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殺妻案,檢方是為什麼失敗了?
1.檢方是怎麼失敗的,找到了鞋印 DNA還是沒有成功控告,為什麼?
2.在美國什麼情況下,檢方在第一次失敗後可以再一次起訴?
辛普森殺妻案是指1994年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謀殺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當時的審理很具有戲劇性,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無罪,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這個案子有兩個關鍵,一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二是「疑罪從無」原則。先回答題主的問題1:檢方的失敗,問題很大程度出在證據上。
一、檢方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案中,所有的供述、證言均不能直接表明辛普森確實殺妻,全部的證據均屬於間接證據(單憑間接證據不能定罪,要求有一連串的間接證據,互相印證才具有證明力),但是這些證據有不少被證明是由警方偽造,有部分的取得則是違反了程序規定;二、檢方的證據的取得違反了程序規定;刑事專家一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謊,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採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麼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
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序採集現場血跡。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採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乾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乾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
三、檢方的證人(豬一樣的隊友啊);
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辯方陣營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儘管爭議性極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該警官被指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而且身為公訴方的證人,公然拒絕回答辯方提出的問題(等於間接承認),該案後,這名警官就被起訴了(偽證罪)。
在美國這個訴訟制度非常完善的國家,程序上的缺陷是必定會影響實體審理的。這個案件,實體上的小疑點或許不成問題,但是警方在程序上的重大違法,就是他們失敗的開始。
當然,這個案子中,辛普森能夠脫罪,還有很多其他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疑罪從無」原則,儘管有一定、合理的懷疑,但是在證據沒有確鑿(必須是合法的證據,違法的證據不算)之前,他都是無罪的。另外,警方忽視現場勘驗常識,非法搜查都為辯方提供了有利證據。最後,比較偶然的一點:該案的陪審團全是黑人(如上述,福爾曼警官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種族歧視者,難免會引發陪審團的不滿)。此處能說的還很多,已偏題,不贅述。
題主的第2問:看看以下百度解釋就知道了。
禁止雙重危險(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審)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國家不得運用其所擁有的資源和權力,對一個公民或者一項犯罪行為實施反覆多次的刑事追訴,從而達到定罪的結果;如果沒有這一限制,被告人就永遠被迫生活在焦慮和不安全的狀態之中,而且那些本來無罪的被告人受到定罪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了。因此可以說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主要功能就是防止國家濫用追訴權,從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同一罪行,經過一次起訴、審判後,不得再有第二次。
有本書,叫《美國憲政里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裡面寫的挺好的
任東來-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pdf
影響美國25大案(23):程序公正與「世紀審判」(2014-11-28 23:12:35)
轉載▼
分類:
影響美國的25個大案
影響美國25大案(23):程序公正與「世紀審判」
2008-03-27 09:46:59 網友評論
26
條
點擊查看 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涉嫌殺人案震驚全美,堪稱20世紀美國社會中最具爭議的世紀大案之一。
作者:任東來
第二十三大案:程序公正與「世紀審判」——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殺人案(1995)
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殺人案震驚全美,堪稱20世紀美國社會中最具爭議的世紀大案之一。不少人認為,辛普森腰纏萬貫,不惜花費重金聘請了號稱天下無敵的「夢幻律師隊」(Dream Team)為自己開脫罪名。這幫律師唯利是圖,憑著三寸不爛之舌,利用美國社會中的種族矛盾以及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漏洞,把「血證如山」的檢察官和警方證人駁得目瞪口呆,最後說服了陪審團全體成員把殺人兇手無罪開釋。這場為全球媒體矚目一時的「世紀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無疑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極大諷刺和嘲弄。
然而,事過多年之後,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檔案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人們驚奇地發現,洛杉磯市警方在調查案情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循正當程序,出現了一系列嚴重失誤,致使辛普森的律師團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元兇,很有可能有人偽造罪證,用栽贓手法嫁禍辛普森。
一、有錢未必能使鬼推磨
談起辛普森一案,無論黑人白人都承認,假如辛普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個理兒。
可是,如果細琢磨一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兒說不通。原因在於,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姦遭到起訴後,儘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一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大獄裡結結實實地蹲了好幾年。
那麼,何以泰森落入正義之網,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有一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卻有8位
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一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啥樣兒的黑人男性」這一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
女性來氣的黑人爺們兒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後立馬就娶一個白妞兒當老婆的燒包,一種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漢。而辛普森恰好把這兩種壞樣兒全占
了。
辛普森於1947年生於舊金山市的黑人貧困家庭。他曾獲得全美大學橄欖球聯賽的最高榮譽獎——海斯曼獎。進入職業聯賽後,他先後在紐約水牛城鷹嘴隊(Buffalo Bills)和舊金山淘金者隊(San Francisco 49ers)擔任主力,創造過一個賽季帶球衝刺
2003碼的驚人記錄(至今未被打破),被譽為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鋒。退出體壇後,辛普森又投身影視和廣告業,在電影《裸槍》(Naked Gun)和《殺手勢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國廣播公司(ABC)和國家廣播公司(NBC)擔任體育評論員,在美國最大的計程車公司赫茲(Hezz)擔任形象大使。另外,由於英文橙汁(Orange Juice)一詞的縮寫恰好與辛普森名字的縮寫「O.J.」一樣,所以佛羅里達一家飲料公司特意邀請他拍攝橙汁的促銷廣告,使「O.J.」這個英文縮寫成為美國體育英雄和超級廣告明星的代名詞。
辛普森成名之後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內白」的名聲。與空中飛人喬丹(Michael Jordan)和魔術師約翰遜(Magic Johnson)
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對贊助黑人貧民區的活動和投資項目毫無興趣,卻熱衷於躋身富有白人的高爾夫球俱樂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們兒無一例
外都是白人。同時,他也只對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為了「脫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請語音校正專家,反覆練習,改掉了一口濃重的黑人貧民區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級餐廳與漂亮迷人、金髮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 Brown)一見鍾情,不久便與第一任黑人妻子離異。1985年辛普森與妮可結婚後,因妮可懷疑他在外面有「二奶」,兩人關係開始出現裂痕。妮可曾多次打電話報警,指控辛普森對她拳打腳踢。
辛普森案後,幾位黑人女性陪審員一再表示,她們並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響裁決,或對被告產生何個人好感。
在揚名天下、腰纏萬貫之後,辛普森休掉黑人糟康之妻另娶白人金髮女郎一事極大地傷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罵白人妻子的粗暴行為更使普天下不分膚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慄。另外,在美國的刑事案審判中,12名陪審員中只要有1人持有異議,就會出現「死鎖」(Dead Lock)現象,即所謂「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在此情況下,法院要重定開庭日期,控辯雙方要重選陪審員聽證和審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審團做出被告無罪的一致判決,與黑人構成陪審團主體並無絕對和必然的關係。
那麼,陪審團究竟憑啥得出了被告無罪的一致結論呢?依照美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唯一依據只能是證據。美國是一個司法公開的國家,不僅刑事審判對公眾開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檔案,如法庭記錄、起訴書、證人供詞、審問筆錄、旁證材料、法醫鑒定書、檢方和辯方律師的開庭陳詞和總結陳詞等,在結案後都要全部對公眾開放。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檔案,陪審團之所以判定辛普森無罪,與警方和檢方在辦案和起訴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使呈庭證據無法令人信服有直接關係。
二、警方辦案三大失誤
儘管辛普森案是所謂世紀大案,但是從這個兇殺案的刑事調查過程來看,洛杉磯市警方在偵破案件、搜集罪證、遵循正當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檢驗
人員的專業素養實在令人不敢恭維。(由於缺乏經費和待遇不高,美國各州警察和刑事檢驗人員的素質普遍平平。相對而言,聯邦調查局(FBI)在刑事偵查、證據檢驗和遵循正當程序方面口碑較好。FBI挑選和錄用特工的標準極高,每年大約有10萬美國人申請加入FBI,但被錄用者僅為100餘人。當年尼克松從杜克大學法學院畢業後曾申請FBI的職位,卻被拒之門外。有人開玩笑說,當個FBI特工比當美國總統還難。)
根據已公開的刑事調查記錄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警方在辦案過程中至少出現了三個重大失誤,對這個謀殺案的結局產生了極大影響。
(1)忽視現場勘查常識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點50分,在洛杉磯市西區邦迪街(Bundy),
一條名貴的純種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滿血跡。這使一對散步的美國夫婦心生疑惑,便尾隨這條狼狗來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級公寓樓前,結果發現了兩具鮮血淋
漓的屍體。他們嚇得魂不附體,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門想借電話報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門聲卻把宅主嚇得半死,以為來了劫匪,便立刻打911電話報警。洛杉磯市警署兩位警官接警後火速趕到現場,發現是一宗惡性人命案,便呼叫重案處的刑警前來增援。
大批刑警趕到現場後,經初步調查,證實被害的白人女子35歲,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歲,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義大利餐館的侍者。兩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幾乎被割斷,咽喉和頸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噴著鮮血;戈德曼身中30餘刀,死於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兇殺現場血腥瀰漫,慘不忍睹。辛普森與妮可的兩個孩子尚在二樓熟睡,沒有目睹這可怕的場面。
死者身份辯明後,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Keith Bushey)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消息,並讓辛普森著手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另外,考慮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關注之中。這時,一位名叫福爾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後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準確地址。於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Philip Vannatter)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的這一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一個重大失誤,因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一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
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壓根兒就沒進入過第一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現場的血跡與後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
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
在採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後,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姍姍來遲,在案發10小時後才到達現場,錯過了準確地鑒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不但沒對屍體進行X光
檢查和採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鑒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
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屍體之上。可是,由於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後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
有他的頭髮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的DNA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DNA[脫氧核糖核酸]是一種人體細胞中的遺傳物質,它所攜帶的遺傳信息極為獨特,可以被當作人類的遺傳指紋。在刑事案中,檢驗專家可以從現場發現的血跡、唾液、精液、毛髮、皮屑中提取DNA,然後與從嫌犯身上提取的DNA相比較,檢驗是否吻合。DNA測試是一種最新的法庭科學,美國於1987年開始在法庭審判時應用。)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
可能是妮可倒地後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
於辛普森,那麼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屍體在解剖
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李昌鈺口述、鄧洪整理:《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台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3頁。)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點,
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牆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一人沿圍牆搜索了一圈,發現圍牆後門的路上停著一輛白
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後,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後大驚失
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這一搜查之舉對這個世紀大案的結局有很大影響,因為警官們當時沒有搜查許可證。依照美國的司法觀念,警察是一種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惡,對這一機構的權力
必須予以嚴格限制,否則它將淪為專制暴君和貪官污吏禍國殃民的工具。想當年,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為非作歹、濫用權力、任意搜捕和禍害小民百姓,美國憲法第
四條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或扣押狀」。西諺中「私宅就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的提法就這樣具體地落實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
19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訴美國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中首次明確規定:聯邦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排除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證據。這就是美國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邁普訴俄亥俄州案(Mapp v.Ohio,1960)
中規定:「排除規則」同樣適用於各州法院。據此判例,警務人員若要進入民宅搜查,必須首先向法官宣誓擔保,不但要以書面形式列舉證據和理由,而且要詳細說
明搜查的地點、範圍和時間,經法官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之後才能進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行動,並應在搜查後向法庭提交所獲證據報
告。警察如果違法搜查,不但會受到警紀嚴懲,而且會造成所獲證據在法庭審判時一概作廢的嚴重後果。法官如果違規頒發搜查證,將面臨被彈劾和遭到刑事起訴的
危險。
在美國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規定千變萬化。幾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辯方律師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戰警方搜查和採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
但是,有關搜查的法律法規極為複雜,缺乏清晰明確的規定。比如,警察攔截和搜查平民違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駕車,則警察有權攔截駕車人並開出罰單。但如
果警察趁機要求搜身和搜車,則駕車人有權當場拒絕。可是,如果警察無意中在車后座發現了類似大麻的煙蒂,在沒有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搜車?如果
警察搜遍全車後沒發現毒品,卻意外地發現了非法槍枝,那麼警方的搜車行動是否違憲?搜獲的非法槍枝是否能作為呈庭證據?對於這些法律問題,只能由法官根據
每一個案例的具體情況,在法庭審判時審時度勢,相機裁決。
20世紀60年
代後,由於犯罪率急劇上升,「排除規則」遭到美國社會各界極大指責。批評者認為,過於嚴格地實施「排除規則」將會給警方破案造成極大困難。在很多情況下,
僅僅由於警方粗心大意或急於求成,未能嚴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逍遙法外。尼克松總統執政後先後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
職,試圖推翻或修正「沃倫法院」那些對罪犯「心慈手軟」的判例。此後,最高法院對「排除規則」的解釋略有改變。1984年,在美國訴里昂案(United States v.Leon,1984)中最高法院規定:當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時,如果警方的所作所為具有「良好誠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審案時可以引用搜獲的證據。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為老手,每人都有20年
以上刑事偵查經驗,對於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規他們恐怕比初出茅廬的律師還要精通。他們都應明白,美國訴里昂案的裁決雖然對警方有利,但這個判例對所謂
「良好誠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釋模稜兩可、含糊不清,而體壇巨星辛普森涉嫌殺人一案毫無疑問將是轟動全美的世紀大案,為了防止被辯方律師鑽空子,警方應
當格外謹慎,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從當時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時間無人應門的情況看,四位警官擅闖民宅之舉勉強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們進入住宅後一旦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沒有生命危險就應停止搜查,只有當與法官取得聯繫申請到搜查許可證後才能對辛普森住宅進行合法搜查。但令
人費解的是,在沒有面臨迫在眉睫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獨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內繼續搜查,結果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個重大失誤。
決定進入住宅後,福爾曼自告奮勇搶先翻越圍牆,從裡面打開前門,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電鈴仍然無人應門,於是他們繞行到住宅後邊去三間獨立客房敲門。在第一間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來應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哥們兒,名叫凱林(Kato Kaelin)。
他告訴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兒住在隔壁第二間客房。當刑警們把辛普森女兒從夢中敲醒後,瓦納特趕緊向她詢問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說,父親
已於昨夜趕搭飛機到芝加哥參加一場赫茲公司很早就已安排好的高爾夫球商業比賽。警官當即打長途電話給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聞訊大驚,表示將
迅速趕回洛杉磯。
當瓦納特等人詢問辛普森女兒和打電話時,福爾曼在隔壁單獨盤問凱林,打聽昨晚有無異常情況。凱林稱,大約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他聽到客房背後一聲巨響,牆壁上的掛畫都被震動得搖晃起來,他當時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福爾曼疑心大起,立即單槍匹馬到客房後搜查。大約18分
鍾後,福爾曼高聲叫來其他刑警,說在屋後懸掛式空調機下的走道上發現了一隻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隻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手套相配。但
是,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迹。福爾曼解釋說,估計在半夜三更、黑燈瞎火之時,兇犯潛逃在屋後,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調上,在驚慌失措
中遺落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後,刑警們又找到了更多線索。他們發現,在圍牆前門車道以及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這樣,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
兇殺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卧室的地毯上發現了一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
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一。
可是,在沒有搜查許可證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獨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給警方造成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依照美國法律,在某些人命
關天的特殊情況下警官可以用電話或其它現代化通訊手段與法官取得聯繫,法官了解現場情況後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面臨生命危險或罪證可能被銷毀
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闖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們進入辛普森住宅後的境遇並非如此。
在預審時,辯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懷偏見、先入為主,早在案發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內定為主要嫌犯,然後故意尋找借口闖入民宅非法搜查。這樣,假如法官判決警方違憲,則搜獲的血跡和血手套都會成為「壓下不用的證據」(suppressed evidence),
不能在審判時呈堂。但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辯解後裁決搜查行為合法。儘管如此,在庭辯期間,面對辯方律師的窮追猛打,福爾曼死活也解釋不清,作為一個有多年刑
事偵察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許可證,為何仍然獨自一人在住宅內搜查?辯方藉此懷疑,福爾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闖入搜查,很可能是為了借
機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嫁禍被告。
(3)警官攜帶血樣返回現場
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封鎖了他的住宅。主持調查的瓦納特和蘭吉警官讓他到警署總部來一趟,澄清一些疑點,辛普森便隨口答應了。這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隨同前往,但辛普森堅持說自己與兇殺案絕對無關,用不著律師。
在盤問開始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告誡」,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在盤問時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沉默權,獨自一人與兩位刑警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給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線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沾有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遺留在客房後和卧室地毯上,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未愈,就是借他十個膽,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與經驗豐富的刑警周旋。在案發當天那種心緒激蕩、大受刺激的情況下,如果他在盤問過程中顛三倒四、自相矛盾、謊言連篇、破綻百出,他的口供將成為檢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中,犯罪嫌犯擁有沉默權的「米蘭達告誡」家喻戶曉,如果心懷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審問,或者至少要求律師在審問時坐鎮壓驚。但是,辛普森並沒這樣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費了單獨審問辛普森的千載良機。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們似乎已習慣於榆木疙瘩般一聲不吭的嫌犯,極少碰到過嫌犯自願放棄
沉默權的好事,結果把盤問嫌犯的謀略和技巧忘得一乾二淨。在審問過程中兩位刑警非常客氣,沒有盤問辛普森在案發之日的具體行蹤,他們提出的問題既缺乏邏輯
又不連貫,遠遠低於警校學生的水準。按常理,警官們應當刨根問底,窮追猛打,儘可能套出更多的口供,把盤問一直進行到辛普森不願回答問題或請求律師在場為
止。可是,警官們竟然草草收兵,主動結束了審問。這樣,警方既沒得到任何破案線索,也沒得到任何可以用來起訴辛普森的口供。為此,事後主持起訴的檢察官氣得七竅生煙。
在審問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一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於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防腐劑(EDTA)。
這時,瓦納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繃帶扎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對於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後矛盾。徵得辛普森
同意後,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裡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後瓦納特警長並未將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說出來可能沒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瓦納特那天手持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後,才磨磨蹭蹭地將血樣交給正在現場取樣勘查的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後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可是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一對大騙子,使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疑慮大大加深。
瓦納特身攜血樣返回第一犯罪現場,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1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辯方藉此懷疑,瓦納特攜帶血樣回到第一犯罪現場很可能是為了藉機偽造證據。
三、公路追捕與刑事起訴
警署審問和抽取血樣之後,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淪為頭號嫌疑罪犯。為了避開新聞媒體的騷擾,他暫時躲在一位律師朋友位於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開始籌組「夢幻律師隊」。他借用橄欖球術語給自己掛上了球隊老闆兼指導的頭銜。負責協調指揮全隊進攻的「四衛」(Quarterback)角色由大名鼎鼎的猶太裔律師薩皮羅(Robert Shapiro)擔任,他曾出任好萊塢影星馬龍·白蘭度(Marlon Brando)的律師。衝鋒陷陣的跑鋒要職由著名黑人律師柯克倫(Johnnie Cochran)擔任,此公在70年代出任過洛杉磯市副檢察長,後來下海開業,成為法律界聲望極高的大律師,曾幫助搖滾樂巨星麥可爾·傑克森(Michael Jackson)打過官司。
薩皮羅律師人脈極廣,頗有運籌帷幄之才。他從波士頓請來了著名刑事律師李·貝利(Lee Bailey)——此公被譽為美國律師界最拔尖的盤詰高手之一;從紐約請來了舍克(Barry Scheck)律師——他是擅長在刑事案中應用DNA證據的頭號權威;從阿爾巴尼請來了解剖和法醫專家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總統被刺案中擔任首席法醫。由於辛普森案的管轄權屬於加州法院,應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薩皮羅邀請加州法律專家、加州大學聖塔·克拉拉校區法學院院長烏爾曼(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為「五角大樓文件泄密案」(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1971)的主角艾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擔任過辯護律師。
陣容如此強大,薩皮羅仍不放心。由於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關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薩皮羅又說動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德肖維奇(Alan Dershowitz)加盟——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 J.Goldberg,1962─1965任職)的法律助理,是全美聲望極高的憲法權威和上訴律師。為了確保勝訴,薩皮羅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廳刑事化驗室主任李昌鈺(Henry Lee)博士出任專家證人——此公是美籍華裔刑事鑒識專家,以精湛、獨特的刑事偵查與證據鑒識技術享譽國際警界,因屢破奇案被媒體譽為「當代福爾摩斯」。
此外,辛普森懸賞50萬美元巨款獎勵提供破案線索的舉報人,並僱傭了幾位著名私人刑事偵探調查兇殺案真相。(針對辛普森懸賞捉拿兇手一事,
有人幽默了一句:「他家裡難道沒有鏡子嗎?」意為鏡中之人辛普森即為兇手。)
據行家估算,維持「夢幻律師隊」正常運作的全部開銷至少應在600萬美元上下。
6月17日上午8點,即案發5天後,根據現場血跡化驗和DNA測試結果,檢方決定立案起訴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點準時投案自首。此時,「夢幻律師隊」中的薩皮羅律師、貝登博士、李昌鈺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從他身上採集頭髮和血液等檢驗樣品。薩皮羅以辛普森情緒低落、心理不穩為理由請求警方延緩幾個小時。上午11時,警方拒絕了延緩的請求,並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時
左右,當刑警趕到豪宅時,辛普森突然失蹤了。臨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訣別信,信中說:「我與妮克之死毫無關係。我愛她,一直都非常愛他,而且將永遠愛她。如果
我們之間有什麼矛盾的話,那只是我愛她太深。」結尾寫道:「請不要為我悲傷,畢竟我一生輝煌,又有好友無數。請大家記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這個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
下午3時,警方在電視上了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車牌照資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緝犯。薩皮羅律師召開記者招待會,向媒體宣讀了辛普森的訣別信,並在電視上請求辛普森不要輕生。
那麼,辛普森打算遠走高飛、畏罪潛逃嗎?似乎不太像。當天下午5點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發現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馬車。在長達約6個
小時的時間中,他乘坐的越野車一直在洛杉磯市郊徘徊。據辛普森自己解釋,他只是到安葬妮克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絕。駕車司機是辛普森的鐵哥們兼隊友柯林
斯,他一邊駕車一邊用汽車電話與警方通話,聲稱辛普森此時躺在後坐,手持槍支,情緒沮喪,如果警方強行截車捕人,辛普森有可能會自殺。
6月17日下午恰好是美國職業籃球聯賽(NBA)總決賽的第五場,紐約尼克斯隊(Knicks)大戰休斯頓火箭隊(Rockets)。筆者那天球賽看得正來勁兒,沒想到,當警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越野車後,全美各地電視台突然臨時中斷節目,畫面一律改為現場直播警車跟蹤白色野馬車的實況,真讓人掃興。
這時,辛普森終於開始與警方對話,他同意束手歸案,但要求先回趟家,跟沒娘的孩子和家人打聲招呼。警方擔心出人命,便同意了他的請求。這樣,白色野馬車在
直升飛機和數十輛警車護送之下浩浩蕩蕩地緩緩開回了辛普森的家。辛普森與孩子家人見面並短暫交談後,警察便將他押上了警車。一場全球矚目的高速公路大追捕
終於降下了帷幕。
世紀大案開場後,面對辯方的豪華陣容,檢方派出了最具實力的檢察官出場應戰。主持起訴的是「常勝女將」、副檢察長克拉克(Marcia Clark),她主持起訴過20多宗殺人重罪案,從未輸過一次。由於辯方聘請黑人律師擔任重要角色,檢方遂指派助理檢察官達頓(Christopher Darden)出任克拉克的副手,他是檢方陣營中綜合素質最佳的黑人檢察官。此外,洛杉磯市檢察長親自坐鎮,在幕後協調指揮,他先後調集了50餘名久經沙場、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和刑事律師參加案情分析和起訴準備。聯邦調查局以及洛杉磯和芝加哥警方調遣了數百名刑警和刑事檢驗專家參與破案和現場勘查。據專家估算,檢方為了與「夢幻律師隊」過招至少破費了納稅人800多萬美元巨款。可見,即使是有錢有勢的富人,在面臨國家強大的專政機器時也難免相形見絀。
「夢幻律師隊」的開場球是要求此案由市區中心的洛杉磯市法院審理,其理由是案發之地的西區白人居民較多,而市區中心黑人居民占多數,隨機抽樣選出的陪審團
成員將以黑人為主。檢方對此雖然不太情願,但由於兩年前白人占多數的陪審團在受害人為黑人的羅德尼·金案中判決執法過當的白人警官無罪,結果在洛杉磯地區
引發了一場規模空前的大暴亂,為了防止因種族因素再次鬧事,檢方只得同意改變管轄法院。
這個世紀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審理——他的父母在二戰時曾被關入日裔集中營。這位法官博才多學,一向以精通法律和嚴謹公正著稱。
這樣,檢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裔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多數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鬧事也沒啥理由。實際上,辛普森案從一開始就已與種族問題有了難以解脫的瓜葛。
正式審判開始後,在開庭陳詞時檢方指控辛普森預謀殺妻,作案動機是嫉妒心和佔有慾。離婚之後,辛普森對妮克與年輕英俊的男人約會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鏡重
圓,但希望日益渺茫。案發當天,在女兒的舞蹈表演會上妮克對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動了殺機。戈德曼則屬於誤闖現場,偶然被殺。法醫鑒定表明,被害人死亡
時間大約在晚上10點到10點15分之間。辛普森聲稱,當晚9點40到10點50之間他在家中獨自睡覺,無法提供證人。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根據律師的建議,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出庭作證。
但是,檢方關於預謀殺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當晚要趕飛機,他已預約了豪華計程車送自己去機場。這一安排實際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後路,因為他必須在短短1小時10分
鍾之內驅車前往現場,選擇作案時機,執刀連殺兩人,逃離兇案現場,藏匿血衣兇器,洗凈殘留血跡,啟程前往機場,整個環節稍有差錯閃失就會耽誤飛機起飛的鐘
點,這時,計程車司機便會成為重要證人。另外,對辛普森這種缺乏訓練和經驗的「業餘殺手」來說,使用槍支是最佳選擇,根本沒必要用利刃割喉殺人。這種作案
方式不僅弄得自己滿身血跡,而且會在兇殺案現場、白色野馬車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難以抵賴的「血證」。
辨方認為,妮克有可能被販毒集團或黑手黨殺害,因為妮克有吸毒歷史,如果她大量購買毒品之後未能按時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黨暗下毒手,而割喉殺人正是黑社會慣用的兇殺手段。另外,戈德曼與妮可之間也不是一般關係,有人曾看見他駕駛妮可那輛價值15萬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Ferrari)高級跑車在街上兜風。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兩年期間,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義大利餐廳竟然有四位僱員被謀殺或神秘失蹤。
四、「血證如山」破綻百出
世紀大案開場後引起全美各界的極大關注。
根據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刑事案中的證據一般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所謂直接證據,是指能夠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比如,某證人出庭作證,聲稱他親眼看見兇手用利刃殺了受害者,這就是直接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須以推理的方式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比如,在兇殺案現場發現了血跡或指紋,這就是間接證據,或者說是旁證。辛普森案沒有目擊證人,檢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跡、手套、襪子和血液化驗結果等間接證據來指控辛普森,所以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旁證案件」。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僅僅依賴間接證據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絕非易事。這
是因為,僅憑個別的間接證據通常不能準確無誤地推斷被告人有罪,必須要有一系列間接證據相互證明,構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
能,才能準確地證實案情。此外,間接證據的搜集以及間接證據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係應當合情合理、協調一致,如果出現矛盾或漏洞,則表明間接證據不夠可靠,
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根據。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檢方呈庭的間接證據之一是在殺人現場發現了被告人的血跡,可是,由於溫納特警長身攜辛普森的血樣在兇殺案現場遛噠了三個小時之久,致使這一間接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檢方證據全都是間接證據,因此,辯方律師對這些「旁證」進行嚴格鑒別和審核,是這場官司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令人失望的是,檢方呈庭的證據破綻百出,難以自圓其說,使辯方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兇手。
(1)血跡證據令人生疑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一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刑事專家一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慌,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採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麼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兇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髮與辛普森的頭髮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
是同一付,兩隻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二樓卧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
「血證如山」,辛普森涉嫌殺人似乎已是無法低賴的事實。
但是,辯方陣營認為這些「血證」疑點極多,破綻百出。
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
辯方專家指出,這隻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根據常識,假如襪子當時被穿在腳上,那麼襪子左邊外側的血跡絕不可能先浸透到左邊內側,然後再穿過腳踝浸
透到右邊內側。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一模一樣。換言之,血跡很有可能是被人塗抹上去的。在庭審時,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
襪子的現場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時間順序卻自相矛盾。案發之日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隻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那麼,血襪子究竟是原來就在地毯上?還是後來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對此問題,警方的答覆顛三倒四,前後矛盾。另外,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防腐劑(EDTA),辯方律師提醒陪審團,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後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防腐劑。
其次,從現場勘查報告看,身高體壯的戈德曼曾與兇犯展開了一場血戰,他的隨身物品——一串鑰匙、一個信封、一張紙片以及一個呼叫機——都散落在不同的地
方,這說明打鬥的範圍很大,搏鬥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血跡向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不是在極短時間內死亡,而是在負傷之後仍然挺身而斗,拚死抵抗。他被
刺中了30餘
刀,最後因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據此推斷,兇犯渾身上下肯定也沾滿了血跡。可是,為什麼在白色野馬車上只發現了微量血跡?更令人疑惑的是,為
什麼兇手下車後,卻在圍牆前門車道和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顯血跡?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血衣血鞋沿前門小道進入住宅大門,又穿著血襪子
走上二樓卧室,為什麼在門把、燈光開關和整個住宅內的白色地毯上沒發現任何血跡?
再次,根據血跡檢驗報告,在現場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一處在從被害人屍體通向公寓後院的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但辯方認為,假設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常理,應該在起初大量流血,過一會兒血量才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是在搏鬥或走動中被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處,是在公寓後院圍牆的門上警方發現了三道血痕。可是,檢方專家在檢驗這些血痕時再次發現了濃度很高的防腐劑(EDTA)。
最後,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序採集現場血跡。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採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乾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乾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方律師舍克毫不客氣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驗室簡直就是個「污染的糞坑」。
(2)手套證據疑雲密布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二,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隻血手套同樣疑雲密布。
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其外表的血跡是濕的。辯方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大約發生在6月12日深夜10點半左右,而福爾曼發現手套的時間是6月13日早晨6點10分,時間跨度在7個小時以上。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之夜那種晴轉多雲和室外溫度為攝氏20度的氣象條件下,事隔7小時後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幹了。那麼,福爾曼為何一口咬定是濕的呢?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一種可能性,那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殺案現場後,悄悄地把血跡未乾的手套放入了隨身攜帶的警用證據保護袋之中,然後,他千方百計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備偽造證據,這樣,儘管時間跨度很長,但血跡仍然是濕的。
其次,
假設辛普森是殺人兇犯,當他滿身血跡、驚惶失措地從殺人現場逃竄回家,把兇器和血衣藏匿得無影無蹤之後,根本沒必要多此一舉,單獨溜到客房後面藏匿血手
套。另外,辛普森對自己住宅的旁門後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調上發出一聲驚天動地的巨響,並且在遺失血手套之後不聞不問。從各方
面情況分析,撞在空調上並丟失手套的主兒顯然是一個對住宅內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兇犯在黑暗中慌不擇路,瞎摸亂撞,丟三落四,為什麼在血手
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迹?
再次,雖然在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住宅搜獲了一左一右兩隻手套,並且在手套上發現了兩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跡,但是,這兩隻手套的外表沒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裡面也沒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與血手套和兇殺案很可能沒有直接關係。
最後,為
了證實辛普森是兇手,檢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隻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帶上了為預防污損而準備的超薄型橡膠手套,然後試圖戴上血手
套。可是,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辯方立刻指出這隻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屬於辛普森。檢方請出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到血跡
後可能會收縮一些。但辯方專家認為這是一種經過預縮處理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後不會收縮。控辯雙方各執一辭,爭論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審員眼中這隻血手套的確有點兒太小了。
五、辯方打出「種族牌」
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辯方陣營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案發之夜這位警官並不當差,既然如此,他為何不辭辛苦深更半夜趕到現場?為何
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何白色野馬車上的血跡、客房後的血手套、二樓卧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湊巧都被他一人單獨發現?他究竟是一
個神通廣大的超級警探,還是一個劣跡累累的警方敗類?
在此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方律師調查和盤詰的重點對象。為此,辯方特意設立了一個免費舉報熱線電話,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了解到,這位警官曾有過很多極為惡劣的種族歧視言論。比如,根據一位名叫拜爾(Kathleen Bell)的證人舉報,在1985到1986年
期間福爾曼曾揚言,如果他在街上發現一個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車,他就拉響警笛,勒令停車。假如沒有勒令停車的理由,他也會憑空捏造。他甚至狂
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燒死或用炸彈炸死。還有一位證人舉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
但是,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火燒「黑鬼」的指控。於是,辯方陣營請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許律師盤詰福爾曼,質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過「黑鬼」這種侮辱性辭彙。辯方企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詆毀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後,各界人士口誅筆伐,對辯方這種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擊。值得一提的是,在爭議性極大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人士紛紛指責辯方律師,「看門道」的內行專家則怪罪主審法官。
針對辯方使出的損招兒,黑人檢察官達頓懇請伊藤法官公正裁決,將「種族牌」踢出法庭。他強調:「『黑鬼』是英語中最骯髒、最下流的冒犯字眼兒,在本案中,
在這個法庭上,絕對不能允許它存在。這件事與尋求本案事實真相毫不相關,它只能起到一個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審員惱火。」「辯方打出這張種族牌,不僅會改
變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個形勢都會隨之大變。」
辯方律師卡克倫則反駁說:「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視下,每天都忍受著欺侮的境遇,但他們仍然信任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聲稱種族問題會影響黑人陪審員的公正判決,這才是絕對的冒犯。」
面對這個複雜而敏感的大難題,伊藤法官權衡再三,最終裁決辯方可以盤詰福爾曼在10年之內是否使用過冒犯之詞。
可能有人會納悶,福爾曼在過去10年
之中是否說過「黑鬼」一詞與辛普森是否涉嫌殺人究竟有何關係?按常理,即使福爾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彌天大謊,那並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
瞎編偽造;即使這位警官曾有過一些種族歧視的言論,那同樣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和陷害被告。這是一個審判辛普森的世紀大案,為何一不留神變成了審判福爾曼警
官的案子?在庭審過程中,伊藤法官為何不顧檢方反對,竟然允許辯方採用這種濫打「種族牌」和「扭轉鬥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儘管爭議性極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時,檢辯雙方律師都會在證人個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後,如果一位證人在一部份證詞中故意撒謊,那麼,陪審團可以將這位證人的其它證詞也視為謊言。1996年,加州上訴法院在著名的瓦爾波娜訴斯普倫格案(Vallbona
v.Springger,1996)中再次明確重申了這一證據規則。
法官開綠燈後,辯方律師李·貝利一上來就質問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過『黑鬼』一詞嗎?」福爾曼答:「就我所記得,沒用過。」
為撒謊留下了一點兒迴旋餘地。但律師豈能輕饒他,立刻抓住答覆中的含糊之處追問:「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叫過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這個反問簡直蓋了
帽兒了!福爾曼只得故作糊塗:「我不確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律師步步緊逼:「我換句話說吧,我想讓你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你曾在某一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經忘了吧?」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答覆:「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師換了個角度追問:「如果任何一個證人出庭作證,說你曾用『黑鬼』一詞形容黑人,這個人就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沒錯,他們是在撒謊。」這樣,辯方律師以密不透風的邏輯和出色的盤詰技巧把福爾曼警官逼進了無路可退的絕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這次盤詰結束後不久,辯方從舉報電話中獲悉,一位女劇作家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間曾多次採訪福爾曼,並錄製了14個小時的採訪錄音。辯方律師審聽錄音後發現,在錄音談話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爾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這一侮辱性用語,共達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
採訪中,福爾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他還聲
稱:「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幹警察這一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在錄音談話中,福爾曼還明目張胆地吹噓誣陷
無辜的經歷,他說:「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閑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楞說此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
知道該怎麼說。」
福爾曼錄音磁帶的發現堪稱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檢方爭辯說,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有自吹和誇大之嫌,根本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但伊藤法官仍然裁決陪審團可以審聽部份錄音。
在法庭盤詰時,辯方律師烏爾曼聲色俱厲,重炮猛轟福爾曼:「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這些不容迴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答覆:「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他憑藉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犯沉默權,拒絕答覆辯方針對呈庭證據提出的合理質疑。在總結陳詞中,辯方律師卡克倫指出,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證據的可信度是打贏官司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警方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在第一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所以,美國法律明文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於一般的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回答辯方律師質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違規罰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義務準時出庭,手按聖經宣誓作證。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僕」(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因此,福爾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之舉絕對是荒唐之至,這實際上相當於不打自招,變相承認涉嫌偽造證據,陷害被告。從法理上說,福爾曼的證詞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檢方几乎輸定了。
辛普森案結束後,洛杉磯市地區檢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訴福爾曼警官。結果,他因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這樣,殺人嫌犯辛普森被無罪開釋,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淪為重罪案犯。這真不知是美國司法的驕傲,還是它的恥辱?或許兩者兼而有之吧!
六、「超越合理懷疑」的深思
1995年10月3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10點,當辛普森案裁決即將宣布之時,整個美國一時陷入停頓。柯林頓總統推開了軍機國務;前國務卿貝克推遲了演講;華爾街股市交易清淡;長途電話線路寂靜無聲。數千名警察全副武裝,如臨大敵,遍布洛杉磯市街頭巷尾。CNN統計數字表明,大約有1億4千萬美國人收看或收聽了「世紀審判」的最後裁決。
陪審團裁決結果:辛普森無罪。
實際上,判決公布之前,由於檢方呈庭證據破綻百出和福爾曼警官作偽證,辛普森無罪獲釋已成為可以預料的結局。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具體而言,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才能判決被告有罪。
那麼,什麼是「超越合理懷疑」呢?美國證據法權威衛格莫 (John H.Wigmore)
教授認為,這個法律術語的含義「難以捉摸,不可定義」。但是,這個術語包含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由於刑事案人命關天,所以陪審團在裁決無罪時不一定非要確信被告清白無辜,只要檢方呈庭證據破綻較多,沒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儘管有很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審團仍然可以判決被告無罪。有人說,美國司法制度的特徵之一是「寧可漏網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語極為傳神。
通過辛普森一案,人們會注意到,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繩之於法。假如美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尋求案情真相,那麼犯罪嫌犯壓根兒就不應該擁有沉默權。實際上,整個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於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序。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任期1939─1975)精闢地指出:「權利法案的絕大部份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份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
遵循公正程序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但是,一味強調程序公正,常常會出現忽視尋求案情真相、放縱涉嫌罪犯的弊端,因為任何事先規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準確地預計未來發生的全部情況和具體個
案。在世紀審判中,辛普森之所以被無罪開釋,並非由於他向法官和陪審團行賄或違反訴訟程序,而是由於「夢幻律師隊」善於鑽空子,充份利用檢方和警方的失
誤,充份利用現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訴訟程序,合法地挑戰檢方呈庭證據和警方證人的種種疑點,成功地為被告開脫了罪名,而這些法律和程序在制訂之時根本不
知有辛普森其人。
事實證明,在很多情況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總是導致公正的審判結果,有時抄家搜查、刑訊逼供反而有助於及時破案、伸張正義。但是,這種做法只是飲鴆止渴,雖然得益一時,但卻助長官府和警察濫用權力和胡作非為,從根本上損害憲政法治的千秋大業。
應當強調的是,美國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雖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人世間不存在完美無缺、值得人們奮鬥終身的偉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種不枉不縱、絕對公正的訴訟程序。人們只能是兩害相權取其輕。
斯大林執政時期,一起惡性殺人案發生後,秘密警察頭子貝利亞下令限期破案。在發往各地的通緝令中附帶三張攝自不同角度的嫌犯照片,一張正面,一張左側面,
一張右側面。一周之內,相貌酷似照片的三名嫌犯同時落入法網。酷刑逼供之下,三名嫌犯都「如實」招供了罪行。坦率地說,在這種寧枉勿縱的體制下,普通罪犯
一般很難輕易逃脫法網。可是,正是在這種忽視正當程序和監督制衡的政治體制中,開國元勛屈死刑場,數百萬無辜公民陷入冤獄,特權階層和秘密警察胡作非為,
小民百姓的自由、財產和尊嚴遭到無情踐踏。蘇聯衰落的歷史教訓極為慘痛深刻。
辛普森案結束後,克拉克檢察官出版了回憶錄,版稅收入高達300萬美元。後來她乾脆辭去公職,成為小有名氣的電視節目主持人。經她多次邀請,「夢幻律師隊」中的李昌鈺博士以嘉賓身份出席了她主持的一次談話節目。節目一開始,她就咄咄逼人地問道:「既然您承認在案發現場的血跡經DNA檢驗是辛普森的,但是您為何仍然幫助辛普森作證?」李昌鈺回答:「我今天坐在這裡接受訪問,假設在訪問中,您那美麗的頭髮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褲子上,回家後我太太發現了我褲子上有頭髮,拿到化驗室去鑒定DNA,結果證實是您的頭髮,然後她就查問我今天跟您做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責問您的頭髮為何會跑到我的褲子上來。啊哈,我就有大麻煩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們沒做任何不軌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檢驗結果證明了某根毛髮或某些血跡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證明這個人就做了這些壞事。」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任期1902─1932)認為:「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來,政府濫用權力和司法腐敗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整體危害,遠遠超過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憲政法治的核心和重點絕非一味不擇手段、從重從快打擊犯罪分子,而是應當正本清源,注重對政府權力予以程序性約束和制衡,防止執法者和當權者凌駕於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權和國家專政機器胡作非為、巧取豪奪、為害一方,任意欺壓無處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惡政遠甚於防犯罪刁民,防止「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和統治者隨心所欲、逍遙法外的虛偽「法制」(rule by
law)的弊端,正是美國憲政「法治」(rule of
law)制度設計的重要特點。
但是,9·11事件對美式民主和自由觀念造成極大衝擊。為了使政府執法和司法部門更有效地打擊和審判恐怖分子,很多美國民眾儘管內心不甚情願,但不得不同意出讓一些以前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個人自由和權利。美國社會中保守主義思潮抬頭,總統和聯邦政府執法部門的權勢有所加強。
這種全新現象和趨勢將對未來美國憲政體制的發展造成哪些影響,人們將拭目以待。 (
作者:任東來)
(
作者:任東來)
最近看了《十二怒漢》,強烈推薦。大家可以對陪審團制度有更深的了解。有知友提醒我附上出處,因為一開始是從論壇里轉來的,所以也沒有去找到底原作是哪裡,只是懷著分享知識的心態,現有知友告知這篇文章出自歷史深處的憂慮 (豆瓣) ,特此註明。以下皆為轉載:
今天,是美國人稱為「世紀大審判」的前美國橄欖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之所以被稱作世紀大審判,那是歷史上從來沒有任何一個案子讓全體美國人這麼關注過。
我曾經經歷過一次美國大選,人們等待新總統的選舉結果都遠沒有這樣緊張的氣氛。新聞界事後報道說,在宣布前後的這十分鐘里,全美國的人幾乎停止了一切活動,不工作,不上課,不打電話,不上廁所,人人都在聽辛普森的判決。 在亞特蘭大的哈茨夫國際機場,由於大家都看電視,使達美航空公司的數班飛機延遲登機,一名工作人員在宣判的關鍵時刻催大家登機,結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 閉嘴"。 在邁阿密的銀行里,出納員停止點鈔,排隊的長龍消失,大家都看電視去了。 紐約證券交易所雖然沒有停止交易,但在一點鐘之後變得非常緩慢,到一點十分,在顯示股價的標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無罪",之後,交易才恢復正常。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平時充滿交易員震耳欲聾的喊叫聲,在宣判的那幾分鐘里,完全鴉雀無聲。 首都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們,平時你很難讓他們承認,有什麼事情會比他們手頭的公事更重要,但是這一天,一度各機關部門幾乎停擺,從白宮到國會和聯邦各部門,原定下午一點鐘舉行的許多有關國家政策的簡報,聽證和記者會,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為了等待辛普森的審判。人們用各種方法獲得消息。 首都的自行車郵遞員利用無線電從公司調度那裡獲得結果,一路喊叫著告訴行人。 這在美國是異乎尋常的一刻,最千差萬別,最各行其是的美國人,居然同一個時刻,全國一致,千千萬萬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做著一件完全相同的事情。 儘管我和許多美國人一樣,久久無法從巨大的震動中回復常態。這一宣判,包含的內容太多太多。不管你對於這個案子有怎樣的了解,我都必須在這裡寫一寫它,等你讀完了之後,你就不會再感到奇怪,為什麼在天天都有謀殺案發生的世界上,美國人會這麼關注這個案子,以至於被美國人稱之為「世紀大審判」。去年六月,在洛杉磯的高級住宅區發生了一樁重大謀殺案。死者為一名三十多歲的女人和一名二十多歲的男性年輕人,都是白人。事情一發生就十分轟動,因為兩名死者之一,是這幢房子的女主人,名人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是一名黑人球星,當我們來到美國的時候,他已經從球場上退役了。退役之後他還拍過一些電影,所以也可以算是一名影星。我們當時既沒有看過他打球,也沒有看過他的電影,可以說是在美國少有的"辛普森盲"。我們是在此案發生之後,才"補上這一課"的。
在這裡還不得不稍微談一談美國人的運動。絕大多數的美國人都是球迷。他們迷的品種不多,主要就是稱為美式足球的橄欖球,棒球和籃球。說實話,剛從東方來到這裡,覺得橄欖球實在是野蠻人的運動,尤其是看到幾十個人撲在一個球上,在地上滾作一團的時候,真想不通美國人怎麼會喜歡如此愚蠢的遊戲。直到後來親眼看到了運動場上的橄欖球,才體會到了那種特有的激動和刺激,也開始學會欣賞它的運動技巧。我必須說明的是,美國人的"運動觀"好象和中國完全不同,一般的老百姓很少關心美國在世界運動會上得了什麼金牌,也從來沒有類似"衝出美洲,走向世界"這樣的口號。他們最感興趣的事情,莫過於自己所住的城市或是州的運動隊在全國聯賽上的成績。出類拔萃的球星在人們的眼裡活脫脫就是一個"美國英雄"。所以,當辛普森案出來之後,我們的朋友邁克再三向我們說明:你們要知道,他在大家眼裡,是一個"美國英雄",而且,他以前給人們的印象始終是一個善良的好人。 可是,案件轟動的原因還不在於被謀殺者之一是他的前妻,而是不久之後洛杉磯警察局宣布他為殺人嫌疑犯。此案剛開始的時候,也就是一開始轟動的時候,我們並沒有象一般美國人那麼激動。因為我們畢竟沒有他們那麼深的"辛普森情結"。但是,這個案件還是吸引了我們注意。一方面,我們不可能不受到周圍朋友的情緒感染,另一方面,這個案子幾乎從一開始就充滿了戲劇性,你就是找個編劇刻意去編,大概也不過如此了。 一開始案發是在夜晚十點半左右,被害的女主人妮可.辛普森的鄰居聽到一隻狗非常悲哀的叫聲。然後,住在同一個小區的一名散步者發現一條狗,爪上帶有血跡,十分固執地要領他去什麼地方。他跟隨而去,最後在妮可家鐵門內的花園甬道上,發現了被害者的屍體和滿地的鮮血。他於是報警,事情就這樣開始了。吸引我們注意的另一個原因,是被害的那個年輕人。他在臨近的一個餐館當侍者,妮可當晚曾在那家餐館吃飯,卻把眼鏡遺忘在餐桌上。這個叫高德曼的年輕人是接到妮可的電話好心去給她送眼鏡的,照後來大家公認的說法,"他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出現在一個錯誤的地點"。不論這個兇殺案是何起因,是何人所為,高德曼都是一個令人無法忘懷的冤魂。照片上的高德曼看上去很年輕,很單純。
辛普森的住宅就在附近。案發之後,當警察試圖找他通知案情時,發現他已經按他原來的計划去了芝加哥。最後,警察設法找到他住的旅館,電話向他通報案情,要他趕快回來。就在短短的幾天里,警察宣布有足夠的證據將辛普森列為殺人嫌疑犯。我想,洛杉磯警察局到底還是顧及辛普森的聲望,並沒有馬上將他逮捕歸案,而是答應他參加前妻的葬禮,之後,限時讓他自己前去投案。警察局的這一例外寬容,又使該案平添一個戲劇化的情節。 辛普森本人一直否認有罪,他一再宣稱他愛他的前妻,絕不會作出這樣的事情。在葬禮上,人們通過電視揣度著他的表情,也看不出個所以然。問題是葬禮之後他並沒有去投案,一時間連警察也搞不清他去了那裡。時限一過,只得把他宣布為重大通輯犯。但是很快,高速公路上就發現了他的白色福特重型車,他的朋友駕車,他坐在后座。警車追上去,他們並不停車,但似乎也無意逃跑,只是不緊不慢地開著。當時,我也是很偶然地打開電視機,正好撞上追蹤的現場直播。天上是直升飛機,公路上是整整齊齊的一排警車跟在他的白色福特車後面,出現一番洋洋大觀的追捕景象。由於車速很慢,並不顯得緊張,倒顯得有點滑稽。電視台還同時播放一些心理學家的分析,說他有可能自殺,有可能持槍,有可能最後開槍拒捕,等等。整整幾個小時,全美國都在"跟蹤追看"。我想,福特汽車公司肯定做夢也沒有想到有這麼好的免費*河蟹*會。最後,這輛車下了高速公路,直奔他的家裡。那裡當然也已經候滿了警察。門外也聚集了無數興高采烈看熱鬧的人群,大多數都是他的球迷,不少人還叫著他的名字表示相信他的無辜。對於唯恐天下不亂,等著看出一場好戲的人來說,這場追蹤的結果十分平淡,那些危險的可能性都沒有發生。經他的好友下車與警察幾番交涉之後,他被允許進屋,喝了一杯桔子汁,就束手歸案了。對於洛杉磯警察局來說,他們總算松下一口氣來,因為,由於他們對於名人的網開一面而造成的這場意外追蹤,已經使他們飽受了各方的攻擊。 直到這個時候,我們對該案還是十分漫不經心,因為根據當時的報紙報導,警察在案發的當晚就在辛普森的家裡發現有一系列的物證,再說,辛普森和妮可分居後,前者始終無法釋懷,屢有衝突的記錄。用我們所習慣的語言來說,這叫:殺人動機明確,證據確鑿。我實在看不出辛普森還有什麼"戲"。既然如此,接下來的事情也就是過過堂,判掉拉倒了。儘管事情是發生在"名人"身上,但是,看上去還只是一個普通的兇殺案。可是,誰知道,好戲還沒有開場呢!在辛普森從芝加哥回來的一個小時里,當時警察局還沒有宣布辛普森為嫌疑犯,他就已經給美國最著名的律師之一夏皮羅打了電話,聘請他作為他的律師,並且馬上就組建了此後名滿全美的"夢幻律師團"。找律師,這是美國人遇到預期可能出現的麻煩時,作出的幾乎象是條件反射一樣的反應。這是美國的特點。美國經過漫長的以法治國的年月,法律的"品種"已經非常齊全,大到憲法,小到專業法規和規定生活中種種細節的法,樣樣俱全。國家有聯邦法,州有州法,郡有郡法。一方面,一個人在美國遇到的任何問題麻煩,幾乎都可以歸到某一條或幾條法律條文中去解決。法律成為美國生活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個普通人在沒有律師的幫助下,已經不可能搞清楚所有的這些法律上的關關節節。社會上龐大的律師隊伍自然應運而生。 美國人對於律師又恨又愛的心情,我曾經在我的一個朋友身上看到過。他曾經因車禍受傷,痊癒後有後遺症,所以打官司尋求賠償。他屬於窮人之列,日子當然過得還是挺好,但是沒有很多的富餘錢。每一次收到律師的帳單,他都憤憤不平,一次一次地對我們說," 一次電話諮詢居然要了我80元","談一次話競然要50元",雖然這些帳單是講好事成之後再付的。然而他不但離不開律師,而且還知道律師會幫他的大忙,因為律師完全有把握替他爭取到至少十萬美元的賠償,而如果沒有律師對各種法律條文的知識,他可能連一個大子兒也拿不到。 美國有一個笑話,說是在法學院一年級的課堂上,老師問學生律師的責任是什麼,全體學生都回答說,是為主持正義;到了二年級,以這個答案作答的學生已經大大減少;到了畢業班上,當老師問出同一問題而只有一個學生回答為主持正義的時候,引起了全班的哄堂大笑。這個笑話的取意是非常直觀的。律師的收入非常高,總是讓人看了心裡不平衡,對律師要錢不要正義的指責很多。當然,律師和其他職業一樣,也有一個職業道德的問題。但是,究竟什麼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律師在整個司法制度中究竟起什麼作用,律師的責任到底是什麼,這是我在經歷了辛普森審判之後,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象夏皮羅這樣的名律師,確實只有辛普森這樣的"明星"請得起。在美國,最能夠迅速致富的就是"明星"了,但是誰也不會嫉妒。因為明星都要有點招數的,尤其是球星,絕不是光靠運氣就能當上的。接著,辛普森又請了另一名黑人名律師卡可倫。很快,他的律師已經發展成了一個小小的律師團,擁有全美國最優秀的幾十名高級律師。同時,由地方女檢察官克拉克,黑人檢察官達頓為首的一個檢方律師團也組建起來了。這兩個律師團,一個代表被告,一個代表原告,他們之間有沒有什麼性質上的差別呢?通過辛普森案,我們才真正體會到,在美國,檢方和辯方是完全平等對抗的兩個梯隊。美國的法庭和運動場沒有什麼區別,檢方和辯方就象兩支均勢力敵的運動隊。因為根據美國的法律,不論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麼嚴重,不論檢方手中掌握的證據看上去是多麼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須假設他是無罪的。"無罪假定"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極為重要的一條。正是這一條,決定了檢方和辯方從道義上的平等地位。正因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無罪的,律師也就可以毫無心理負擔,理直氣壯地進行辯護。如果沒有這一條,被告律師一出場就矮三分,就根本談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輕易淪為"待宰的羔羊"了。 所以,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檢方的責任是陳列證據,證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腳,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為辯方,是竭力對檢方的證據提出疑點,甚至推翻檢方的證據,以期維護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義上,雙方絲毫沒有貴賤高下之分。檢方即使手中掌握確鑿證據,你所能做的,只是讓證據說話,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雙方有道義上的差異。如果檢察官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義上地位的跡象,比如說,宣稱自己是伸張正義,而暗示辯護律師是為罪犯開脫等等,都是違反了"公平遊戲"的原則,是嚴重犯規的行為。 當然,更重要的一點,是美國非常徹底的司法獨立。不論是什麼性質的案件,美國政府無權干預任何一個審理過程。所以,首先是雙方都沒有來自上方的壓力。其次,是法庭上的對抗雙方在道義上完全平等,這就確立了他們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如果雙方都力量很強,唇槍舌戰,邏輯推理,巧妙調動證人,就會變成一場非常有看頭的智力角逐。難怪美國有許多電影故事片的大段場景都是在法庭上。 在美國法庭這個"運動場"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維持秩序,也就是當雙方在對抗的時候,維護"遊戲規則"。雙方的證據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證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證人的提問是否恰當,在法庭上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什麼,在有一方犯規的時候叫停,等等,這些都是法官的責任。但是,真正在案子里最終決定輸贏的,卻不是法官。在審判中,法官只是活像個球場上辛辛苦苦監視雙方是否犯規的裁判。而且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他確實在不斷地吹哨叫停。法官跟運動場上的裁判一樣,他的水平一是體現在對於遊戲規則的熟悉,還有就是對抗衡的雙方"吹哨吹得公正"。他的水平絕不是體現在給被告定罪時能夠" 明察秋毫"。在這些案子中,美國法官並不是斷生死的"青天大老爺",斷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兒,他也壓根兒就沒那份權力。那麼,最終到底是誰在掌握被告的生殺大權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國平頭大百姓,即陪審團。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它的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都有涉及陪審團制度的內容。它的第五條是這樣規定的:"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河蟹*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急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
憲法修正案的第六條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是這樣的:"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團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其實,你我都早就聽說過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國之後,在了解了陪審團制度的種種細則規定,並且看了陪審團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這樣驚心動魄的大案審判之後,我才真正理解陪審團"是什麼"和當初設立它的"為什麼"。 你在上面的憲法修正案中已經看到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審團審理。而重大案件,尤其是有可能導致死刑的案件,則必須通過陪審團審理。但是,選陪審團有什麼標準呢?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是,實際上遠不是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聯繫的人不得入選。有一些職業有可能產生思維傾向的,比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等,也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地選擇。初選的名單總是遠遠地超出所需要的人數。比如在辛普森一案中,陪審團的初選是在去年九月底完成的,共選出了304名候選人,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刪選,除了我前面列舉的不得入選者必須刪除之外,其餘的候選者還必須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查,主要是刪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辛普森案一出來就被稱之為"世紀大審判"。主角是名人,美國一流的律師團,檢方也擺出決一死戰的最強陣容。法官的確定都必須同時被雙方所接受,經過雙方再三討論同意,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伊藤的公正無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好是承辦此案的洛杉磯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還能被極其挑剔的辯方律師所接受,可見其聲譽好到什麼程度。 第二輪的陪審團的刪選進行了近兩個月,可見其困難和慎重的程度。候選人首先要接受法官的審查,比如,有一名女候選人曾經有過被丈夫虐待的經歷,由於辛普森曾經打過他的前妻,所以,這名候選人的資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作判斷時觸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報私仇"。除了法官的審查,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由於最終的判決將出自這些陪審員之口,雙方誰也不敢掉以輕心,他們都有否決權,所以稍有疑惑就被刪除了。這也是初選選出了三百多人的原因。 有一點必須強調的是,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而沒有"絕對錄取權"。這就是說,任何一方都只能說不要哪一個,而不能說非要哪一個做陪審員的。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這很不容易。尤其在這個案子里,被告是黑人的運動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個白人,你很難說陪審員種族成分就完全不影響他的判斷。另外,由於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間是離異的夫妻,因此,普遍認為,陪審團的性別比例也可能成為一個有影響的因素。不管怎麼說,到去年11 月,陪審團終於建立起來了。其中大多數是黑人。 在美國,各個州對於是否允許電視台進入法庭是有不同規定的。有些州是絕對不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上既不準錄像,也不準錄音,甚至也不可以拍照。因此,電視觀眾就只能在新聞節目中聽到一些簡單介紹。這也為一批畫畫的提供了一種專門的職業,因為新聞媒體為了彌補電視觀眾對法庭審理的視覺了解,總要雇一些藝術家畫現場速寫。有些州的法律使現場的電視傳播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須考慮辯方和檢方的意見,最後,由法官裁決。加利弗尼亞州就屬於此列。好在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電視轉播,使所有的人都有了一個難能可貴的機會,去了解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如何運轉的。但是,電視轉播有一個非常嚴格的規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審員。 法庭的四大要素,檢方,辯方,法官,陪審團都好不容易齊全了,但是還不能開庭,因為要由法官先決定哪些證據可以呈堂,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可以真的算證據的。這話可怎麼說呢?實際上,這個問題在我以前的信中已經提到過了,你還記得在阿巴拉其山區受到地方治安警察無理搜捕的那對年輕夫婦的故事嗎?在那個故事裡,我已經提到過憲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據這個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則"。我又一次體會到,美國的權利法案中的每一個字都不是白寫的。只要你能夠找到條文對得上號,你就可以切切實實地用它來保護自己的自由和權利。 這一個過程叫審前聽證。在審前聽證開始的時候,被告也必須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認罪的問題。如果承認有罪,一般都可以事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一些有限的討價還價。在電視機前,我們看到辛普森無精打采地回答說,不認罪。於是,聽證開始。辛普森的辯護律師一開頭就提出,在辛普森案發的當天晚上,警察在他家裡所找到的一大堆證據,都不能作為合法證據在法庭上提供給陪審團。他們的依據正是憲法修正案的第四條:"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壓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我前面說過,妮可分居以後和辛普森依然住得很近。當警察接到報案,查看現場之後,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他當時已經離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裡,發現了一些證據,然後才據此取得搜捕狀,這確實是非常規的做法。在美國,一般來說,沒有非常確定的理由(猜測,推理和懷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狀的。許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無策。那麼,如果警察違規作業,在無搜捕狀的情況下私闖民宅進行搜查,並且成功地如願拿到了證據,這時怎麼辦呢?鐵證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懲罰,警察的違規在成功破案的事實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計了呢?這在美國是絕對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經提到過,權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國政府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如果以"成敗論英雄",豈不是鼓勵警察違反憲法。如果出現製造借口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還有什麼力量可以把他們抵擋在門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狀進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違憲,即使拿到天大的證據,也只有一個結果,證據作廢,放案犯回家。 所以,在開庭之前,法官首先要判定,警察在案發當晚第一次進入辛普森的家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話,那麼所有在他家發現的證據都不能在審判的時候在法庭上出現,這就是"排斥原則"。也就是從理論上講,"非法證據"被"排斥"掉之後,在整個案子里唯一有權決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陪審員們,就不會知道曾經在辛普森家裡找到過什麼東西。這樣,這些找到的東西也就等於不存在,如山的鐵證也就在頃刻之間化整為零了。你是否覺得,這簡直是不可思議?我當時儘管已經知道這個憲法修正案和"排斥原則",但是還是覺得很新鮮,因為這畢竟是一個謀殺的刑事案件。在我的想像之中,對於一個重大殺人案,真是唯恐證據不足,天底下哪有這號事兒,逮著證據還讓它作廢的呢? 對於被害者的家屬,這一點顯然也是難以接受的。在整個案子的審理過程中,最使美國公眾在感情上無法平靜的,就是我前面提到過的被害年輕人高德曼的雙親。出現在電視機前的老高德曼完全是一個心碎而有尊嚴,強忍悲痛尋求正義的父親形象。他長得很高,顯得清瘦憔悴,他的妻子,被害者的繼母,靠在他的一邊,看上去非常弱小和無助。她看上去是在竭力剋制自己,他們在巨大的喪子之痛面前所表現的互相支撐幾乎打動了所有的人。在辯護律師提出警察取證非法,證據不應呈堂之後,高德曼的父親發表了短短的講話,他指責辯護律師是心裡有鬼,如果律師確信自己的被告無罪,就應該讓陪審團看到所有的證據。所有的人都對被害家屬的憤怒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是所有的人也都認為,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如果法官判決警察為非法取證,那就只有讓證據作廢。我早就說過了,美國人只認憲法,因為憲法是整體人民的自由保障。他們已經習慣於為此支付代價。還要向你介紹的是,辛普森的陪審團從宣誓就任開始,就隔離了。一般的案子,如果影響不是太大的話,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新聞界無孔不入的報導會使陪審團受到極大的干擾。一般在挑選陪審員的時候,就最好挑選那些對案情毫無所知的人,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這也是辛普森案挑選陪審團特別吃力的地方,因為在陪審團被選定和隔離之前,證據和輿論已經漫天都是了。你幾乎已經找不到一個人說是沒有大量看過有關報導的。但是,被選中的陪審員都會被告之,只有呈堂的證據才是算數的。至於在他們隔離之後公布的證據,如果被法官宣布為非法的話,陪審員根本就不會知道。
所以,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夠知道的信息遠遠少於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遠遠少於被告。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既使在法庭上發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認為還需要進一步了解之後才能決定的情況,都會先把陪審員請出法庭。但是作為被告,他有憲法所保證的面對一切與他有關證據的權利。因此,被告是始終在場的。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聲明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而被告卻有權知道這一切。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因此,你可以這樣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少得多。因為受到憲法修正案的保護,被告有權面對全部證據和整個審理過程,因為他是當事人,沒有人可以瞞著他什麼東西,而使他糊裡糊塗地就給判了。陪審團卻只可以面對非常有限的合法證據。這個案子實在是比較特別,由於雙方的激烈角逐,審理過程特別長,導致陪審員被隔離的時間居然長達9個月。
還有一點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問我,在美國,什麼場合上是必須穿得西裝革履,一點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當了被告,面臨一個比較需要認真對待的案子,出現在美國的法庭上的時候。在美國,人們的穿著打扮實際上是非常隨便的。但是,一個人哪怕他從來也沒有穿過西裝,在當了被告上法庭的時候,肯定會考慮要去買一套。因為在前面我已經介紹過,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是"無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險的被告,美國政府沒有權力強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審團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見。被告也都會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最"體面"的形象出現在陪審團面前,以爭取"形象分"。這樣,在美國的法庭上,檢方和辯方的最後一點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覺也消除了。在法庭上,上面坐著穿著特定大袍子的法官,法官的對面,並列地坐著檢方的律師團和被告及他的律師團,兩組人員座位排列是完全平等的。從視覺上看,都是服裝整齊,旗鼓相當的。他們的後面是旁聽席,法官的左側是證人席。某一側溜牆根的座位坐著從不開口,形色各異的一群,這就是法庭上真正掌握生殺大權的陪審團。 我再回到預審階段的證據裁決。伊藤法官最終裁定,在辛普森家裡發現的證據都是可以呈堂的合法證據。為什麼呢?因為作為證人的警察一口咬定,案發的當天晚上,他們從案發現場出來,直撲辛普森的家中,並不是對這位被害人的前夫產生了絲毫的懷疑,而是相反,他們考慮到他與被害者曾經有過的親屬關係,有可能也遭遇了同樣的不幸,或者說,生命也可能正處於危險之中。再說,與辛普森當時同住的,還有辛普森的孩子,他們的安全也在警察的嚴重關注之中。在辛普森的家門前和門口停著的辛普森汽車車門上發現血跡,更令人擔心裏面可能發生什麼問題。由於這一切都是處於緊急狀態,所以他們是作為緊急狀態處理,這才進入他的住宅。此後發現血手套等重大證據,據此取得搜捕狀,正式開始搜查。所以,整個程序是完全合法的。辯護律師抗辯說,警察是在撒謊,他們根本一開始就是把辛普森當做嫌疑犯,一開始就是去非法搜查的。這時,法官的裁判作用就體現出來了。你可以看到,這個時候他的"吹哨"對被告非常非常重要。 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指出的,法官在這種時候的裁決是很謹慎的,一是要有法律依據,二是要公平。否則的話,就會留下"小辮子",後患無窮。在整個審判結束之後,只要有這樣的"小辮子",不服的一方就可以提到上訴法庭去,據此推翻審判結果。甚至法官還有可能因此而成為被告,葬送自己的前程。我們就曾經看到過一名女法官在一個案件的審理之後,被該案的被告起訴,反過來自己坐上被告席的。 這一次,在伊藤的判決之下,辛普森的律師團一開局就受了一個不小的挫折。那麼為什麼辛普森的律師團不惜一切要拚命阻止這些證據上法庭,為什麼我會在一開始就覺得辛普森特別"沒戲"呢?因為從他們家搜出的證據看上去實在太有力了。比如說,從他卧室的地毯上,揀到有明顯血跡的襪子,血跡的基因測試與被害者相同。在樹叢里揀到一隻浸著血的皮手套,和現場留下的那隻剛好成一對。在他的白色福特車裡發現有血跡,地面上也有血跡,等等。你說,是不是被告已經沒什麼可說的了? 我們的美國朋友邁克在辛普森的律師名單一出來是就說,這下有好戲看了,他們是絕不會放過一絲一毫對被告有利的機會的。我當時真的大不以為然,我說,這麼一大堆證據,律師就是有天大的本事,還能讓他脫身了不成?邁克說,也許。這個"也許",在英語里是有百分之五十可能性的意思。我當時沒說什麼,心裡想,走著瞧吧,名律師就能把證據給吃了不成。所以當預審階段辯護律師提出那些證據是"非法取證"的結果,要求作廢,而且眼看著差一點真的給作廢了的時候,我才開始提提神,不再對這個案子掉以輕心,因為律師真的把證據一口吃給下去的可能性,我已經看到了。我要留神看看,證據上了堂以後,律師還有什麼招數。 真沒想到,後面精彩情節迭起,讓搞新聞的幾乎一直處於興奮狀態。對於美國司法制度中"無罪假定"有興趣,可是也擔心:一個"犯罪事實"是否最終演變成一場"法庭上的遊戲"呢?
實際上,我確實應該先講清楚,"無罪假定"也罷,檢方與辯方的公平角逐也罷,這一切都是為了什麼。實際上這又回到了最初你所提出的問題:美國人到底有什麼樣的自由?因為,美國人認為,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這個嫌疑犯只是一個"嫌疑"犯。他有可能在最後被鐵一樣的證據被判罪名成立,因而從一名"嫌疑犯"變為一名"罪犯",從而失去一個美國公民所應該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但是也有另外一種可能性,那就是,通過公平的法庭辯論,最終發現證據不足,使這名"嫌疑犯"洗清不白之冤。"無罪假定"和公平審判,正是為了保護一個普通人能夠擁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權利。 美國人並不認為被告就已經等於是半個罪犯了。相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嫌疑犯或者說被告,是意味著一個公民正處於一個非常被動和不利的地位。美國的司法制度在尋找罪犯的過程中,首先必須保護一個普通美國人在處於這種不利地位的時候所擁有的自由和基本權利。美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面臨的檢查官與警察,往往是代表著美國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聯邦政府的的力量,他們有著巨大的財力物力搜羅證據,維持訴訟。而一個普通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地位上,如果還不從制度上加以保護的話,那麼,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執法人員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條憲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條涉及保護涉嫌案犯的美國公民的權利。 所以,你可以這樣說,在美國,審判是一場遵循規則的"法庭上的遊戲",但是對於美國人來說,這並沒有任何貶義,因為對於他們,這僅僅意味著公正對待一個普通人,儘管他處於"被告"這樣一個倒霉的地位。最後犯罪事實是否能確認,還是要看檢察官能否拿出充分的,足以說服普通老百姓的證據,陪審團即是老百姓的代表。 你的信中談到,理論上能夠理解的情況,在事實上是否就會遇到問題。更何況,我前面提到的是兩個理想狀態,即:罪犯被證實有罪,以及嫌疑犯被徹底洗清不白之冤。但是,實際上我們會遇到大量的非理想狀態,就是案情是複雜的,判斷是困難的。這也是辛普森案的意義。這個複雜的案件就是讓所有的人面對一個困難的事實,看一看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論是不是仍然起作用,從理論所設計出來的司法制度是否起作用。 所以,我們再回到辛普森這個案子。在審判開始之前,大家都在緊張地等著看檢察官會提出什麼樣的罪名指控,同時尋求什麼樣的刑罰。因為美國各個州對於各項罪名的確立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比如說,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罪,誤殺罪等,量刑標準當然也不同。我覺得,對於各種罪名的嚴格定義確實是十分必要的。記得在你寄來的"讀書"雜誌上,有一篇文章的名字好象叫"把羞恥當羞恥,把罪惡當罪惡",曆數種種"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情況,我當然都贊同。只是再進一步細究,在多元文化和時代大變遷之中,確有"恥"和"非恥"界限不清的情況,比如說同性戀,恥與非恥即使在美國也仍在爭論不休。當然,這不是我提到的那篇文章的討論範圍。我想說的是,在解決這類問題之前,有一個簡單問題至少是可以先解決的,就是"把謀殺當謀殺"。這話聽上去好象有點怪怪的,可是有時候也挺現實,比如說,你我都見過好多"被迫害致死"這樣的詞兒,你說那屈死的主兒不是想告也顯得缺點條文,顯得有點理虧嗎? 再說辛普森,如果檢察官提出的是"一級謀殺罪"的罪名指控,按照加利弗尼亞州的法律規定,你就一定要提出充分證據,不僅證明嫌疑犯殺了人,還必須證明他是預謀殺人。這是因為,陪審團最後作出的判斷並不是"有罪"或是"無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如果檢方只提出一種指控,陪審團的判定就稱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也就是說,如果你提出的只是"一級謀殺罪"指控,你又只能證明殺人而不能證明預謀,陪審團仍然會說,"一級謀殺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檢察官沒有提出其它指控,唯一的指控又被否定,案犯就可以回家了。所以,對於檢察官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技巧性的問題。如果提出一級謀殺罪的指控,最後罪名成立的話,殺害了兩條性命的罪犯就可以得到較重的處罰,比如說,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不準假釋等。但同時,檢察官的風險也大得多。如果提二級謀殺罪,即指控他是在爭吵之類惱怒中,一時性起無法控制而殺了人,對於檢察官來說,尋求"罪名成立"當然壓力要小得多,但是,可以尋求的處罰也就輕得多了,不僅刑期較短,而且關一段時間之後案犯就可以設法申請假釋了。這對於檢察官來說,顯然心有不甘。辛普森案的檢察官經過再三推敲和權衡,終於對他提出兩項一級謀殺罪指控,也就是說,指控他對於被害的兩個人都是一級謀殺。 檢察官的指控當然是有他們的理由的,他們提出,在夏天戴著皮手套,攜帶利刃(兩人都是被利刃割斷脖子而死),穿戴暗色衣帽(現場揀到一頂暗色帽子)以及在現場停放逃脫工具(指辛普森的汽車裡發現血跡),這都說明他是有預謀的。當時,我聽到檢察官尋求的是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時候,覺得這個指控是有一些疑問的,或者說,檢方這樣做是有些擔風險的。首先是非常偶然地出現在現場的那個年輕人,你很難說服陪審團,說是辛普森是"預謀"要殺他。其次,"如果辛普森是個預謀殺人犯的話,"當時我們所有的美國朋友都在開玩笑地說,"那麼,他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個。"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你想想看,在天天都可以在電視里看到好幾個破案故事片的美國,哪一個打算逃脫的預謀殺人犯會用這種方法殺出一地血來,然後帶回一大堆證據,撒得自己家裡到處都是呢?如果是辛普森乾的話,這種情況看上去更象是一種情緒失控的衝動。另一個問題就是檢察官是否要求死刑。在美國,各個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根本就沒有死刑。比如說,前年在紐約,有一名黑人在地鐵里突然開槍濫殺,造成多名無辜旅客的傷亡。但是由於紐約州當時沒有死刑,就只能判處多年監禁。不久之後,該州又恢復了死刑,但是這名罪犯已經不能重新改判了。辛普森案所發生的加利弗尼亞州是有死刑的,但是按照美國的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審判之前就提出是否尋求死刑,而不是在被告確定有罪之後再考慮這個問題,這也給檢察官的決定帶來很大難度。因為在美國,是否應該有死刑這回事,一直是一個非常嚴肅爭執久遠的議題。有非常多的人反對死刑。 美國有許多人質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時,由死刑的問題還牽扯出許許多多的其他問題,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線,究竟那些人應該處死?社會是否有能力承擔死刑犯的龐大上訴費用的問題。因為在美國,要以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非常謹慎的。即使處於死刑,也要允許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訴的機會,因此,每個死刑犯在宣判到執行,其平均等候時間長達十年左右。還有大量的宗教教徒和*河蟹*活動人士在質疑死刑的道德問題。由於在憲法修正案的第八條里,規定法院對罪犯不得以殘酷和異乎尋常的方法來懲罰,因此一度美國曾經考慮死刑是否違憲,並且曾在1972年,聯邦最高法院布死刑為違憲。但是到1976年,又在"死刑必須很適當地執行" 的前提下,重新作出接受死刑的決定。此後,各個州相繼恢復死刑,今年三月七日紐約州州長所簽署的死刑法,是美國第38個恢復死刑的州。但是,儘管如此,所有這些已恢復死刑的州,在執行死刑法的時候都非常慎重。為了確保不錯殺無辜,這些州的州政府都必須成立一個獨立的律師團,專為死刑犯進行辯護和協助他們上訴。美國在1967到 1977年之間,沒有任何死刑案,此後到1993年,全國雖有2716名罪犯被判死刑,然而,真正執行的還不到三百名。也就是說,在26年中,美國只有不到三百名的罪犯被真正處死。而且關於死刑的討論還仍在繼續。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檢察官必須考慮到,如果一開始就對辛普森這樣一個曾經是黑人體育英雄的人尋求死刑,很可能就會使陪審員在考慮被告的"罪名成立"時,心理壓力太大,從而"下不了手"。因此,最終檢察官放棄了提出要求死刑,我想,應該說這是比較明智的。當正式審判開始的時候,照例需要被告當著陪審團的面再回答一次,是否自認"罪名成立"。一般來說,被告都是簡單回答"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可是,誰也沒有想到,辛普森不但一反預審時無精打採的摸樣(預審時陪審團不在場),而且提足中氣斬釘截鐵地答道:"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絕對不成立!" 這種出乎意外的誇張修辭,在法庭上可能是屬於首創,其目的當然是一開頭就給陪審團留個強烈印象。一時間,在法庭之外被大家傳為笑柄。那些天你在美國到處可以聽到大家在說"百分之百的絕對"如何如何。不管怎麼說,隨著被告的否認罪名,"世紀大審判"就這麼開始了。
美國的審判過程中最冗長,也是最有味道的部分就是聽證了。因為聽證過程就是雙方律師,也就是兩支"運動隊"的競技對抗過程,先是由檢方提供證據和證人,然後,由辯方提供證據和證人。一開始,我們想當然地以為,在法庭上最狼狽的人肯定應該是被告,結果發現是大錯特錯了。我們在美國的法庭上看到,最狼狽的其實不是被告而是證人。你會說,證人不就是提供證據嗎?怎麼會被搞得狼狽呢?這是因為,不論證人提供的是正面還是反面的證據,不論他提供的證詞是想說明被告有罪還是沒罪,他都要在陪審團面前經受得住反對一方的詰問。在一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候,他必須接受雙方的提問。不論是檢方還是辯方,向證人提問都是最具技巧性的工作。如果你是檢方的證人,那麼,檢方的提問一般是比較好應付的,但是,辯方的提問就完全有可能叫你吃不了兜著走。反之亦然。 在美國的法庭上,最重要的東西莫過於證據和證詞,因此,任何證據都要經過反覆推敲,檢方所作出的血樣化驗報告,辯方都會提出要一份血樣另請專家進行測試。證人的每一句話,也有可能被陪審團作為定罪的重要依據,因此,證詞的可靠性,證人本身的可靠性,當然都在律師質疑的範圍之內。所以我們看到,如果把美國法庭比作"運動場"的話,證人就是運動雙方競爭和遊戲的那隻"球"。 在作證過程中,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所能做的事情就是提問。提什麼問題,怎麼提法都大有講究。與證人觀點一致的一方,必須通過提問和證人的回答,使一旁的陪審團相信證詞是可靠的。而另一方,卻恰恰相反,他必須挖空心思千方百計地提出一些證人感到難以回答的問題,或者讓證人的回答出現矛盾,或者刺激證人的感情薄弱點,使證人在情緒激動時證詞出現漏洞,甚至於直接對證人本身的信譽和可靠性提出質問。在這種情況下,毫無法庭經驗的證人當然很有可能被問得狼狽不堪。 但是,並不是任何問題都可以問的。有些問題在"犯規"之列,是不準提出的。什麼問題能問,什麼問題不能問,全靠法官掌握。這個時候,法官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一方在向證人提出問題的時候,另一方是在不斷對"問題"本身的犯規提抗議的。"抗議"一提出,法官馬上要"吹哨",宣布對這個"問題"本身是否通過。如果通過,證人可以回答,如果不通過,證人就必須拒絕回答。那麼,什麼問題是屬於犯規的呢?最常見的是"與案情無關"的問題,比如說,證人本人的信譽和道德品質經常會受到質疑,這一類問題一提出,提供證人的一方肯定要"抗議",以保護自己的證人,這時,全看法官判斷了。如果法官判"與案情無關",質疑就被半路堵回去了,證人就可以鬆口氣,如果法官認為這一提問對鑒定證人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對鑒定他證詞的可靠性都有關,那麼,證人就得倒抽一口冷氣,好好準備應付一些咄咄逼人的問話了。 還有一些誘導性的問題也是不允許的,比如說,你不能先確定一個事實,問證人是不是這樣。這也是犯規的。同一個問題,有時候從一個角度去問是可以的,而換一個角度問就犯規了。在美國的法庭上,是相當緊張的。提問的一方總是盡量提一些問題,誘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詞,對方就幾乎一直在對各種問題的提法提出"抗議",法官就不斷地在對每一個"抗議"作"通過"或"否決"的判定。一旦法官的判定出來,抗議一方可以再一次對法官的判定加以"抗議",這時,法官再重複一次他的判定時,會簡單講出他作出判定的理由。 在這個過程中,對於律師和法官的要求都是很高的。他們不僅要熟悉法律條文,還必須熟悉各種判例,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在美國,前案的判例也是後案審判的依據。因此,律師在"抗議"時,常常提出某個法律條文或以前的某個判例作為依據,說明自己"抗議"得有理。法官在這種情況下,當然首先是要對這些條文判例都反應得過來,然後,還要馬上從自己的熟悉的判例中找出自己反駁的理由。這時,抗議一方若是再不服,也只能"當場服從裁判"了。整個過程:提問,抗議,判定,再抗議,再判定及說明依據,都象是在運動場上激烈比賽中的裁決過程一樣,一分鐘或數分鐘之內快速完成的。因為一切都"有規有矩",絕對服從"裁判"的權威,所以非常順暢和有秩序,很有節奏感。 在美國法庭上,最大的犯規莫過於"爭執" 了。法庭之所以能夠這麼有秩序,在陪審團面前"不準爭執"的規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審理過程中,提問的一方是在與證人對話,"抗議"的一方是在與法官對話,檢辯雙方一般是相互不對話的。一旦出現他們之間的對話,通常帶有"爭執"意味,法官會在這樣的"苗子"剛剛冒出來的時候就馬上叫停,有時會立即判處罰款。這時,檢查官和辯方律師只好當場掏出支票本先付罰款,200美元的罰款當場交出,"爭執"消除,正常的程序再繼續下去。辛普森案的審理過程中,檢辯雙方都因為"爭執"而被法官當場罰過款。 在向證人提問時,也絕對不允許"爭執"。與證人的全部對話只能以提問的形式出現。即使提問的一方發現證人明顯是在那裡說謊,他也不能直接對證人說,你這是說謊,因為這不僅已經不是"提問",而且是一種"爭執"。在這種情況下,提問者能夠做的,就是以繼續提問的方式戳穿證人的謊言。一般來說,都能夠達到目的。何況證人出庭時都要宣誓說實話,說謊在理論上犯了偽證罪,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所有的律師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變為疑問句的本事。 在辛普森這個案子中,最長的一個階段是由檢方提供證據證人,這一個階段持續了大概有半年,幾乎每天都進行。你在國內的相關報導中一定也看到了,情況對於這位足球明星顯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謂"不在現場"的證明。案發當天晚上,妮可在十點鐘左右給母親打過一個電話,從這個電話到辛普森在自己家裡接一名出租司機的電話,這段時間為45分鐘。這是辛普森最關鍵和引起爭議的一段時間。辛普森自己聲稱這段時間他是在家裡獨自睡覺,因此,提不出證人。在這種情況下,檢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辛普森是否來得及在這段時間裡完成所有動作。對於這一點,他們始終持有不同意見。辯護律師一直宣稱,時間是不夠的。因為是用刀,相對需要時間,而且他還必須來回於兩個住宅之間。兩個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斃,毫無搏鬥,妮可也許由於是女性,顯得弱一些,高德曼卻是一個健壯的年輕人。 但是,最後給人留下的印象是,殺得順利的話,時間也許是夠的。同時卻也給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問,一是時間到底夠不夠,二是作為一個預謀殺人犯的話,辛普森為什麼冒險給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時間。在這段時間裡,他必須開車來回,殺人,然後更衣滅證(兇器和兇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終沒有找到)。他必須在這段時間裡完成一切,因為他後面的時間安排把自己給堵死了——他不僅沒有證人證明他"不在現場",反而還約了一個豪華計程車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機場。如果是一個預謀殺人案,這種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為他預訂了計程車,才出現了對他又是十分不利的計程車司機的證詞。司機的證詞說,到他家門外的時候是十點二十二分,打電話進去,沒人接電話。等候一段,幾次打電話,仍然沒人接。他與老闆聯繫是否要離開,得到的指示是"繼續等候"。然後,他在黑暗中看見一名身材與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進辛普森的家。後來,看到出現燈光,他再打電話,半分鐘到一分鐘左右,辛普森接電話,告訴司機他睡過了頭,馬上出來。人們聽了這樣的證詞,完全可以這樣想,辛普森殺人誤了乘車的點兒,是匆匆趕回來假裝睡過了頭的。但是,即便如此,有關"最愚蠢的謀殺犯"的"笑話" 在人們頭腦里依然揮之不去,因為,如果按照他與司機約定的時間,他幾乎根本不可能"按時"回來,他為什麼要愚蠢到事先約一個人到家裡來,以證明自己事發的時候不在家呢? 司機作為一個證人,過關還是比較順利的。他的基本證詞都得到他的行動電話的電話記錄的證實,因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闆聯繫。而其他一些收集證據的警察局證人都受到辯方律師十分苛刻的盤問。其中給我們印象最深的一個是佛曼,正是他揀到兩隻血手套作為關鍵證據的。他不是洛杉磯警察局重案組的成員,他只是碰巧了那天當夜班,接到報警電話是他先到的現場。最初的一些證據,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車上的血跡,那兩隻血手套,等等,就是他發現的。此後,重案組的人一趕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沒他的事兒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牽進這個案子里的時間並不長,但是顯然他在該案里的地位卻十分重要。他是辯方假設的有可能因種族歧視而栽贓的主要目標,因此,這一段聽證對他來說過得相當艱難。但是,佛曼在這一階段的表現基本上還是令檢方滿意的。儘管他受到被告律師的反覆盤問,他還是能夠做到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似乎沒出什麼大漏子。對於如何發現一些重要證據,他都能一一道來,沒有什麼破綻。對於被告律師指責他有種族主義的言論,他也斷然加以否認。他非常堅決地回答說,在以往的至少十年里,他從來沒有用過"黑鬼"這個字眼。 另一個在法庭上十分狼狽的,是一個馮姓的華裔警官。他是搞技術的。亞裔在美國的各種機構里,擔任技術方面的小頭頭的相當多。重案組接手之後,就是由他負責收集證據。因此,他也是一個本案"罪證可靠度"的重要證人。 本案的血樣證據顯得很重要的原因,是辛普森接到警察報告他前妻死亡的電話後,從芝加哥趕回來的時候,帶著一個被割破的手指。他自稱是在旅館被打破的玻璃杯割傷的。但是,檢方要證明的是,在他的汽車和現場發現的血滴中,有辛普森的基因,也就是說,要證明他的手指是在去芝加哥之前,是在殺人現場割破的。 在一開始他接受律師盤問的時候,馮警官十分從容,問他收集證據的全過程,他回答得信心十足,看上去也沒有什麼漏洞。他實在是小看了名律師的細緻。實際上,當時取證的全過程都是有錄像的,這是警察局的工作錄像,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權面對自己的全部證據,所以這些錄像在被告律師那裡都有一份拷貝。 在審理過程中,每當某一方提出,他們又找到一份新的證據的時候,都要把陪審團請出法庭,然後討論該項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權出席的。證據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襲擊,一下子突然拿出來的。所有的證據都必須按規定提前一段時間交到法庭,向對方公開這些證據以及證據所準備說明的問題。這樣,在決定呈堂之前,對方就有一段充分的準備時間,研究證據並進行反調查,尋找它的漏洞,考慮用何種策略在陪審團面前把這份證據駁倒。這既是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擁有的權利,也是公平審判的組成內容之一。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時間提前向法庭提交證據,就是犯規了,證據就會被法官拒絕呈堂。在這次審判中,辯方和檢方就有過證據交晚了而給作廢掉的情況。因此,所有的證據雙方是都有一份拷貝的。這也是律師們面對證人個個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問題的原因。 我想,如果下一次這位馮警官如果還有出庭的機會的話,他非把這些錄像全看到能背出來不可,因為,後一段的聽證真是叫他無顏以對江東父老了。 對他的第一階段的聽證結束後,被告律師馬上就在法庭上放開了警察局取證的工作錄像。反正放出來的和當初馮警官的作證有多處不符。基本上都是技術細節問題,比如說,他曾經說,取證時是按操作規定作了戴橡皮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在錄像里卻不是這樣。再比如,他說某一重要證據是他自己親自收集,錄像里卻是技術級別還不夠的助手在那裡操作。另外,取到的血樣沒有及時送檢,在高溫的車內放置過久無人看管等等。總之,此類問題一大堆。在法庭上嘗到自己信口開河苦果的馮,愁眉苦臉,與錄像里的躊躇滿志,洋洋得意恰成鮮明對照。問題是被告律師並不滿足於把馮定位在一個"馬大哈"的形象上,他們直追馮的個人品質問題。他們要通過提問,使陪審團留下這樣的印象,馮前面第一階段的證詞,不是時日已久,記憶不清說錯了,也不是信口開河不負責任,而是有意撒謊,是有意掩蓋警察局草菅證據,甚至有可能偷換證據的真相。他們要讓陪審團明白,馮不僅是一個撒謊者,而且還可能是一個陰險的,居心叵測的,刻意掩蓋事實真相的傢伙。當不善的提問如洪水滔滔般湧來時,證人真是很難招架得住,有一度,馮看上去簡直是比被告還要象被告,用狼狽不堪來形容是絕對不過分的。 由於馮涉及的物證特別多,所以聽證的時間也特別長。經過好多天,當長長的作證過程終於過去的時候,馮又讓所有的人經歷了一個戲劇性的結尾。當他結束聽證,好歹離開證人席的時候,他走過檢察官的座席,非常尷尬地和檢察官握了一下手。這完全可以理解,他本來是檢方提供的證人,檢方當然對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為一個負責取證的技術官員,至少能向法庭和陪審團提供有力的證詞,證明檢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取證過程是科學的而公正的,沒有被調包可能的,但是馮卻使他們大失所望。同時,正由於他接觸的證據特別多,一旦捅開這個漏洞,影響非同小可。作為一名犯罪方面的專業工作者,馮當然知道自己闖的禍不小。如今木已成舟,雙方握手道別的心情當然都很複雜,但是卻很好理解。讓人出乎意料之外的倒是馮和辯護律師的分別場面。 當馮尷尬地與檢察官握別,然後經過被告律師的席位時,卻出人意料地表情輕鬆並且熱情地與他們握手擁抱,場面之"感人",成為當天辛普森案報導的最大熱點。但是在美國誰也說不上他是吃錯了什麼葯,才會對幾天來向他發動猛烈攻勢的敵手如此"言歡"。只有在這裡的一些東方人才認為"也可以理解",也許他是有"不打不相識"的東方式邏輯,也許是表示"你們也是為了工作,不是對我有仇,我不怪罪你們"的東方式寬容。誰知道呢?但是,這樣一個場面,天知道會對陪審團造成什麼影響,這是所有的人真正關心的焦點。因為法庭上煞費苦心的一切,不就是為了給陪審團留下一個印象嗎? 接下來,有大量枯燥的基因化驗證據。這些證據誰懂都沒用,上了法庭,就是要陪審團能夠搞清楚並且相信。因此,除了展示證據之外,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專家上法庭,向陪審團上基因課,向他們解釋什麼是基因,什麼是DNA,等等。 我是一直很相信科學證據的,這也是我一開始就覺得辛普森難以解脫的原因之一。就在審了一半的時候,我從電視里看到一個幾年前發生的真實案例。這個案例讓我久久不能忘記。 那是一個普通的美國婦女,有一天,她發現自己的嬰兒突然急病,她送他去醫院,醫生檢查之後,宣布孩子是中毒,而且醫院化驗結果顯示嬰兒所吃進去的毒藥,是一種類似汽車冷卻液的東西。於是,醫院向警察局報了警。在美國如果是涉及到兒童的犯罪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鑒於沒有其他人接觸過中毒的嬰兒,孩子又一直是這位母親在喂,這名婦女一下子擺脫不了干係。孩子搶救過來之後,就被社會專門機構暫時收養,與父母隔離開,等候調查,每個星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去看望。同時,對孩子中毒的事件展開調查,警察獲准在他們家裡進行搜查,在他們家的廚房吊櫃里,確實發現了一個空的冷卻液的罐子。由於汽車的普及,在美國家家都有冷卻液,但是由於冷卻液有毒,一般確實不會放在廚房裡。這時,孩子的祖母,父親和母親都去暫時收養孩子的地方探望,孩子救過來以後,看上去十分健康,臨走前,孩子的母親單獨抱著孩子在接待室里,門半掩著,孩子的祖母看到她用奶瓶給孩子餵了奶。 當他們回到家裡以後,接到通知,孩子再一次以同樣的中毒癥狀病危,最後搶救無效,孩子死了。這位婦女被地方檢察官以一級謀殺罪起訴入獄。入獄之後,在等候審判的時候,她發現自己又有了身孕。她始終否認自己有罪,可是除了她的丈夫,其他人都將信將疑。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是醫院的報告,證明最後化驗發現,臨死前,孩子的血液中總共還有約半湯勺的毒液。這位婦女有一名律師,他的辯護策略顯然不能使人信服。最後,她被判有罪,處以終生監禁。她不服判決,開始上訴。這時,她生下了第二個孩子。孩子一生下就和父親一起生活,過了不久,第二個孩子發生了同樣的中毒癥狀。孩子的父母又憂又喜,儘管孩子又有問題,但是至少證明這和這位婦女無關。但是檢察官不同意以第二個孩子發生的情況否認前面的起訴。也許是什麼人為了救出那位母親,存心又給第二個孩子餵了冷卻液呢? 這時,她僱用了第二個律師。當時她自己經歷了漫長的災難之後,已經心灰意懶。律師在同意接下這個案子之前,也對她到底是否毒死自己的兒子吃不準。她又由於前一個律師辦案失敗,對律師失去信心。因此,一開始,他們之間的溝通並不好。但是當那名律師真正相信了她之後,全力以赴展開調查,最後他找了許多醫學專家,發現冷卻液在體內的半衰期是一個小時,也就是說,每過一個小時就會有一半被排出體外。這樣的話,根據那位婦女最後一次餵奶的時間,到孩子抽血化驗的時間間隔這樣計算,如果化驗時還能確定孩子體內有半湯勺冷卻液的話,他媽當初得給他一下子灌下去六加侖! 這份證明一出來,檢察官馬上把起訴給撤了。經過醫學專家對她的第二個孩子的反覆鑒定,證實他們的孩子有一種非常罕見的遺傳疾病。發病的癥狀就活象是中毒。而醫院的化驗室當初肯定是先入為主,馬虎從事了。至今,這名婦女還保留著對醫院化驗室起訴的權利。 這個案例至少使我了解到,一個看上去已經掌握了科學證據的案子,並不是意味著律師就沒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著就不會再發生冤假錯案的可能。在辛普森案審理期間,還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子,一名二十多歲的婦女被控搶劫,由受害者作形象辨認確定是她。這類案件,受害者的指認,往往成為關鍵的證據。她本人不僅提供不出不在現場的證明,而且根本說不出事發的時候自己在什麼地方。她否認有罪,但是,最終還是被判有罪入獄。在她坐牢大概七個月左右的時候,真正的罪犯因其他案件被捕,同時供認了這樁搶劫。這時,大家才發現,這兩個婦女長得非常相象。 事實上,嫌疑犯表示認罪的情況是最皆大歡喜的。當然,也有一些罪犯雖然不認罪,但是卻明顯屬於"垂死掙扎",比如,有大量證人目睹其犯罪,證據確鑿,當場人贓俱獲的。就象我在前面提到的,在紐約地鐵開槍濫射的那名黑人,他手持半自動步槍,在車廂的走道上邊走邊射,總共造成六人死亡,十九人受傷。他也是在法庭上宣布不認罪的。同時,他不要律師,要求為自己辯護。由於事情發生在擁擠的地鐵上,證人(包括受傷的倖存者)很多,這個牙買加移民卻在自我辯護□□ 稱,所有的證人都是因為他是黑人而在陷害他。儘管他不否認槍是他的,但是他辯稱是別人從他手中拿走了槍,殺了人再把槍還給他的。他在法庭上也是西裝筆挺,侃侃而談,以奇怪的邏輯自比是聖徒受難,但是我相信當全體陪審團員一致通過,認定他的六項一級殺人罪"罪名成立"的時候,肯定不會有絲毫的心理負擔,也不會有任何人相信他是被冤枉的。 困難的是那些沒有證人親眼看到犯罪過程,嫌疑犯則堅決否認有罪。在這種情況下,要確認罪犯有時是非常困難的。你從剛才我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時即使有證人,都會發生指認錯誤。有化驗報告,也有可能產生偏差。但是對於涉嫌的這一個公民,就很可能要為一個證據上的偏差而付出一生的自由作為代價。你必須理解這一點,在美國這樣一個把公民自由看得高於一切的國家,是沒有一個人願意看到這種情況發生的。一個無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國人認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當辛普森案冗長的作證階段把全美國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時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國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進行的審判,大家開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師,拿這場審判開玩笑。後來,其中一個名叫戴爾希的白人女孩說,不管大家怎樣取笑這場審判,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後還是確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麼,就會有兩種錯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殺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沒殺人而被判了無期徒刑。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寧可他是殺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願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卻待在牢里。對於這一點,所有在場的人都表示同意。 這個案例至少使我了解到,一個看上去已經掌握了科學證據的案子,並不是意味著律師就沒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著就不會再發生冤假錯案的可能。 但是,有幾個地方他們顯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證過程的操作不規範,血樣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警察抽去作化驗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這份血樣去栽贓,給栽贓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還提出辛普森作案時間的疑問。另外,給陪審團留下深刻印象的一個場面,就是讓辛普森試戴在現場揀到的那雙血手套。儘管檢方此後調動了一切手段證明手套的本來的尺碼是合適的,只是有些縮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兩隻大手硬撐進顯然偏小的手套,我相信這樣一個景象比任何說明給人留下的印象都更為強烈。 儘管如此,當檢方的證人紛紛作證完畢的時候,並沒有給人一種形勢明朗的感覺,也絲毫看不出辯方有絕對取勝的跡象。在美國,被告被警察掌握了一大堆證據,卻反過來指責警察是栽贓,這種情況畢竟還是罕見的。如果被告的律師不拿出點什麼絕招來的話,很難取信於陪審團。同時,形勢不明朗的狀態,對檢方也是一個不詳之兆,因為這說明檢方的證據仍處於被挑戰的過程之中。 在這一段時間裡,辛普森本人也盡了他最大的努力在外界爭取同情。他設立了一個免費的熱線電話,以收集尋找兇手的線索,以巨款懸賞捉拿兇手,同時他還在牢里寫了一本書為自己辯解。從我的感覺,這些舉動收效甚微。人們依然將信將疑。 當時,在我周圍的美國人中間,很多人都傾向於認為辛普森也許是殺了人,大家的依據主要還是憑感覺,覺得除了他之外,實在找不到另外一個人有這樣說得過去的殺人動機和那麼多疑點。同時,他們也多數認為辛普森最後能夠"脫身",因為他們都熟悉美國的司法制度,感覺檢方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無可挑剔的程度。因此,作為這樣一個重大案件的定罪,很可能是不夠的。 由於時間拖得非常長,陪審團的隔離時間已經到了創記錄的水平。在此期間,有十名陪審員由於種種原因,或是被取消資格,或是主動要求離開了陪審團。幸而,十二名陪審員之外,還有十二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的時候,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去。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因此,所有的人都在捏把汗,已經審了那麼久,可千萬別到最後關頭因為陪審團人數不足給弄砸了。好在,剩下的這些人一直堅持到了最後。 陪審員是法庭中最神秘的一群人。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手中所掌握的"生殺大權"所引起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法庭上的攝相機鏡頭已經掃到了所有的人,一切都是公開的,只有陪審員從來沒有在大家面前出現過。因為這是不允許的。因此,每當有一個陪審員"從神秘中退出"的時候,總是有一大群記者跟在後面。一般來說,他們都遮面而過,匆匆鑽進汽車,就從此不再露面了,因為他們不願意由於這樣一段陪審員的經歷而影響自己和家庭的平靜生活。但是,也有一旦卸下這個身份,解脫了法律約束,就回答記者提問,甚至接受電視台採訪的。看著這些陪審員,我有時會大叫起來:美國人就讓這樣的人決定一個大案的判決啊!我算是服了,這完完全全就是從馬路上隨意找來的普通人,普通得讓你想不通:一個世界上最科學發達,工業先進的國家,怎麼會把所有大案的判決權就交給了甚至可以是文盲的老百姓,卻讓一大幫法學博士在一旁乾瞪眼!被告律師所提供的證人很少,與檢方的聽證時間相比,這一段聽證時間也顯得很短。但是,出來了好幾個國家級,甚至國際級的大師。其中有一個諾貝爾獎的獲得者。也許因為我們是中國人,我們特別留意一名華裔證人,事實上,他的出場也引起了所有人的關注,因為這位李博士是世界有名的高級犯罪學專家。他是辛普森的律師夏皮羅的朋友,他們的相熟是很自然的。夏皮羅是名律師,手上經過的都是大案,而李博士是著名犯罪學家,從技術的角度給過夏皮羅很多的幫助。他曾經為許多大案提出關鍵性的證據。這些證據,有用於為罪犯定罪的,也有幫助了嫌疑犯解脫的,他只是站在科學的角度提出科學證據,這就是他的工作。正是他這些科學的研究成果和不偏不倚的科學態度,受到相關領域的普遍尊重。在辛普森從芝加哥剛剛回到洛杉磯時,他就接到了夏皮羅要他在科學證據方面協助的請求,並且在其後答應了出庭作證。這一類專家的作證都是要付報酬的,但是他顯然很重視華人珍惜名譽的傳統,在出庭之前,就宣布把五萬美元的出庭報酬捐給了洛杉磯警察局作為教育基金。他為什麼捐給為檢方工作的洛杉磯警察局呢?因為他作證的主要內容是洛杉磯警察局的取證工作有問題,尤其是主要取證警探的水平太差。巧的是,備受辯方律師攻擊的主要取證警探也是個華裔。出身於台北警校的李博士本身是美國康州州警察總局刑事鑒定化驗室主任,也就是說,他是司法部下屬單位的一個僱員。聯邦和州的司法部是管對刑事案件起訴的,他卻千里迢迢地從美國東北部趕到西南部來為另一個州起訴的重大殺人嫌疑犯作證。這在美國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提供科學證據,不論是為被告,還是為檢察官,對於一個科學工作者來說,是完全一樣的,不同的是為辛普森這樣的名人作證,可以獲取的報酬要高得多,可這次他把預定的報酬捐給了法庭上的對手。不過,即使他不捐這錢,他也不會受到任何來自外部和自己心理上的壓力。相反,在辯方宣布他將出場作證後,每天電視上專家們的評論是一片讚歎仰慕,好象在等待一位大明星的出現。
他曾經受辛普森的律師夏皮羅的委託,為辛普森作過身體檢查,以證明他身上沒有任何搏鬥的痕迹,法庭上出示了這些檢查的照片。他還根據犯罪現場的照片作了一些推論。其中比較重要的,是他在分析了一張現場照片之後,認為其中的一個痕迹"有可能"是"第二雙腳印"。這如果被證明是真的,將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因為現場除了被害者之外,只發現過一個人的腳印,儘管作案者的鞋子始終沒有找到,但是腳印的尺寸與辛普森的一致,而且被確定,那是一雙只有富人才會問津的昂貴的鞋。檢方認為,辛普森作案是一個人乾的。李博士的發現就是一個"合理的懷疑"。刑事法律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被告只要提出"合理的懷疑"即可,不必作出證明,這叫做"沒有證明的負擔";而相反,檢方則必須提供證明以"超越合理的懷疑",這叫做"具有證明的負擔",或者說" 證明的負擔在檢方"。 因此,檢方無論如何也不願意這一點被突破,他們也再一次請出犯罪專家,以否定李博士的推掄。在法庭上,檢方也從他的工作錄像中挑出他的操作不規範之處。這時,法庭之外又出現了意外情節。李博士在遭到反駁之後,在自己的實驗室開起了記者招待會。他對記者說,自己的結論和反駁他的專家並沒有什麼大的衝突,因為他當初在法庭上說的就是"有可能是第二雙腳印",他從來也沒有說過"肯定是"。同時,他還對檢方挑出了他的操作不規範的毛病十分惱怒,指責檢方在他操作過程中不配合,不向他提供應有的裝備,使他根本找不到手套等,只能違規操作。他還對記者說,他後悔自己捲入此案。此舉顯得急於在為自己的證詞辯解,一時間輿論大嘩。一般來說,證人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的證詞,作證成功不成功也都在法庭上了結了。在法庭之外,你再為自己的證詞作什麼解釋,陪審團聽不見,對於這個案子等於是沒起作用。但是,這番話對於庭外的民眾顯然是有影響的,對辯方顯然不利。辯方律師肯定也沒想到會有這麼一招。我覺得這也是華人重個人聲譽的心理起作用,他顯得最關心的,是自己長期以來建立的良好聲譽不要因此受損。李博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陪審團是無法知道的,但是作為世界著名的犯罪學家,他在法庭上作了種種分析之後所作的結論,對陪審團應該有很大的影響。他針對檢方所提出的血液證據說,"在這些情況下,我所能得出的唯一看法是,事有蹊蹺。" 而真正戲劇性的情節,是出在揀到血手套的警官佛曼身上。誰也沒有想到,世界上有這麼巧的事情,這位作為檢方關鍵證人的佛曼,居然在近十年里,斷斷續續地讓一個劇作家錄下了他的大量言論。這是因為那名劇作家要收集洛杉磯警察生活的素材,通過朋友介紹,付費讓佛曼錄的音。你不得不佩服辛普森雇的那些律師,他們怎麼就把這些證據搞到了手。這是整個漫長的審判的最後階段,起了這樣一個高潮,一出來就差點把法官給趕出了局。 因為伊藤法官的妻子是洛杉磯警察局的高階官員,曾經是佛曼的上司。在佛曼的錄音里,不僅有大量攻擊黑人的言論,還有許多貶抑西班牙裔,猶太人以及婦女的言論,其中包括對這位法官妻子的抨擊。於是,檢方提出法官本人也被捲入了這個案子,這些錄音中涉及他妻子的內容,有可能使法官在判斷是否允許這些錄音呈堂的時候受情緒影響而作出不公正裁決。因此,要求法官出局。伊藤也在法庭上含淚承認,聽到對他妻子的攻擊,他也會象常人一樣,感到深受傷害。這下真是熱鬧了。好不容易堅持下來的這場審判,由於歷時彌久,已經受到不少非議。陪審員退下來十個不說,現在連法官也要保不住了。最後,經過兩天的激烈爭辯之後,檢方終於作出決定,在事先洗去錄音帶有關法官妻子的內容,不再要求法官迴避。大家總算松下一口氣來。 陪審團在這一段時間當然被請出了法庭,這一段風波,他們是不知道的。 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先在法庭播放了一次佛曼的錄音帶,以確定這些錄音是否可以和哪些可以放給陪審團聽。放錄音帶的那天,法庭上氣氛凝重,鴉雀無聲。佛曼的錄音帶不僅迴響在法庭上,而且迴響在整個美國,震動了所有的人。你可以感覺到,這是一個"牛哄哄"的傢伙,好吹噓而且厚顏,他毫不掩飾他對黑人的仇視,誇耀自己的濫用職權。最嚴重的是,他以完全肯定的態度描述了警察作偽證和栽贓的違法行為。五個月前,他在這個法庭上,曾經發誓說真話並且宣稱自己十年來沒有提到過"黑鬼"這個詞。但是,現在在同一個法庭上,你可以聽到,他宣稱洛杉磯市政府里的黑人都該一起槍斃掉。在十四個小時的錄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黑鬼"這個詞。這一切,相信你在國內的有關報導中都已經看到了。 這段錄音對於美國所有的人都是一個震動。我以前給你的信中曾經提到過,事實上,現在即使是三K黨,也會避免在他們的宣傳中使用直接的種族污辱性的語言,因為在美國種族問題上,三十年來已經有了巨大的變化。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由於非常複雜的種種因素,種族問題依然是美國的一個敏感問題。聽到這段錄音,黑人當然感到憤怒,大多數並不是種族主義者的白人,也感到十分尷尬 但是,當最直接的感情上的風潮過去之後,大家最集中的話題當然就是,佛曼的錄音會給這場審判到底帶來什麼。我想,這應該先說說在此之前究竟是什麼樣的局面。我曾經在上封信里提到過我周圍的美國人的一般看法。實際上,每一天晚上,還有大量的法律專家們針對當天的發展作出許多權威性的評論。對於整個審判中發生的種種情況,隨著時間的拖長,分歧和爭論不斷在增加,但是在佛曼的錄音帶出來之前,多數的法律專家都認為,這一案件會因為陪審團意見不統一而無法作出判決。 你也許會問,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因為美國的法律規定,不論陪審團最後作出什麼樣的裁決,是"罪名成立" 也罷,是"罪名不成立"也罷,都必須是陪審團全體陪審員一致的意見。只要是意見不能取得一致,就意味著"無法作出裁決",就必須宣布這一次的審判"宣告失敗"。在審判失敗之後,檢方必須立即作出決定,是重新再一次審判,還是撤銷起訴,就以"審判失敗"結案算了。如果選擇前者,那麼一切已經來過一遍的程序都必須從頭再來一遍。當然,如果有的話,雙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沒有新的證據,也可以改變進攻的策略。我又要拿運動場作比喻了,審判失敗說明這場球給踢和了,那麼就再踢一場,決個勝負。 在辛普森案件出來之前,就有一個非常轟動的兄弟二人槍殺親生父母的大案。他們的父母有巨額的財產,看上去殺人動機明確。但是,這兩個人高馬大的兄弟,承認殺人的同時卻不同意自己被起訴的"一級謀殺罪"。他們在法庭上聲淚俱下,說是他們的父母長期對他們*河蟹*,最近他們懷疑父母要對他們"滅口"。他們是為了自衛,在驚恐之下才"先下手為強"的。這種說法成立的話,罪名和刑期都不一樣,幾年之後一假釋,就可以出來享受遺產了。這個案子審了很久之後,就是因為陪審團意見不統一,宣布審判失敗的。最近正在重新開審。 審判失敗之後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撤銷起訴了。有時是因為檢方認為再審也不可能使陪審團一致同意他們所提出的罪名,就認輸放棄了。有時則純粹是出於經濟原因,檢方不願意或者不可能再承擔龐大的訴訟開支,因而放棄。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是對被告有利的。至於判決本身一定要陪審團全體一致通過才能算數,這一條顯然也是"慎之又慎"的規定。在我看來,這只是進一步表現了美國司法制度"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 為什麼大多數法律專家在佛曼錄音帶出來之前會認為陪審團意見會不一致呢?這正反映了這個案子本身的複雜性。一方面它有大量的科學證據,另一方面,它又有許多疑點和邏輯上不夠通順的地方。在事後,李博士甚至直接談到,一般的這樣的案子能夠找到的NA之類的科學證據都是不多的,而這個案子的NA證據"多得叫人起疑"。因此,專家都估計陪審團會產生確信大量物證的一派,和認為該案疑點太多的另一派,專家認為他們很難通過相互說服而達到統一。但是在佛曼的錄音出來以後,多數專家的意見趨於陪審團會一致作出無罪判決。專家作出這項判斷時,並沒有強調這是因為陪審團的種族比例。在最後的陪審團中,有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和兩名白人。那麼事實上,究竟什麼是佛曼錄音所帶來的變化呢?有兩個變化是非常確定的:錄音使檢方最重要的一名證人從可信變為絕對不可信,錄音使辯方提出的不太可能發生的警察栽贓神話變得有可能。第一條的依據是佛曼第一次的證詞顯然有謊言,第二條的依據是佛曼強烈的種族主義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對辛普森栽贓的動機。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對陪審員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規範的。比如說,一切以法律為依據,要以證人物證為憑據,不可輕信雙方的律師,不可以參與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確信證據毫無問題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在這裡你可以看到,即使某陪審員自己認為有可能是辛普森作的案,但是,只要是證據有疑問,他仍然會根據法律對陪審員的要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 在雙方的公平角逐中,檢方在這個問題上的失敗明顯是在實力上敵不過辯方,或者說,工作沒有做到家。因為,從表面上看,雙方的對抗遊戲是在法庭上的唇槍舌箭,但是實際上,顯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這樣一個大案有著巨量的幕後工作,雙方都在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證據,這裡包括有關自己一方證人和對方證人的所有情況。象佛曼的錄音,是這一關鍵證人的關鍵信息,如果當初是由檢方而不是辯方獲得了這份資料,檢方有可能根本不會讓他作為自己一方的證人出庭。這份錄音是在與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劇作家手裡,她住在北卡羅蘭納州,和洛杉磯的距離比上海到新疆還要遠。這份錄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交易,知道的人應該非常少。檢方沒有掌握這一情況,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沒有拿到,對方卻拿到了,這就無法原諒自己。美國的法庭就象一個尋求公平的競技場,任何一方,如果在關鍵時刻出現後方空虛,只有活生生看著對方進球,悔斷腸都沒有用。 這些錄音是在十年當中,斷斷續續錄成的。採訪的地點通常是在幽靜的飯館裡。採訪雙方居住的地方相距這麼遠,能夠持續十年的往來和合作,說明他們的關係是很深的。在法庭上,她曾經被問到她與佛曼之間的關係,她明顯地結巴了一下,然後回答,是一般的合作關係。檢方律師對這名證人當然討厭之極,所以在庭外,檢方律師說過,她要是再這樣說的話,我就要在法庭上公布她給佛曼的情書了。之所以我提到這一點,也是想讓你了解,辯方能夠得到這份錄音帶存在的消息,以及能夠使這份純私人性質的錄音變成一份"證據",是做了不知多少工作的。 這名女劇作家出現在法庭上的時候,是以辯方證人的身份出現的。實際上,她並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證人,她只是有關佛曼和錄音帶的證人。當被告律師提出錄音帶的證據之後,法庭照例又要對這一證據是否應該呈堂,避開陪審員展開一場激烈的法庭辯論。這位女劇作家就是在陪審團不在場的這種情況下出的場。 檢方只能試試看亡羊補牢,於是拚死阻止錄音帶向陪審團播放。在混戰一場的時候,高德曼的父親再一次在法庭外發表講話。他質問辯護律師,這到底是審判辛普森還是審判佛曼。檢方也援引"與本案無關"的條例進行抗辯,說佛曼是不是種族主義者,和辛普森有沒有殺人根本沒關係,他是種族主義者也並不說明他就會去栽贓。但是,要說這份錄音與本案完全無關,已經是非常困難了。 為了慎重處理佛曼的錄音,伊藤法官決定再一次把佛曼傳來聽證。當然,陪審團是不在場的。佛曼又一次來到了法庭,這一天,法庭上也是氣氛凝重。這時,他已經不再是一名警察的身分,錄音帶一曝光,他馬上就申請退職了。可以說,作為這場案子的證人,他已經遠不是在法庭上被"審"得狼狽的問題,他幾乎是聲敗名裂,丟了工作,前途茫茫。他這次走上法庭,已經是一個在全國聲名狼藉的種族主義者的象徵。引人注意的,是他帶了一名他的律師同上法庭。現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煩,他也需要律師為他出主意,保護他自己的權利。 佛曼求助於律師已經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了,他自己一定遠在錄音帶公布之前,就知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煩,所以,一直有兩名律師為他工作。他的錄音帶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師就宣布辭職了。許多人猜測,他是不願意再為這樣一個臭名昭著的僱主服務,也有可能,他覺得對這樣一個"死老虎",他已經無計可施了。辛普森案使我們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個法學院學生的笑話,以及這個笑話所引起的有關律師職責的思考。律師到底應該是怎樣的一個社會角色呢?我想,律師只是類似於一個諮詢加上服務的機構,他只是向客戶提供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信息和服務。他和顧客之間只是一個平等的交易過程,顧客付費,律師提供服務,任何一方不滿意的話,都可以解除契約。由於律師諮詢內容比較特殊,使這一行業比其他技術諮詢行業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會內容,但是實際上,把過多的社會責任壓在這個角色頭上,不僅是不公正的,而且還有可能使這個職業產生畸變。所以說,直接地尋求和追求社會正義,本來就根本不是一個律師的職責。 律師是有他的職責的,他的職責就是,不論他的顧客是什麼人,在收取顧客費用的同時,就提供盡善盡美的法律服務,使他的顧客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公*河蟹*利。當這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在必要的時候,都能夠通過這樣的法律服務充分享有了公*河蟹*利,真正的社會正義就已經得到體現了。 其實,對於你我來說,這個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們都經歷和目睹過不同歷史階段對於"正義"的不同社會理解和不同個人理解。如果律師的責任是伸張"正義"的話,那麼你指望他伸張的是哪一個歷史階段的"社會正義",他本人又傾向於哪一類社會群體的"正義"理解呢?如果律師都被要求去"伸張正義"的話,大量的個人就會由於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們的合法公*河蟹*利,他們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風靡一時的所謂"正義"一口吞掉。 因此,不論是尚在未決之中的重大殺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為一個律師竭誠為他們服務,都沒有違反律師的職業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鐘。這短短的幾分鐘,卻把法庭變成了檢方的"滑鐵盧戰場"。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師的一系列提問,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審聽證時所說的證詞,是不是完全真實的?""你有沒有提交過捏造的警方報告?"最致命的一個問題是"在此案中你有沒有栽贓和假造證據?"在這些問題提出時,檢方几乎是不停地跳起來"抗議"這些提問,但是,問題都被當裁判的法官通過了。每當佛曼接到一個問題,他就把頭側向一邊,悄悄向他的律師諮詢。然後,他回過頭來,快速並且簡單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他用這句話象神符一樣抵擋了所有的問題。這到底是這麼回事呢? 我曾經在前兩封信里,在介紹陪審團的時候,提到過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的第五條。這短短的十條法案,其中每一句話對於一個美國公民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說不準在什麼關鍵時候就能維護你的基本權利。實際上,佛曼只引用了權利法案第五條中的一句話,就是人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這一句也被擴大為:不能強迫一個人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而這一條更普遍的應用,是你和許許多多中國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話,所有看過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國匪警片的人,都會記得,每當"神探"們抓住嫌疑犯的時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氣不接下氣,都會一邊氣喘噓噓地給犯人帶手銬,一邊背誦同樣的一段話,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權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麼"權利"保持沉默呢?這就是憲法第五修正案所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不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同時要求一個律師,由他協助你擺脫困境。有一次我和好朋友勞拉聊起來,我說,警察要是忘了把權利告訴犯人,那會怎麼樣呢?她毫不猶豫地說,那隻好放他回家了。 恰到好處地運用權利法案第五條,可以在美國非常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這裡有厚厚的一本書,書名就叫"運用第五條",專門介紹公民如何在各種情況下藉此保護自己的。"運用第五條",是所有的美國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術語。實際上,佛曼警官並不是這個案子中第一個"運用第五條"來保護自己的人。在這個案子剛剛開審不久,有一個被告的證人為辛普森作證,她是辛普森鄰居的女傭,是一個從南美過來的移民,來的時間不久,只會說西班牙語,法庭還特地給她配了一名翻譯。當時,她說在一段關鍵時間裡,就是檢方認為辛普森是開車出去殺人的那一段時間裡,她記得自己看到過辛普森的車停在家門外。最後,在檢方的追問下,大家覺得她對時間的記憶不準確,所以對案子沒有形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在一開始的時候,檢方對於這個證人的出現感到非常緊張,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攻下來",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策略就是攻擊她的可信度。 檢方因此收集了有她的全部資料,然後在法庭上要她回答,為什麼她在進入美國國境的時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對於一個從貧窮的南美國家來美國移民的人,很可能為了能在美國留下來,在一些類似出身年月的問題上搞點小花樣,這是很常見的情況。但是檢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趁之機,使得陪審團認為這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證詞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檢察官的問題剛剛提出來,伊藤法官馬上叫停,然後,對這個毫無美國法律知識的南美女傭說,回答這個問題對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權"運用第五條",不回答這個問題,你也可以找一個律師,讓他告訴你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結果,檢方也就不再提這個問題了。 因此,在佛曼當時的情況下,律師給他的建議就是,引用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的權利抵擋所有的問題,因為他已經有無可抵賴的大量證據在辛普森的辯護律師手裡。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證詞顯然有謊言,人們如果願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偽證罪。他的錄音里已經有不少他拿來誇耀的捏造警方報告的事例,等等。現在,他如果當庭回答這些問題,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屬於"對自己不利的證詞",甚至可能是"自證其罪"。同時,他的回答,一定還會引來辯方律師一大串窮追猛打的進一步提問。這樣,他本人的形勢將會變得無法預料,弄不好還會引一場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個證人變成一個被告。面對極為險峻的形勢,他當然首先選擇自保。他的律師受他僱用,當然首先考慮的也是保護他的利益。他已經不可能再去管什麼辛普森案的檢察官的困境,他顧自己都顧不過來了。 那麼,也許你會問我,那個南美女傭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無懈可擊"的,在法庭上會遇到麻煩,那麼他們能不能因此而選擇迴避,不上法庭作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樣的話,就侵犯了被告受到憲法第六修正案所保護的權利,我前面已經介紹過,在第六修正案中是這樣規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公開的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這位南美女傭和佛曼都是對被告有利的,如果他們拒絕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傳票強迫他們到庭作證,以保護被告的憲法第六修正案的權利。 前面提到的那個為佛曼警官錄音的女劇作家,也屬於同樣的情況。鑒於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當然知道,她作為辯方的證人出庭,對於佛曼是多麼不利。而且,交出錄音帶之後,她知道自己在一般人眼裡總是一個"見利忘義"私德可疑的形象,她當然巴不得隱姓埋名,至少不要再在這個案子里拋頭露面了,最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那個女作家就是她。因此,一開始她是拒絕了辯方的要求的。在這種情況下,辯方有權利要法庭出傳票命令她出庭。辯方律師的依據,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中的一句:"被告人應有權……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當時伊藤法官表示,他無權這樣做,因為他無權命令另一個州的居民來他這個法庭作證,而必須由她所居住的北卡羅蘭納的法庭出一張傳票。可見,她的出庭一方面是辯方律師大量工作的結果,另一方面更是被告受到憲法修正案保護的結果。由於憲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國保護證人的問題變得特別嚴重。在現代技術發展的情況下,不僅可以錄音,甚至還可以做到錄像,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證人呢?錄音和錄像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這些證據是牽涉到一個證人的話,被告仍然有權利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要求與證人當面對質。如果證人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出庭的話,那麼,被告雖然還是有可能被判下來,但是,在上訴的時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為美國的上訴法庭並不是把案子再重審一遍,而是審查這個案子有沒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訴的時候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得到保護,那麼,上訴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駁回地方法院的判決的。 結果證人常常成為一個案子的關鍵,少了一個證人就輸了一場官司。對於檢方來說,經常有這樣的問題,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證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出證人,只好眼巴巴地看著罪犯逍遙法外。所以保護證人非常重要。尤其是象販毒集團這樣大的集團犯罪,經常以殺害證人作為逃避法律懲罰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的司法部門因此有龐大的保護證人計劃。不但要在審判之前確保證人的安全,甚至還要保護證人事過之後的安全。重大案件的證人,一般在審理之後都由美國司法部門負責幫助他和家屬"消聲匿跡",安全地在一個無人知曉的地方重新開始生活。每一個這樣的證人,都要花去上百萬的美元。在美國電影里,你也常常可以看到反映這種情況的故事。 我們再回到辛普森案。佛曼警官的關鍵是,當辛普森的律師問他:"在此案中你有沒有栽贓和假造證據"的時候,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權利"!你說人們將會如何解讀這句話呢?最直接最明白的解讀就是:如果佛曼直接對這個問題作出回答的話,這個回答將會對佛曼不利,或者說,他的回答將會使他"自證其罪"。也就是說,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贓了,製造了假證據了。如果他如實回答了這樣的問題,他將無法逃脫由於栽贓而被起訴,這將對他不利。而他引用他的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權利之後,他不"自證其罪",別人要證明他有罪也就非常困難。佛曼的這句話一出口,我認為,檢方從理論上已經全盤皆輸。 儘管事實上存在另一種可能性,就是他這樣回答,只是為了抵擋更多的問題滔滔而來,只是他的律師的一個策略。他的律師確實是聰明的,佛曼以不變應萬變的回答,使他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鐘就下去了。他只要對任何一個問題有實質性的回答,他就很難如此輕易脫身。 但是,人們無法不考慮佛曼在"栽贓"問題上引用的第五條的最直接含義。那天從法庭上出來的黑人律師考克倫,活像一個從戰場上得勝歸來的將軍,站在法庭的門口就當場發表了講話,讓大家好好想想,檢方提供的最主要證人,當問他是否栽贓的時候,他居然要"運用第五條"!這說明了什麼?這時,黑人組織"伊斯蘭之國"又給考可倫律師派了幾名彪形大漢作保鏢,看上去著實有點滑稽。 當時的法學院教授們評論說,佛曼所採用的立場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檢方"只能指望別讓陪審團聽到佛曼的回答。只要陪審團聽到了,檢方的一切努力將會萬劫不復。最低限度的影響,就是陪審團不會相信和佛曼有關的一切事情。"的確,陪審團此時還被蒙在鼓裡,外面都翻了天了,他們卻一無所知。接下來,檢方所要做的,確實都在圍繞著如何阻止有關佛曼的一切被送到陪審團面前。當然,在我看來,這就象預審階段辯方曾經試圖阻擋證據呈堂一樣,總顯得有點勉強。但是,他們部分地做到了。首先是,伊藤法官宣布,既然佛曼決定用"第五條"回答一切問題,就沒有必要再讓他在陪審團面前再來這麼一遍,也不告訴陪審團,佛曼不再出庭的原因是因為他"運用第五條",但是,要求陪審團把他的不出庭,列為檢驗他的可信度的因素之一。伊藤法官不把佛曼"運用第五條"的情況告訴陪審團,他的考慮顯然是不想讓佛曼一個含義並不絕對明確的回答,一下子就毀了檢方的全部證據。同時,伊藤法官決定,佛曼長長的錄音,只挑選兩段放給陪審團聽。在佛曼四十一次謾罵"黑鬼"的錄音中,陪審團只能夠聽到兩次,而且是在不太刺激性的語句中。也沒有同意辯方所要求的,播放錄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銷毀證據等部分。法官的理由是,辯方律師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佛曼確實在辛普森案件中栽贓,因此並沒有為播放具有爆炸性的證詞提出所需的根據。伊藤依然認為,辯方有關佛曼栽贓的"這個假設在法理和邏輯兩方面,都還需要大為加強,這樣空泛的說法,還不能提到陪審團面前作為證據。" 應該說,伊藤法官是在竭力維持裁判的公正,他又使陪審團通過錄音了解了佛曼初審階段證詞不實的真相,以及他的種族主義的傾向,又不讓他過去十年與本案沒有非常直接的關係的夸夸其談,由於其刺激性而對審判形成超出合理範圍的影響。辯方對這樣的裁決可以說是憤怒之極。一方面,陪審團在作出判決之前,將再也沒有機會知道,佛曼對栽贓的問題採取了"運用第五條"的態度,因為凡是沒有被批准呈堂的信息,任何人都不允許在陪審員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們期望甚高的錄音帶被大大的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從裁判。作為彌補,他們又提供了一些證人。這些證人都清楚地向陪審團證明了佛曼對黑人仇視和對黑白通婚的憎惡。當天的聽證結束之後,檢方就承認,他們打了一場敗仗。 我相信你看到這裡,一定對我屢屢把美國的法庭比作運動場不再感到奇怪了。說實話,這種雙方均勢力敵的陣勢,平等頑強的對抗,以及裁判為保證公平審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們驚嘆不已。 辯方提供證人證據的階段,相對於檢方的聽證階段,是要短得多了。人們經過漫長的聽證,終於等到了結辯的來臨。在結辯開始之前,還有幾件事我想提到的,一是辛普森本人決定放棄上證人席作證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在憲法第六修正案里規定的,即,"被告應有權……與原告的證人對質",但是這一舉動有時對被告有利,有時卻是有風險的,因為當被告走上證人席的時候,檢方也有權利對他大量盤問,除了問到與案情有關的問題,還會儘可能質疑他的個人品質問題,使陪審團對被告留下一個壞印象。因此被告是否為自己作證,一般都由他的律師根據利弊為他分析和決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發表了很短的,為自己辯解的講話。儘管這段話只有一分多鐘,而且陪審團也不在場,但是法官的這一決定使檢察官氣得雙手發抖,因為這不是作證,檢方無法對他提問。被告律師提出這一要求一定也是經過精心考慮的。這一做法由於並不犯規,所以他們也估計法官有可能會同意。雖然法官對法庭上的一些情況有決定權,但是所有的法律專家對伊藤這一決定的評價都是:"極不尋常"。 在結辯之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裁決,就是法官同意了檢方的要求,讓陪審團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響,如果陪審團發現辛普森是出於衝動而不是出於預謀殺害兩名被害人的話,他們也可以將被告判為"二級謀殺罪"。法律專家們都認為,這一裁決是檢方"非常重大的勝利",原因是陪審團有了更大的空間去達成合議,甚至可能會使陪審員改變態度。 可是,我覺得檢方的這個要求很難說就是明智的。因為"一級謀殺罪"和"二級謀殺罪"有著邏輯上的差異。當初檢方堅決提出"一級謀殺罪"的唯一指控時,曾經強調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帶手套,攜帶利刃,穿戴暗色衣帽",並且針對這種指控配上了物證,如皮手套,暗色絨線帽……等等。但是,現在檢方的要求恰恰證明他們自己都對這種說法沒有信心,何況在要求陪審團也轉而考慮"二級謀殺罪"的時候,那些只能和"一級謀殺罪"相匹配的物證又該如何處理呢?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質疑物證的可靠性。 不管這麼樣,在距離初選陪審團整整一年的時候,結辯開始了。所謂結辯,就是檢辯雙方分別向陪審團總結自己的證據,陳述自己的觀點。由於在整個聽證過程中,雙方律師在證人面前只有提問的份,他們表達自己意見的方式只能是間接的,因此,這是雙方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完整地表達自己,直接地爭取陪審團的支持。這最後一鎚子是很體現律師水平的。一般都盡量動之於情,曉之於理,因為陪審團畢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誰能把他們給說動了。 檢方集中向陪審團重複了證據,這包括,妮可所住的公寓後門發現的血跡,NA測試與辛普森的血型相同 (570億人中間才有一個這樣的血型);現場發現名貴鞋的鞋印,尺寸與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雙稀有的皮手套(一隻在現場,一隻在辛普森的屋後),辛普森曾經擁有過一雙同類型的手套;此外,還有辛普森汽車裡有血腳印,他的卧室里有帶血跡的襪子。 在結辯時,檢方不得不嚴厲批評了佛曼,但是強調,"佛曼是一名種族主義以及他在證人席上對此問題說謊的事實,並不意味著我們未能證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審員因為一名警察的種族主義態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證據,這將成為一個悲劇。" 在檢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時候,過分賣力的電視轉播錄像師把鏡頭搖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馬上命令拔去電源插頭,致使轉播中斷。因為錄像師的這一舉動有可能使電視觀眾看到辛普森的筆記本,這嚴重違反了"被告與其律師之間的交流必須保密"的規定,這一規定也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然後,法官馬上向負責轉播的的機構——電台及電視新聞協會處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罰款,罰款之後,又重新恢復了轉播。 在檢方結辯的時候,還有一個插曲。女檢查官克拉克十分動情地向陪審團講訴她自己如何面對如山鐵證始終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兇手,決心克服種種困難,將他繩之以法。在克拉克講述的過程中,被告律師三次從椅子上跳起來抗議。最後一次,被告律師抗議的矛頭已經是指向法官,抗議法官沒有公平對待他的抗議,終於迫使法官宣布休庭,把陪審團暫時請出法庭。看來檢查官克拉克確實是"犯規"了,在經過討論重新開庭的時候,法官下令檢查官克拉克在此後的結辯中,不準再說" 我"如何如何,不許使用"我"這個詞。在她保證不再這樣做之後,結辯才繼續下去。被告律師認為,她前面的這種敘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審團,她自己是在"伸張正義",在為被害者"討還公道",在"道義"上拔高檢方而貶低辯護方。用這種方法來影響陪審團,這在美國的法庭上是一種明顯的犯規,怪不得辯方律師十分憤怒,連連抗議。 在檢方的結辯中,黑人律師達頓是受到一致好評的,他的發言集中要點,極富感情。達頓還很年輕,他給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於職責。對於什麼是律師的職責這樣一個的話題,在辛普森案期間已經不再如笑話那樣輕鬆。這個話題對於美國一般老百姓,對於法學院學生,對於象達頓這樣嚴肅的律師,都成為越來越沉重的困擾。他看上去象個理想主義者,相信自己是在為被害者的家屬討還公道,他在這個案子里承受了額外的壓力,因為他自己是一個黑人,卻在試圖把一個"黑人英雄" 送到無期徒刑的大牢里,不少相信辛普森無罪的黑人都指責他"出賣黑人兄弟",但是這隻使他感到難過卻並不使他感到困擾,真正使他困擾的是,在他奮力在"討還公道"的過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樣的律師,正在他的對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著要"拼不過他們了"。他在這個案子審了一半的時候,發表過十分傷感的講話他說,自己如果重新選擇的話,很可能不會再去做一個律師。在美國,實際上人們都有著很沉重的"追求正義"的心理負擔。看著完全站在對抗立場的雙方律師的這場"球賽",很多美國人也一頭扎在"正義"這個概念圈子裡出不來。 辯方律師的結辯是有別於檢方的。律師卡可倫明確對陪審團表示" 我們不需要證明什麼"。這是在美國法庭上,對抗雙方最大的區別。檢方必須拿出鐵證來,而辯方不需要任何證據,需要的只是提出疑問。所以,在最後,卡可倫是以十五個問題來結束他的結辯的。美國司法制度對於要求判一個人有罪的檢方,嚴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在我看來,也是在貫徹"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在辯方的結辯中,律師直指物證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贓。馮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擊,他們被形容成"一對行騙的惡魔",主攻對象當然是佛曼。但是辯方律師有大量的誇張的,煽動種族情緒的言辭,比如說,稱佛曼和希特勒一樣,是一名"滅絕種族的種族主義者"。我覺得,正是辯方律師所採取的這個策略,攪混了這一鍋水,在一個相當清楚的審理邏輯上蒙罩了一層迷霧。 接近尾聲,人們的情緒都顯得激動不安。辯方的"種族策略"更是在那裡添亂。法庭外,被害者高德曼和辛普森的家屬分別發表了針鋒相對的談話。高德曼的父親是猶太人,他說,把言辭中含有種族主義傾向的佛曼,比作殺害了千百萬猶太人的希特勒,根本是比喻不當。他還說,卡可倫僱傭的保鏢是來自"伊斯蘭之國",他就沒什麼資格談種族主義的問題。這裡我略為解釋一下,老高德曼這樣說,是因為"伊斯蘭之國"是法拉肯領導的,他就是我以前提到過,馬康姆.X的女兒始終懷疑他是殺害自己父親兇手的那個人。法拉肯在美國是出了名的反猶太民族的另一類種族主義者。辛普森的家屬則也發表談話,為辛普森的律師辯護。種族話題終於越炒越熱,新聞界也不斷公布黑人和白人對辛普森"是否有罪"不同觀點的比例。法庭外,開始聚集一些民眾,有的高叫"釋放",有的則回應"有罪,NA",還有人大叫:"讓陪審團裁決,這是美國!" 檢方最後為結辯安排了一個戲劇性的高潮,一邊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衝到她家裡時,她向警方報警的錄音,在她惶恐不安的聲音背景下,銀幕上,是巨幅的兩名受害者滿身是血的屍體照片。總之,在這幾天里,檢辯雙方都已經充分運用了他們有可能利用的一切辦法,包括各種展示手段,去說服陪審團。歷時九個月,聆聽了 127名證人的審判,終於走向判決。伊藤法官給予陪審團最後的指示。這些指示主要是美國法律對於陪審團的規定。法庭上一片肅靜,伊藤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兩遍。其中有,法律規定,陪審團在合議之前,不得互相討論案情;在合議之前,不得對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審員必須按法律判斷,而不能參雜自己的好惡;陪審員不得輕信雙方的律師,要以證據為依據;陪審員不得由於對雙方律師的印象好壞而影響對證據的判斷;在雙方的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必須傾向於相信證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證據。給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面的最後一條。在辛普森的案子里,始終沒有出現過直接的證據,所有雙方提供的證據,都是所謂外圍的"情況證據"。這時,最容易出現雙方證據有矛盾的情況,而美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是站在保護被告的立場上的。 法官給出這些指示以後,這個案子就正式交給陪審團了。對於陪審團的研議時間,專家的猜測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這段時間裡,已經沒有律師什麼事兒了。如果陪審團對於法官最後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對法律上還有什麼問題,法官會給他們法律上的指導。除此之外,法官也絲毫不能再給這個案子任何影響了。對法官來說,案子已完全交出去了。由於大家對於研議時間的估計比較長,因此法庭幾乎是空的,就連從不離開的高德曼的家屬都不在場,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師在陪伴著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時的時候,這十二名陪審員表示他們已經作出裁決,然後,神情嚴肅地進入法庭,把裝著裁決的密封信封交給了伊藤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著他們看,他當然也想看出一點蛛絲馬跡來。但是,他們之中只有兩個人向他這個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著他。一般分析,陪審員避開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當辛普森離開法庭的時候,看上去臉色陰沉。法官決定第二天早上十點鐘拆封宣布。 當天晚上,全美國的人都在猜,什麼是陪審團的裁決。所有的情況細節都被專家搬出來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我記得就是在辛普森案裁決宣布的那天晚上,我開始給你寫這個案子的。我現在還記得周圍所有的人在那天經歷的衝擊。洛杉磯的上午十點,是美國東海岸的下午一點,所以,那天我和周圍的朋友都度過了一個非常心神不寧的上午。這一天,一度各機關部門幾乎停擺,從白宮到國會和聯邦各部門,原定下午一點鐘舉行的許多有關國家政策的簡報,聽證和記者會,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為了等待辛普森的審判。人們用各種方法獲得消息。首都的自行車郵遞員利用無線電從公司調度那裡獲得結果,一路喊叫著告訴行人。 這在美國是異乎尋常的一刻,令美國人自己都無法想像。最千差萬別,最各行其是的美國人,居然同一個時刻,全國一致,千千萬萬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做著一件完全相同的事情,"所有的例行事物都被巨大的好奇心所吞沒"。 儘管我和許多美國人一樣,想到過會是這樣的結果,但是我也和他們一樣,久久無法從巨大的震動中回復常態。這一宣判,包含的內容太多太多。 美國的司法制度當然也是希望尋找罪犯,希望伸張"正義和公道"的,但是與此同時,它承認它面臨這樣一個困難,就是在案情複雜的情況下,它做不到"不錯判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因此,它並不強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時,在對一名被告判斷困難的時候,它傾向於"錯放",而不是傾向於"錯判"。這就是我以前自己總結的"寧可放過一千,也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讀,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無辜"。因此,它首先尋求的是"公正的審判"。在審理的過程中,檢方的"尋找罪犯","尋求正義"是不可以放到檯面上來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義上的強勢壓過另一方。只要雙方在法律的規範下,通過公平抗衡,得出了判決,那麼,這個制度就認為這個社會的"正義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張的。在辛普森這個案子里,我認為,這個制度要求檢方,也就是打算把一個公民送到無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證據的同時,取證必須科學,嚴謹;提供證人的時候,證人必須可靠。這樣的要求,應該說是合理的。達不到這個要求,就是證據尚不充分,因此把這個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沒什麼可說的。 這樣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權利法案的基礎上的。它的出發點就是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我已經介紹過,權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標是針對政府的,尤其是針對聯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國政府和政府的執法人員侵犯公*河蟹*,甚至濫用職權,陷害平民。一個被告,當他面臨審判的時候,他立即面對著一個極大的強勢。這裡我想談一談有關辛普森"金錢買正義" 的指責。在該案結辯之前,洛杉磯政府宣布,到當時為止,屬於政府的檢察部門,已經用了八百零五萬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這些錢當然來自當地的稅收。這筆費用還不包括洛杉磯警察局的調查開支。 從這裡你可以看到,我所說的一個平民被告面臨強勢,實在不是一個什麼輕鬆話題。警察和檢察部門可以動用以千百萬計的金錢來對一個平民進行調查和訴訟,他們有可能是象達頓律師那樣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義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樣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種偏見又沒有職業道德的執法犯法者,陷害栽贓都有可能。即使是一個理想主義者,也可能在某種信念的引導下,打擊一個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當一個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個部門,當他們出於某種原因,對某一個體或者某一群體的平民看不順眼,想要"治治"的話,他們手裡可以運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財力和這種財力所可能調動的力量,儘管這些錢本身是來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個平民如果淪為被告,在政府這樣的強勢面前,如果出現品質低劣執法人員,有法不依,而且利用這個強勢"仗勢欺人"的話,那麼這個被告被誣告,被陷害,被誇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還不明確地宣布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並且堅決執行"公平審判"的話,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麼"正義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森並沒有公布他為了應付這場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錢。但是一般的判斷都是他已經早就用完了他的錢。他必須用將來掙的錢來歸還欠債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錢,我覺得首先要搞清楚"金錢買正義"這句意義不明確的話,到底指責的是什麼。我想問的是辛普森是到哪裡去買來了正義,他是送錢給檢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嗎?是從他們那裡去"買"正義了嗎?顯然不是這樣。他是花了巨款,但是買的是律師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他用這筆錢得以能夠在全國各地收集證據,並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與對方據理抗爭。這裡我看不出有什麼問題。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錢買正義",而是應該考慮如何資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樣正當地"買到正義"。 在美國,這方面的工作是必須做的,因為憲法第六修正案明確規定,被告有權利"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神探亨特"在向被抓住的嫌疑犯背誦了"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個權利,任何你講的話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為對你不利的證詞"之後,就是背誦"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如果一個平民請不起律師的話,那麼,他會告訴你,法庭將會為你指派一名律師。憲法規定請律師是被告的權利。在美國律師有是一種收費的服務業,這個矛盾如何解決呢?一般是法庭規定律師都必須有一定的小時數的義務服務。這就是法庭指派律師的來源。我以前告訴過你的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這樣的民間組織,也有為平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他們經常能夠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師作義務服務。對於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牽涉婚姻,住所,福利等等,美國聯邦政府有一個聯邦法律服務公司,為請不起律師的人提供免費律師。這個公司去年經手了170萬個訟訴。但是,這個公司不管刑事案件。 在美國,一個被告可以主動放棄你請律師協助的權利,但是不可以因為沒有錢而被迫失去這樣的權利。去年洛杉磯大火,不知燒掉了多少人家的房屋森林,結果闖禍的是一個剛剛從南美偷越邊境過來的中國人。但是,他還是有權擁有一個法庭指派給他的律師,最終我記得判的刑期很短,雖然造成的損失驚人,因為他是燒火取暖,屬過失犯罪,並不能因為他是一個非法移民,就誇大罪行,或加重處罰。 法庭指派的律師,當然不會都象夏皮羅,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說明法庭給你派的律師不盡職的話,你可以據此上訴,推翻原判,我以後再給你講點這樣的故事。不管怎麼說,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夠得到高質量的法律服務,這是一項整個社會必須逐步去做的工作。在真正做到這一點以前,應該說,能夠"買到正義"的人數越多,越表現了一種社會進步。 在美國,也和其他國家一樣,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會上出現犯罪現象的時候,總希望法律對於犯罪的懲治是行之有效的。他們中的一些人也會希望"從重,從快,從嚴",使得這個社會能夠迅速安定下來。同時,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們覺得刑事案件永遠是一件"打擊壞人",只有"壞人"才會卷進去的事情,而自己屬於" 好人"之列,嚴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產生誤差,造成的也是壞人倒霉,和自己是沒有什麼關係的,自己永遠不會需要一個保護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實上,一個國家的法律是針對它的整體人民的,只有當它對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時候,任何一個"個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擁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個社會縱容對一部分大家認為是"壞人"的人草率處理,表面上看起來有可能是維護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已經隱含了對每一個人的公*河蟹*利的威脅。在一定的氣候下,無視公*河蟹*,踐踏公*河蟹*的"細菌",就會以人們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長,危及每一個"個人"," 好人"、"壞人"通通無法倖免。 美國的權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對於被告的保護,至今還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錯案。比如說,假設佛曼的錄音帶是完全真實的話,裡面就提到不止一個品質惡劣的警察製造偽證,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結束,司法部長就下令對洛杉磯警察局進行調查。但是,權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設計,正是為了儘可能減少這種現象,更是為了使美國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杜絕發生大批人死於冤獄或者困於冤獄的可能。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以社會安全為借口,非法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犧牲任何一個"個人"的自由權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為換取社會利益的代價,這種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國的憲法精神所承認的。它不承認任何一種社會要求可以高於一個公民對於自由幸福和合法權利的要求。 記得我很久以前讀到過一個笑話,說是幾個來自不同國家的人在談什麼是最幸福的時刻。那些來自英,法,美的人談的幸福時刻,都沒有給我留下什麼印象,使我至今不忘的是一個來自斯大林肅反時期的蘇聯人。他說,當你早晨被一陣敲門聲驚醒,打開門發現一個人站在門口說,"伊凡.伊凡諾維奇,你被捕了",你卻能對他說,"對不起,伊凡.伊凡諾維奇住在隔壁",這才是"最幸福的時刻」。當政府的權利沒有任何限制,以至於膨脹到了百姓都要把這樣的時刻當作"幸福時刻" 的時候,也許街上盜賊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會是"安定的",法律是絕對不保護壞人的,但是這樣的法律也同樣是不保護好人的。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非常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個環節。我儘管以前知道有這麼回事,可是到了美國以後,發現他們居然是在"玩真的」,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有知識就有知識,沒文化就沒文化,也覺得夠懸乎的。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況,這是一個出了名的"現代國家」,怎麼會"落後」到依靠"烏合之眾」來判案的地步呢?我曾經和朋友邁可討論過陪審團。他說,在這裡,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點,我們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我們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象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 辛普森案宣判後,柯林頓總統看完電視,回到辦公室就寫下以下聲明:"陪審團已聽過證據並作出它的判決。我們的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們的決定。在這一刻,我們應該想到這個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屬並為他們祈禱。"美國司法部長則在辛普森宣判後,針對陪審團制度發表了這樣的講話,"我並未發現任何認定他們(陪審團)需要改革的立論基礎。我們有陪審團已經好多好多年了,在考慮改變此一制度時,我們應該非常,非常小心。" 那麼,為什麼美國人在世界上眾多審判制度中,獨獨選中陪審團制度,而且守著不肯放呢?當然,你也知道,陪審團制度並不是美國人的發明,它的產生遠早於美國的誕生。在中世紀的英國,司法相當黑暗,監獄形同地獄,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紀以後,逐步建立了陪審制度。美國獨立之後,建國者們即將陪審制度作為憲法的一部分肯定下來,此後的憲法修正案又作了進一步的補充。美國的第三任總統傑佛遜就認為,這種審判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確立這樣一個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於防止聯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員濫用職權,踐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此外這個案件辯方之所以會勝訴,除了除了牽扯進了種族矛盾給檢方,法庭施壓,找到了檢方舉證程序有漏洞以外,案件本身證據就存疑。在這之前我也是認為辛普森確實殺了人只是法律判了他無罪,但是了解了以後對他是否殺人我也是存疑,下面是參與了此案件的李昌鈺博士的話
憑血液發現疑問
「一些重大案件如果處理不好,常常會影響社會大眾的信心,有時甚至歷史會變更。其中一個案件是辛普森案。」李昌鈺說。
「當時出庭時,曾有一個多月都花在辯論DNA問題上,陪審團每個人都聽得筋疲力盡。」李昌鈺說,當他看過DNA結果後開始調查。第144天,他給出答案:檢查過DNA後,確認就是辛普森的。但是第二天他卻發現這個DNA里有EDTA(防腐劑)。「EDTA一般是在試管里的,辛普森的血里怎麼會有EDTA?這個案子肯定有問題!」「警察說,他們發現在現場有兩滴血是辛普森的,而這兩滴血一滴干一滴濕。」李昌鈺說,這明顯不符合邏輯。如果兩滴血同時滴在地上,同一時間,同一溫度,結果應該是相同的,不可能一濕一干。進一步調查後,他又發現了其他問題:現場死者的胳膊上有三個血手印,當時警察沒有去取證,這個證據就被破壞掉了。「有很多人支持我,其中一個就是負責處理洛杉磯兇殺案的組長。他發現從時間上、地域上來看,兇手都不可能是辛普森;同時他還發現有人作偽證、有警察說謊,並且發現EDTA的血可能是刑警把辛普森的血帶到現場後滴在那裡的。」除了這個以外在現場發現的帶有辛普森和兩位死者的血的手套,辛普森當場在庭上試戴,證明也是不合適的。手套太小,戴不進去除了檢方犯錯以外,其他地方也不能合理解釋,這也是當時陪審團為什麼宣布是not guilty
【AcFun】 美國罪案故事 http://www.acfun.tv/a/aa4956383這個劇就是對辛普森案件的重現,還原度很高。拍得很客觀,值得一看其他回答都已經解釋了為什麼這個案子有疑點了,主要還是檢方那位警察證人有栽贓陷害OJ的可能,導致陪審團不相信那些證據。
當辯護律師問他Did you plant or manufacture any evidence in this case? (你是否在本案中設計或者栽贓任何證據?) 他回答:I would like to assert my Fifth Amendment privilege (我使用第五憲法修正案權利) 時候這個庭審就結束了。
我在洛杉磯法院實習時候有幸碰到了OJ的明星律師之一Robert Shapiro,於是我厚著臉皮問他你現在回想那個案子是什麼感覺,他頓了頓然後說都過去了,不好多說。我也就沒問了。
現在的Shapiro已經不復當年之勇了,在我實習的法官審理的一個案子裡面犯了一個超級低級錯誤,我的法官定了他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想當年他是多麼的機智啊,不禁感概OJ這案子已經過去太多年了,當年的人都老了。違反了程序.
圖書鏈接http://book.douban.com/subject/2224567/
檢方犯的錯誤之多……
補充內容~
辛普森的陪審團12個有7個還是9個是黑人,他們要去勘查辛普森的住處還有案發現場什麼的。辛普森的律師提前把辛普森屋子裡的擺的照片換了。
把裸體照換成家人照片。最重要的是,他把辛普森和一群白人朋友的合影換成了和黑人朋友的合影。理由嘛,就是剛剛說的12個陪審團里大部分是黑人。所以說辛普森請的是律師夢之隊。可以看林達的《歷史深處的憂慮》
簡單的說,就是檢方提交的證據里在一個物證上發現了動物血液,被法庭認定為偽證,根據美國司法的臭蟲原則,一旦檢方證據中出現偽證,則檢方全部證據宣布無效。
所以OJ案,辯方獲勝。其實很簡單的,法庭並不能準確判斷檢方和辯方哪一邊是好人哪一邊是壞人,只能認為在現在的法律規則下面,好人一般比較強,所以反過來強的一邊也更可能是好人。這次碰巧是壞人那邊比較強。
體制問題,辛普森有錢能請好律師,好律師能證明檢方證據無效。
所以你看美國百萬富豪入獄比例遠遠低於正常人,首富就沒入獄的。在制度上保障了富人更能逃脫司法懲戒。
中國司法在黃光裕等身上體現的公正,套到華爾街上,沒幾個能倖免。所有的證據都被證明是偽證或者是非法取得。辦案的警官在關鍵時刻引用憲法第五修正案,也就是他對法庭說:你不能強迫我自證吾罪!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判辛普森有罪?當然了,這一切都是一隊專業而又敬業,竭盡全力維護被告利益的律師挖掘出來的。詳看林達的作品歷史深處的幽思。
證據!證據!證據!洛杉磯警方關於本案的一切證據,「在法律上」都被證明是偽證。沒有證據,怎麼判...
突然想起前幾天微博上熱傳的什麼美國怎麼對付有錢人家的孩子是兇手裝精神病人的微博了,當時就想說,是啊,他們各種理由沒讓他出精神病院,可你們也不看看,他行兇的是誰,美國總統啊!!!!要是普通人,你覺得呢?
從書上看到不少分析。認為這幾點有道理。辛普森是個體育明星,陪審團都知道他,認為他是個英雄,至少是個好人。陪審團多數,認為他老婆白人,因為錢才嫁給她,然後骨子裡看不起黑人,出軌白人。(當時已離婚還是分居記不清)結論,就是他一時衝動殺了那」婊子」也是應該。陪審團制度的先天缺點(也可以認為是優點),」正義」大於法律。
為什麼所有的答案都是強調辛普森律師很牛逼(這點不可否認),但是實際上,現在一般公眾對於這個案件的認知,都是被檢方所引導的,就是說一般人都是認為時候被證明無效的證據是有效的,都傾向於辛普森就是兇手。而在實際上,在還原證據取得的程序的時候,發現所有的證據都是有問題的。警方也好,檢方也好,對於輿論的引導明顯是刻意的將矛頭指向了辛普森。辯方律師所做的,不過是正本清源而已。檢方如果沒有那些不可靠的證據,恐怕連起訴辛普森都夠嗆。
辛普森的夢之隊...但是最主要的因素是檢方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為了給辛普森定罪,出了一個偽證(就是那雙手套),那個證據最終被證明是檢方偽造的,根據麵條原理(你吃麵條的時候看見一條蟲子,你就不會再吃這碗面了),檢方的所有證據都不被採用。還有」證人福爾曼警官,被辛普森的夢之隊挖掘出種族歧視言論,差點自己載在上面。
辯方太牛了,檢方太大意了
推薦閱讀:
※謝亞龍遭到刑訊逼供如果屬實,能否判定證據無效,宣判無罪?是否會成為中國的「辛普森殺妻案」?
※法官為什麼穿的那麼奇怪?
※《美國罪案故事》要把辛普森殺妻案搬上電視了,你怎麼看?
※是否可以對恐怖分子使用酷刑?
※目前的中國勞動法有哪些比較明顯的漏洞?
TAG:法律 |