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住房公積金辦理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具體詳見補充說明)

剛剛購買了一套住房,合約上要求在三天內去銀行完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事宜,要求公司確認我的收入並蓋章;如違約需要賠償總房價20%。

這時候,問題出來了:

我們是全國性公司,收入證明需要寄送到總部、申請、審核、蓋章再寄回我這裡;正好,這幾天遇到我出差,等到收入證明寄回來並且我回到所在地,已經十多天過去了!

雖然售樓人員說這個時間不是限定死的,但是卻也告訴我有兩例因為這個時間拖延而賠了錢的顧客。

請問:

1、這樣的合約條款合理嗎?

2、我這樣已經比較嚴重的超時了,會有怎樣的結果?

3、我該怎麼做?

謝謝!!


謝邀。

我得說我非常驚訝,這樣的合同條款怎麼能簽呢,當然是不公平的。一般的售房合同中公積金貸款的時間都是一個月或更長,違約金是每日萬分之二至萬分之五。就這樣還有很多購房者違約,因為公積金手續何時能完成根本不是你能控制的,3天根本就是mission impossible。

既然已經簽了,只能等著吧,寄希望於售樓人員的說法是對的(儘管我從來不相信他們的話)。當然如果開發商認為你違約,起訴到法庭的話,賠償總房價20%的條款是基本不可能被法庭支持的,屬於「約定的違約金太高」的情況。


理論上,可以拖延的,開發商一般的套路是先是威逼,例如說發律師函給你什麼的,讓你覺得他態度強勢,不過你可以不用理會。之後,開發商見硬的不行,就會軟的,態度就會軟化很多,帶有商量的口吻跟你說。以我了解的情況看,其實你一個月以內,把貸款的事落實了,就沒什麼大問題。

重點在於一個拖字。


答:據我所知,三天內辦理到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這個條款在設定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另外,20%的違約金明顯過高,帶有明顯的懲罰性質,法庭不會予以支持。最好的辦法是將你的合同發給專業律師審查,看是否有其他突破口,坐下來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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