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事故處理結果,你怎麼看?
http://h5.china.com.cn/wm/doc_1_864642_864643.html
謝邀。
我粗略的看了一下鏈接中的調查報告。感覺對於事故的情況、原因、處置情況等分析的還是符合事故發生時候新聞爆出的情況的,相對而言我覺得報告總結的比較具體、可信。
然而讓我有些不解的是第六部分,責任處理這塊。上述摘自該報告,對於加黑內容我十分不解。根據報告反映,多人已經屬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為何僅以黨紀處罰以及行政處罰了事,而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如這個(35)王婧,「發現瑞海公司申報材料上「危品庫」名稱表述不一致的情況後仍同意通過初審」僅僅是給予了「建議給予批評教育」的處分,這算什麼事情?至於其中緣由,亦或是調查的過程,我沒有具體了解,我保留觀點。然而我認為,人在工作中都會犯錯,有錯就有罰。有些錯誤,確實可以罰酒三杯,而有些錯誤,讓上百人死亡,恰好本可以避免卻因為你的原因沒有避免,僅僅是罰酒三杯能不能給這些死者以及家屬一個交代?此篇不涉及專業觀點,僅是以一個普通公民的角度看問題。(這點得說明)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3人)。
(19)張麗麗,天津市委委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天津港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內設職能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公司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0)袁寶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天津港港區範圍內的消防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違規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消防審核和驗收手續、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1)李偉,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該公司規劃建設部違規出具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初審意見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違規進行安全監督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2)劉欣,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規劃建設部部長,南港指揮部副總指揮、辦公室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未認真組織開展規劃許可初審工作,對瑞海公司在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胡肖峰,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規劃建設部建設管理科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初審工作中,發現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許可申報表與所附平面圖對擬建項目表述不一致時,仍違規出具初審同意意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4)鄒立,天津港建設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天津港濱工程招標諮詢中心總經理。未正確履行職責,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借用規劃編製資質和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5)侯建飛,中共黨員,天津港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工作失職,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工作中,違規借用其他單位規劃編製資質,對有關工作人員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6)陳蕊,中共黨員,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二部科員。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中弄虛作假,將申請材料中的擬建項目「危品庫」修改為「倉庫」,幫助瑞海公司違法申請規劃許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王世明,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站長。未正確履行職責,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未進行施工招標、未取得施工許可即已開工建設後,仍違規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8)張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組織委員、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工作失職,在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瑞海公司未經驗收即已經營的違法行為;對防火建審科違規辦理消防審核手續和消防支隊四大隊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9)王洪順,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副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在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該公司未經驗收即已經營的違法行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紀檢委員、消防支隊四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轄區內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海關監管場所內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31)夏艷青,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六大隊科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進行過消防安全檢查,未發現該監管場所內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4人)。
(32)王存傑,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對消防隊伍建設重視不夠,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缺少承擔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能科室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3)黃永志,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科員。違規為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項目辦理了消防審核合格手續,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4)寧大海,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科員。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消防方面未驗先用的問題後,未依法進行處罰,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5)王婧,群眾,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一部科員。發現瑞海公司申報材料上「危品庫」名稱表述不一致的情況後仍同意通過初審,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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