子」這些性質和功能。簡單說就是除了記事之外,還有其作者孔夫子對當時事情的評價,所以他還承擔著思想方面的任務——因此,《春秋》向來是列在《經》,而非《史》中。

這本書,記載了孔子對歷史事件的評價,或者說判定。那麼,當孔子成為「大成至聖先師文宣王」,儒家思想成為官方意識形態之後,他的判例自然而然就成為了後世類似事情的評價、判定依據。要知道孔夫子可是當過大法官(大司寇)的,即便單從法律角度講,後世援引孔夫子的判例也是追法前賢,明代黃正憲的《春秋翼附》在序言中就明確說《春秋》是「吾夫子之刑書」。

歷朝歷代,都有成文律令,從秦律、漢律《九章律》、《越宮律》,以至《大明律》、《大清律》。但這些律令都不可能完備,制定律例的人再怎麼想,也不會想到世上所有的事,特別是那些奇奇怪掛,模稜兩可的事情。判案人無法可依的時候,總得有個基本原則,不然沒辦法判;還有些時候,雖然有法典可依,但是法典與人倫、人情相悖時,該如何判決?我記得我在上初中時,初二的政治課學的是法律常識,老師問過我們合情、合理、合法之間的關係。當合情、合理、合法出現抵牾時,法官該如何判決?

——Duang!Duang!Duang!這時便該聖人判例《春秋經》出場了!

不嚴謹的說,作為聖人著述,作為意識形態的代表,《春秋》(或可擴大的其他儒家經典)在某些特定時候,便是承擔了基本法的作用。

斷案時按照基本法,吼不吼啊!

漢朝初定天下的時候,法令制度都不完善,這點想想沛公入咸陽時只有簡單粗糙的「立法三章」就知道。所以大臣們遇到棘手的問題,就要援引經義來解決,即便武帝之前並未獨尊儒術,但儒家也是當時的顯學之一。趙翼在《二十二史札記》中講到「漢時以經義斷事」時提到:

漢初法制未備,每有大事,朝臣得援經義以折衷是非。

舉個具體例子,《漢書·蕭望之傳》中記了一個故事:

五鳳中匈奴大亂,議者多曰匈奴為害日久,可因其壞亂舉兵滅之。詔遣中朝大司馬車騎將軍韓增、諸吏富平侯張延壽、光祿勛楊惲、太僕戴長樂問望之計策,望之對曰:「《春秋》晉士匄帥師侵齊,聞齊侯卒,引師而還,君子大其不伐喪,以為恩足以服孝子,誼足以動諸侯。前單于慕化鄉善稱弟,遣使請求和親,海內欣然,夷狄莫不聞。未終奉約,不幸為賊臣所殺,今而伐之,是乘亂而幸災也,彼必奔走遠遁。不以義動兵,恐勞而無功。宜遣使者弔問,輔其微弱,救其災患,四夷聞之,咸貴中國之仁義。如遂蒙恩得復其位,必稱臣服從,此德之盛也。」上從其議,後竟遣兵護輔呼韓邪單于定其國。

(漢宣帝)五鳳年間,匈奴內亂,漢朝有人認為可以趁火打劫,滅了匈奴,但大儒蕭望之引了《春秋》中士匄(晉國范宣子)的例子,說不應該打,不僅不打,還應該遣使弔問。

這裡蕭望之援引的就是《春秋》,具體位置是在襄公十九年:

晉士匄帥師侵齊。至谷,聞齊侯卒,乃還。

這一句似乎就是記載了事實,並無褒貶,也就沒辦法做判例。其實不然,關鍵在這個「還」字上,這就是一字褒貶的春秋筆法。我們看《公羊傳》解經說:

晉士丐帥師侵齊,至谷,聞齊侯卒,乃還。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大其不伐喪也。此受命乎君而伐齊,則何大乎其不伐喪?大夫以君命出,進退在大夫也。

——「還」字怎麼講?

——是個好詞啊。

——怎麼就是個好詞了。

——這是表揚士匄不攻打正在辦喪事的國家啊。

——這是受命討伐齊國啊,怎麼還表揚呢?

——受命在外,就可以自主進退了啊。

蕭望之舉了春秋的例子,朝廷也採納了他的建議,最終實現了外交上的勝利——他建議遣使弔問的正是拱了王昭君的那個呼韓邪。

看,我在呼韓邪和王昭君之間用了一個「拱」字,大家就明白我對兩人的評價了,這也算是春秋筆法,一字褒貶吧 O(∩_∩)O

題目是說「決獄」嘛,就再舉個刑獄方面的例子,這個例子是記載在《通典》中的:

漢景帝時,廷尉上囚防年繼母陳論殺防年父,防年因殺陳,依律,殺母以大逆論。帝疑之。武帝時年十二,為太子,在旁,帝遂問之。太子答曰「:夫『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宜與殺人者同,不宜與大逆論。」

漢景帝時候,有個叫防年的人,他的後媽叫陳論,殺了他的父親,然後他就殺了後媽。怎麼判罪呢?是否該以殺母罪而判大逆呢?時年十二歲的太子小劉徹說,不應該以大逆論處。因為繼母之所以被稱為「母」,僅僅是因為她是父親的老婆,和真正的母不一樣(沒有血緣的關係和生育之恩)。現在繼母把父親殺了,也就是她自己把這層關係斬斷了,已經可以不認她是「母」了,殺了她跟殺個普通路人一樣。這樣的話,這就是個普通的殺人案,而不是弒母的大逆案。

漢武帝的這番議論,其理論依據便是「繼母如母」這句話,其關鍵在於「如」這個字。「如」便是相當於,等同於,但終究還不是(( ̄▽ ̄///)——這和後世的「如夫人」、「同進士」差不多的內涵吧。而「繼母如母」這句話,正是來源於儒家經義——《儀禮》。而從一個「如」字引申出這麼多,這也是一字褒貶的春秋筆法。

等十二歲的小太子長大後,即天子位,廣開言路,集天下賢才,治春秋的公羊家董仲舒脫穎而出,獻《天人三策》,輔佐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成為官方意識形態後,經義在決獄時的地位就更高了,而作為聖人判例的《春秋經》則更加突出了。等董仲舒老了之後,朝廷遇到困難時,總是派人去找董仲舒求教,後來董仲舒在刑律方面給的建議兩百多條,被整理成一本書,便是《春秋決獄》。

故膠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

舉個《春秋決獄》裡面的例子: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已養之以為子,及已長,有罪殺人,以扶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雲,螟嶺有子,螺贏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

案子很清晰,甲乙是養父子的關係,乙殺了人,甲窩藏人犯,現在問甲要怎麼判?

這本來是個簡單的問題,案子都已經判清了,一個殺人,一個窩藏,該槍斃的槍斃,該坐牢的坐牢。但問題出在甲乙的關係上,這不是小尼姑包庇令狐大哥,而是父親藏匿兒子。父子關係乃是五倫之首,儒家最是看重,《春秋》中也說了父親應該窩藏兒子,那該不該特殊對待呢?不過這裡還有個反轉——甲乙是養父子,而非親父子。養父子算不算父子呢?董仲舒給出的方案是,援《詩經》說明養父子算父子,援《春秋》說明父親應該窩藏兒子,最終得出結論甲無罪釋放!

這時候,董仲舒還是直接在《春秋》中找經文,也就是說漢律中是沒講這個的,但後來唐朝就明確規定了父子隱匿不算犯罪(唐朝這個,百度百科看到的,沒看到原文)。

《春秋決獄》雖然列了兩百多個案件,《春秋》也有諸多實例可以參考,但畢竟還是太具體,每個案件、事例都有其背景環境。而針對不同的背景,相同的處置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褒貶,甚至同一件事,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褒貶。還是舉上面范宣子伐齊的例子,我們已經看了《公羊傳》,知道《春秋》是褒揚此事的。但我們也知道《春秋》有三傳,重於記事的《左傳》不說,長於闡發微言大義的除了《公羊傳》外,還有《穀梁傳》。對此事,《穀梁》是如何評價的呢?

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晉士匄帥師侵齊,至谷,聞齊侯卒,乃還。還者,事未畢之辭也。受命而誅生,死,無所知其怒。不伐喪,善之也。善之則何為未畢也?君不屍小事,臣不專大名,善則稱君,過則稱己,則民作讓矣。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然則為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歸命乎介。

可以看到,這裡也是針對「還」字做了闡發,與《公羊》不同的是,他說「還」字是表示任務沒有完成:范宣子是受命討伐齊侯的,現在齊侯死了,那還打什麼?到這為止還是褒揚此事的,但後面筆鋒一轉,開始聲討范宣子了:作為臣子應該「善則稱君,過則稱己」——功勞是老闆的,錯誤要自己擔。你范宣子義不伐喪,這事沒做錯,但這示好齊國的功勞,應該給老闆,你擅自做主,這就該批評了。

⊙﹏⊙《公羊》認為大夫在外有權利做主,《穀梁》卻認為不能攬功。如果要對范宣子士匄做評價的話,該怎麼評?

鑒於此,簡單依據經文還是不靠譜,我們還得從中總結出法理原理來,才好方便以後的靈活運用。這個工作董仲舒已經做了,《春秋繁露》里講: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春秋》斷案的原則從其事實還原其作案動機,壞人作案未遂要罰,好人無心做了錯事可以從輕。這就是所謂的「《春秋》原心定罪」。題主提到的張詠殺小吏,之所以被認為是「春秋決獄」,也是因為「原心定罪」這四個字,張詠從他貪一文錢(本其事)而推斷出此人貪婪(原其志)。否則的話,貪一文錢而殞命,《春秋》中未必能找到相關例子。

比如,《新唐書》里有個案子:

穆宗世,京兆人康買得,年十四,父憲責錢於雲陽張蒞,蒞醉,拉憲危死。買得以蒞?悍,度救不足解,則舉鍤擊其首,三日蒞死。刑部侍郎孫革建言:「買得救父難不為暴,度不解而擊不為凶。先王制刑,必先父子之親。《春秋》原心定罪,《周書》諸罰有權。買得孝性天至,宜賜矜宥。」有詔減死。

十四歲的康買得因為父親危險,就殺了人,最終結果是「減死」,原因呢?不是形勢緊急,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因為「《春秋》原心定罪」,「買得孝性天至」——如果當時康買得旁邊的不是他父親,而是一個路人,恐怕結果就大不相同了。

————————————

昨晚第一次回答此問題時,還準備回答陳子昂、柳宗元的「關公秦瓊之戰」,講一下禮、法之辯。但今天準備回答這部分時,發現這個問題已超出單純的春秋決獄範圍,而且柳宗元的文章,我在柳河東集中找到了原文,陳子昂的原文我卻找不到了。。。。再說吧。

只針對題主的問題,講清楚原心定罪應該也就夠了罷。


題中例子不是春秋決獄,事件的後續是張乖崖因此自劾,這是屬於「任情以破成法」。

「申台府」不是機構名或某人尊稱,「申」是「申報」之義,《宋史·刑法志》屢見,這裡是向台府(御史台)申報自劾。

張乖崖為崇陽令,一吏自庫中出,視其鬢傍巾下有一錢,詰之,乃庫中錢也。乖崖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錢何足道,乃杖我耶?爾能杖我,不能斬我也!」乖崖援筆判曰:「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自仗劍,下階斬其首,申台府自劾。崇陽人至今傳之。蓋自五代以來,軍卒凌將帥,胥吏凌長官,餘風至此時猶未盡除。乖崖此舉,非為一錢而設,其意深矣,其事偉矣。


法學專業路過,表示要怒答。以下內容法學專業表示會眼熟,因為多為課本內容。

漢代的《春秋》決獄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反映,其特點是依據

儒家經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則審判案件,而不僅僅依據漢律審案。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對春秋訣獄做了解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特論輕。」可見其要旨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這裡強調審斷時應重視行為人在案情中的主觀動機;在著重考察動機的同時,還要依據事實,分別首犯、從犯和已遂、未遂。《鹽鐵論·刑德》中認為:「春秋之決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更是指出其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心」和「志」定罪。《春秋》決獄實行論心定罪原則,如果犯人主觀動機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事處罰。相反,犯罪人主觀動機嚴重違背儒家倡導的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也要認定犯罪給予嚴懲。以《春秋》經義決獄為司法原則,對傳統司法和審判是一種積極的補充。但是,如果專以主觀動機「心」「志」的善惡,判斷有罪無罪和罪輕罪重,也往往會成為司法官吏主觀臆斷和陷害無罪的口實,在某種程度上為司法擅斷提供了依據。

不說了,出警去,另,現代司法要求主客觀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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