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經濟的興起給消費者權益維護帶來了哪些新的問題?


這是個非常好的問題,我2015-2016年在耶魯法學院的兩本學術期刊當編輯,幾乎每個月都能看到幾篇關於共享經濟法律監管問題的投稿。

在法律學術界,共享經濟的監管和規範是一個非常新興的熱點話題,一個很典型的原因就是——作為一種新興經濟模式,共享經濟在橫衝直撞、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創造了無數新的法律問題。我第一次關注到這個問題是在15年底的時候在微信上看到這麼一個聳人聽聞的標題:《Airbnb殺死了我的父親》,英文原文應該是這個。

故事很簡單:一家人在感恩節的時候租了一間在得克薩斯州的別墅度假,別墅的院子里有一個掛在樹上的鞦韆,作者的父親在坐鞦韆的時候,掛著鞦韆的樹榦斷成了兩半,砸到了父親的頭上,血濺當場,醫護人員趕來,作者的父親還是很快就咽下最後一口氣。

事故一出,各種法律問題接踵而來——有人死了,誰來負責?

房東嗎?然而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下,Airbnb的房東是個"四不像",無法直接對應到任何現有的監管體系下。在舊的經濟模式下,給陌生人提供住房換取金錢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只有兩種自然人/法人可以進行:酒店(innkeeper)或房東(landlord)。

酒店作為innkeeper,幾百年前在美國的普通法體系里就對房客要承擔非常嚴格的責任。很多法學院的同學關於"strict liability"(嚴格責任)學的第一個案子,可能就是關於innkeeper的。嚴格責任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假如房客在酒店的地盤,由於酒店的某種缺陷,受到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酒店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缺陷的存在,那麼酒店全責。

套用到《Airbnb殺死了我的父親》這個案子裡面,如果那一家人住的不是Airbnb而是酒店,酒店毫無疑問要為作者父親的死負全責,一個完整的邏輯鏈出來了。

  • 院子、樹和鞦韆都是酒店的財產。

  • 樹禁不住鞦韆和一個成年人的重量而折斷,是酒店的缺陷。
  • 酒店最起碼應該知道院內鞦韆存在缺陷,承重有問題。
  • 鞦韆的缺陷致人死亡。

然而,我的法經濟學老師告訴我,在思考任何一個案子的結果時,都要考慮兩個角度:ex post和ex ante。ex post僅僅意味著,某一項法律規則針對既有的案情是怎麼裁判的,著眼於現在。ex ante則著眼於未來,核心問題在於——一項法律規則會刺激人們產生怎樣的行動?未來遇到相似處境的潛在原被告,會怎樣根據法律來規範自己的行為?

放到這個語境里,ex post的角度看,酒店為房客的死負全責。ex ante角度看,在"嚴格責任"這個法律規則存在的情況下,其他酒店在未來會如何行動?當然是謹慎再謹慎地反覆檢查自己酒店的設施是否有任何缺陷,為了避免"一旦有事故就要負全責"的情況,酒店有非常強烈的經濟動機去提升自己設施的安全程度。

這樣整個行業的安全標準就上去了,入住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有了保障。這就是法律的作用。

Airbnb的房東有這樣的經濟動機嗎?

沒有。因為Airbnb本質上是人對人(peer to peer)的經濟模式,不是企業對人,Airbnb的房東也不是Innkeeper,在出了事故的時候,不會像酒店一樣承擔那麼高的責任。

不是innkeepr,Airbnb也算不上房東。美國普通法的租房雙方,landlord (房東) 和 tenant (房客),往往有持續一段時間的契約關係,最少也要是一個月的短租。Airbnb這種按天出租的商業模式也沒有辦法直接套用landlord tenant的法律。

那怎麼辦?沒辦法。在美國,法院只能依照案例因地制宜,按照案情來決定到底是將airbnb房東類比與酒店,還是傳統房東,或者兩者的結合。

沒有明確的判例、法規進行系統指導,airbnb房東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想出租房子賺錢的房東自然沒有經濟動機去最大程度的確保自己房產設施的安全性。

可惜的是,在現有法律下,讓airbnb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也是不行的。Airbnb將自己類比為"旅行中介"(travel agent),就是類似於攜程、去哪兒和美國這邊的Expedia,Priceline等等方便消費者在其系統內搜索酒店統一預定的第三方網站

Airbnb的意思就是——你在攜程這種地方定了酒店,酒店不安全出了事故,你會讓攜程賠錢嗎?不會,因為第三方網站本質上只是一個搜索引擎,最終的入住合約是消費者和酒店/Airbnb房東自行簽訂的。況且,Airbnb網站的使用同意書中早就有了相應的免責條款。

這當然也不能怪Airbnb。市場經濟下,賺錢才是每一個經濟體唯一的動機,誰會沒事想著當冤大頭,在法律還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拍著胸脯說「出了事我負全責」?經濟學告訴我們,這種情況叫"market failure"(市場失靈),因為對消費者不公平,產生了「negative externality"(負外部性)。

市場失靈存在於共享經濟的每一個角落。以美國的兩個軟體為例:

  • Uber, Lyft這種順風車/私家車軟體:正規計程車公司都會給司機和乘客上保險,然而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乘客受傷,順風車/私家車的性質怎麼界定?車主不是職業計程車司機,按理說責任沒那麼大。Uber/Lyft這種軟體也可以辯解說自己只是"第三方平台",為私家車主和乘客當聯繫的中介,本身並不是運營服務業的計程車公司。
  • Taskrabbit/Handy這種可以預約師傅上門裝傢具/搬家/干各種體力技術活的軟體:同理,師傅們不是Taskrabbit/Handy的職工,如果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時候產生各種法律糾紛——財產意外損壞、人身傷害、甚至刑事犯罪,平台是否有責任?Taskrabbit/Handy可能會用同樣的辯解說,作為第三方軟體,它們只是為"師傅"和"消費者"提供了一種尋找到彼此的方式,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責任自擔。

市場失靈怎麼辦?政府監管啊,看得見的手是用來幹嘛的?

怎麼管?這就是各類學術論文大顯神通的時候了,推薦幾篇這個領域我覺得比較好的:

  • Regulating the Sharing Economy, by Vanessa Katz

  • First Principles for Regulating the Sharing Economy, by Stephen R. Miller
  • Travelers Beware: Tort Liability in the Sharing Economy, by Talia G. Loucks

具體細則根據地域、共享經濟的方式、現有的行業規則都有所不同,但是共享經濟都是以peer-to-peer為核心,有幾條原則大概是普遍適用的。

1、堵不如疏。

共享經濟對現有產業的衝擊已經不必再提了——Airbnb大大減少了傳統酒店行業的營收,Uber/Lyft這種順風車和私家車的模式對傳統計程車行業也是一記重擊。可想而知,這個遊戲的現有玩家有一萬個理由聯和起來,要求政府整個兒禁掉這種分了他們蛋糕的經濟模式。

但是,有點智慧的人都能想到,共享經濟之所以發展繁榮,是因為市場原本就有這個需要,只是近年來手機軟體和網路的普及,讓這種經濟模式有了科技上的載體。既然有需要,這就是未來人類社會的發展趨勢,消耗過剩產能,也讓每一個普通消費者的日子方便了不少。(別告訴我你在暴風雪的時候沒有流著淚叫過Uber)

市場有需要,傳統玩家不喜歡,你算老幾?很多學者要求政府/立法者不要被傳統玩家"綁架",以監管為名,實則全盤禁止,維護現有的經濟利益。

堵不如疏,就是這個道理。意識到共享經濟是一件好事,是未來社會的發展趨勢,是科技方便生活,是消費者和創業者的雙贏。立法者/政府要做到的是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通過出台新的法律來彌補現有法律的監管漏洞,(比如說上面提到的Airbnb房東到底算是Innkeeper還是landlord?),用調控來彌補共享經濟的市場失靈,在有序中求發展。

2、與共享經濟合作。

目前美國法律界所有監管共享經濟的意見都共同認可這一點:共享經濟必須走到陽光下,主動與政府合作,探索規範自身運營模式的可能途徑。

共享經濟發展之初,利用了科技的便利迅速填補了市場空白,調動了人們的消費熱情,一時監管又沒跟上,各位創業家們賺的盆滿缽滿,好不開心。然而好景不長,市場失靈是經濟學中經久不衰的現象,沒有監管必然會暴漏問題, 《Airbnb殺死了我的父親》就是典型的例子——雖然最後Airbnb同意要賠一大筆錢。

沒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難道要所有共享經濟的經營者們都像這樣拆了東牆補西牆,每次出了事,哪個消費者叫的響,就巴巴的過去賠錢息事寧人?

的確,政府剛開始介入,跟共享經濟的關係會陷入一種十分擰巴的模式——政府一方面受到傳統行業的影響,想著先把這個運營禁止掉,等琢磨出怎麼監管再允許開放。共享經濟則如臨大敵,創業初期沒有監管的蜜月過去,政府上來咄咄逼人的讓企業釋放運營數據來做研究,另一邊傳統行業虎視眈眈,自然對監管全盤抗拒。

然而,監管長期來看,是好事。對共享經濟而言,信息肯定是要給的——政府對這種經濟模式的數據一無所知,怎麼監管?拉鋸戰、政治遊說、法律戰也是要打的——政府被傳統行業影響太多總是想著要整垮共享經濟怎麼辦?但是在最初的試探過去後,長期的方向肯定還是合作共贏,一起探索一條適合不同共享經濟形式的監管方向。

3、製造經濟動機。

從監管的實體內容來看,要充分考慮到「誰是最能解決問題的主體」,對症下藥,用經濟動機來刺激該主體進行行動。

比如說Airbnb要提高短租房的安全性,如果現行法律一刀切的要求Airbnb負全責,那試問房東還哪裡來的經濟動機去認真檢查各種設施,做好安全保障?只要想著「反正出了事有Airbnb賠」就好了。

Airbnb這種平台,即使想要一一檢查負責所有短租房的安全性,自然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所以,法律要充分考慮到ex ante的因素,用巧妙的制度設計既讓房東承擔主要責任,又把Airbnb緊緊綁在一起,要求其在房東無法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進行擔保,讓Airbnb有經濟動機去嚴格審查房東的財產狀況、在與房東的交互中通過各種手段來促使房東進行安全檢查。

結語

有人歡喜有人愁,但是共享經濟的潮流一旦開始,就像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歷史如潮流浩浩蕩蕩向前走,誰都回不去了。對於各方來說,監管都是必然。與其奮力抵抗,逆時代而行,不如大家一起坐下來尋求合作,設計出一套平衡各方利益、可持續發展的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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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題主的問題:

首先要搞清楚分享經濟是什麼? 談「分享經濟(Sharing Economy)」的概念,可能大部分人比較陌生。但我們卻知道Airbnb(全球知名的旅行房屋租賃平台)、用過Uber(全球最大計程車平台),還有我們更為熟悉的滴滴出行,這些都是分享經濟理念在我們生活各領域的成功探索。 根本上說,分享經濟就是閑散資源的配置和聯結。 分享經濟的興起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什麼新問題?我認為,之所以產生「新」問題,來自於分享經濟對傳統商業模式的改變。

1、「平台+個人」的組織形式——新問題:平台責任如何落實。由於互聯網技術的支持,分享經濟打破了勞動者對商業組織的依附,省去了中間環節。在交易領域,省去了中間商業組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提供者和消費者都是普通大眾,省去中間組織意味著缺少了一個責任承擔方。而平台該承擔什麼責任,如何做前期資格審查,出了問題怎麼落實售後,這都是需要制度配套跟上的。

2、「自主」的商業模式——新問題:監管模式構成挑戰。分享經濟行業門檻低於傳統行業,短租領域的個體房東、私廚領域的家廚、出行行業的專車司機,均無需獲得相應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如何對平台進行有效監管是政府部門面臨的挑戰。

3、「分散」的用戶特質——新問題:供需雙方存在信任風險。供需雙方一般是陌生個體,雙方缺乏直接接觸和有效約束,消費者一旦在分享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維權往往比較困難,法律往往滯後。

4、其他問題:比如稅收、保險責任的承擔等。舉個例子,滴滴打車的「加價款」無法體現在出租發票上,月底公司報銷時,你們是怎麼辦的?拿其他湊還是無奈自己掏?實際上,價額的不確定也加大了消費者證明損失的困難。當然,個體參與分享經濟除抽成外的收入該如何納稅,平台按何種稅率納稅的問題,更值得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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