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中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是什麼?


貸款詐騙罪的立案、處罰(如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標準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以後,很多人就以為這個標準就全部沿用至今了。但事實情況遠遠不是這樣,

司法機關又根據各時期和各地自身情況作了調整和相應細化,比如2010年5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將貸款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從1萬元提高到2萬元,但百度上很多律師依然認為是一萬,言之鑿鑿,其實廣東、浙江、上海等地司法機關相繼出台規定,對該罪相關數額標準作了不同了規定,差異較大,比如1996年特別巨大的標準是20萬,十年以上,多地現在改為100萬以上,因此,這個問題,還真要好好梳理。

1.貸款詐騙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2萬元。此前是一萬,2010年以後就不是一萬了,現在依然還有很多人認為是一萬,根本就是誤人子弟。但筆者認為2萬的標準依然太低了。

2010年05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將貸款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從一萬元提高到兩萬元,這意味著,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中關於「數額較大」的標準更改為兩萬元。

2.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該罪處罰標準是比較複雜的,各省的標準不盡相同。我們逐一討論:

我國刑法規定,貸款詐騙: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到底多少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是由於2010年立案追訴標準的修改,數額較大的標準已經調整為2萬元)。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而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是: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部分省市的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但是,由於對於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的標準是在1996年制定的,該標準在2018年的今天顯得過於嚴格,因此,部分省市也對貸款詐騙罪規定了各自的標準:

浙江:

比如浙江的標準就和最新的立案追訴標準相統一,2萬起為數額較大,100以上才是數額特別巨大: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

貸款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如在浙江徐某貸款詐騙罪一案中,被告人貸款詐騙數額為18萬,被定性為數額較大,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上海:

上海和浙江保持了同樣的標準,根據2011年7月12日《上海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

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

貸款詐騙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

貸款詐騙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江蘇:

江蘇省的標準更寬鬆:根據2017年12月14日公布的江蘇省經濟犯罪定罪處罰標準(經濟犯罪案件會議紀要)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之間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一般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廣東:

而廣東省的標準為也較以前有大部分提高:2014年施行的《關於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規定:

關於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行為人實施上述幾類詐騙行為,數額不滿4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比如廣東梁聚賢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一案,被告人貸款詐騙26萬元,也只被認定為數額較大,被判3年有期徒刑。

最高院量刑指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版,(該量刑指導因為已經在數額方面已經遠遠落後於部分省市自己確定的標準,因此該量刑指導意見僅僅具有有限的參考作用),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數額起點依然是1萬元,部分省市也會對其參照:

第七十四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1.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七十五條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貸款詐騙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貸款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⑴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⑵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⑶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⑷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⑸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二)貸款詐騙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七十六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貸款詐騙16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特別

嚴重情節」。貸款詐騙16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⑵攜帶貸款逃跑的;

⑶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前項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根據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貸款詐騙罪數額標準參照96年最高法《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犯此罪(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分別是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和20萬元以上。


各個地方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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