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哪些情況可以為其辯護無罪?
在眾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國內有沒有無罪判例?給他們無罪的理由有哪些?
有沒有去相關協會備案?沒備案基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了(過去用的罪名是非法集資)。
沒有挪用、非以佔有為目的,到底接受了幾個人的資金,資金來源是否都是陌生人,是否承諾本金及收益,這些對於此罪的辯護都毫無幫助,因為這個罪名是屬於「擾亂市場金融秩序」項下的,基本上只看嫌疑人的接受資金行為。
以上回答是否符合刑法理論,我懶得辯論,我知道的是,此罪的判決甚少是基於健全的刑法理論而作出的。口袋罪!
謝邀,你這個問題我還真研究過。
非法吸存案件雖然無罪判例非常少,但也有,我們團隊曾經就找到了16個。
在該類案件中,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要從該罪的犯罪構成出發,比如當事人的行為並不屬於非法吸存,或者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吸存的故意,或者當事人吸收存款的數量沒達到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等等。
如考察行為人的籌款對象是特定關係的少數人還是不特定的公眾,籌款的方式是一對一的借貸還是面向不特定的公眾宣傳,籌款的用途和目的是用於生產經營還是資本運營,行為人在涉案活動所處的角色和地位、作用,涉案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集資數額是否達到立案標準等。
16個無罪案例和律師的無罪辯點如下:
客觀方面:
主要無罪辯點1:行為人借款數額雖然較大,但是僅僅向幾人借款,且與借款對象都有一定的社交關係基礎,行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對一通過電話或當面的民間借貸典型模式,因此行為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相關無罪判例:
(2005)東刑初字第376號判決書
(2015)沭刑初字第0487號
(2009)攸法刑初字第24號
(2015)溫文刑初字第158號
(2014)秀刑再初字第1號
(2013)黃浦刑初字第1008號
主觀方面:
主要無罪辯點2:被告人僅僅是受僱傭履行職責,沒有決定、批准、縱容、指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資格、職責、行為,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因此沒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其所獲取的報酬也僅僅是工作職責內的固定工資,並不包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相關無罪判例:
(2013)青刑初字第514號
(2015)阿刑初字第138號
客體方面:
主要無罪辯點3:行為人的吸儲行為並沒有擾亂金融秩序,將資金用於生產經營而非資本經營,沒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相關無罪判例:(2016)蘇刑再10號
主體方面不構成:
主要無罪辯點4:涉案組織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如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相關犯罪主體。
相關無罪判例:
(2015)邯市刑終字第191號
(2013)豐刑初字第430號
(2016)黔0222刑初237號
主要無罪辯點5:相關涉案款項沒有進入單位賬戶,資金也不由單位支配、使用,相關自然人的行為不能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因此單位不構成犯罪。
相關無罪判例:
(2016)桂03刑終114號
(2016)冀0183刑初第157號
(2014)靈刑初字第149號
未達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主要無罪辯點6:涉案單位所吸收款項未達到該罪所要求的(單位)100萬的數額追訴標準。
相關案例:(2017)晉11刑終32號
總共16個,打完收工。
您好,謝邀,因以上已有詳細整理,故此處補充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需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等。
故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以上答覆中已有相關相關裁判文書,建議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下有鏈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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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理財合同改為借貸合同,就可避免,並且是檢驗一個人投資水平的一道坎
我只能說點淺薄的。一,吸儲是個人行為,並且只有借據憑證和應諾的利息。這算借款。不算吸儲。如果是單位行為,那麼募集資金融資和吸儲有個根本性區別。所到資金的流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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