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唐律》的規定處理母親殺了父親,兒子復仇的情況?

母親殺了父親,兒子不向母親復仇,違背了「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如果復仇,就成了惡逆,如何用《唐律》的規定處理這一矛盾?


試答。非法學專業,請方家指正。

關於題目中描繪的場景。前面 @姜委員長 的答案給出了明代的例子(出處:http://ctext.org/wiki.pl?if=gbchapter=401363,《劉刑部判殺繼母》一節)。然而缺憾是,明代和唐代並不完全相同,而且最後的一段評論更接近個人觀點而非嚴格意義的判罰論據。因此我在此嘗試給更嚴格一些的分析思路。

如果以《唐律疏義》為本,我會考慮從如下幾個因素切入:

  1. 母親導致父親死亡的細節:是過失殺人?故意殺人?或是其它?
  2. 母子關係:親生,非親生。
  3. 所謂「復仇」的情節:是告官?擊傷?過失殺人?故意殺人?還是犯罪未遂?

第一,為什麼要追究母親導致父親死亡的細節?因為它影響到法官對「義絕」的認定。前面一位匿名用戶提到需要考慮義絕制度,這是正確的思路,但可惜沒有展開,結論更有問題。根據陳鵬先生在《中國婚姻史稿 (豆瓣)》中的論述(參考 1),唐代「義絕」的成立要件之一是需要有官府的正式認定,否則一般情況下,即使有滿足「義絕」條件的行為,只要官府尚未認定,此時的犯罪都仍以夫婦關係成立為前提辦理;除了一個例外:當所犯為死罪時,則認為「義絕」自動成立,以夫妻普通人身份論處。而唐律中對殺人罪的認定,有所謂「七殺」的概念。按照這個推論,具體到本題的語境,如果母親預謀殺死父親並成功實施,即構成唐律中「謀殺」、「故殺」或「斗殺」中的某一項,則按陳鵬先生的原則,「義絕」應自然成立。反之若是「誤殺」,「過失殺」或「戲殺」,則根據情況可能判以流放或徒刑。考慮到唐代對「主觀故意」的認定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判決,我個人認為,後一種情況下,唐代的法官應當不會判定「義絕」成立。

第二,為什麼要關注「義絕」?因為它影響親子關係的認定。前面 @姜委員長 的回答中說「如果是生母,則生身之恩不可絕」,這句結論是對的。唐律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即所謂「母子無絕道」(參考 2),換言之,如果孩子是母親親生,那麼孩子仍不得告母親。反之,如果孩子並非母親親生,則還需要根據「義絕」是否成立,確認母子關係是否還能成立。除了前面提到的繼母情形之外,唐代的母子關係大體上已經滿足後世提出的,所謂「三父八母」的分類。換言之,我們需要考察其他情況。關於這一條,《唐律疏議?斗訟律第二十三》有明確規定(參考 5),嫡母、繼母,慈母殺父,是允許聽告的。換言之,當「義絕」自動成立時,上述三類非親生但有養育關係的親子關係應當被視為自動終止,以普通人關係看待。如果是名分和養育關係都不深的庶母,按我的理解,更應當被視為關係終止。

第三,為什麼要關注復仇的細節?因為它決定了對孩子行為的責任認定。根據題意,我略微主觀地推斷,提問者關於復仇的定義應當是蓄意對母親造成實質的身體傷害甚至死亡,而非止於告官,也不討論犯罪未遂的情形。那麼如果母子關係仍然成立,則依據滿足《唐律疏義?斗訟律二十二》的條款,毆打合當處斬,僅僅負傷(通常以見血為準),徒三年;若殺死母親,則以惡逆論,斬(參考 8)。反之,如果母子關係已經終止,按普通人關係處理,則依「故殺」或者「謀殺」,處絞或斬(參考7)。另外,據情節論,如存在肢解等殘忍行為,則屬於十惡中的「不道」,當事人處斬之外,妻、子還應流二千里(參考 6)。

大體如此。

參考

  1. 《中國婚姻史稿》,中華書局版,p611。陳鵬先生在第十一卷《離婚》一節按語:「依唐律(宋刑統)義絕離婚,乃『官遣離之』,即『官司判為義絕者,放得此坐。』雖有義絕之事,未經判離,猶夫婦也。其時倘有其他罪犯,仍以夫妻之身份論罪,唯所犯至死者,則准凡人論罪。」

  2. 《唐律疏義?名例律第二》:「其婦人犯夫及義絶者,得以子蔭。雖出,亦同。『疏』議曰: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絶,並夫在被出,並得以子蔭者,爲『母子無絶道』故也。」
  3. 《唐律疏義?戶婚律十四》:「義絶,謂『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姦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爲義絶。』」
  4. 《唐律疏義?斗訟律二十二》:「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二千里;傷父母者,徒三年。若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以刃殺者,徒二年;故殺者,各加一等。即嫡、繼、慈、養殺者,又加一等。過失殺者,各勿論。 」
  5. 《唐律疏議?斗訟律二十三》:「即嫡、繼、慈母殺其父,及所養者殺其本生,並聽告。【疏】議曰:嫡、繼、慈母者,名例並已釋訖。此等三母殺其父,及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並聽告。若嫡、繼母殺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殺其父者聽告。」
  6. 《唐律疏議?賊盜律十七》:「諸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親爲一家。即殺雖先後,事應同斷;或應合同斷,而發有先後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

  7. 《唐律疏議?賊盜律十七》:「謀諸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雖不行仍爲首;僱人殺者,亦同。」

  8. 《唐律疏議?賊盜律十七》:「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

《唐律疏議》引文: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94%90%E5%BE%8B%E7%96%8F%E8%AD%B0

順便增補前面沒有展開的一些話題:

  1. 有朋友問,為什麼這個案例中的孩子不是選擇「親親相隱得守匿」而是「殺父之仇,不共戴天」。這是因為提問者本身沒有弄清道德困境和法律判決之間的區別,從而主觀地認為唐時人會主動選擇復仇。而事實上,作為一種個人行為,這個具體語境中的孩子選擇向母親復仇或者隱瞞罪責,作為旁觀者的我們,是無從預判的,而且也不是法官應當關注的問題。我們關注的,應當是如何根據具體的行為,以及其動機——是的,唐朝的法官對犯罪動機非常看重——判斷其應該執行何種懲罰。
  2. 為什麼我說明代和漢代的法律判決不能拿來類比唐律?因為他們的法律細節其實很不一樣。比如「義絕 」,漢代是「義絕 」觀念的產生期,而明朝則對「義絕 」的觀念更加細化。所以漢朝和明朝的斷獄標準,其實不應該拿來類比唐律。可惜大明律我涉獵近乎為零。只能留待專家解釋。


先處以極刑。

再給他點個贊。


血親復仇不是法律規定個人必須實施的手段,因此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只是道德倫理上的概念不是法律要求為人子女必須親自實施血親復仇,相反,血親復仇是私力救濟,和國家司法執法的公權力是衝突的。

唐律維護夫為妻綱,妻子毆打謀殺丈夫均需加等處罰,也就是從重。因此不需要當兒子的私力救濟,國家司法機構就能完成這個任務。


查史料即可

開元二十三年監察御史楊萬傾因張審素案被張的兩個兒子為父報仇擊殺於洛陽,張九齡堅持其情可憐,據說還御前咆哮,李林甫堅持國法不可違,最後還是將二子咔擦了。當然這裡面有政治因素。


直接自殺,解決一切問題


為什麼母親殺了父親就是「殺父之仇,不共戴天」。而不是「親親得相守匿」。


不懂得樓上各位為什麼要回答?

我記得熊毅的《春秋大義》裡面有提到過這個問題,不過我記性不好記不起來了。

占坑,等我回家查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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