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偏偏是和弦代理降二級代五級?而不是降三級?理論依據是什麼?


1,因為共用37音,而和弦性質(大,小,屬)通常是由37音決定的。

2,爵士里的降二到主這個音響效果其實在古典音樂中就已經比較常見了,比如增六和弦到屬和弦。

3,勛伯格和聲學裡的強進行有兩種,一種是五度進行,一種是二度進行。V7-I和IIb7-I都屬於強進行。因此雖然IIIb和V有共同音,但是IIIb7-I卻不是那麼常用。


謝邀。。

這個問題,原理很簡單,就是等音在聽覺上趨同。

從和弦替代的法則上來講,歸納起來,就是一句話——和弦的相似性。即需要替代和弦之間,具有相同的「關鍵音」。

我們隨便找一個屬七和弦:比如說G7,它的構成音是G B D F;那麼它所屬自然大音階上的降二級是bD(兩根音是減五度音程關係),則由bD作為根音構成一個替代的屬七和弦,其構成音為bD F bA bC。其中,bD7的七音為bC,與G7的三音B是等音。而bD7的三音F則是G7的七音。

另外,屬七和弦的三音到五音是減五度音程,轉位後是增四度音程,這兩種音程互為等音程。聽覺的色彩感沒什麼不同。所以從和弦色彩而言,二者基本一致。也就是B到F,與F到B;F到bC,與bC到F;同時,兩和弦各自的根音與七音之間,也都是增四、減五的關係,這些音程關係,在聽覺色彩上趨同。

反觀降三對於五級而言,雖三音恰是五級的根音,但除此,再無與五級相同之處。而對於屬七和弦而言,根音實際上並非屬於和弦不可省略的「關鍵音」。


具體請查巴托克軸心體系

這個體系可能是古典傳統和聲發展的最終點。

在和聲發展的早期,人們用III級代替V級,用II級代替IV級,在浪漫時期還會用用bVII級代替V級,用bIV級代替IV級,後來巴托克(1881-1945)研究出軸心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功能和聲進一步發展,體現在這個問題中,就是繼續發展一個小三度,用#I級代替V級,用VII級代替IV級,其音程關係是一個增四度。

(配圖誤)


實際上,兩個和弦只要有兩個音相同就可以互相代理。而你說的降三級跟五級之間的代理,我相信肯定也有運用到的地方。

降三級的話,原和弦的三音就沒了。三音對一個和弦是最重要的,少了這個音,無法保持原和弦的功能性。比如 G7 這個和弦,其功能性實際上就體現在 B 這個導音上,因而使其具有向 C 解決的傾向性。沒有了 B 這個音,這種傾向性就沒有了。雖然說是爵士和弦,但也不是說完全不需要功能性的,因此 B 這個音還是需要保留。

這是我野路子的理解,有可能不對。


共用 ti fa 兩


謝邀!按說降三級和弦代替五級和弦,降三級和弦的三音是屬音,尤其是降三級第一轉位常代替屬和弦。降二級和弦代替下屬和弦。

按巴托克的理論降二級音與五級音是極音關係,屬於同一功能,可以互相代替,還包括三級和降七級都是同一功能。

和弦替代很簡單,就是一個原則:相近。

巴赫那時候613可以用6#13代替,因為有兩個音相同,而且根音還相同。

古典時期的135與613可以代替,因為有兩個音相同,包括前和弦根音與三音,雖然也可用357代替,但不如613更接近。

浪漫主義時期135可以用1 降3 5代替,因為有兩個音相同,而且根音還相同。

5724可以用7 2 4 (降)6代替,有三個共同音,但缺根音。

後浪漫、民族樂派開始用同主音大小調和弦來互相豐富,如大調可以用小調的和弦,C大調里就出現了降6 1 降3(降六級,小調六級)降3 5 降7(降三級,小調三級)等和弦。

到了巴托克按邏輯把功能和弦擴展到極致了,屬功能組包括,G和關係小調的e,G同名小調的關係大調降B(#A),e的同名大調的關係小調的#c(降d)。

降二級也可以來自同主音弗里吉亞調式,傳統功能理論里是下屬功能組的。它的七和弦是降2 4 降6 降1(7)和5724有兩個共同音,可以互相代替。

大家根據這個原理完全可以自己輕鬆找代理和弦。

綜上可知,代理容易,三級,七級,降三,降二等都可代替五級,關鍵是風格要統一,要有藝術性。


還有一點,低音還能做半音下行。


從實際運用的角度來說,以C大調V級G7舉例,可以用到的一條音階是G開始的減音階,音階排列為G、#G、#A、B、#C、D、E、F、G,音程關係是半全半全半全半全,最終回到G,這條音階中同時包含降II屬七的和弦內音(bD7),所以用增四減五替代和弦。


避用音和最佳音相同


滾水網爵士和聲教程里看三全音代理的邏輯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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