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趙勇父親在唐山車禍兩年沒有賠付?

最近看到的又一個熱點事件,感慨生命脆弱的同時,又是一次對人性和良知的反問。

事情的背景可以從這位建築學碩士的微博看到,人吶 要比想像的耐艹!,(目前閱讀量已經1021萬,為防止被刪,得養成備份的習慣了)。

想向大家請教一下如下幾個問題?

  • 出現此類事件,哪些方法可以讓他得到有效幫助?(比如治療,追責等,看到有評論說可以讓保險公司介入)
  • 為什麼合法追責要如此之久?
  • 法院和法官是否對此次事件做到了盡職的判罰?如此推脫責任判罰會是如何?

謝謝。


一、出現此類事件,哪些方法可以讓他得到有效幫助?(比如治療,追責等,看到有評論說可以讓保險公司介入)

下面是我昨天草擬的演算,假如時空穿越到事發前,如果當事人事前買了我的專欄和公眾號無利益關係下推薦的意外險會有什麼不同:

1、支付寶249元陽光個人意外險,意外傷害保額100萬,意外傷害醫療保額5萬;

2、支付寶150元新華個人意外險,意外傷害保額50萬,意外傷害醫療保額5萬;

3、i雲保眾安個人綜合意外險140元(可以返現30%),意外傷害保額10萬,意外傷害醫療保額2萬(100%覆蓋自費額度)

以上3個意外險,共計249+150+140=539元,第3個可以返現140*30%=42元;返現後共計539-42=497元;

擁有的意外保障就是:

1、意外傷害保額100+50+10=160萬——車禍後,如果當事人被鑒定為一級傷殘,立即賠付160萬,無需醫療費發票;

2、意外傷害醫療保額10+5+2(可自費)=17萬,當事人在醫院治療,憑醫藥費收據,在事發後180天內可以報銷15萬(社保範圍內項目)+2萬(自費項目);

二、為什麼合法追責要這麼久?

根據唐山中院的通報,2015年10月6日10時20分發生事故,而判決書顯示2015年11月第一次起訴,後調解結案,保險公司賠償308000元;而第二次起訴當事人黃某沒有顯示起訴時間,判決書的案號是2017開頭,所以,初步判定起訴黃某的時間是在2017年,也就是事發至少1年3個月後才起訴黃某,在2015.10.6-2017年起訴黃某前並未正式向法院起訴黃某。不清楚在這個期間為什麼不第一時間連同保險公司一起起訴黃某。正確的做法是:假如事前投保上面意外險,一方面拿著160萬進入最好的醫院進行治療,一方面拿出足夠的律師費請可靠的律師在第一時間10月6日後立案、申請財產保全(甚至訴前財產保全)。由於對黃某的起訴直到2017年才開始,所以,法院的動作並不慢。第一次起訴只起訴了保險公司,沒有起訴黃某,民事訴訟不告不理,2015.10.6-2017年起訴黃某前,法院沒有任何責任。

第二次起訴法院判決時間是2017.6.8日。這個審理期限也完全正常,而且需要說明,目前沒有看到被告黃某不能送達而需要公告送達或者黃某提起管轄權異議然後被駁回後再上訴等老賴的常用手法,假如黃某諮詢了律師,那麼訴訟時間還不一定能這麼快。——所以,解決之道還是上面的,只有事前一年500多元準備了足夠的商業意外險,有了160萬在手,請好可靠的律師,也許更能真正用好法律保障自己的利益。比如上面提到的及時申請法院財產保全。甚至,本案中似乎黃某名下沒有房產(女兒名下的房產在法院的通告中顯示有黃某共同還貸才能查封,假如2015.10.6日後黃某諮詢了法律意見私下轉移財產而不是用共同還貸的方式轉移,估計後續執行難度更大。)。

在這裡還要強調專業人士的價值——假如趙某第一時間諮詢可靠的熟悉保險行業和法律程序的律師,那麼,他應當第一時間提供以下財產線索:黃某在平安人壽是否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投保人投保了保單?是否作為被保險人在平安人壽擁有保單?——極其可能,請問,在保險行業待過的人有哪一個沒有出過「自保件」?黃某在平安人壽是區域拓展渠道(不同於個險渠道)的課長,其為了達成平安人壽的基本法個人考核、維持團隊考核、達成活動率、達成開門紅等業務方案競賽獎勵,必定自行投保了大量「自保件」,那麼,第一時間提請法院查詢、凍結以黃某作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保單,本案中,目前在唐山中院的通告中,並沒有提到凍結黃某的保險利益。

三、法院和法官是否對此次事件做到了盡職的判罰?如此推脫責任判罰會是如何?

目前法院和法院都是依法行事,沒有責任。

我手頭遇到的工傷案件、交通意外、人身損害,比這個案子傷亡也不相上下的不在少數,有的當事人花季少女,交通事故後花費80多萬,對方承擔的責任中除了已經賠付的部分,有30多萬隻能從對方每月3000多元的工資中扣除維持被告必要生活費的部分逐月扣除2000元,對比來說,黃某目前屬於平安的區拓課長,每月可以有四五十人的管理利益,月傭金收入(含管理津貼)至少兩萬,比起我的當事人的案子,黃某的「可執行性」高多了。說到底,普通人在飛來橫禍之時,感情上急需撫慰,但是,真正能夠給予撫慰的,也許正是539元的意外險,而法律,就是程序,不可能一夜之間實現群情洶湧所需要的實質正義。

如果你真正為自己為家人負責,請先投保539元的意外險,160萬的保額,足夠你在任何一個地方請到可靠的律師為你維護你的實質正義。


這個問題邀請我,我的回答也不會讓你滿意,所以我就不謝了。

1,首先不是沒有賠付,是沒有完全賠付

2,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去和執行庭溝通,揪著人家家屬在車禍前接受贈與的部分,真的沒什麼意思

3,針對黃淑芬這種比較二的車禍處理的人,最好出事找律師處理

4,引以為戒,自己不闖紅燈,教育自己家人不闖紅燈。開車遇到闖紅燈的不避讓只剎車,把自己避到逆行車道連累女兒,我還不如做個冷血的人

5,鑒於部分鍵盤俠謾罵強迫我同情,分享吸取的另一個教訓,如果我在責任認定時二了,覺得自己買了保險沒啥大問題,攬了主責,等訴訟的時候責任認定書已經超出複議行訴的時效了怎麼辦,不想認栽去自首與對方合意騙保攬主責嘍,或者在變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嫌疑人時,供述動機供述當時與對方合意騙保攬主責嘍,把事故責任認定的事釣出來慢慢玩嘍,法治時代,可以壞不能蠢


早上吃飯,新聞在重播教科書式耍賴,莫名的淚流滿面,人走都已經走了 賠償款卻還沒拿回來, 要這法律有何用,這一句我沒爸爸了,哀哉痛哉!中國的法律怎麼了?小鬧小處理,大鬧大處理,自從曝光後,政府迅速做出反應,行政拘留,房產凍結,那之前政府幹嘛去了?


我還是那句話,如果是個證據確鑿的死刑犯不肯就死。

你們也放兩年?



知乎上還流傳著對司機說的,撞人之後要「三不一沒有原則」呢,大家可以去搜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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