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社會是否真的對受害者更公平對我們生活更有益?

1,下午看了一部電影《許願》,故事是根據一個真實的故事改編的,講的是一個未成年女孩遭受變態大叔性虐待的事。電影中,小女孩上學的路上被變態大叔性虐待奄奄一息,然後根據錄像等信息找到了那個變態大叔(之前有同樣事件的犯罪前科),且讓小女孩指認,隨後變態大叔衣服上的血跡DNA也確認是小女孩的,但變態大叔(犯罪嫌疑人)仍舊可以打官司,找律師且後來提交自己是酒精中毒神智不清對當時發生的事情完全記不清(這個提交證明之後可減刑),這時小女孩的父親跟變態大叔有一個談話,明顯變態大叔當時並沒有神智不清,且跟小女孩的父親談和解不行之後還威脅他說幾年出來之後不會放過小女孩。最終,變態大叔因酒精中毒而被判以輕刑,而小女孩的父親打算以一命抵一命殺死那個變態大叔而被小女孩阻止未遂。只能忍氣吞聲或兩敗俱傷兩種結果?

2.之前看《甘南紀事》,書中講的都是藏民的事情,他們沒有法律應該說大多不會受漢民法律限制多數事件自己私了,所以就完全是有兒子有錢有權的人更能違所欲為殺了一個人給幾十頭牛什麼的就解決了。氣不過的人會繼續讓自己的兒子一命抵一命的去報仇也沒有其他的更好的方法解決問題。只能忍氣吞聲或兩敗俱傷兩種結果。

3.看日本的一部電視劇《Legal High》裡面先不談主人公帶給觀眾的價值觀也不談正確與否,但表現出一點就是誰有錢誰就可以請到牛逼的律師誰的利益就得到保障,沒錢那麼對不起正義和利益都不在你這邊。

所以,資本主義社會下的法制真的能讓受害者得到公平嗎?程序正義就真的結果也正義嗎?這種法制跟沒有法制什麼區別?


法制的目的,是給所有人一個理論上可以平等使用的框架。它的目的在於保證形式上的公平,而不在於彰顯公正。順便說一句,提問者的用詞上非常不嚴謹——在這個具體的語境下,公平和公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提問者提出的那個例子中,作為加害一方,確實可以請律師,找法律漏洞,總之他可以利用法律體系中對他有理的部分進行脫罪。作為旁觀者的我們來看,如此一個惡人還能有機會逍遙法外,聽起來確實讓人覺得牙根痒痒。但請注意,如果我不是以觀影者的角度看,我也許看不到所謂對原告的威脅,看不到那些「明顯沒有神智不清」的證據。反過來,如果事實的真相是那位被告其實受人陷害有口難辯,正在積極地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尋求公正,那麼我們看他的眼光,是不是會完全不同?請別忘記,前一種情況中,我們是站在上帝視角,在知曉事件始末的前提下來看待這件事。而後一種視角,是一種猜測,從當事人雙方的陳述中推測而出。它可能是真相,也可能不是。關鍵是,作為普通人,我們恐怕無法一眼看出真假。所以問題就在這裡。當我們自覺地放棄上帝視角,轉而承認自己並不知道全部真相,那麼一個負責任的理性人,就不應該輕鬆地對一件事斷言對錯和正義。

法制精神的根本,就在於將人從主觀性中脫離出來,在雙方形式上平等的情況下尋求公正和保護自身權益。而法律程序的存在,目的在於儘可能幫助當事人雙方還原事實,而不是彰顯公正或為受害者討回公道。——儘管我們都很希望自己能做到這一點,但其實我們最做能做到的,僅僅是無愧於心而已;可僅僅一個無愧於心,是不能為控辯雙方背書的。

那麼下一個問題,如果我都不知道真相,如何尋求真相?這時,才是談論正義的時候。

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是兩回事。沒有人能保證實施了程序正義後必然得到結果正義,反之也一樣。既然如此,為什麼我們需要程序正義?因為結果正義只有在上帝視角下談論,才能保證不出錯。而人又不能成神,因此在實務操作中,所謂結果正義,往往會退化為當事人主觀看法的反映。如果一個社會建立在這樣的事實認定規則上,它無法保持一個可以預期的結果:這一次,也許一個人偷了東西是被逼無路;下一次,也許這個人就是偷上了癮沒了底線。人心隔肚皮,誰能知道裡面是什麼。所以程序正義才有了存在的理由——作為一個普通人的評判者,我無法像神一樣了解真相;我只能希望控辯雙方能夠按照一個確定的規則進行博弈,讓真相在這個過程中自然顯現。於是,所謂尋求公正,就被轉換為一個關於「如何尋求真相」的技術問題。公正和真相,只能由神來看;而技術問題,則可以通過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來完成,也相對容易掌握結果。在這個過程中,程序正義或者不是最好的制度,但它應該是最不壞的制度。

誠然,這種程序本身不是完美的。它畢竟是人定的,也就總有漏洞可鑽。有錢人有資源請大律師打官司,沒錢的人也許得不到好辯護,就是其中的規則之一。但這不是法制的問題。畢竟尋求真相也是要成本。但法律在其中不應該隨意介入,否則仍然有可能保護了錯誤的人。——雖然我們總是說「為富不仁」,但這是俗語,不是定律,更不能作為判斷每一個具體案件的的準則。掌握更多社會資源的一方,並不天然地應該被做有罪推定。他們有權應用自身的資源。所以從這一點看,這條規則對控辯雙方仍然是公平的。


瀉藥

這是一個挺深刻的問題,之前也有在專欄里正義(一) - 法學雜記 - 知乎專欄寫過這個問題;

這次多說點

關於第一個案例,還好在中國不會發生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第二個故事和第一個故事,恰恰代表了兩種極端,人治和法治。而現實世界中,這東西恰恰也是從法治發展到人治,無他,法治並不一定能保證所有案例都是公平的,但它是犯錯最少的。而人治,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就有了不確定,有了不確定,往往會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法治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目標,就在於盡量不犯錯,錯放一個,可能只是一個個人的受損,但錯判一個,受損的整個法律。

所以第一個案例中,無論父親多氣不過(是的,整個對孩子的傷害極大,如果我是父親我也恨不得殺了他),但是站在法律角度,依然不該判他死刑,原因是對於拐賣兒童犯罪(人口買賣),什麼方法才能徹底根除?

第三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一個政治不正確的答案是,有錢人比窮人更平等。同樣疾病面前人人平等,但有錢人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醫療。醫療如此,法律亦如此,律所要做的是盡最大努力去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這不是律師的錯,是法治的應有含義。

牙疼時候寫的,這篇邏輯混亂,有時間重新修改下。


  • 法制,相對於人治、叢林法則而言,已經是進步,這是毋容置疑的。不能因為它在某些方面有漏洞而否定並退回到人治、叢林法則,因為後兩者其實漏洞更多,只不過在你舉的例子裡面,它們可能有優越性。如果看更多更廣泛的例子,那肯定是法制好。
  • 程序正義,是保底,保證最壞的結果不會是大概率,提高結果正義的中位線。它從來就無法保證絕對正義。目前為止,沒有什麼制度可以保證絕對正義。
  • 至於公平,絕對公平從來就達不到,只有相對公平。法制也是一套規則,我們只能盡量保證規則對於每一個參與者公平,但參與者之間存在的客觀差異,不是規則能修正的,也不應該修正。就好比姚明打籃球,他比大多數人高一截,自然有優勢,難道規則讓他彎腰打球?
    • 《Legal High》里有錢人能請好律師讓眾多屌絲憤怒。好,讓我們修改法律,假設所有律師都是政府派的。這就沒問題了嗎?其實不是。律師的水準無法保證完全一致,有錢人必然還是可以偷偷想辦法挑個好的。那隨機抽籤?人家說不定可以買通抽籤結果;另外,萬一有屌絲抽到一個差律師,肯定要抱怨。那麼不許用律師,每個人自辯?有錢人受教育程度普遍高,或者可以請人幫他出主意……明白了吧,任何想消除客觀差異的努力,都是毫無意義的。美國哈佛大學還有個超級大左派教授(名字忘了),提出每個小孩在娘胎里就通過基因工程抹除差別,還有什麼出生後由政府統一從父母手裡收走,統一教育……這種主張,讓人不寒而慄,比希特勒等人的作法還要嚇人……


其實,首先這個問題的核心是真實與程序這兩種價值誰更重要。讓無罪者不被處罰,讓有罪者接受法律規定的處罰,這是法治之下的理想的刑事訴訟狀態,但實際上刑事訴訟是要受到各方面的影響的,這就好像我們痛恨紀委無期限的對被調查人的雙規,但在實際辦案中不執行雙規,很多大案僅憑檢察機關的辦案時間根本無法查清一樣,我們人類自聖經開始就堅信同案發時的場景完全相同的場景會在真實查明時完全重現,這是我們人類的美好願景,無可非議。但現實中由於我們不是神,無法做到對過去的完全回溯,因而在人類所創造的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必然無法做到完全重現過去,也就是無法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實現絕對真實。絕對真實無法實現,又有現實解決刑事問題的需要,就導致了人類不得不接受相對真實的現實,也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即只要案件辦理符合法定程序,那麼即使結果並不那麼完美我們也推定它為真實,因此從價值觀的角度來說,不是程序正義更好,而是人類只能實現程序正義。

其次,有錢人獲得最好的法律資源,有最好的律師,貧窮的當事人沒有律師或者只有質量低的律師是全世界法律援助的難題。本質上律師是種職業,牟利的職業,你不能強求以法律為業的律師用自己的價值去滿足遠不能通自己付對價報的窮人的要求,這個問題確實很難解決,但不能因此就否認法律援助制度,畢竟很多貧窮的當事人因此而受益,只是樓主沒有注意而已。

最後,現代國家都必然遵守一個原則,那就是國家壟斷暴力,禁止公民私鬥解決問題。私鬥的弊端在於強者得益,但如果報仇者無法殺死被報仇者呢?這不就更加不公平么。況且,文明社會和絕對正義沒有必然聯繫,上面已經提到,不再贅述。


法之根本在秩序

意識具有能動作用,我們每制定一項法律,施行一條法案,都有其目的性。而今天我要強調的觀點是,法之根本在秩序。

秩序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購買商品時的銀貨兩訖,開車時的紅綠燈法則,每筆收入都向國家繳納的所得稅,都是秩序在社會關係中的體現。可以想像,沒有秩序的生活充滿了背叛和血腥。在最初的原始社會,是不需要也沒有法律的,但國家的誕生,人口的增加和社會關係的複雜.使得法律的誕生有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換一種說法,國家之間,就是其公民與國家之間達成的契約,公民向國家交稅,國家設立國家機器用來保護社會公平,法律是其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之目的,在於維持秩序。為了維持秩序,我們可以廢除和修改舊法,頒布適應新情況的新法。

我們常為了個人利益去違背法律,其實這是十分愚蠢的。首先,你違背了與國家的契約,國家決不允許這樣的事件發生,因為契約的穩定性關乎國家政權的穩定;其次,你違背了社會和公民之間的公平原則,社會不會允許你的長久存在。一個人,他的既得利益得不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他就一定會失去利益;而出於誠信原則,他會被抹殺,也就是死刑,會被禁止參加社會活動,也就是刑罰處罰。

生活中,我們真正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的事情並不多,但生活中涉及到各種規章制度,默認做法都很多,不可否認的是,它們與法律的實質幾近相同,他們的存在使得各種矛盾處在平衡之下,如果有人破環了這種平衡,我們有義務消滅他們,因為你不知道哪一天你會成為受害者,將危險扼殺在搖籃里,我們才能永享和平。

在美國波士頓猶太人屠殺紀念碑上,銘刻著德國新教牧師馬丁.尼莫拉留下的短詩。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者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共 產主義者。

當他們囚禁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來抓工會會員的時候,我沒有抗議;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我們總是放縱他人的破壞秩序行為,對別人的苦難不想給予絲毫憐憫,卻沒有想過,我們未來遭遇的苦難正緣於此。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國法制不健全,秩序紊亂,公平缺失,因而社會各個方面都會受到制約。

我們應當有這樣的意識,自覺的去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在不破壞公平秩序的原則下做人。這關乎個人,關乎社會,更關乎愛國。要知道,法之所至,法之所至,關乎人之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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