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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與CCAR的關係(比如CCAR編寫參照FAR)?

FAR與CCAR的關係(比如CCAR編寫參照FAR)。請各位幫忙解答下,謝謝。


要講清楚這個問題,要簡單地介紹一下美國的兩種「法」,一種叫 Act,一種叫 Federal Regulation。前者是國會投票通過,總統簽字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而後者是由聯邦機構,比如各部或者像FAA這種有一定獨立性的部屬單位制定的。從制定層級來說, Federal Regulation類似我國的部門規章,但是美國沒有對應於中國國務院的機構,所以中央層級沒有行政法規這個介於立法機構所立的法和各部門頒布的法規的東西, Act下面直接就是 Federal Regulation。

這樣一來,Federal Regulation的內容就會非常地龐雜,包羅萬象。於是美國人又搞了個叫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的東西,將 Federal Regulation 分門別類。總共分了50 個 Title,但是由於 Title 35 是 reserve 的,所以總共有49個 Title。在每個 Title 內,又分了 n 多的 Part。每個部門各管一攤。其中,第14個Title 叫 Aeronautics and Space,這裡面的 Part 1-199歸FAA管。這199 Parts 就是所謂的FAR,即 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聯邦航空法規。

而這199 Parts 的編號是按照負責的內容的。比如 Part 21-59是 Aircraft,Part 60-69是 Airmen 等。不過並不是所有的Part編號都有內容,有很多 reserve 的。首先偶數的 Part 一般被 reserve ,然後就是末尾的被 reserve 。比如在 Part 21-59中,實際只有21、23、25、26、27、29、31、33、34、35、36、37、39、43、45、47、49是有內容的。

至於 CCAR ,則完全是個山寨貨,全稱應該是 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即中國民航規章。使用民航(總)局令,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公布。

CAAC
的這些規章,除了中國特色的一些規定外,剩下的技術性強一點的東西基本是東抄西抄,主要抄美國,甚至整部搬過來。是 FAR 的那個 Part,就是 CCAR 的哪一部,就好像抄作業連姓名學號都抄走一樣。於是,有了 CCAR 25, CCAR 61,CCAR 91, CCAR 121 等 CCARs。官方的說法是和國際接軌,嗯,這也有道理,讓大家在覺得翻譯有問題的時候找原文更加容易,群眾路線嘛。

理論上說,民航局所有的部門規章都對應一部 CCAR ,除了把部號都抄過來的規章之外,其它規章習慣上不用 CCAR XX 部來稱呼。比如 CCAR 97部: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一般被稱為98號令,因為這是它距今最大一次改動時的文號。於此相類似的還有 CCAR 93部: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等。

總結一下, 一般業內所說的那些 CCAR ,基本上就是抄 FAR 相應的 Part。也就是說,FAR 和 CCAR 是被借鑒與借鑒的關係。


受個人知識面所限,可以簡單討論下飛行標準及適航審定相關的規章的情況。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民航管理體系是從蘇式轉移到歐美體系下的。轉過來之後,中國民航的規章體系簡直和FAA是一模一樣,為啥?

先說好處:標準一致可以降低門檻,快速讓歐美接受中國的航空公司,中國航空公司基本可以不受限制地在任何國家開闢航線,也是因為運行標準和國際主流保持一致。

壞處:

看上去不那麼獨立。

成本高。中國民航世界領先的安全記錄也是靠著高投入維持著的。

另外,在EASA成立之前,歐洲的規章體系和美國也是幾乎一模一樣,此外,世界不少國家基本都和美國一樣。不僅僅是部號,連條款號碼基本都一樣。因為誰家生產飛機都不會只想賣一個國家,如果要出口就要和對方國家的適航標準對接,列出差異。如果差異很大,對不起,談不下去了。

這也是為什麼俄制飛機在世界民航逐漸消失的主要原因。


ccar基本就是far的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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