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父母與子女關係?

她不是父母親生的,對她的管教不是嚴厲,是區別對待。她被同學欺負,父母沒搞清楚狀況就使用家庭暴力,她從小到大都被冠以小偷、醜八怪、沒父母家的孩子,這些話題長大。她曾經也有過離開人世的想法和行為。我難以理解是在什麼情況下,迫使她有這種想法的。輟學出入社會打工的錢都是上交給父母,買東西買貴了也會被打,把自己攢起來的零花錢給父母買了衣服護膚品,還以為她開銷太大。不問是非便加以責罵。經常受到父母的冷眼相待和辱罵!她跟我講想離開父母(不是親生的),該怎麼做。


根據題主給的信息,大致是:

1.小孩非親生子女;

2.養父母對子女存在家庭暴力,但未披露至具體情節;

3.已經開始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根據上述《收養法》的規定,要解除雙方收養關係並不是無解的,大概涉及到民事行為能力的緣故,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提起解除收養關係的主體僅為送養人,如協議解除,在子女滿十周歲以上的,還附有徵得同意的條件;如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對相關案例做檢視,發現在這方面的舉證和法院的認定都不是易事(一方面送養人不是同住人,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收集證據的意識有限),法院會更傾向當事人通過法院主持下調解的方式解除收養關係。

如涉及家暴事件或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請及時報警


我理解所謂關係有兩種,一種是經濟關係,另一種是親情關係。

如果成年了,經濟關係就無法解除,必須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如果沒成年可以向居委會婦聯信訪辦之類的zf組織投訴舉報,要求變更收養人或者申請去福利院。

至於解除親情關係,心裡不把他們當父母了即可。


移民。

中國沒有解除父母與子女關係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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