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界影響力大的案件有哪些?

本人對於在我國法律界的大案子了解略少,基本上就知道個彭宇案瀘州那個繼承的案子,希望各位牛人能多提點讓我充實充實自己~


李慧娟法官主審的河南種子法案,因為在判決中寫河南省種子條例與上位法相違而無效,案件本身很普通,但是法官審查人大立法,在學界產生重大風波,在此基礎上有許多關於憲法審查的討論。

寫這個答案的時候看到李慧娟法官04年復職,還是很感慨,跟最高院的一名法官問過這件事,他說當年力保。當然這也是題外話了

看到有答主說行政訴訟,其實行政訴訟也有一個標誌性的案件,即1988年溫州的包鄭照訴當地政府強拆一案,本案直接推動我國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在中國現當代法律史上都值得記下一筆。再說一句,本案的代理律師之一,正是現在的行政法大家,浙江大學胡建淼教授。


這個案件,曾經很有影響力:

齊玉苓訴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糾紛案, 簡稱「齊玉苓案」,又被稱為我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1990年原告齊玉苓參加了中專考試,達到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分數線,

然而同村黨支書之女陳曉琪利用家中和滕州八中、濟寧市商業學校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的關係,頂替齊玉苓的名義獲得了錄取,

齊玉苓誤以為自己落榜,囿於家庭條件限制,也未能深究此事。

接下來的幾年間,齊玉苓來到金屬加工廠打工,不久後下崗,靠賣早點糊口,

而陳曉琪畢業後到了中國銀行工作。

1998年,齊玉苓偶然發現自己的名字出現在中國銀行某支行的崗位牌上,進而發現了當年陳曉琪冒名頂替之事。

1999年,齊玉苓以姓名權和受教育權受侵犯為由,起訴陳曉琪、陳曉琪之父陳克政、濟寧商業學校、滕州八中、滕州教育委員會,要求賠償 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一審,法院判定齊玉苓姓名權受到侵犯,但並未認定受教育權受侵犯,齊玉苓僅獲得三萬五千元賠償,齊玉苓隨後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二審法院做出批複:「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隨後,山東省高級法院做出判決,認定齊玉苓的受教育權被侵犯,令被告賠償齊玉苓48045元經濟損失,五萬元精神損失。

這並不是一場驚天命案,不是上億元的商界鏖戰,沒有明星八卦,

但「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這幾個字在法學界掀起了驚濤駭浪:

要知道,這可是我國法院第一次直接引用憲法作為判決依據啊!

可能大家在高中政治中都學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在生活中,我們又何嘗聽說過誰因為「違反了憲法」受到制裁?憲法雖然作為一切法律法規的上位法指導著立法工作,但卻並不能直接用於在具體判決中作為維護公民權利的依據。

因此,很多人說憲法是txt格式而不是exe,說憲法的政治性意義強於實踐意義,說這並不是一部活的法律。

齊玉苓案,讓人們嗅到了一絲變革的味道,

既然有了憲法第一案,什麼時候我們會有「憲法第二案」?

15年過去了,我們還沒有等到憲法第二案,

昨天,我問一年前剛上過憲法課的一名大二學生,知道齊玉苓案嗎?對曰,上課提了一句,沒仔細聽。

你可知道,在不久前的一個時代,有多少法學鴻儒曾經看著這一紙判決紅了眼眶,

趙曉力,朱蘇力,強世功等風華絕代的法律人,曾經圍繞這一判例有著太多精彩的討論,

他們以為,那些憲法中許諾的,很多很好很好的權利,都能作為司法判決的依據,他們有的樂觀一些,有的悲觀一些,但至少都認為憲法司法化已經出現在了地平線。

十五年過後,他們有的已經不再主要研究憲法,有的已經轉而醉心於古典文學--現實的引力太沉重了,不如做紅樓一夢,

論師承來說,我算是他們其中一位的徒孫了。

最高法院的這一批複,在2008年遭到廢止,

對了,當時主要參與撰寫這份批複的最高法院法官,大家猜猜他如今在哪裡?

十五年過後,一片白茫茫大地,又還剩下多少人憑弔舊戰場,荷戟獨彷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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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邏格斯的評論,我認為說得很中肯。

我國法律界影響力大的案件有哪些? - 邏格斯的回答

邏各斯提到,在我國拋開具體部門法而直接引用憲法是一種「懶政」,且齊玉苓案在現實中並沒有對實踐起到太大的指導意義。

我認為這個「懶政」的批評很有道理。

我回頭也想了一下:可能我的思維模式還是習慣了與美國作為對比,但是忽略了我國的一個情況:可以用於「解釋」憲法的「素材」不夠,導致法院在用憲法原則的時候只能像喊出一個大招一樣喊出憲法條款,卻很難在邏輯上解釋為什麼應該在具體案件中試用。

的確,齊玉苓案是有些激進了,沒有實踐基礎,一步邁得太大,所以的確如如批評意義所說,在實踐上影響有限。但這也並不能否定在學理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嘛,給自己說句公道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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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邏各斯的回答被政治敏感了?! 替他喊冤!!


有很多影響力大的案件呀,簡單說幾件。

憲法:

齊玉苓案,齊玉苓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以憲法的受教育權向法院起訴。此案特殊在涉及我國的司法如何對憲法權利進行保障的問題,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民法:

1、玉溪方丈遺產案,和尚遺產的繼承人是寺院還是他的俗家繼承人。

2、王寶強離婚案,這個不必說了,絕對可評為2016年全國性熱點案件之一,等待朝陽法院的判決。

3、王海案,為了賠償,知假買假。

刑法:

1、許霆案,就是ATM機多吐錢的那個案件,是否構成犯罪。判決的結果告訴我們人不要太貪心,天上掉下的餡餅不可以輕易接。

2、四大坑爹案,李剛、李雙江、王軍、盧俊卿這四個老爸的坑爹兒子。這幾個案件典型反映了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大家比較熟悉的是李剛案,「我爸是李剛」一度成為網路流行語。科科。

3、李庄案:律師權益保護。

4、南大碎屍案:迄今為止未有結果。

5、馬加爵案,經常被拿來黑大學生。

6、董珊珊案:家暴。

7、張子強案,涉黑案件。「他曾策劃綁架著名香港富豪李嘉誠的長子李澤鉅和香港富豪郭炳湘,獲得數億港元贖金,還策劃綁架澳門著名富豪何鴻燊(但被警方識破,未遂),他犯罪所得金額之高曾錄入吉尼斯世界紀錄大全」。當年大陸對這一案件的處理不禁讓人感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行政法:

1、孫志剛案,收容遣送制度廢除。

2、唐慧案,勞教廢除。

3、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冤假錯案被翻後的國家賠償。


補充幾個吧。

杜培武案,刑訊逼供的典範,司法考試有一大堆的考題素材來自這個案件。

許霆案,輿論影響司法的成功典範,二審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相反的例子是張金柱,輿論之下本來可以留條活路的公安局長掉了腦袋。

葯家鑫案,法官去旁聽席搞民意調查,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趙c案,律師老趙堅持讓兒子取名趙c而且勝訴,最後迫於律協的壓力自覺給兒子改名。

趙作海佘祥林等,亡者歸來得以沉冤昭雪,還拿到了不菲的國家賠償,給全國人民普及了一次國家賠償法。當然,如果不是周口中院和相關單位「積極賠償的誠懇態度「,老趙可以多拿一百來萬。

李庄案,給全國的刑事律師上了一堂課。

康師傅案,四人幫以後第一次審常委。


如果法律總是出乎公民的意料成為威權的「賢內助」,他們就形同被宣布不配擁有法律,只配擁有宿命。

唐慧案,廢除了勞動教養,唐慧的代理律師pu志強,現在還關在局子里,這件事甚至被美國拿來攻擊中國人權。

孫志剛案,用自己的生命,換來國家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許霆案,因為ATM機出錯,他從機器里取了17萬。盜竊金融機構,一審被判無期,但是這遭到了張明楷、陳興良等教授的質疑,二審量刑五年。這個案子從定罪,是無罪、侵占罪還是盜竊罪,到量刑,是無期還是較輕的有期徒刑甚至無罪?還有特殊的減刑運作等,擴大了盜竊罪的外延、集體聲討了萬惡的銀行,讓法學界重視了量刑研究等。

葯家鑫案,李天一案,我爸是李剛案,其實這些案子都不難,但是恰恰被輿論爆料,出現了全國輿論影響案件判決的情況。

夏俊峰案,楊佳案,這些人殺死了城管、警察,同樣自己也丟掉了生命。他們這種行為,全國很多稱之為」英雄「,這也讓國家開始反思警察和城管該如何與百姓打交道。

彭宇案,跟上面不同,彭宇案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要求證據絕對嚴謹,更為了保障公平與效率。在這裡,法官採取了公平原則——這類似於刑訴里的有罪推定,你不能自證清白,你便有罪。為以後老太老頭摔倒訛人開了不良的參考案例先河。

呼格案,聶樹斌案,在上世紀90年代嚴打期間發生了許多冤假錯案,呼格從案發到被執行死刑,中間只有短短的61天!!!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呼格殺了人,只因為一張沾有呼格精子的衛生紙,就判定呼格死刑立即執行!!!還好,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審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聶樹斌案,現在還在重新調查,案情過去很久,證據很少,上頭還沒決定再審。

趙作海案,張輝、張高平叔侄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最噁心的是,河南商丘市中院院長親自把65萬國家賠償還給趙作海,一幫人堵著他,非得逼著他簽字,為什麼呢?他簽完字沒多久,《國家賠償法》修訂,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之後,張氏叔侄倆人,就分別獲得了45萬的精神損害賠償。

李庄案,史上最快的犯罪用了多久?——答案是三秒,眨幾次眼。李庄是重慶打黑的犧牲品,讓全國律師嘩然。一時間,大V們都要集體打飛機去重慶為李庄辯護,也算是一次集體的自衛。

中國的法制建設,往往是靠著血和人命來鋪就,這是悲哀的。因為三鹿大頭娃娃案,地溝油案,我們才重視食品安全立法了。因為死了人了,我們才想著廢除一些很J B的制度。因為船翻了、飛機失事了、爆炸了,我們才想著加強安全立法,才會出台一些事後的規章。

不管怎麼說,感謝時代在進步,感謝互聯網,真的感謝互聯網。


孫志剛案,直接導致收容遣送制度的修改


包鄭照@( ̄- ̄)@

因為這個學期學的是行政訴訟就想到這個

新中國第一例「民告官」催生行政訴訟法@( ̄- ̄)@

摘自溫州日報

甌網記者 沙默

1988年的秋天,蒼南縣農民包鄭照的一次「討個說法」舉動,竟然演變成一場舉世矚目的「農民告縣政府」官司。這場後來被冠以「中國民告官第一案」的官司,加速推進了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誕生。

當時,家住蒼南縣舥艚鎮(現隸屬於龍港鎮)的包鄭照,經鎮城建辦批准,建造了3間3層的樓房。縣裡認為,房子建在防洪堤上,影響河道防汛,在多次勸說、下達強制拆除決定無果後,於1987年7月4日,將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樓房炸去一部分。

這3間房是包鄭照用大半輩子積蓄蓋起來的,炸了等於要了他的命。被強拆了房子而自感走投無路的包鄭照,因此一紙訴狀將縣政府告上了法庭。

1988年8月25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此案。《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等26家新聞單位的近50名記者,齊聚在當時充當臨時審判庭的蒼南電影院內採訪新中國「民告官」第一案,能容納千人的電影院內,幾乎座無虛席。

時年61歲的包鄭照,捧著一個水煙壺走上法庭。因為聽不懂普通話,由其次子包松村代為翻譯發言。在訴狀中,他要求時任蒼南縣縣長黃德余確認其房屋的合法性,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法庭上,包鄭照的代理律師出示71份證據,發表了3萬餘字的代理詞;縣政府的代理律師也發表了16頁的代理詞,庭審一直持續到當晚10點。3天後,一審判決認定,包鄭照的建房手續未經水利部門同意,屬於手續不全,蒼南縣政府對其進行強行拆除,是有法律依據的。包鄭照不服這一判決,向省高院提出上訴。1988年12月,浙江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首例「民告官」畫上句號,雖然包鄭照最終沒有贏得這場訴訟,但在「民告官」後不久的1989年3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民告官」案件從此有法可依。

當時任審判員之一的李炳權說,作為一名年輕的法律工作者,能見證和參與「第一案」,算是職業生涯的一件幸事。對於案件本身,固然可以留下適用什麼法律的爭執,但這個官司的真正意義,顯然遠遠超越了官司本身。李炳權說,整個庭審過程,都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不存在外界猜疑的「領導招呼」的問題。「我們還是希望包鄭照能贏下這場官司,這樣,官司更具有彪炳性意義,也排除了老百姓『官官相護』的擔心。當然,我們得尊重法律。」


彭宇案,影響之大,無可估量。


全部來自網路圖片,侵刪。


呼格吉勒圖案 簡稱「呼格案」

呼格吉勒圖案是指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周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兇手。案發僅僅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又稱4·0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2005年,被媒體稱為「殺人惡魔」的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殺人案就是4·0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案情經過: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捲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和工友閆峰向警方報案,在煙廠附近的公廁內發現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屍。48小時後,負責該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和辦案人員認定,呼格吉勒圖在女廁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1996年6月5日,內蒙古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核准死刑。距離案發僅62天。

62天被判處死刑並執行,這是任何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都做不出來的,像呼格這樣短短几十天被判死刑的在全國發生了很多起,可以說是嚴打背景下的特殊產物,嚴重違反程序法,法制遭到極大的破壞。也反應了我們國家「四要件」這個定罪理論的邏輯缺陷,在特定歷史時期被某些人放大利用隨意解釋以後,就出現了大量的「先抓人,後找證據」的案件,加之從中從快的推動下,冤假錯案不斷,這個案件不僅反應了我們國家法制建設不完全,更多的也反映了我們國家治罪理論的落後。


太多了…我幾個領域最典型的栗子…

憲法領域:孫志剛案…

行政法領域:喬占祥案和劉燕文訴北大案和 滙豐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訴哈爾濱市規劃局案和夏俊峰案 …

刑訴法領域: 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樹斌案和李庄案…

法理學領域: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

民法領域:瀘州二奶遺贈案…

民訴領域:彭宇案

刑法領域:許霆案

題主有興趣可以去看最高法出的案例集。。。


單純針對法律界的話,估計是李庄案。


齊玉玲案吧 感覺是法學課堂老師必講案例


張輝、張高平故意殺人案

其實審查批捕環節和審理環節都有機會不出現錯案,但是承辦檢察官和承辦法官的正確意見沒有得到檢委會和審委會的支持~最終十年後通過執行監督環節才予以糾正~

完美呈現了什麼冤案是錯抓好人和錯放壞人的二重錯誤~


然而蘇朵早已幫我們整理好,

法律人可自行對比檢測自己案例積累水平。


珠海賣春案,就是當年日本人集體嫖娼那個案,首犯判了無期徒刑。

而當時的組織賣淫罪是: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今年修九修改之後的組織賣淫罪是

 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取消了組織賣淫罪的死刑。

理由嘛,據說是帶日本人集體嫖娼這種事都死不了,恐怕將來也不會有比這情節更嚴重的了,乾脆取消這個罪的死刑算了。


想討論網路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力

可能在我國法律界,我所列舉的這些案件,其改革性與衝擊性不足以名列榜單,但是由於媒體網路和公眾聲音的介入,它們的影響力被人為的放大了。

這也使得司法的公正性、獨立性、統一性、程序性被輿論一次又一次左右,輿論之聲或許是推波助瀾的正義之聲,或許就是烏合之眾的盲目雜音,這些或多或少「戳中」大眾興趣點的案件,成了一段時間內大家茶餘飯後的閑話,雜誌報社的頭版強推,以及各個論壇的熱點事件。

媒體介入:偏向從輕

湖北巴東鄧玉嬌故意殺人案

涉案人員:鄧玉嬌、鄧貴大(死)、黃德智(傷)。

事件簡述:2009年5月10日晚,鄧貴大、黃德智等人酒後到巴東縣某賓館娛樂城玩樂。期間,黃因強迫要求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陪其洗浴遭拒,心生不滿,對鄧玉嬌進行糾纏、辱罵,在服務員羅某等人的勸解下,鄧玉嬌兩次欲離開房間,均被鄧貴大攔住並被「推坐」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沙發上的鄧玉嬌從隨身攜帶的包內掏出一把「水果刀」(一說為修腳刀),起身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上前對鄧玉嬌進行阻攔,被刺傷右肘關節內側。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黃德智所受傷情經鑒定為輕傷。

案件結果:2009年6月16日11時,湖北省巴東縣法院一審判決鄧玉嬌「有罪免處」。

2009年,鄧玉嬌案一經發生,立刻成為各大門戶網站的頭條新聞,由於身份的特殊性(女服務員與兩名男性官員),案發地點的特殊性(賓館的娛樂城),很容易就把鄧玉嬌行為構成的防衛過當與故意傷害引導向官員的腐化問題,以及對鄧玉嬌的同情上。在當時的門戶網站搜狐網、新浪網上,相關消息的點擊量至少數十萬計,後面還跟有成千上萬條留言,基本都是在聲援鄧玉嬌,甚至有網民編寫了《玉嬌曲》、《浪淘沙 詠嬌》、《鄧玉嬌傳》、《鄧玉嬌列傳》、《俠女鄧玉嬌傳》和《生女當如鄧玉嬌》等大量讚美她的作品:一個不屈於權貴淫威的烈女,一個有勇有謀保護了自己的俠女。

案發後,巴東警方曾在鄧玉嬌包內發現治療抑鬱症的藥物,接著,鄧玉嬌被送到恩施州優撫醫院進行檢查鑒定,鑒定結果為鄧玉嬌為心境障礙,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鑒定結果出來時,距離案發已經兩天,可以說媒體的鏡頭已經盯著案件整整兩日;6月16日,一審判決「有罪免處」,判決後,鄧玉嬌改名換姓,重新生活。

但是從案件來看,鄧玉嬌應屬於「防衛過當」的。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的三種免責情況分別是:

1.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以第三點來看,首先,鄧玉嬌案無法證實鄧貴大、黃德智確有強姦或暴力行為(糾纏、辱罵不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這裡有一個行為相當的問題,即鄧玉嬌的正當防衛應僅限於擺脫鄧貴大對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為限度,持刀致使一死一傷,與她所受到的威脅力度是不相當的,鄧玉嬌明顯屬於「防衛過當」。然而由於千萬網民的聲援,媒體輿論的導向,她免予刑事處罰,不得不說是一起輿論下的從輕判處案例。

除了網民的力量,2009年6月6日,恩施新聞網報道了這樣一則新聞:

6月3日,巴東縣政協主席林廷芳主持召開第32次主席會議,通報「5?10」案件的處理情況,會上通報了縣委常委會關於「鄧玉嬌案」的會議紀要,會議認為省州公安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5?10」案件的處置得當,定性準確,順民心,合民意,與會人員對案件的處置表示贊成和擁護。

巴東縣政協、巴東縣縣委常委會,參與個案研討,下達「順民心,合民意」的指令,致使審判結果的獨立性受到了很大質疑。傳播的力量不可輕視,但更值得思考的是,司法真的應該順應所謂的民意嗎?法律應該以事實為基準,還是民心為基準?

媒體介入:偏向重判

陝西西安葯家鑫故意殺人案

涉案人員:葯家鑫,張妙(死)

事件簡述: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葯家鑫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在行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外西北角學府大道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葯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遂從隨身攜帶的包內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被害人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亡。

案件結果: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葯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上午,葯家鑫被執行死刑,終年21周歲。

與鄧玉嬌案「媒體牽頭,網民評論」的模式不同,在一門專業課中,我們專門分析了葯家鑫案中媒體用詞的微妙。網路時代,很多時候我們是沒有耐心點擊那個「閱讀全文」甚至匆匆只掃前幾行新聞,這就造就了一批盯著流量不放的「標題黨」,當時盛傳葯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張妙則被描述為在溫飽線上苦苦掙扎的一位母親。

當時央視的一期採訪,(中央電視台《新聞1+1》欄目播出了專題節目「從撞人到殺人」),分析出葯家鑫的殺人原因與他自身的情感缺陷、家庭教育難以分開,卻被公眾認為是替葯家鑫開脫罪名;

同時,北京教授孔慶東點評「葯家鑫的名字就是殺人犯,三個金,三把刀」、「他葯家鑫長的就是一副殺人犯的面孔」、「他罪該萬死」等等激烈出格的言論,大獲網民認同;

人民網在4月發表時評文章《關注葯家鑫案件中的「破窗效應」》。對葯家鑫案件的殺人細節進行了十分詳細的描述,網民群情激奮。

至此,葯家鑫已經淪為了殺人不眨眼的惡魔,還未判決,就「殺聲一片」。

並不是說葯家鑫值得同情,只是葯家鑫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到執行死刑,短短一個月時間,輔以各路名人網民呼聲,是否判決到執行,是為死刑而死刑,值得回味,另外看到一個小細節,在開庭審理葯家鑫案前,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前來參加旁聽的記者、西安市各高校學生等五百多人發放調查問卷,徵求大家對葯家鑫事件的看法以及庭審的建議,在當時的輿論場里,這個「建議」對審判的程序,到底有多大的干擾?

寫這兩個人盡皆知的案件,就是想說,媒體干預司法會使審判的程序正義受損,網路輿論具有非理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容易被利用,很多時候,這些案件的被告會在媒體的干預下變成公眾發泄憤怒的宣洩口,一聽到殺人,立刻以牙還牙,一聽到弱者,立刻同情可憐,一聽到豪車,立刻反腐倡廉。如果司法部門不加以判斷的吸納輿論,迫於輿論的壓力人為的加重或減輕量刑,就將嚴重削弱司法的權威,長期以往大家會不會覺得,在一起案件的審判中,會哭的孩子才有奶吃?誰聲音高誰就占理?被告幹什麼都是錯的?沉默的螺旋會使反對聲音越來越小,最終,統一輿論場力形成。

網路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力應該被審慎對待。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增加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九)把對男人的強暴行為定為猥褻罪(ps 雖然說這個定性其實不合理,但從我們刑法的發展來看,這個已經是相當相當進步的~)答主覺得將來總有一部刑法修正案會把強暴男人改為強姦罪,,一定會有那一天,無論對男人還是女人強姦行為,都會定性為強姦罪。可能需要有些人的犧牲。。然後就成為推動法律改革的重大案件。。


必須彭宇案


2015年的開年大案「快播案」。

快播公司及王欣被訴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這一案件由於關心人數眾多、影響範圍廣,在網上進行了全程直播。

其中關於「技術中立」的討論,隨著P2P概念的普及,也成為了知識產權法、侵權法、刑法範圍內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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