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最後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對中國民間金融有什麼象徵意義?
01-11
看到這個話題很久了,一直想寫點東西,今天寫點東西和大家共享。大家說得都很對,表面看這是一個人的死活問題,但它背後更深入的是中國金融市場機構的發展和體制問題。
1. 經濟、金融改革乃至政治體制的意義:
1). 中國資本市場的過去和現存問題:
90年代之前,實體經濟的發展主要靠財政體系,也就是財政撥款支援經濟建設,90年代銀行改革以後,代表中國資本市場的央行及下屬的四大商行等肩負起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角色,而在今天,這個角色在中國整體經濟發展中扮演了更強烈、更具核心地位的資本推動力量。但是,中國的金融市場結構是典型的銀行支配絕大部分(應該超過90%)社會資金的模式,而銀行資金及運營又受到國家政府高度管控,直截了當的說,銀行的錢90%以上只貸給根正苗紅的央企、國企去「發展」。而民間企業想獲得快速發展支持的資金,堪用「難比登天」來形容,國家商業銀行及一流的股份制銀行的錢既然不能順利的走向民間企業,而處於高速發展的民間經濟自然對資金的需求就有巨大的缺口,在民間經濟中最活躍的民營企業無疑是最活躍的經濟單元,而這些企業中不乏那些極有創造力和給社會進步帶來巨大潛力的基因,但任何一項發明、創新要想對社會產生影響力,勢必產業化,而要產業化一定缺不了關鍵的「資本」去推動,找到讓企業和項目爆發的啟動資金成為絕大多戶民營企業家的真實困惑。2). 民營企業融資的困惑:
舉個例子說明,前兩天我和某大商業銀行信貸部朋友邀請的一位南方某縣產業園創始人聊天談起他們募集資金的方式,他們在江南某縣擁有已獲得多項國家先進科技進步獎項的納米專利技術,他們想融資購買一片廠區建設他們的工廠以產業化他們的技術,而國家能夠給予的各項科技資金支持是有限的,這位園區帶頭人東奔西走,來到京城,尋遍各大商行及知名PE,由於自身盈利模式及還款來源的模糊,暫時被各大金融機構擋在門外。幾位朋友都給他推薦了很多渠道,如去找國家科技部的各項優惠貸款,或者找相關國內、國際同行大企業注入資本扶持,但我們仍然看到這位創始人眼裡一份不解的遺憾,到底去哪裡找錢最適合呢?3). 金融制度改革:
政府也總是在進步,儘管我們看到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我堅信,我們的金融市場機構一定在不遠的未來會給絕大部分經濟實體帶來一份相對公平而有序的土壤。給民間資本多一點寬裕政策和鼓勵,讓監管不再是簡單限制和約束,這個「裁判」不要把非常優秀的「球星」在球場上因為不那麼過大的動作而給「吹下場」,讓「觀眾」能飽足眼福,讓「觀眾」真正感到競技之美,讓這項事業能給社會帶來更多積極影響力。這裡面的話語,你懂的。欣慰的是,前不久我們看到周小川行長親自率隊南下在溫州組織溫州金融試點改革,我們不得不承認政府所邁出的積極一步。2. 社會公平和穩定的意義:
我們不說那些高高在上的央企、國企如何輕鬆獲得國家「大」資本的融資,就這些大部分民營企業如果拿不到足夠的資金髮展自己的企業和項目,這樣的事例多了,社會不公平感就一定會蔓延。這對經濟發展的輿論土壤是很不利的,先不評述吳英事件本身是正面還是負面,但它的確從一個層面給中國民營實體經濟募資帶來一個先例,揭發的是民間聚集資本的一種形式,至少是一種值得商榷的「融資」形式,在經濟相抵發達的江浙地區,在得不到國家主力資本扶持的局面下,如何讓更多的民間企業(那些活躍的經濟單元)為社會做出更多積極意義的貢獻,這在小川行長南下抓試點改革之前,是給中國金融當局是出了一份問卷。如果這樣的資金「缺乏」狀態持續多久,會帶來多大更深入的不公平性,誰感預料?3. 金融試點改革的示範作用:
相對低效的國家資本市場與金融機構融資方式導致部分優質民間經濟有充分打破僵局的爆發力,導致吳英這樣的人以及後續的溫州金融試點改革。這裡的示範作用有以下幾點:
1). 金融制度改革不小手筆的一個先例;2). 經濟、社會公平性的深入思考(上述);3). 拓展一下,是不是可以看到對實體經濟更多創新的一種鼓勵,我覺著這種鼓勵示範遠大於部分資金問題的解決,這是一大批企業家的動力及經營側重點的問題。舉個可能不太恰當的例子,渴望在不遠的未來中國經濟制度下能湧現出喬布斯這樣「路子」的企業家,讓我們的企業家把更多的精力能放在生產經營的核心創造上來。讓資本的短缺感不再那麼困擾核心價值的發揮。當然,路還很長,我們彼此都需要更多耐心去堅守彼此的事業。期望能略與各位共勉!吳英案最關鍵的不在於對中國金融的象徵意義。對於 中國司法是否能相對有那麼倫常道德似乎意義更大些
(要說對中國民間金融意義最重大的要算是溫家寶總理在兩會答記者問時的相關講話,而這些講話,只要胡溫政府足夠體察民情,未必需要吳英案來啟發政府靈感,帶動政府工作)
不要說司法獨立,那不可能,我朝亡國的那一天,司法可能也獨立不了我不認為經濟犯罪應該判處死刑,所有非暴力犯罪都不應該是死刑。另外,網上有傳聞吳英資不抵債是因為資產被法院賤賣,到底是商業借貸還是金融騙局都很難說,至少目前我們並沒有看到她有隱匿和轉移資產的報道
有中央對民間金融放鬆的象徵意義。這件案子從最初的死刑,到中央的關注,發回重審,到現在的死緩。再加上中央給溫州金融的幫助,說明中央意識到金融行業存在的問題,希望可以解決這些問題,避免影響到實體經濟的穩定。吳英案也許會成為中國民進金融的一個里程碑,脫去了政策的束縛,也許從此以後民間金融會得到迅速的發展,這些只有等待時間去驗證了。
生命只有一次,避免自身個體成為歷史的犧牲品,成為現象的綁架對象,值得思考。關於吳英,真的和,商業無關,原罪無關,政策無關。如果有關,只能夠說明,你失敗了。
只能說又是個輿論審判,沒有司法獨立和相關完備的法律的背景下,吳英案就是地方既得利益集團與全國輿論媒體學者博弈的結果,最高法的死刑複核回復不倫不類,沒有講明為什麼不能判死刑,其實是不言自明的,這也是不能講明的,你懂的
不判死刑給個死緩也行,不能再讓前面的「李剛案」之類的輿論影響司法出現。當然這個案件關鍵是有一大幫人想藉此搞事,這幫人又有很強的能量。我只說,不要被他人的話語影響了,要學會獨立思考,很多人說話都是有其背後的利益趨向,不能被其冠冕堂皇的說辭迷惑。看一件事情,首先你自己不能有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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