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民法這麼難學?

大一,初學民法 覺得也不是那麼沒意思 但也覺得學得很困惑。


2017年3月19日更新

民法總則出台後,可能會有一套法條評註,是由一波一線民法學者發起並起草的,我們拭目以待!

2016年12月25日更新

非常感謝大家,針對大家一些留言與微信諮詢,補充一下哈~

1.關於背目錄選用的教材

由於民法總則出台,總則的內容暫時先放一放。

選用的教材需要儘可能的新,當然這是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其次必須是大部頭的民法教材不是單冊《合同法》《物權法》這樣,因為需要兼顧難度與效率。

根據當前教材出版情況,推薦魏振瀛老先生主編的《民法》,高教社2016年9月的版本

之前推薦過的王利明、楊立新等合著的《民法學》(法律社,2015年版)因為是2015年的版本,所以在版次上沒有魏版的新。

但已經在使用王版民法學的同學也不必驚慌,二者大同小異,入門階段背目錄的目的是打下體系與概念的基礎,背後的學說、現行立法與實務操作等,暫不是重點。

畢竟,民法總則出台以後會有一大波教材的更新,咱們拭目以待吧!

2.關於如何培養民法思維:

還是只說應急方法

首先,在分析一個問題的時候防止道德評判先入為主,不要動輒誠實信用,公平正義,也不要動輒惡意善意。比如不當得利的不當不是指這個人很壞所獲利益就是不當得利。比如違約責任不是因為這個人很可憐就可以免責,尤其在婚姻、勞動等法律問題的分析中,泛道德化的思維是不專業的體現。

其次,要形成「這是什麼,但這不是什麼」的雙向思維,也就是說,在討論一個事實的時候,什麼原理可以適用,同時要考慮其他類似的原理為什麼不適用?這個思維體現在請求權檢索的運用之中。

第三,構成要件熟爛於心,一一對應檢索不遺漏。比如違約責任里,其實是蘊含了因果關係的,無過錯責任不代表不需要因果關係,但是一般教材很少提到。

第四,多從身邊(比如微博、朋友圈)的小事開始用法律人的專業思維進行分析,比如計程車拒載,比如note7用戶堅決不退手機後果怎麼辦,比如宿舍關係緊張造成墜樓自殺等等,保持一種思維的敏感性與專業性。

第五,慎言。在未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對任何事物都不要過早下定論。

3.關於做題

做題目建議以近幾年的司考題,而且把選擇題要作為簡答題來做,自己多寫寫abcd四個答案哪個是正確的為什麼,哪個是錯誤的,為什麼,然後跟解析對照一下,用詞用語以及思路是否一致。

猿題庫等大量司法考試app就有,平時學習的時候可以不另外買紙質出版物。

4.關於案例圖表書絕版的問題

經過考察,除了輔以鍾秀勇老師的司考音頻外(當然一開始聽可能也會聽不懂),我現在推薦以下這本書作為入門選擇:

價格都很親民,口吻都是「口授」的形式,版次相對較新,會點出一些思維盲點。

作者隋彭生是法大老師,當然也與本人沒有利害關係,純安利。

5.關於考研與就業

看個人意志、信仰、經濟條件、籍貫和運氣。

就選學校而言,很多211 985的法學專業遠遠沒有幾大政法院校強。

就就業而言,院校都有勢力範圍,注意考慮這個問題。

以下是原版回答

·················································

直接先說最最最核心的三大痛點原因:

入門書沒選對(否則基礎難打好),案例看得不夠多(否則問題意識不夠強,不會多角度理解知識點),不會運用知識(決定性成就感缺失)。

最最最快捷的入門方法(並非系統解決方法,是便捷方法):

一個是背民法教科書的目錄,一直背到4級標題位置,也就是每個小標題,熟悉每個詞的定義(也就是最起碼能舉個例子說明這是個啥樣的法律關係),目的是打好基礎。

一個是熟悉民事案由,抄一遍,目的是拓寬視野,了解民法的全貌,不至於管中窺豹一葉障目。

OK,開始

一、教材問題

感覺學不好的首要原因基本是:教材不對口,不適合初學者。

同時我想強調,本問項下的很多答案不!是!站!在!初!學!者!的!立!場!上!給!出!的!

為什麼這麼說?

目前市面上絕大多數面向初學者的教材要麼理論單純堆砌,要麼廢話連篇,要麼抄來抄去,體系漏洞多,知識點遺漏嚴重,與本土司法實踐脫節嚴重,這樣的書怎麼看!!!!看得越多被帶壞的就越多好么!!

可能有同學會問,不是說某些經典書(台灣書,德國書,日本書)很好么?沒見人噴啊!

恩?孩砸,如果你沒有一個牛逼到爆的引路人帶讀,翻開這些經典書,你念一段話,捫心自問一下,別自責自己沒基礎,是不是語言都很晦澀難懂?是不是有唐詩宋詞的既視感?

誠然,法學有自己的術語體系,但是在表達原理的過程中,有些書顯得不那麼親切,說不好聽點就是就不說「人話」了,有的半文不白(梁老《民總》),有的基本文言文(寬祖《民總》,當然成書時間是上世紀),還有白話文的文言文(台灣的各類《民總》),而一些譯著,更有語病突兀,專業辭彙翻譯混亂的問題。

如此,行文上的障礙給初學者帶來的痛苦是,讓本來難懂的術語變得更加難以理解。在民法學之外徒設一道圍城!

因此,個人覺得,一本入門教材,在保持基本術語表達的前提下,應當儘可能採用樸實一些的語言,比如先用白話把道理講明白,再用術語表述一遍,附上簡單的小案例,最後「翻炒」一番~

評論區有知友說初看王澤鑒的書沒壓力,當然水平高的知友無所謂啦,有耐心有毅力的童鞋堅持看那自然是最好!

常用教材有第二個問題,內容不接地氣。

啥意思,你看,很多書一翻開,都是說理一大堆,德國法認為, 日本法認為,王澤鑒鄭玉波史尚寬蘇永欽認為,梁慧星王利明韓世遠崔建遠認為,阿彌陀佛,施主,請問一句:

判決書在哪裡?

案例在哪裡?

是不是基本沒有?

這就是編排體例問題!就體例來說,不得不讚揚王澤鑒教授民法全書的體例,非常適合「台灣」的初學者。

這個體例說白了就是圍繞本土法條跟司法判例進行論理闡述,分析法條有什麼問題,分析司法實踐有什麼問題,等等。

王的書結構上非常突出這個特點,開篇就是用小案例提問,然後進行原理闡述,然後回答小案例,然後說說有什麼疑難點,學說上怎麼看的,其實就是德國學者怎麼看的,台灣法院怎麼看的。這個體例是的思維順序就是:提出問題→討論問題→解決問題。

侯啊!非常侯啊!

但是!

注意啦,「但是」出現了!

王澤鑒教授在!台!灣!過!了!大!半!輩!子!他的書只關注台灣的種種(人格權法開始關注大陸的了~),換句話說,初學者如若硬著頭皮看完王書,一半是看不懂,因為文風半文半白十足,跟梁老的民總一樣。另一半多是不知道這些理論在大陸的司法實踐的反饋,甚至也不知道這個理論對應的法條是什麼,如此產生的結果是,入到實務中遇到問題,習慣性的是用原理去解決案件,請求權檢索等等問題根本使不上勁!甚至會懷疑人生,抵制繼續閱讀書本,徹底轉向毫無頭緒的純粹經驗學習之路。

這是非常可怕的!

換句話說,看理論堆砌的教材,或者說那些與本土司法實踐、本土規範脫節的教材(從頭到腳沒看到一個司法判例,從頭到腳沒有法條字字分析的教材),導致的結果是,不知道我們自己的法條如何使用(甚至沒人關心《合同法》一共有幾條),最後會反過來導致畢業生多年後會認為,法學院教的沒用(真的······很普遍·····)。我們的法條是怎麼說的,這個原理在司法實踐是如何使用的,大多數法學院畢業時的腦海里,或者過司考的同學是近乎無知的。

舉個例子,我畢業那會兒遇到現在很多律師還在使用「購銷合同」,王澤鑒不會告訴你這是啥,梅迪庫斯也不會,拉倫茨也不會,然而其實就是買賣合同,只不過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但目前司法實踐大量存在(可以去搜搜裁判文書) 。

再舉個例子,《物權法》允許不經過所有共有人同意,可以處分共有物(第97條),但事實上對商品進行所有權過戶登記,往往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方才同意辦理。

此外,各種新舊法之間的矛盾,似乎也沒有看到哪本教材做詳盡梳理,這讓我十分詫異,例如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繼承法意見》第七條認為不滿七歲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通則》是十歲(第十二條)。

簡言之,閱讀脫離本土司法實踐的教科書,導致的是讀者不知道原理如何使用,甚至在有些表述得十分口語化與業餘(如《民法通則》,不過也不宜過度苛責,畢竟在那個時代能寫出這樣理念的法條已是極為不易!)的法條上難以找到教科書里對應術語(法學辭彙與法律辭彙的脫節)。

這,真的太殘酷了!

所以,我再強調一下,好的入門教材應當是:表達簡單,小案例豐富,引導思考,同時體系梳理較為完整。

為此,我祭出我書架上的入門民法大殺器(很多知友反饋該書已絕版):

便宜,好看,能看!

唯一缺憾是,有點舊了···但作為入門,還是ok的

二、課程安排不合理

對於民法的反感可能是從民總開始,美其名曰這是所有民法共通的知識。

但是!

請問!

學!生!們!看!的!懂!么!

不上分則一開始就學習總論,就跟大一安排法理學一樣慘絕人寰!

(這句話似乎戳中了無數童鞋的痛點····- -!我再多說兩句政治不正確的話,法理學要做到知其所以然,用于思考問題,最好需要有堅實的部門法基礎,否則,貽笑大方的事情不在少數,關於法理學為什麼不宜放在大一學,歡迎戳傳送門:uestion/32106573/answer/63337675?group_id=706428878695972864)

為什麼說那麼早上民總不適合呢?

因為普通人的認知過程永遠是從具體到抽象。舉個例子吧~

「1+1=2」與「袋子里裝進一個蘋果然後再裝進一個蘋果,一共有兩個蘋果」,對於剛剛接受教育的孩子們來說顯然是後面的表述更容易理解。這也就意味著,基於具體規則的共通規範,對於具體規則不了解,如何能明白總論的意義所在?

簡而言之,在沒有部門法基礎的前提下上民總,其惡果是:第一,基本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上完民總普遍懵逼。第二,很多內容在分則還要重新上,而且是大部分大規模地重新上,略低效。

當然啦,總論部分具有獨立意義的內容在研究生階段深入討論比較適合!但是,本問是給入門的小蘿莉小正太們準備的不是么??

經過知友們的要求,我斗膽舉幾個關於民總的例子。

例如,關於法律行為效力的問題。注意,我還是接地氣地以我國立法為準。

對於入門同學來說,咱們先不管教學中被用得一塌糊塗的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詞之間什麼關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百!分!之!九!十!九!是!合!同!效!力!所以物權行為理論沒學好不用很著急。

還有,關於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前前後後的 法律規定略有出入。比如,保證人被欺詐的,保證合同是無條件無效的(擔保法表述的是保證人「不承擔責任」),但婚姻受欺詐的顯然不屬於無效婚姻,這些東東,在實際運用當中基本跟總則關係不大!花一節課的時間天花亂墜講法律行為無效的原因,不如在《合同法》、《擔保法》等具體部門法里講講合同無效的原因來得實在。

其他還有很多一般民法教材不會講到的效力問題,比如涉刑的民法法律行為效力。一個民法法律行為一方面可能觸犯刑法但是本身效力未必無效哈,比如非法集資中的單個借貸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另外,跳出民法,對賭協議(也是合同好么!)效力是神馬,說實話我在學民法的時候沒人跟我說起過·······

還有一些與效力有關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自己摸索,比如效力性規範與管理性規範,目前尚未有強勢的傾向性意見,只能慢慢積累。

再如內容較為獨立的訴訟時效。實踐中目前訴訟時效百分之九十九跟物權無關,其實主要是按民通意見跟訴訟時效解釋來辦,還有啊,過了訴訟時效但是又說要還款最後又沒還款涉訴了,這個怎麼整?一般教材也沒說,這就需要我們自己做法律檢索了。(tips,《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傳送門:http://www.cssf.gov.cn/html/1/flfg/sfjs/news_11_6296.html )

還有民事主體的內容,法人啊組織結構啊神馬的,交由商法當然更好啦!自然人部分,一部分內容其實可以被親屬法肢解,另一部分涉及合同效力可以被《合同法》取代,獨立價值的內容確實有限。

其實從這一點來看,法國法與義大利法的人法—物法兩分更為簡潔。

但是太晚了,已經上了潘德克吞的船了。

說遠了,拉回來。

說了那麼多,課程安排的不合理,意味著初學者會認為法學本來就應該這麼學的!畢竟大家還不習慣反思學校設置課程的科學性問題。惡果是,厭學情緒滋生,同學們在司法考試之前基本很難願意學到理論功底層面的知識!

所以,我認為要注意兩點∶(一)學校功課不要掛(二)抽時間看適合的書!

我堅持認為,讓孩子們懂具體規則,了解具體案例,再跟讀理解法條,而不是張口閉口甲說乙說隨便說或者就在期末去背一背似懂非懂懂原理,更重要!更有意義!

三、老師素質欠佳

恩,這個目前還改變不了,如果有想法,請努力考研吧···

答主有幸收到很多私信和很多微信申請的,誠惶誠恐,當然啦,我願助一臂之力,願意幫助每一個民法愛好者~~微信號:874742662,郵件QQ上的少,請大家理解,加之前備註一下來自知乎和稱呼哈我好保存一下。謝謝大家的信任!

四、不知道該看什麼輔導資料

這裡的輔導資料,不是指司考輔導資料,而是教科書以外,還需要看什麼資料來換個思維學習。

為什麼需要換個方式學習?因為這樣會給你一個多角度觀察同一個問題的思考機會。這樣的機會,司考不會教你,教材只會正面論述。

這是什麼意思呢?

我們來看哈,我們學《合同法》的時候,談到合同解除,好,我們一般是這麼個思維「根據xx條規定,在什麼情況下,xx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著名的《合同法》§94,那麼換一個思維,在不同的合同下,租賃 借貸 買賣 委託,權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所有情況是啥?這樣一來實際上就是一個總結的問題,但事實上注意到的人不多。

還有是公司法上的股東救濟,一般而言我們都是在正面學習,在什麼情況下股東可以尋求什麼救濟等等,那麼回頭我們再想,股東所有的救濟手段有哪些?這樣就需要我們總結,而且實務中百分之一百會用到!

另外一個要點就是,看案例,在案例中找到關鍵點,然後在原理或者法條體系(拉倫茨叫這玩意兒「規整」)尋找對應的點。正所謂萬變不離其宗,稀奇古怪的案例中背後對應的原理與處理規則是什麼,非常重要。

比如人民法院案例選上有一個有趣的案子。甲把乙的車給撞殘了,乙獲得了甲的賠償,但乙並沒有用這筆錢去修車。甲隨後要求乙返還這筆錢。這是個很接地氣的案例,我們想想,如果你是甲的代理人你會提出什麼理由,如果你是乙的代理人,你會有什麼理由?

再比如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問題,案例(一),房子登記在甲的名稱下,雙胞胎乙酷似甲,乙從甲處騙取身份證與房產證,謊稱自己是甲,然後將房產賣給善意的丙,支付對價,過戶完畢。問,這是否是善意取得。案例(二),房子登記在甲名下,但房屋是乙的。甲以自己的名義,賣給善意的丙,丙支付對價,過戶完畢,問,這是否是善意取得。

以上都是一些比較有趣的案例,我們可以通過這些案例去進行思考,深入學習。

為什麼要強調持久地看案例?因為司法考試三個月後,與司法考試三個月前,一般情況下每個人的知識儲備是差不多都很低,如果不通過案例反覆運用法律知識,不不多動手寫動腦子總結,很快就會遺忘。此外,奔赴職場後,一個法律人的素質需要靠功底來維持,而功底需要反覆思考反覆鞏固才能煉成,而非突擊式的三個月準備一場考試,而看案例就是這樣,可以很快捷地讓你了解一個知識點在實踐中有哪些多面性。

話說遠了,拉回來。

我這邊介紹幾種主要的資料。

(一)論文

有人說國內學術風氣不好,那肯定是因為閱讀量有限,沒有看過(甚至看不懂、不願看)頂尖水平的論文的戾氣之談。

論文挑著看,入門的話推薦先看xxx案例分析類的論文,程嘯老師(清華)、陸青老師(浙大)寫過不少,調理清晰,值得推薦!

看論文的好處就是,你可以學習如何剖析一個案例!

(二)裁判文書

檢索案例,目的是了解一個法條,我們經常會對法條背後的原理髮生爭議,或者法條本身的表述產生爭議,那麼與其打嘴炮不如去看看司法實踐如何運用這個法條。檢索工具首推http://www.court.gov.cn/zgcpwsw/。還有openlaw ,名字很洋氣有沒有http://openlaw.cn/judgement/

在職場上,學說與教材是最沒說服力的,尤其是初學者而言,案例與判決才是最有效的說服與論證工具!

切記!切記!

順便談一下關鍵字的選擇。

比如你要檢索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千萬不要把「合同法第117條」列為關鍵詞,否則肯定查無結果,要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注意,書名號少半個,因為有些法院會寫合同法的全稱,有些不寫全稱),或者該法條的全文作為關鍵字!

(三)權威案例彙編書籍

有條件的話多關注基本權威案例書,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民/商事審判指導與參考都是非常不錯,文風很樸實易懂的書!他們長這樣:(同志們,百度網盤有啊有啊有啊有啊有啊233333)

(四)小法條

注意啦,一定要買一本民法小法條隨身帶著!隨身帶!

小法條的缺點就是,更新速度慢···所以,如果習慣用電子檢索,請用本文開頭的app神器們!

互聯網時代,我們可以選擇查法條的app

看法

法律家

法律寶

法信

法律之星

都是非常不錯的辣~~

最近程嘯老師出了一本《合同法一本通》,強烈建議購買!!

五、背的東西用不了

背了那麼多,好吧就算記下了,遇到案例怎麼分析?見了鬼了,日了狗了,草泥馬在奔騰了,是不是?為森馬?因為對於知識沒有體系化的概念,然後不會不會層層運用。

體系化交給背目錄來實現,有知友問,背啥書的目錄?除了我推薦的《案例與圖表》,我再推薦四大天王王利明、王軼、楊立新、程嘯合著的《民法學》,是法律社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除了數字,是沒有「精確」的概念的,對於具體概念的深入理解需要今後的反覆錘鍊!但初期基本概念的掌握是誰也躲不開的。

關於最典型的就是請求權檢索,也就是誰可以基於什麼法條向誰主張什麼權利。

但是實際上這句話背後還有一層檢索順序,誰可以向誰依據什麼法條進行什麼抗辯

此處,強烈推薦鄒碧華法官的《審判要件九步法》!把常見的請求與抗辯權利/理由都進行了詳細的羅列!!

請求權檢索較便捷,而抗辯的檢索實際上比較複雜,是責任不成立,還是責任可免除,還是責任可減輕,等等等等,這一切都需要對分則規則的詳細了解!

舉個例子,背下了違約責任,對吧,然後一個案子來了,問,這個案子怎麼辦(法官思維),或者甲該怎麼辦(原告提請思維),乙該怎麼辦(被告答辯思維)。

卧槽,是不是發現背了概念沒用啊!

所以我們要看,原告主張是什麼,依據是什麼。然後根據主張跟依據,被告看,違約責任是否成立(合同成立與否,生效與否,被撤銷與否,被解除與否,時效過了否等),違約責任是否可免除(看約定了否,瑕疵擔保期間過了否,不可抗力等),違約責任可否減輕(與有過失等),反覆穿梭在總論分則之間,一層一層檢索。沒有對履行障礙法(對「履行障礙法」不熟悉的同學請參考韓世遠《履行障礙法的體系》,法律社,可能絕版了)有一個系統的了解,就不會運用這些概念。

如何破局應用困境呢?究其原因,我覺得還是那兩個,一個是基礎不夠紮實,也就是需要強化對請求權與抗辯權的理解。另一個就是對民事關係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不夠了解。

由此,我覺得可以從兩個方面走:

第一,背目錄,對於教科書目錄要做到會讀,會寫,會默,會讀,幾個專有名詞要會發音,念對。

然後就是按照目錄順序默寫,注意,重點不是你會默寫那幾個名詞,是能按照順序寫下來。這樣的好處在於你能知道這個知識點是在整個民法的什麼位置。這麼做的目的是,建立體系思維,知道某個請求權和抗辯權在哪個位置。

然後,如果你能搞定前面兩點,記得把目錄里的所有的名詞解釋一同背下來。

什麼?已經都會了?牛逼!恭喜你!那麼拿出電腦,把剛剛的目錄敲打進去。然後翻開書,把二級目錄寫進去!把二級目錄的名詞解釋一同默寫進去。二級搞定就三級。一般不超過五級標題。

完成基本概念的熟悉,基本框架就清楚了,就不至於一頭漿糊。

記得,對於所有有名合同項下的,對債權人有利的權利,對債務人有利的權利,都總結一遍!

第二,民事案由抄一遍,熟悉整個民法的體系,包括經濟法公司法項下的一些問題。

為什麼要抄民事案由?

答主在留言中發現一個同學的問題很有啟發意義!

有知友提到保險法不是民法。

恩,我們在教學過程中灌輸的法律部門劃分,或許影響到了今後的思考思維,了解民事案由的目的在於打破所謂部門法的界限,打造完整的民法世界地圖。

很多我們今天看起來不是「民法」的東西,實際上就是民法的變異,保險法 競爭法 勞動法 甚至消費者保護法,很多東西實際上就是民法的基礎,然後針對具體的政策取向進行改編。所以我們在接觸一類糾紛的時候,切記,需要有一個比較開闊的視野,要多想想是不是會有更為具體的法條可以適用。

海商法其實有一部分也是民法,尤其是擔保物權跟運輸合同那塊,海商法還包括海員僱傭,基本就是一個高度集合的特別法,基本已經自成一套,民法跟海商法兩塊領域之間基本沒有什麼往來。也難怪,民法是德系,遺憾的是德國人不是海上強國······

- -!別以為只有造房子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ok,這是傳送門,http://baike.baidu.com/link?url=SC-4B1Wzbeqx1r7QEJVvOSCYEMCeGALPcZqihtyQxkvNj7eX5kBBBj64M_huYUrbYnIWhHWgCtC3Hm83Aa0UN_

好了,對於題主的疑問,我來總結一下吧!

一、大家要選對書,然後背目錄的順序與章節下的概念

二、老師沒得選,爭取考研吧,如果信得過我的話,也可以加我微信哈(? ??_??)?

874742662

三、熟悉民事案由,抄一遍

四、善用app,法條檢索信手拈來

最後我再嘮叨強調一下,所謂經典書,不真的適合所有人,尤其是初學者!

切記!切記!切記!

民法進階的書目我發現也並不適合所有同學,已經刪除,所以如果對我信得過,歡迎垂詢,我一一作答!

謝謝大家!

····················································我是線哥···················································

關注答主的人數驟增····誠惶誠恐····再次獻醜~

膽顫心驚地談一下民法學習的問題

一個是要會思考,想著通說哪裡是不是有問題。

比如通說認為啦,民法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事(話說的盡量直白一點,我不直接搬民法通則的話了哈),但事實上,很多時候這個平等會帶來觀感上的不自然。

對,觀感上。

比如,消費者有個任意撤回權,傳說中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之所以說是傳說中的因為基本除了美帝良心亞馬遜,似乎沒有退成功過),實際上是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額不對,權利分配上商家明顯少於消費者嘛,這個平等不起來嘛。怎麼破?

還有比如,親屬法屬於民法吧,孩子在爹媽面前顯然談不上平等對吧,誰沒挨過打,誰沒挨過罵,收了紅包被爹媽炒股了也不是沒有·····

所以這個點就回到了,平等究竟是什麼樣的平等。

等下,有膽子肥的童鞋會問了,這有什麼卵用?咳咳,那我說個有用的

違法的法律行為效力怎麼樣。我想在準備司考前孩兒們不太會關注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在合同法解釋二里才被拎出來。實踐中大量出現違反購房政策的黑白合同,這個時候合同效力怎麼辦?實踐中大量出現的公務員經商從商的,違反了公務員法,這個有關合同怎麼辦?還有上面講的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單個借貸合同效力怎麼辦?

到目前為止好像司考一般不考,但是實務中非常常見····

好了,然後說第二個,多了解學界大牛,專看他們寫的文章。

不知道去哪裡找,這裡:http://www.civillaw.com.cn/xz/ 中國民商法律網的授權學者名單。這些學者的文章一般質量都上乘!所引用的文獻也是大牛寫的文章,所謂更牛逼的人在一起會更牛逼,就是這個道理~

恩,最後再安利一本帶刺的書,共勉!


民!法!才!不!難!學!呢!

(以下答案全部乾貨,可能會有點長)

談兩個問題:一、整個民法學邏輯體系的構建(學什麼);二、科學的民法學習「打怪升級」步驟(怎麼學)。因為我相信題主提出問題不是單純地尋找情感共鳴,而是希望改變這種「難學」的體驗。畢竟,「我也覺得民法好難的」這種答案完全沒有實質意義。但為什麼不簡單粗暴地直接上方法呢?聯想到當年答主剛接觸民法時那懵懂又混沌的模樣,私以為低年級的法科學生可能也會有和題主相同的困惑——這些陌生的概念之間似乎沒有聯繫啊!如果找出這些概念之間的聯繫,也就是民法學內在的邏輯體系,學習民法的體驗會愉快很多噠 : )

  • 第一部分 民法學的邏輯體系

民法中最核心的概念,是法律關係(大陸法系國家通用叫法),整個民法大廈都是圍繞它搭建起來的。雖然,我們的民法通則標新立異地稱它為民事法律關係

法學院的第一門民法課基本都是民法總論,總論的內容大概長這樣:

  1. 一般規定(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基本原則等)
  2.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法律關係主體)
  3. 法律關係客體
  4. 權利和義務(法律關係內容)
  5. 法律事實-事件和行為(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原因)
  6. 代理(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法律關係)
  7. 期間和時效

無論是民法教科書的安排,還是民法總則的編撰,大抵都依照這個順序。1是對法律關係的一般約束;2.3.4是法律關係的三要素;5是法律關係的變動;6是對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設立、變更和消滅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作的特殊安排;7也和法律關係有著密切的聯繫。法律關係是民法體系的核心概念

也就是說,民法中的其他概念都是圍繞法律關係來建立的。所以,找到每個民法概念與法律關係之間的聯繫,就能找到它們在民法體系中的位置

比如,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前者是法律關係主體參與民事關係的資

格,後者是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關係的資格。這兩者也因此總是在法律關係主體一章進行學習,或制定在民法典總則對主體的規定中

學完總論之後,陸續會有分論的幾門課程。民法總論對法律關係的所有規定,都適用於民法分論中的不同類型法律關係。根據所調整法律關係的不同類型,民法各論(很少聽見這種叫法)大概長這樣:

1財產法律關係

  • 物法(a所有權b用益物權c擔保物權d佔有)-物權法律關係
  • 債法(a合同之債b侵權之債c無因管理之債d不當得利之債)-債權法律關係
  • 繼承法(a法定繼承b遺囑繼承c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律關係

2人身法律關係

  • 人格權法(人格權在民法典中是否獨立成編爭議很大,許多教材也是直接納入總論的自然人一編學習)
  • 婚姻家庭法-家庭成員間的身份法律關係

這就是傳說中的潘德克頓法學體系,能夠將龐大的民法大廈建立在法律關係這個特定的概念之上,為德國人的抽象思維點贊!(省略1000個驚嘆號)

  • 第二部分 民法技能修鍊篇

step1:入門篇

目標:知識脈絡的梳理建立及法條的準確適用

1.1掌握教材基本內容

理解教材的時候,切記圍繞法律關係的概念和上述的民法體系

教材里比較艱深的內容,不去理會它。比如關於權利本質的N種學說,法人本質的N種觀點或者我上面提到的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的討論種種。因為這些內容,可能要求對或是對法律條文的熟練掌握、或是民法理論的紮實基礎,或是還要結合制度發展中的歷史和社會因素來理解。它們對初學者實在太不友好了!

總之,只關心教材的核心概念部分即可。如果覺得教材太厚或者內容太難,我來推薦個——司法考試三大本的民法編。都是學習民法必須掌握的基礎內容,比讀教材的壓力(厚度)少很多哈

1.2法律條文的理解和適用

這是建立在1.1(掌握民法基本內容)的基礎上的,必須!不信你扔本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彙編給從來沒學過民法的人試試,看他能不能應對各種奇葩小案例

民法通則和它的配套解釋,沒事翻一翻。界面非常友好,文字簡潔,與總論的邏輯建構一致。物法和債法部分就不用看啦,已經被後來出台的《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包含。分論部分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多看看

當然總是讀乾巴巴的法條多沒意思啊~~~當年學民總的時候,老師都是在課上舉出他律師實踐中遇到的各種案例,然後叫我們尋找適用的法條來嘗試解決。熟練地掌握法律條文,是法律實務工作者的必備技能,即使對於希望從事學術研究的孩紙,更深入的討論也是建立在對現行法的理解之上的。所以,無論你打算做理論還是做實務,都要具備準確的理解和適用法律條文的能力

推薦幾個可能會有用的小方法:

1.讀人民法院報(日報) 上專門登載的真實小案例。自己結合法條分析,看是否與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鏈接戳這裡:人民法院報

2 讀中國法院網法學版塊的民事研究專題。裡面的不少文章都是案件評論的形式,方法同上。鏈接戳這裡:民事研究-中國法院網

3 讀裁判文書網上的民事判決書。收錄有全國各級法院的全部判決,搜索案件的重要網站,唯一的缺點是建立不久,早期的案件找不到。(咦~最近好像改版了呢~)鏈接戳這裡:首頁 - 中國裁判文書網

4 看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上的現場直播。還可以順便鞏固民事訴訟法的說。鏈接戳這裡: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

5 把握好法院或者律所的實習機會。前面的紙上談兵肯定不夠啊,讀案卷聽庭審做筆錄擬判決,這個過程里,你會離真正的民法更近了些

基本上,學到這種程度的民法就算入門了吧。牢固的基礎知識體系+嫻熟的法條適用能力,搞定司法考試的三卷和四卷(民法部分)那是妥妥的。順便說,擬寫判決是個習慣用法律術語來進行規範表達的過程,對四卷高分有「助攻」奇效

step2:進階篇

目標:法律理論的深入了解和法律思維的逐漸形成

2.1 民法理論初養成

這階段要選擇講解細緻深入的教材,打下的理論基礎會更加紮實。通讀的話總論、物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各一本就好,畢竟教材的內容重複度比較高。遇到爭議較大或理解起來有困難的部分,就要查找其他學者的解釋

推薦梁彗星的《民法總論》、尹田的《物權法》和崔建遠的《合同法》,都是公認的經典教材。如果你喜歡民法的話,看起來根本停不下來那種~~~

感興趣的民法學者和研究方向,讀一讀相關論文。中國人民大學有一本期刊叫《民商法學》,選取的是發表在各核心期刊上的民商法論文

因為概念法學的開山鼻祖是德國人,所以拉倫茨、梅迪庫斯、薩維尼他們的東西也讀一讀,法律出版社那套書據說翻譯蠻好(當然我還木有讀完,努力中~~~)

總之,這是一個在知識廣度基本守恆的基礎上不斷突破知識深度的過程

2.2 民法思維初養成

充分將2.1中積累的法律理論轉化為「生產力」,甚至加入點自己的靈感,小火花不停冒的感覺~~~

於我大概就是,時常寫點下述三種類型的小論文:

1 立法者思維:討論某個法律制度的設計(畢業論文做的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解和重構》)或者具體分析某一法律條文

2司法者思維:討論爭議案件的裁判理由和結果(包括社會熱點)

3學者思維:討論某個感興趣的課題

基本上,學到這個程度就可以參加P大理論深度首屈一指的民商法研究生考試,或者比較從容地站在學術研究的起點上吧(然而千難萬險還在後面)。或者是對於參加民法相關實務工作,單純的專業素養應當合格了

step3:魔鬼篇

論民法研究能力的培養和民法學者的自我修鍊(。。。其實我也不知道答案,不能誤人子弟)。現階段自己也正在努力從第二階段向第三階段升級中,與諸位有志於學術道路的小夥伴共勉

~~~~~~~~更於2016.2.2~~~~~~

評論區里有小夥伴問是不是還沒有寫完

煉成民法學界「大魔王」的武林秘籍在哪裡在哪裡在哪裡

其實文章的設定是,完成step2的時候,民法小菜鳥已經「脫胎換骨」,具有較好的專業基礎,step3適用且僅適用於有志於從事民法相關理論和實務者。對於實務工作者,這是在真槍實彈中攢經驗值的過程,沒有相關從業經驗的我自然不具備發言權(表示愛莫能助,攤手~)。對於跟我一樣想做理論的少年們呢,可能從研究生階段開始,準確地說面臨的已經不再是民法知識的學習問題,而是研究能力的培養問題

這個問題的答案,等到我能夠憑自己的能力,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第一篇有質量的學術論文時,再來回答你們可好?說不定,你們當中有誰會比我先找到答案呢

可能會有用的tips(以下是我列入研究生階段的目標):

1.學習德語,能夠看懂民法原著。

梁彗星先生所帶博士,要求論文包含兩種以上外語文獻,這是硬性規定。大陸法系的民法研究,皆以德國為典範。(別跟我辯中國不是大陸法系哈~)譯著本身資源有限,且不論中英多少有失本色。你說,看不懂原著的學者怎麼做個好學者呢~(特殊時代背景下的另說哈~專攻英美法的也請無視~)

2學習拉丁語,能夠看懂羅馬法原著。

歷史法學派「掌門人」薩維尼就是這麼做的。法學研究方法分三種,體系-規範分析法、歷史-社會學分析法和哲學-價值分析法(表達不精確)。其中歷史-社會學方法考察法律制度存在和變遷的社會背景,並給當下某一制度存續或變更提供依據。所以啦,當研究工作需要縱覽整個私法史,研習拉丁文也就成為必要技能

3儘可能閱讀國內外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和哲學等相鄰學科論著。

如果將研究嚴格限定在法學理論的框架之內,法學研究的三種方法,其實只用到體系-規範分析方法一種。儘管我非常迷戀概念法學這種數學定理一般的單純邏輯推演,而且它在某個時期確實在德國民法學界盛行;但是對於它的批判——將理論與生活剝離——實在很難辯駁。而這些相鄰學科的知識儲備,使我們可以同時把研究延伸到法理之外,探討制度深層的社會目的和哲學價值。民法學的三種基本研究方法,就像交響樂中的N種樂器,是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關係

試想,做一名能夠在英語、德語和拉丁語間切換自如,飽讀古今中外學說專著,百家觀點信信手拈來的民法學者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以上~


學好民法四字真言:全面準確

能做到這四個字,就一可以平順的轉接於民法的各個制度之間。

可是就這四個字多少人皓首窮經。


我們說每學一門部門法,最重要的是要將其知識結構框架爛熟於心,閉上眼睛能夠畫出整個部門法的知識架構——這個對於刑法而言可能比較簡單,刑法概述講的是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則、淵源和效力、犯罪論對具體犯罪行為進行分層分析,剖析主觀客觀主體客體要件,犯罪後果論(張明楷的黃太厚是稱之為法律後果論)講刑罰的體系、裁量、執行和消滅制度,然後就跟著是分則。

而民法的框架沒有刑法那麼明晰,而且民法通則之外還有若干廣義上的民事司法內的其他法律,房地產法、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等以及作為為數不多的程序法之一的民事訴訟法,民事司法中的知識體系比較難以把握,課本未必會在目錄階段就讓你一眼看出個大概,需要自己去不斷的摸索。

串通民法所有知識點的線索就是法律關係,上圖:

我們老師讓我們用的是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主編的民法教材,我們來看一下這本書的目錄:

第一編 民法總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3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3

第二節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6

第三節 民法的特點 8

第四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區別 11

第五節 民法的體系 13

第六節 民法的淵源 16

第七節 民法的適用範圍 18

第八節 我國民法的歷史發展 20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24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24

第二節 平等原則 26

第三節 意思自治原則 28

第四節 公平原則 30

第五節 誠實信用原則 31

第六節 公序良俗原則 32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係 35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35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37

第三節 民事法律事實 40

第四章 自然人 43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43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46

第三節 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48

第四節 監 護 49

第五節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 52

第六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53

第七節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57

第五章 合 伙 59

第六章 法 人 67

第一節 法人制度概述 67

第二節 法人的成立 71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 73

第四節 法人的機關及法人分支機構 76

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和終止 77

第七章 民事權利 81

第一節 民事權利的概念 81

第二節 民事權利的分類 82

第三節 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 87

第八章 物 91

第一節 物 91

(太長,我只放一段)

這麼長的目錄,我們來整理一下:

第一部分是屬於民法概述,這是每一個部門法學習中最先要接觸的東西,無非是該法的淵源,該法的基本原則,該法的效力範圍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3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3

第二節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6

第三節 民法的特點 8

第四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區別 11

第五節 民法的體系 13

第六節 民法的淵源 16

第七節 民法的適用範圍 18

第八節 我國民法的歷史發展 20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24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24

第二節 平等原則 26

明天早上上早課民事訴訟法,等我有空再更新


因為沒人教你用例子去學習,一個個合適的例子和案型,才能讓你在概念的體系里感受手術刀般的敏感和準確。


等你學了憲法就特別想來知乎刪這個問題。。。。。


題主才大一,這種感覺很正常。我現在大三依然如墮五里霧,目前在準備司考。據說司考民法試題靠感覺比學理分析好使,倒不是說民法多變態,不過確實說明了民法之博大。

斗膽說自己學了三年法律(民法始終沒學好),竊以為,民法之所以難,一因其體系龐大,一因其抽象。民法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從羅馬私法發展至今,包羅萬象;而且大陸法系的民法典具有高度抽象性(可以看看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據說是我國最像德國民法風格的一部法律),因為要有包容性,要在各種情形下都做到可以適用,因此必須要有抽象的概念和體系。

不過民法很多東西是常識是真的。法律本身就是一門「技術」,它是存在於每個人內心中的公平正義。民法中的很多制度是一種「具體化」。但是在這個具體化的過程中,就會產生優劣之分、會有外部影響,所以要有利益衡量,學理探討,學說紛爭等等。所以,如果視角僅僅局限於法律,是學不好民法的。民法制度產生的效果已經超出法律的範圍。

在我理解, 民法的思路其實是清晰的:確定利益歸屬,調整利益變動。為實現此二者,首先,要確定利益主體(民事主體制度、人身權法律關係),要確定利益歸屬(確權,以物權法律關係為主),調整利益變動(債權法律關係,包括合法的與非法的利益變動,其中又有很多具體制度),等等。大體是這樣的。

說回來,任何一門學問,都不可能讓研習者一直順風順水地習得,總是一個隨著積澱而不斷理解,而又不斷遇到新問題的過程,每到一個新的高度,都會有不一樣的風景,又不一樣的問題。王澤鑒先生師從德國民法學大家卡爾拉倫茨,他說史尚寬早上五點就起床,他比史尚寬還勤奮,四點半就起床......

推薦王澤鑒的民法研究那一套書,大二大三可以多看看。大一還是多涉獵法學知識,特別是法學理論,不推薦專著,可以看看學者的隨筆,文集等。鄭重推薦蘇力教授的書。觸類旁通,相得益彰。另外,我沒讀過多少文章,也沒讀過多少書,但是真的覺得中國大陸的多數學者都在無病呻吟,真正做到認真思考,在方法論上面做學問,而不是僅僅搞枯燥的理論研究的人少之又少。相信你看過王澤鑒的書之後就會有所感覺,可能偏激了,見諒。

(略有為人師之嫌,若對題主能有所啟發幫助當然最好。姑且把這些說教當做一個法學生的熱情吧)


民法剛開始是有點難,主要體系化和概念化程度比較高。一開始都是從民總開始,而民總很多概念其實是為了其他板塊的民法做一個基礎,所以理解起來不那麼容易。等學了債法物權這些分支,再看之前的民總,會有另一番體會。有人說民法門檻低,我不這麼認為。覺得門檻低也是因為民法可以有很多用樸素正義觀理解的東西,但是要學好的話,還是要花點功夫在一開始的民總上,而民總恰恰是棘手的難以領會的。

誠然如其他朋友說的,每個部門法都不容易,刑法尤為難。不過題主才大一,覺得難是正常,有個平常心就好。

祝好!


有個司考老師(好像是萬國的段波)是這麼說的(大意如下):

「民法其實就是生活問題處理的理論歸納,所以民法覺得難學不好的,生活中一般都不怎麼講理」

---------

恩...有意見的表噴我去找他。


【此答案求摺疊】

我就是想起來朋友圈裡看到的一句話,一個同學轉了北大葛雲松葛爺給2011級出的民總期末考題說「民法博大精深,今生願與你死磕到底。」

默默汗顏了有木有,有這種心思私以為他是能學好民法的。


法律首先應該源自社會經驗吧,而民法尤甚……

很多東西沒經歷過過,自然不容易理解

很多教授一輩子都在象牙塔,講課也是照本宣科,自然效果不好……


民法要的是入門,入門就非常簡單。而這個入門可以分為幾步走。

第一、理解民法的概念:

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規範的總稱。即民事主體和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的兩個核心問題。

形象的說,就是在腦子裡想像有兩個人,然後中間拉著一根繩子。這兩個人就是法律主體,繩子就是法律關係。

民法總則解決的問題就是這兩個人和繩子的材質的問題,即什麼樣的主體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這兩個人。自然人,法人,社團組織等等。拉住兩個

人的繩子是哪幾種權利啊?

要明白,人是有主動性的,有往外甩繩子的主動,也有是否把繩子接住的自由。比如說:在合同法上,一人甩繩子,這可以看作是要約,另外一人

接住繩子,這叫承諾,接住了但是沒有拉緊,繩子送送垮垮,兩個人都不會受力,這時候可以看作是成立但是未生效。等到雙方把繩子拉緊了,就

要受到繩子的約束,這時候就是成立且生效。

這就是民事主體和法律關係最直接的,最形象的理解。解決這個關鍵問題之後。就要考慮分則的問題。

第二,民法分則怎麼學:

民法分則只有兩個關鍵問題,和兩個次要問題。

一、關鍵問題一個是物的問題,即物法,一個是債的問題,即債法。解決這兩個問題的關鍵在於解決物權和債權的獨立性和有因性之間的關係,這是我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學的核心問題。

1、物的問題中解決佔有的心素與體素的理解問題,解決了該問題即能區分各種佔有類型。

2、債的問題中要理解民法的自願,平等,公平原則,以樸素的平等價值觀來看待雙方的行為,自願和非自願,侵權和補償。

1)其中合同一章要明白繩子是怎麼拉住雙方的,即權利義務問題,是一根繩還是兩根繩。2)

侵權一章明確對各種行為責任的評價及責任承擔問題。

二、次要問題

1、一個是附帶人身屬性的財產性利益分割問題,即婚姻繼承,這是以身份權確認財產性利益的法律;

2、另一問題是附帶財產權的知識產權問題,這個是以財產的區分為主,通過判斷價值來解決知識產權的問題。

在這四個問題之外,民法基本上再無難點。吐槽一下:我個人認為現在教材對分則的說法過於的抽象,過於的詰屈聱牙了,民法是一種樸實且普世的法律,沒有那麼多抽象的東西。


知足吧,我在用第二語言學法律,那尼瑪叫一個痛徹心扉啊。凌晨3點了,睡覺去


我太理解題主了,因為我自己初學民法也是這種想法。

我記得那時候和同學吐槽,我連合同長什麼樣都沒見過,還要理解合同是什麼雙方法律行為……(這句話是妥妥錯的哈)

民法難學,因為太抽象了,理論化比較高,而且一般學生,什麼抵押擔保,見都沒見過。說物權行為債權行為,那都是從現實行為中抽象出來的。

我自己學民法,是從自學開始的。

先看了兩遍梁慧星的《民法總論》,他那個行文風格我當時實在不太適應,第二遍就看了一半。

這一次看書也就是建立了一個民總的大概框架,知道民法大概是關於什麼的。

然後聽了鍾秀勇的民法先修,然後聽民法強化。以司考入手的好處是,一是比較實務,和法條聯繫緊密,二是比較有意思,案例豐富,跟解謎似的,三是近年民法司考理論程度加深,可以順便一窺大概的理論。

聽完後,重新刷課本,這次刷得非常詳細。江平和王衛國那兩個版本,我幾乎是邊看邊做筆記手抄了一遍,做完這一遍,你會發現,很多本科生說學過民法,和沒學過差不多,因為課本里的許多知識概念他都沒有掌握。

比如,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分清楚。當時有人說這概念課本沒有,被我內心默默吐槽。你要是用的江平的教材,卻連這兩概念都搞不清楚,重新回頭讀課本吧。

有這些底子,你才好更往深里走。

至於王澤鑒,朱慶育,德國民法,在仔仔細細刷過課本之前,我建議不要碰。朱慶育的書好是好,太深了,本科生讀著沒啥用。王澤鑒論述的是台灣民法,你要是自身底子不紮實,不知道我國法律的規定,只能越看越糊塗。


今天聽了朱慶育老師的講座,受益匪淺。(浙大法學院的教授,國內民法大家,他的那本民法總論簡直是供不應求,如果你是大一,在學民總的話,可以買一本,會大有幫助。)

跑遠了 他今天講座雖然講的是物權行為論,但在穿梭於德國民法和現實案例中他提到了民法難學的幾點見解 ,說一下我的理解

一、法律概念與生活經驗不符

民法(以下專指大陸法系民法)中含有大量的與生活經驗不符的法學家們創造的法律概念。比如"人"。法律上的人與現實生活中人們所稱的人一樣嗎?從自然意義上的人,到國民整體中的人,再到法律上的人,是不停地抽象的過程。我們現在都知道民法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那法人為人的原因是什麼?這都與現實經驗不符。又及賭債,在民法中非法律之債,僅為自然之債。此債也非債。對於每個概念都可以寫一本厚厚的博士論文。

因此,種種生活語言與法律語言的不對應導致了民法難學。而一個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是要有著翻譯生活語言成法言法語的能力的。他在處理現實問題時可不能以"法盲!你說的都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來拒絕普通民眾的求助,不然就笑掉大牙了。

二、民法的體系化加深了學習難度

民法包羅萬象,高度體系化,牽一髮而動全身。在學習民法初入門時,不得窺其全貌認為難懂是很正常的。可要是入門了,你又會發現,每一個問題都是錯綜複雜,涉及到的概念,法律關係遍布整個民法典。朱老師舉了例子,說學了民總回老家處理不了鄰居家羊吃了你家東西的糾紛,來年學了物權還是不懂,又學了債法仍然不好懂。處理起實際問題,不是民法習題中那麼簡單的甲乙丙丁,而是對於每一個請求,遍歷民法典,尋找其請求權基礎,總則與其他各編要相互呼應。正是因為民法太厚,又體系化,所以太深了一不小心就陷進去了,學習民法的樂趣也在此。

三、社會閱歷

學習民法是要有一定的社會閱歷的。當然你可以說誰沒買過東西?怎麼就不懂了?民法豈止是買賣合同,大量的規則是規範人生老病死婚姻嫁娶繼承整個過程中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舉一個例子,台灣地區民法典承認婚約的效力,甚至規定了婚約違背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大陸地區連婚約都不承認效力。但是最高法院就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婚約禮金糾紛做出了司解。恐怕讓一個小孩,即使聰明過人,也可能因為不明白社會的基本規則,公序良俗而學不好民法,理解不了。

才疏學淺,聽了朱慶育老師講座後的一點思考,純作拋磚引玉。


因為民法有物權法 侵權責任法 合同法 婚姻家庭法 繼承法 知識產權法

物權法包括:所有權(不動產 動產) 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擔保物權(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合同法包括:買賣合同 特殊買賣合同 互易合同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贈予合同 租賃合同 承攬合同 借貸合同 運輸合同 保管合同 倉儲合同 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 居間合同 僱傭合同 技術合同 射幸合同等(一個「等」字用得好?_?)

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剩下的法我就不展開了吧…

法科僧苦啊…


我國民法學術現狀:

民事法律行為,一般又稱為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又叫做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不是一個概念。


個人認為民法很難,但很有趣。

上邊的答案看了一下,很多人說不難,原因在於只要體系框架掌握了,民事關係弄清楚了什麼的,所以民法不難。這樣學的話只是滿足了大學的各種考試,司法考試及考研的要求而已。而這些只能說是功利性的學習民法,錯過了民法的精髓。

因為民法不只是一門法學學科,它還是一個民族國家的倫理,習慣和最最精華的哲學的體現。學好民法不僅僅是要掌握技術性的學習方法,還要看民法所蘊含的人文精神,包括這個世界幾百年的各種哲學和思想的變遷。特別是上世紀後半葉開始的全球化,區域化,導致了民法中財產關係法律設計的趨同,學習這些可不是只看幾本教材就掌握的。

學習民法不能只看具體的法條,還要看立法者當年為什麼這麼立法,傳統的學說和現在的有力學說等是什麼,在裁判中是怎麼判的,以及其他國家的相關立法是什麼樣的,優缺點是什麼。

拿民法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合同法來說,合同法中的核心就是違約責任體系,大陸法系中受德國民法影響較深的國家採用了潘德克頓體系,抽象的將違約的形態分為三種: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並將違約責任建立在債務人有過錯的基礎上,即債務人故意,過失或一切視為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1 當年為什麼這麼立法?

2 學說是怎麼變遷的?

學者們通過不同的學說指出,這樣的法律現在引起了很多問題,如將損害賠償的提起要件和履行請求權的排除要件混同,「過錯」完全是建立在抽象的「債權」概念基礎上的形而上學的概念,而忽略了「契約」,這個創設了具體債權的概念等。

3 裁判例裡面有什麼問題?

比如這種傳統的學說不能十分解釋日本的裁判例

4 通過比較法得出在立法論或解釋論中怎麼改進的結論?

比較法如英美法怎麼設計的?大陸法系受法國法影響的國家怎麼設計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如CISG,PICC,歐洲私法如PECL, DCFR,CESL怎麼設計的?

改進的方法是給立法者看的還是給法官,律師,法學研究者及其他法律愛好者看的?

改進的方法要怎麼設計?

民法實務或許上手很快,但民法理論,越了解越知道自己有多淺薄。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朋友,你聽說過三國法么…


沒有碰到好老師。

本校加交換一共聽過八個民法老師的課,不乏英、日、德博士和台灣教授、副教授等,個人感覺講的很好的老師最多能有兩三個。順便感謝學民總時的民法老師,西政79級,雖仍為副教授,但卻把我領進了民法門,讓我對民法產生深厚的興趣。好的老師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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