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惡法?
在下不才,略微修改下標籤。
這時候怎麼可以沒有刑法在場 →_→————————原問題被某人修改了,不知道為什麼?——————友情幫改,很顯然題主或許法盲,但他問的就是第五十四條。這一條是惡法嗎?
如果題主不是問的那一條……那就再改回去吧……
說好的建設法治社會呢?怎麼會有人問出一部保護法是不是惡法的問題?首先未成年人保護法絕對不是惡法,未保法主要分為幾個板塊,包括家庭保護,主要強調父母家人對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教育責任。學校保護,強調學校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問題。社會保護,主要內容包括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未經特批不得僱傭童工,十八歲以下不得進入網吧酒吧等營業場所。司法保護,強調未成年人的訴權,繼承權,隱私權等,還有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從輕減輕處罰。不懂這裡面哪一個讓人感覺這個保護法是一個惡法?另外跟婦女權益保護法一樣,所有的保護法基本上都是原則性,倡議性的,主要作用是表明國家保護這些弱勢群體的態度和決心,不會有很強的操作性。操作問題是交給婚姻家庭法,治安處罰法,刑法,民法等來解決。一般法盲(是的,我是說法盲)所詬病的所謂未成年人渣保護法是指未保法五十四條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動不動有人用遺憾的語氣表達自己未成年時沒幹一票的後悔,看的人無語再加凝噎。十四歲以上犯八種重罪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十六歲以上就要負完全刑事責任了,只不過十八歲以下從輕減輕處罰,且不判死刑。
首先來解釋為什麼十四歲以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構成中最主要的一個要件是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故意的意思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法益侵害但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刑法學中關於犯罪主觀方面有一種比較有影響力的學說叫自由意志說,就是說只有你完全能明白自己的行為會侵害社會法益,並且有可能通過自己的意志來停止自己的行為的前提下,仍然繼續從事犯罪行為,才會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就是兒童和精神病人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也是期待可能性的理論基礎,也是昏迷或者夢遊或者打噴嚏或者緊急避險時觸犯刑法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因。
另外,未成年只是一個量刑情節,刑法裡面關於量刑情節的規定多的很,比如盲人或者聾啞人犯罪從輕,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七十五歲以上老人都會從輕。自首立功從輕減輕,認罪悔罪從輕,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為什麼單懟著未成年人不鬆口?最不能理解的是動不動就有人喊,未成年人不判死刑會放縱二代們犯罪。首先不判死刑不代表不受懲罰,十四歲以上犯八種重罪都要受刑罰的,十六以上犯所有罪都受刑罰的。其次真的是所有人的孩子未成年都不判死刑的,不是二代的特權,不是二代的特權,不是二代的特權。真特么心累。我猜題主真正關心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犯罪者是否過於縱容。事實上全文涉及這一點的只有第五章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本法的其餘內容則是規定未成年人在家庭、學校、社會、司法方面應受到的基本保護。至於刑責年齡的相關規定請參照刑法。說真的,法條很好找,看完再說話更有底氣不是嗎。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指導性的法律,不是實施細則。裡面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等六個部分。我就不一一貼出來,建議題主仔細讀一讀。
為什麼說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惡法?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應該保護,還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不應該保護?或者是受教育權不應該保護?
哦,我懂了,是因為「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猜對了么?
所以,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算「未成年人」嗎?保護了這些不應該受保護的壞人,就是惡法咯。
對個體來說,別人家的未成年人有沒有飯吃、讀沒讀書、有沒有被虐待,與我無關。
但是別人家的未成年人如果幹了壞事不需要被懲罰,這怎麼能行?
對國家來說,未成年人是無差別的,都要有飯吃,都要有書讀,都要健康成長,犯了罪都要教育挽救為主,懲戒為輔。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惡法?
嗯,可能對你來說是的吧。
肯定不是。但它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執行力和可操作性不強,對違反本法的懲治不夠。
不是。
不民主的時候天天喊著要民主,到了民主的時候,卻雞蛋裡挑骨頭,非說民主過頭了。我想問那些捶胸頓足地喊「《小畜生保護法》」的人,你認為該如何完善這部法律呢?
先不論未成年保護法,我們先看看對成年人的「保護法」。這段時間人販子、家暴之類的新聞頻出,我看到新聞底下的評論有不少是大義凜然地怒斥犯人的,「這居然才判xx年!政府怎麼回事!給他死刑都便宜他了!應該讓他也嘗嘗這個痛苦,折磨而死!」對於那些未成人進行強♂,校園欺凌等事,評論也如此類比,大多以「同態復仇」解心頭之恨。
難道生在民主國家的二十一世紀的一些百姓開始追隨古時的酷刑了嗎??
後人對唐太宗的評價中,就他在唐律中刪去很多死刑這一作法頗讚賞,再加上唐太宗一系列休養生息的政策,做到「外戶不閉,囹圄常空」。那麼,那些說未成年法是在保護人渣的人,是想回到五馬分屍、人彘的年代嗎?
孩子犯錯,大多情況下是因為無知。
如果他思想已經像成年人一樣成熟了,卻去做「喪盡天良」的事,為什麼不轉眼看看他從小經歷了什麼?
成年人以幾十年在社會裡翻滾後形成的統一的道德標準來批判這個無知的小孩。為什麼?因為忍不了國家出了這麼個「敗類」?因為想讓政府真的變成人民的政府,法律由網友來制定?還是說想發泄自己的正義感,告訴大家我是一個這麼正義的人?輿論的壓力足以摧毀一個孩子了。
為什麼要用上刑法呢?《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惡法。無知的網友才是。不是惡法,但是昏法。和《教師法》一樣,是指導性的,不是實效性的。裡面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需要修改是真的。
未成年保護法替刑法背鍋多年,不愧法律界第一背鍋俠
碼,晚上解釋。
在下覺得不能單純來嘲諷不清楚的人,畢竟並不是所有人都學過法律或者有足夠的閱讀量。
在下學法之前也曾經是那些瞎jb喊「一律死刑」的人中的一員。————————我回來了。在正式討論之前,我們必須明確一件事: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未成年人保護法》確實一直在替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背鍋。另,任何不從法條本身出發去分析法律內容,便妄圖將法律打入塵埃的行為,都是流氓行為。這事兒沒得商量。為什麼這麼說呢?
來,我們看下法條: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通常情況下,法律的第一條都是在闡述立法目的。從上面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保護法》從一開始制定,便是為了促進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發展。因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全文從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四大方面規定了如何使未成年人享用自己該擁有的權利,比如受教育權,以及當他們的身心受到侵害時,如何採用法律手段進行救濟。條文中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篇幅並不算長,且這其中更多是當未成年人犯罪後,司法上如何對他們從寬處理。或許會有人感到不服:法律上都明明白白寫著當未成年人犯罪了不處罰他們,還說不是「小畜生保護法」!
然而事實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里這些關於處罰未成年人犯罪的內容,都是來源於刑法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這裡是法條原文。至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照顧未成年人的部分更多,不一一列舉。
最後,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知乎上已經撕了太久,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查閱,這裡不再贅述。至於我,我還是不同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理由有二:
一、不能一直讓法律替教育背鍋。
二、不要因噎廢食,想想《嫌疑人X的獻身》里的曉欣,法律可不止保護「小畜生」,更多的是保護這些無助的孩子。
以上。
(我抽卡去了,興許能抽到茨木呢。)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中國為了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制定的國內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惡法?要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不是惡法
不是,很多時候它替《刑法》背了鍋。
又甩鍋未成年法,多少年的老梗了,提問者能不能先去看看未成年法的內容再來提問?
就理解為題主問的是刑法是否應該對未成年人減輕從輕處罰吧。我覺得回答這個問題要有巨量的數據和走訪調研來支持。比如五年甚至十年間全國未成年人犯罪有多少起、涉及的罪名有哪些分別佔多大比例、這些人犯罪的起因、家庭背景(指是否單親或留守之類)等等等等都要查個清楚,再深入居委會、派出所、兒童保護機構、心理學研究機構做足夠的調研。沒有大量翔實資料支撐就判斷法律是否應當修改,這態度不科學。
不管知乎還是微博,看到幾起典型案件就吼著要修改法律的,這些人都是十足的法盲。不是。為什麼不是請自己學習。
說這句話的人一定沒有看過《未成年人保護法》《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未成年人保護法看完題目表示無語凝噎:這鍋很強勢,可我不背不背就不背。
未滿十四歲周歲為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就算殺了人也不判刑。這是刑法說的啊,關我們家未成年人保護法啥事...
攤手┑( ̄Д  ̄)┍
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未成年人保護法》可不背這鍋。冤有頭債有主,出門左轉是刑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躺槍橫屍這麼多年,就沒人收嗎?
我猜你想問的是十四歲以下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吧?對於此項規定,我也不太贊同,畢竟有不少十四歲以下的惡性案件。但是,因為它保護了一個弱勢群體,它就是惡法么?此弱勢群體的範圍,十四―十六―十八,是刑法規定的啊!此項規定就類似於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一樣,因為他們不懂啊。覺得就算修法,也只需要降低年齡就好,8~10歲就差不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出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提問請先去看看法條原文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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