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青木昌彥開創的「比較制度分析」這一研究路徑?

國際著名經濟學家青木昌彥因患肺疾而突然辭世。

該如何理解青木昌彥教授最重要的理論主張——比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 Analysis,CIA)範式?

這一研究範式對中國經濟學界,特別是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產生了哪些影響?


最近剛受邀寫了一篇關於青木先生的學術回顧和評論文章,寫作過程中也對青木先生的幾本專著和論文進行了重溫。希望能就這個問題發表一點自己的看法。

正如問題所述,青木先生最大的學術貢獻是提出和發揚了「比較制度分析」這一研究路徑。要理解「比較制度分析」,我們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制度分析」。一般公認,現代制度經濟學或者說制度分析的開山鼻祖是科斯,他率先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並用來解釋企業或者說組織的產生和邊界。不過,真正將制度分析用於宏觀經濟問題,並就制度在經濟發展中作用進行系統性論述的學者應屬諾斯。所以當我們談到制度分析時,諾斯的研究路徑或者說範式可以作為一個起點。

制度分析側重於回答兩個問題:「什麼是制度?」以及「制度是如何變遷的?」。在諾斯看來,制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是人為設計並形塑人們互動關係的約束。至於制度變遷,諾斯認為相對價格的根本性變化是最基本因素,它改變著個人在社會互動中的激勵以及個人的偏好,繼而導致各方就博弈規則的再次協商和制度的邊際調整。由於相對價格的變動通常由技術變化和政治事件等偶然的外部衝擊引起,因此諾斯關於制度變遷的起點解釋是「外生的」。同樣,諾斯將制度的實施歸於以國家為代表的博弈外第三方機構,亦是一種從外生角度出發的解釋。

關於制度起源和變遷的外生解釋容易陷入循環論證和決定論的困境,因而並不能成為一種令人滿意的制度理論。繼諾斯之後,在青木昌彥、格雷夫(Greif)、米爾格魯姆(Milgrom)等人的引領下逐漸形成了內生制度變遷理論。不同於傳統制度分析,內生制度變遷理論將制度界定為關於博弈重複進行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維繫系統。這種將制度視為共有信念的廣義理解認為:一項制度只有被人們相信才能成為制度,並且將制度實施歸結於博弈均衡下出現的規則自我強化性而非外部第三方機構的介入。

由於在概念界定上的不同,內生制度理論在解釋制度變遷方面也與傳統的制度分析有所差異。在內生制度變遷理論看來,制度規則不是外生給定的,或是由政治、文化、技術因素或元博弈決定的;而是由參與人的策略互動內生的,存在於參與人的意識中並且是可自我實施的。這樣一來,原來被認為是模型給定參數的政治、文化、技術等因素全部被納入到博弈結構當中而成為變數。為了論證博弈參與者如何在複雜的結構中通過策略互動達到均衡,內生制度分析以博弈論為主要工具。從最簡單的意義上來說,內生制度變遷理論或內生制度分析可以理解為「傳統制度分析+博弈均衡分析」。

在內生制度變遷理論產生之後,另外一個明顯的事實吸引了研究者的興趣和注意——即制度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呈現的豐富多樣性。可以說,正是這種制度的多樣性催生了比較制度分析的產生。從博弈論的角度看,制度的多樣性表明博弈形成了多重均衡。博弈論學者一般會將多重均衡視為一種負擔而盡量予以消除,而以青木昌彥為代表的學者則將博弈均衡的多重性視為理解制度本質的絕佳契機,從而發展出比較制度分析方法。比較制度分析認為,博弈存在的多重均衡解——表現為制度在國別間呈現的多樣性——需要從比較和歷史的視角加以認識

歷史、文化和認知對於博弈均衡的影響有多麼重要?我們以最為經典的囚徒困境博弈為例。在傳統博弈論的完全理性假設下,招供是理性人的最佳策略,但考慮重複博弈,參與者可能會因為擔心報復而改變最優策略,這取決於集團的報復是否具有可置信性。進一步考慮認知因素,如果囚犯之間擁有如「英雄本色」中那般的兄弟情義,如果他們堅信對方不會出賣自己又如何,此時均衡解將完全逆轉。換而言之,參與人根據他們對別人行動規則的信念形成自己的行動決策規則。這種信念通常是在歷史文化因素中長期沉澱而來的,無法從純粹經濟學抽象建模或定量分析的方式加以認識,需要進行定性的、歷史性的深度研究予以窺視。制度變遷則來自於外部衝擊造成的「認知危機」,使得參與者的策略預期改變,促使新均衡下的新共有信念形成。

除此之外,比較制度分析的另一核心概念是「制度互補性」。制度互補性是指:同一制度體系內部各組成要素之間是互補的,增加一種要素使用強度會提高組內其他要素使用的邊際收益;而不同制度體系組成要素之間是相互衝突的,僅僅採納最優制度模式的某個要素而不同時採納其他要素,往往會以失敗告終。制度互補性的概念進一步解釋了制度多樣性形成的原因以及歷史文化影響的重要性。在不同領域制度要素具有互補性的情形下,任何制度的形成都取決於是否能夠與其他領域制度有效匹配,而後者往往是在長期歷史發展背景下緩慢形成的。簡單套用移植一項制度而不考慮互補制度的支持,則不可能實現理想的政策意圖。轉軌國家試圖建立資本市場主導的公司治理機制失敗說明了這一點,而日本的「終身僱傭制+發包制+主銀行制」體系則是制度互補性正面效果的精彩例子。

綜上所述,比較制度分析一方面承繼了內生制度分析關於制度演變的基本解釋進路,一方面又放鬆了博弈論中完全理性的經典假設,取而代之以受歷史文化因素影響的有限理性。因此,我們可以簡單的把比較制度分析理解為「內生制度分析+歷史分析」。這也是為何我們在青木昌彥等人的著述中少見模型公式而多見歷史敘事的原因所在。從這個角度來講,比較制度分析的研究似乎少了些正統經濟學中高深莫測的隔閡感,多了份引人入勝的故事性。

關於問題的後半部分,比較制度分析對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產生了怎樣的影響,說實話我並不是非常了解。不過有一點值得注意,青木先生主編的專著《轉軌經濟中的公司治理——內部人控制和銀行角色》(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 Insider Control and the Role of Banks)已經收入錢穎一老師主持的「比較」譯叢之中。這本書主要關注轉軌經濟體中的公司治理問題,並集中探討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屢見不鮮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應當從這本書中汲取了部分營養。此外,眾所周知的是,青木先生還是吳敬璉老師的摯友,相信先生的許多思想也通過吳老傳播並影響了中國的改革實踐。總而言之,無論在人格還是學術上,青木先生都是一位非常值得尊重的傑出學者,我也真心期望青木先生的理論能夠為更多的學者所了解運用,幫助解決實踐中的各種棘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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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純個人梳理總結,轉載請註明,謝謝!


謝邀。雖然不是專註於制度經濟學領域,但是畢竟主要研究也是與制度理論有關,本著對青木的尊敬,簡單回答一下,希望拋磚引玉。

在我的理解中,青木是將新制度經濟學(NIE)正確地工具化,並引進到宏觀經濟研究中的人。

這裡可能要先簡單介紹下NIE,從1937年科斯(Coase)發表那篇著名的論文《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Firm)之後,經濟學界基本上用大約20年左後的時間理解這篇在當時並不那麼顯眼的文章。而後來到70-80年代,道格拉斯.諾斯、青木昌彥等一大批經濟學家開始了從交易費用的視角分析制度及其演化規律的研究。當然,每個人的研究側重有所不同,比如諾斯,就專註於對制度演化的動態規律展開研究,並提出路徑依賴命題。90年後期,科斯和諾斯先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這使得新制度經濟學的一些主要觀點及理論開始廣泛應用於經濟和管理領域。

當新制度經濟學提出從交易費用的視角分析制度(當然首先是市場制度)的時候,其具體的操作性受到長時間質疑。因為交易費用是一個泛化概念而非一個具體的、可清晰計算的概念(順便說說,關於張五常先生曾說的「香港區域總產值中75%都是交易成本」的話,請各位童鞋回到張先生那篇文章中結合上下文理解哈。),所以很長一段時間大家對交易費用如何分析制度存在疑惑。當然,所有NIE的大家們都對這個問題提出過自己的方法,後世秉承這些思路形成若干制度分析的範式。科斯認為這是一社會選擇問題,全社會建立制度的時候選擇優先保護交易的哪一方或向哪一方傾斜就成了分析制度的切入點。諾斯提出均衡理論,組織外部邊際交易費用如果不等於內部邊際管理成本,則組織需要通過內部化或外部化調整組織便捷,從而達到組織邊界內外部的均衡。

可是上述兩種分析範式,要麼仍然缺乏操作性,要麼呢就需要長期的觀察。但是90年代以後,隨著亞洲國家經濟的崛起,新興市場國家的發展被學者總結為或多或少受到制度的影響。因此如何分析和理解新興市場國家的制度就成了經濟學家亟待解決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青木提出,我們可以比較不同國家的市場制度。儘管國家之間有歷史文化的差異,但是亞洲國家的經濟體制與市場制度(除中國以外)基本都是模仿學習美國的市場制度,那麼這些國家的制度促進經濟高增長的邏輯在哪呢?這個問題可以通過比較浙西而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制度來揭示。

青木的比較制度分析範式對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有著重要意義。別的不說,直到現在,我國各級政府部門以及國有企業,還在依靠這種比較分析,將中國與某個國家的情況比較,然後得出我國制度改革的某些具體措施。

另外,其實青木昌彥對我國經濟發展還有另一個貢獻,就是間接幫助了上上次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下崗」潮那次)。別忘了,青木還對委託代理理論和博弈論非常有研究。


貌似 皮聖雷 同志回答的很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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