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警察有沒有明哲保身的資格(權利)?

這個問題下的第一個回答,是一個特警面對小偷的處置:

當孩子大聲指出公交車上有人行竊時,作為父母應該怎麼辦?

這裡不討論刀架脖子的情況:

如果一個警察軍人,在處理自己指責範圍內的事情時,感覺到自己生命有可能受到威脅,他能不能放棄職責?


吾友,某地派出所所長,因抓捕逃犯通緝犯而聞名,公安系統多次請其開班授課,多次獲二級英模(一級基本是烈士)。

他最後一案是強姦幼女案,當時他很猶豫,因為事發地出了他的轄區一條街,罪犯是個很有能量的人,世故的向他微笑著。受害人顫抖的身體躲在報案人,一個柔弱但滿眼怒火的年輕女老師身後。他知道他應該等轄區的負責人來處理,他更知道,他為什麼不來。他想過逃避,但他望著那個女老師的眼睛硬是把手銬砸在了罪犯的手腕上,「咱不能還比不上一個小姑娘」

強姦是最令人不齒的罪行,尤其是強姦幼女,所里的兄弟們同仇敵愾,迅速辦完了所有案頭的活,直接把那個混蛋扔進了看守所。看守所門口的小飯館哥幾個打算吃碗麵條充饑,麵條還沒撈上來,看守所里使出一輛高級小車,后座的玻璃降了一下來,那個混蛋的微笑刺痛了每一個人。

吾友,終因跨區辦案被調查,降級,調離。在他第四個本命年之際,他選擇了退休。「我不陪這幫孫子玩了」,談到最後一案,他說,我不後悔,我儘力了,那個孫子再想幹壞事一定會想起我。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題主說的那個回答我看了,那位答主並不是特警,而是武警特勤,兩者的差距在於,後者更熱血,而處理事情,太熱血往往會壞事。而話說回來,年輕軍人都很熱血,而警察里最油的,恰恰多數也是是軍轉幹部,當然,混日子的老民警都一樣油,多做多錯沒前途,少做少錯圖快活。

開頭我已經搬了法條,所以我的觀點也很清楚,維護小正義是警察的天職。

那些正義感尚存的警察不用說,那些老油子的警察,如果遇事情明哲保身,才是真正的窩囊,因為他們所有的膽色,都用在吃拿卡要擺譜子上面去了,用在欺下媚上拍馬屁上面去了。

再回歸開頭的話,遇到事情勇於面對不代表就要蠻幹,即使是警察,智取也勝過蠻幹。遇到小偷,你大吼一聲有什麼用?小偷都是團伙作案,人員眾多。而且,誰說小偷就要生的猥瑣矮小,有些小偷不僅人魁梧,膽子更是大,老偷用小刀的技術十分可怕,《天下無賊》里的某些橋段未必就是虛構的。

我每次出門都要帶著警官證、持槍證、警車准駕證,老婆說我作的慌,我什麼也沒說,她可能不明白,如果沒有這東西,很有可能哪天我抓小偷會變成小偷。

這一點,也是提醒各位軍警同行。

至於為什麼不明哲保身。

我想說談規定其實略有空洞的,舉個例子吧。

我母親不識字,每次出門辦點事情都無比的困難,有一次在南京做地鐵,她不知道怎麼去高鐵南站,碰到一個小夥子,詳細給他講解,一直到他下站,還不放心我母親,反覆說怎麼坐哪裡下。我自己也碰到過一個阿姨在郵局匯款,不識字很尷尬,我就一直幫她弄直到弄好。內心底,除了認為是本分外,我也把它視做對那位小夥子的一點回報。

母親有時候要和公務員打交道,善意提示的有,惡意相向的多。自己做了警察以後,發現能幫助別人的地方太多了,我也許無法保證自己成為神探,成為英雄模範,但我能保證無論我在哪裡,我做的事情問心無愧,無論是對待一起案子,還是一個問路的阿姨,我的處理不會讓我覺得自己今天這件事做的不對。

大概我這樣的玻璃心,會更在意去維護別人的體面。但也許是制服天生對某些人就有奇怪的意義,讓他們沒法做出違背良心的事情。也許兩者都有吧。


我是一名邊防警察,是穿著軍裝的警察,我堅信在群眾危難之際絕不會退縮。


前軍人路過,不談規定,只談觀點,以下均為個人觀點。

警察的職責是對內維持治安,包括武警(等於憲兵,負責對內zhenya)。這只是一份工作,別管宣誓里有什麼狗屁話,誰當警察也不是為了賣命,有理想有熱血也不是為了送死才打這份工。而且警察只是執法者,社會治安問題是長期問題、綜合問題,不能靠執法者賣命解決所有問題。

軍人的職責是保衛國家,抵禦入侵,起碼在這個的時代,國家意識和國家壁壘依然存在,而且內外分明。軍人就是面臨生死並決定生死的職業,戰時賣命,平時待命,一切為了戰爭做準備。戰爭是什麼?戰爭是「一切辦法都無效之後的最後解決方案」,戰爭是無底限的地獄,完全不能與社會治安問題相比,所以作為戰爭機器的軍人,需要盡其所能、不計成本和代價、無底線的付出。

如果軍人都有理由為保護自己而放棄職責,這個世界就沒他媽什麼可以依靠的了。


小時候,我和身為警察的父親一起坐公交車的次數並不多,可幾乎每一次,他都發現過扒手,並且制止他們,可是他從來沒有去制服他們,而只是呵斥他們下車,讓受害人檢查財物,我知道這種行為其實是放任,但也是無奈的選擇,扒手有很多情況下並不是一個人,而當父親站出來時也很少有青壯年跟著站出來,非公務期間,沒有手銬等警械難說能制服他們並送到公安機關,自己還要面對可能升級的危險,如果報警等待警察來,那扒手們或許已經偷到財物在某一站下車逃跑了,他選擇的是,利用警察的身份制止他們的犯罪行為,讓他們下車,使全車人避免繼續受到危害,我想,他因為警察這個職業,無法視而不見犯罪,但因為種種原因,他又無法去給予這些人懲罰,也或許是他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有一段時間,他生病治療之後從醫院回家,也制止過扒手,回到家,講給我們聽,我媽說,你生病了就別管這些事了,我媽是擔心他的,我想,上一輩人其實比我這種年輕時滿身正義感經常說他們世故的人要勇敢的多


沒有。

因為既然選擇了這份職業,作為一個警察,遇到職責範圍內的事情就不能置之不理。

一是警察法的規定,二是自己需要有職業道德。

但是,我絕對不認同不考慮危險後果,冒險衝上去的行為。無論是在自己的工作時間還是下班時間,如果沒有充足的警力和足夠的把握制服犯罪分子,就不能冒然出手。

可以報警請求支援,然後自己秘密跟蹤。跟蹤時如果暴露目標,需要立馬全身而退。

這就是說,我們需要在安全的保證下做最大的努力去與犯罪嫌疑人作鬥爭。就算沒有立即制止犯罪,但是也盡了自己的責任。

記得我們老師問過,如果遇到三位犯罪分子,至少需要多少警察才能出手逮捕?一對一就不能上,需要請求支援。即使二對一也存在很大安全隱患,請求支援。至少三對一才有把握去對抗,所以遇到三名犯罪嫌疑人至少需要九名人民警察才可以逮捕。

千萬不要說警察戰鬥力低,不要說什麼二對一都不敢上真慫。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警察也一樣,作為和平年代死亡率最高的職業,我只希望每個人都能對警察多一份理解。

在遇到犯罪發生的時候,一位警察不論他是否選擇了明哲保身,我相信他的心底多多少少都會湧起一種職業的正義感的,在某一瞬間,他肯定想過,我是警察,我需要站出來。


我所知道的民警朋友們只要不在班第一件事就是把制服換掉(便衣執行任務的除外)

上下班路上遇到什麼事情了你上是不上?

穿著制服 不上也得上

不然這身衣服也別想再穿了

不穿制服 在別人眼裡你就是平民

內心包袱沒那麼重

警察也是人 軍人也是人

普通人有選擇見義勇為的權力

他們也有選擇明哲保身的權利

但是 當他們選擇了明哲保身

也就選擇了背上精神包袱和道德負擔

大概就是這樣


有,警察也是人,也有他」怕「的地方。

他可以為了職業不怕死,那他的家人呢?如果威脅到他的家人,我認為」有底線的妥協「沒有什麼可恥的。

體制的錯,不能讓某些人、甚至某個人來承擔。


警察在執行任務特別是日常抓捕中存在一個武力升級的原則,就是身為執法機關實力對比始終要保持高於執法對象,而當情況緊急,但是憑現有條件又無法制服犯罪嫌疑人時應該怎麼辦,我們的警院教官給出的答案是天網恢恢,人可以再抓,(自己)命只有一條。


我父親是警察,但在我印象中只有上班時才穿警服。

我問過他為什麼,他原話:「沒上班時穿警服的不是協警就是新人。」

匿了


趨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我還以為貪生和怕死也是呢……

我靠,覺得自己好丟人……但我遇到這些事,很可能不出聲了……

如果這時候有人站出來,我的態度是要看跟這人的關係的:

我要是他(她)愛人,肯定會擔心、著急、害怕

我要是他(她)子女,肯定是驕傲、自豪、膜拜

我要是他(她)媽

……

……

……

老娘打斷他的腿!讓你小子多管閑事!


關鍵時刻是否盡責,或者說是否堅持正義感是挺矛盾的事,因為如果多給英雄考慮幾秒,沒準就會換個樣子。就最近的經歷分析下當時的心理變化,幫助大家理解。

下班後與妻子去看速度與激情7,開車回家,路上發現一處火情。我是警察,本身不是消防。一看火明顯不是燒荒或燒紙,(怎麼回事)挑頭過去。靠邊停車,下車去看什麼著了(火兩米來高了...風這麼大)。打電話報警,打完電話,回來去車裡摸滅火器。(我靠,沒有)再跑到火場邊上,喊了幾句有人嗎。這時路過一個騎摩托車的。「大哥這裡邊住人嗎?那邊上的房子有人嗎?(沒人就好)」接下來就是維持秩序,不讓陸續來的人圍觀,消防的兄弟幾分鐘就到了,火滅了之後,上車走人。回家的路上妻子說我好帥,我沒怎麼言語。晚上有點睡不著,覺得有點對不起妻子。如果當時我在車上找到了滅火器,如果那位大哥說火場里有人被困……我當時是想衝進去的,我妻子只是看到了大團圓的結局,但現實又怎麼會都是喜劇片。


作為一名預備警官,戰術教官一直教導我們一個原則,生命無價安全第一,警察不一定就必須要衝上去殊死搏鬥才可以保護群眾(比如記下特徵,報警尋求支援等等),當然危機關頭上,看個人心態,這種感覺是說不出來的,可能下一秒你就後悔你衝上去了。

國際上尊重軍人的生命權,你可以投降,但你不能不抵抗,抵抗了而投降這沒的說,若不抵抗便投降我覺得說不過去,至少愧對祖國(詳見德國入侵丹麥,記得還有個電影描述了一支小股抵抗軍,最後為了士兵的生命,軍官下令投降)


前面有答案提及,說規定是不能。

警察,軍人,在談論他們的職責前,他們是人。

他們是有血有肉有家人親友的活著的人。

這是最基本的前提。

然而在太多時候,他們是比普通人更勇敢更負責任需要付出更多的人。

這是職責所在,是人之常情。普通民眾如我的常青,也是立誓言時他們的常情。

只是在生活中,談及軍、警的時候,有時就算再善解人意的人們,也會不知不覺忘了最基本的前提,而缺少一種對生命的尊重。

當每個人,尤其是像軍、警這樣就職於高危行業的人,他們工作對工作確實盡心儘力,問心無愧時,受益的人們,都理應說一句「謝謝」來表達感激。可現在,至少我們所處的社會,很多時候缺少這種感激。付出的人未嘗一定需要這份感激維持他們的熱血和激情,社會卻總是需要這份感激,來保持每個人都能受益的溫情。


只說警察,規定如下: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公安部三項紀律第一條:公安民警決不允許面對群眾危難不勇為。違反的一律先予以禁閉,並視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並視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正確適用「三項紀律」的解釋

第一條「決不允許面對群眾危難不勇為」中的「不勇為」是指公安民警不認真履行人民警察職責,面臨群眾危難時貪生怕死、臨危退縮,不積極與違法犯罪行 為作鬥爭,不積極搶險救災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主要是指:(1)造成人員死亡、重傷的;(2)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3)造成規模較 大的群體性事件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12條對當事民警予以開除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所以,答案是有放棄職責的權利,但也有必須因此而接受處理的義務。

放棄職責但沒被發現的,……

被發現但情節輕微的,禁閉和處分。

被發現且後果嚴重的,開除甚至移交司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s:

1樓的例子雖然聽起來讓人義憤填膺,但違反了程序。違反了程序,也就遠離了正義。

「因跨區辦案被調查,降級,調離。」雖然沒有去查具體的條文,但應該是符合規定的。


能。儘管制度不允許。

但,如果當時放棄了職責,就意味著放棄了這份工作。

政府花納稅人那麼多錢,整一套國家暴力機器出來,你說不幹就不幹?當兵的臨陣脫逃是要槍斃的!警察該上的時候不上,分分鐘拔了衣服有木有。

上了,不一定死;不上,連死的不如。


不能,這屬於不做為


雖然我很想說有………但依然是沒有吧…………能不能是一回事…………願不願又是另一回事了…………


我不會去以身犯險這是胡扯


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判決警察沒有「任何」保護公民的義務。就是說看到一個人當真的面被最煩打死但你因為干不過對方什麼事都不做也是合理合法的。中國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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