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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秦朝速亡的關係

提問秦朝實行的法治與秦朝迅速滅亡之間的關係


寫的草率,前半部分認真查了典籍,有很多引用,後半部分因為時間原因,寫的匆忙,以後有時間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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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係,但不全是,另一半的原因在「失之於政」。但失政只是速亡的原因,要區分開。根本還在於「失制」。

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秦朝的法制並沒有那麼不容於世,在統一之前,國君小心維持著國民對法令的容忍底線,能體現出來的一點是,秦律規定,徵發徭役時「同居毋並行」,保證在秦朝社會處於最基礎的單位的「戶」還有固定的經濟來源來維持生活,繳納賦稅。而山東六國人民對於秦的吞併也不是成天嚷嚷著要造反,嚴安在向漢武帝上書中說,對於秦的統一,

「元元黎民,得免於戰國,逢明天子,人人自以為更生」。——《漢書,嚴安傳》

而漢承秦制,漢律伊始也幾乎照搬了秦律,在孝文帝孝景帝時期,才逐漸削減刑律,減免肉刑。而到了漢武帝時期,又陡然增加刑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網)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漢書,刑法志》

宣帝時仍是「未及修正」,一直到元帝,才有所緩解

至元帝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捐)除輕減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漢書,刑法志》

所以,秦朝的速亡實際上和法制的大部分沒有關係,有關係的是統治者的濫用法度和部分條例沒有與時俱進。

就濫用法度,在此說租稅一例。商君變法,收土地為國有,收取農民租稅,而對於此,商君的態度是

家不積粟,上藏也。——《商君書,說民》

這符合商君變法的最初動機,而在其時,

政府仍大力鼓勵養耕牛,造鐵器,出假於民,主持評比官社田牛,監督生產,與修水利等,表明秦政府還未完全變成一個無視民之生計與生產的聚斂機構。——《秦制研究》

而隨著秦統治範圍的不斷擴大,其對下層民眾的剝削日益加劇,及至秦末,已是

稅民深者為明吏。——《史記,李斯傳》

此時的秦政府徵收租賦、徵發徭役,已無法度約束

特別是到了秦皇末年與二世的治下,租賦徭役剝削的常制已被完全破壞,竟弄成了「丁男被甲,丁女轉輸」,「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的樣子,甚至於「發閭左之戍」,「收泰半之賦」。此時的租賦徭役已無制度可言。把百姓挖得太苦,民生之路已被斷絕,因而亦只待大澤揭竿以挽救蒼生之厄運了。——《秦制研究》

說到大澤起義,這就是一個條例不與時俱進的例子。

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史記,陳涉世家》

"發閭左之戍,以戍漁陽「,就是從河南開封拉一批人,趕去北京戍邊。然後在今天安徽宿州——也就是我的家鄉——這個地方,恰逢大雨,只能待著,待著待著就誤了期限,在當時誤了期限要被斬,左想右想不如反了,史稱大澤鄉起義。

這裡解釋兩個問題:

1.為什麼下雨不能趕路?

答:看地名,大澤鄉,老家在唐朝時仍是一大片沼澤,李白與杜甫還曾經在此騎射狩獵,具體詩作就不講了。再者秦朝時期不是所有道路都有馳道的施工水準,所以不能趕路是真的。

2.這個例子怎麼體現法令不合時宜?

答:因為此前秦國疆域尚小,期限是足夠從內地到邊界戍邊的,而秦朝疆域擴大之後,條例並沒有與時俱進,從開封到北京,還是同樣的期限。另外「失期當斬」這一條,是秦二世改的,此前條例一直是「失期罰甲」,就是罰一個盔甲的錢,二世真是天生的敗家子。

再說失之於政。當前對於失政的主流觀點有兩個:一是統一之後未能充分安撫六國舊勢力,六國的貴族大戶在亡國之後,幻想著可以

但是秦政府並沒有安撫舊勢力,反而推行郡縣制不斷搶奪舊貴族的利益,造成了東方六國極不穩定的一個局面;二是,秦國當時軍事布置上的失誤,重外輕內,南征百越,北御匈奴,造成了內部起義軍火起之時救援不及,後來巨鹿之戰時,起義軍已是羽翼豐滿了。當然還有很多原因,比如秦朝的統一貨幣政策造成了對底層人民財富的洗劫(現在印度政府推行的新幣政策其實也是一次洗劫,而且是有預謀的洗劫),秦朝本土政治集團和六國新的政治集團之間的鬥爭等等。

失政是秦朝「速亡」的原因,如果秦朝政令妥當,不可能二世而亡。但是秦朝最終還是要死在他這個體制上。商君變法的初衷即使要讓國家適用於戰爭,並把一切權力集中在國君的手中。因此這套法度讓秦朝國君擁有超過後世任何一位皇帝的權力的同時,也讓秦朝國君成為了真正的獨夫。秦朝並不是晉朝時「王與馬共天下」——皇帝與門閥同為統治階級,也不是宋朝時「士大夫共天下」——與士紳同為統治階級,也不是清朝時「八旗子弟騎射無雙」——整個八旗勢力同為統治階級,秦朝的統治階級只有國君一人。權力的過於集中,造成了許多弊病,一旦國君的威勢遭到損害,並沒有勢力出面維護國君,所以秦二世輕易就被趙高害死了。當統治者的私人權勢無法依仗時,可依仗的還有其官僚系統,而在秦末章邯與項羽私下做交易,咸陽遭犯時戍邊幾十萬大軍無動於衷看來,官僚系統已在皇權式微無法約束時千瘡百孔。

而權力的過於集中,意味著沒有強力的監督系統,這也是秦朝兩代國君暴政的原因。

嚴刑峻法與郡縣制摧毀了秦朝的統治基礎和統治階層,權力的過於集中造成了秦君周圍並沒有可靠的統治集團,同時也無法形成有力的監督系統約束國君的暴政,在秦國皇權式微,軍事不利的情況下,上層土崩瓦解作鳥獸散。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秦朝的滅亡並不能說明法家治國的思想就是錯誤的,秦始皇后期的很多舉措其實是與法家思想相違背的,韓非子所列出的百餘條亡國之象中,秦始皇就犯了好幾條。我們不能形而上的看待事物,任何一家學說都有其精華或者糟粕,後世實行的外儒內法式的治國理念,也是對法家的一種肯定。

PS:寫這個時候感慨也蠻多的,嬴姓和鄙姓伯姓同是一支,是大禹之子伯益的後代,我這也是隔了兩千年的皇親國戚。


你是張偉老師的法制史吧...


據說要完整點,整理好思路,形成文字才能答


刷到張偉回復趕來的吃瓜群眾

厲害了


法治對宗法制度的衝擊損害了舊貴和宗室的利益,秦朝法治並非限制了人治反而是加強了人治云云~

同學你哪位~


作業要自己寫啊同學。

ps:還有兩天才交,別急【手動滑稽】


噗哈哈哈啊哈哈你要交作業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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